“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分析论文_晏颂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分析论文_晏颂

身份证号码:43090319861211**** 广东省阳江市 529500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计价体系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勇于面对挑战。做好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衔接和服务工作,指导工程计价从营业税模式向增值税模式的过度,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计价体系;工程造价;影响

一、营改增概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营改增取消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营改增”取消了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货物和劳务交易只征收增值税,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营改增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更好地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的影响分析

1、对工程造价体系的影响

1.1 计税方式发生转变

当前,建筑行业的“营改增”还没有全面实施开展,目前的建筑业税费的收取方式依旧是综合税率的形式,也就是整个造价的3.41%。改为增值税之后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1+11%),税前工程造价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经过大量数据测算,“营改增”调整之后整个的工程造价出现了大约正负在3%内的变化,根据实际的工程情况,由于可低扣材料比重不同,总体的造价金额会上涨3%或是下降3%左右,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整体的工程造价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2 价税能够实现分离

“营改增”中的“抵消”内容可以让工程施工企业少缴纳一笔数量相当可观的税钱,在“营改增”中,工程项目中所需要交税的各个环节都由原先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而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当中又可以使得工程建设环节一环扣一环实现层层抵消,将过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各项工程施工环节拆分开来实现价税分离,这同样对工程造价环节的要求变得更高,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在信息采集和整理的环节中必须更加精细和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工程造价的进步和完善。这种价税分离的计算方法优点是价是价,税是税,价税清晰,缺点是整个计价费用都要重新测算调整。

2、对工程计价体系的影响

现行计价体系是以营业税模式计价,工程造价各费用组成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计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税金含营业税和以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的附加税费,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的计算基数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均以不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增值税中销项税额的计算,是以不包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为依据,这就需将原工程造价中所有组成要素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剥离出来,采用不含税的工程造价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数,也即实行“价税分离”的工程计价规则,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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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税模式下,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施工企业计取的税金恒等于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即工程造价税金的计算一直“收支平衡”,施工企业完全不需要为税金的高低付出努力。但在增值税的条件下,这种平衡模式将会打破,不可能再维持这种平衡。在增值税下,建筑业既有同样的销项税税率,又有不同的进项税抵扣。而进项税抵扣及抵扣多少与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项目的特点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整个社会增值税抵扣环节是否健全有关。

三、应对“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影响的对策思考

1、“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在总成本中,分包成本支出会占到一半的比重,劳务分包占到总成本的3成左右,基本上是人工费,除了一些小型的机械能够抵扣进项税,基本上没有办法获得其他的进项税票,如果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劳务分包的税负增多,增多的这部分成本就会转移到总承包单位中。为了促进建筑劳务市场的科学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

1.1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

1.2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1.3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2、借助非票抵扣的方式,对工程进项税的抵扣率进行核定

工程项目一般具有战线广,周期长及分散性强等基本特征,在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材料采购环节时,由于不同区域在相关政策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由此导致相关的抵扣发票难以全面及时地发放及获取,这就给进项税抵扣率的确定增添了阻碍。为应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工程材料采购单的签订确认,对工程材料的进项税抵扣率进行核定,使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能够抵扣相应的应税进项税额,降低其税负负担,并着重对企业的各类发票,如“无票”、“弃票”等的价格及比例进行严格管理及控制,及时回收各类应收款项;另一方面要针对工程项目的分项发包行为,本着不损害及保护工程造价体系的目的,在相应的承包合同中对工程的实施主体及税负承担责任进行约定。

、提高行业内部“营改增”政策推行实施的匹配度及衔接性

在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确立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采用“营改增”政策的程度上如存在一定的差别,会引发税费缴纳及征收上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最终不利于工程造价及计价模式的全面改革及推进。为有效提高全体行业纳税人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衔接度和匹配度,应做好行业内部税制政策的统一性及全面性,逐步扩大“营改增”的覆盖范围及增值税征收的比例,使“营改增”试点地区及其他未试点地区能够在增值税的缴纳及执行上保持同步,最大限度地提高“营改增”的惠利面,消除相应的不利影响。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计价体系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勇于面对挑战。做好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衔接和服务工作,指导工程计价从营业税模式向增值税模式的过度,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文钊.“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2]杨立杰.基于模块化的住宅工程造价指标体系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3]许世玉.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论文作者:晏颂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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