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反腐败的“时间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间差论文,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中,有一种奇特的现象值得关注:一方面反腐败斗争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阶段性成果”捷报频传,另一方面各种腐败现象又避开反腐败的锋芒,不断滋生蔓延。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其中有一个尚未引起重视的深层原因,这就是多年来腐败与反腐败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现象。要切实有效地遏制腐败,重视、减少以致消除这种“时间差”是至关重要的。
“时间差”的表现及其危害
所谓腐败与反腐败的“时间差”,是指某种腐败现象从萌芽滋生到基本得到遏制,一般存在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就某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而言,这一过程的大体表现是:萌芽——滋生——暴露——成风——社会反映强烈——“到了非反不可的时候了”——采取遏制措施——基本有所收敛。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新的不正之风不断出现,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经常花样翻新。面对这样的新情况,党和政府反腐败的种种举措频频出台,种种禁令连连发布,“专项斗争”、“专项治理”此起彼伏,“阶段性成果”也十分显著。问题在于,“专项腐败”大多出现在“专项斗争”和“阶段性成果”之前,反腐败举措的出台和禁令的发布,往往是在某种腐败滋生蔓延之后,而且难以跟上腐败花样翻新的频率和速度。虽然公然违抗禁令的人少了,但绕过禁令或在禁令之外搞新一轮不正之风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势头。具体而言,颇像一段“绕口令”所道:你今天不许我干这个,我去干那个;等你再不许,我已干过捞足了;而在你“还没醒过味”之前我去干,畅通无阻,不叫腐败;等你发现这也是腐败,我已腐败过,甚至转向“反腐败”了……。应当看到,社会上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反复在这种“绕口令”式的怪圈中转动。有的人或有的权力部门从发实物到发股票,从发股票到当官商,从当官商到公款高消费,再到利用职权拖欠公款,压价购买公房,接受下属单位信用卡,等等。今天禁止了一项,明天又滋生一项。这一项一项的滋生与一项一项的禁止之间,不正是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时间差”吗?
“时间差”是一个过程。腐败与反腐败的“时间差”,是腐败肆虐的过程,是藏污纳垢的过程,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存在,国家和人民付出了过高的代价。等到惩处一个腐败分子的时候,他已经造成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损失;等到对某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的时候,由于风已形成,已经风靡一时,即使它被刹住了,但已经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难以挽回的。
“时间差”又是一种空档。在这种空档中间,管理漏洞百出,腐败的“机遇”不断,令它一次次巧妙地躲过了反腐败的锋芒。据调查了解,社会上所议论的腐败“越反越多”,并不是指正在反的腐败或在“专项斗争”范围内的腐败,而是指发生在“时间差”这个空档里的腐败。反腐败存在这样一种空档,是腐败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出现“时间差”的原因
之所以会出现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时间差”,最根本的原因是对腐败严于反、疏于防。长期以来,我们对反腐败的理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腐败制定相应的措施,或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或隔一段时间搞几项“专项治理”,或针对某种腐败现象猖獗的势头,制定若干“禁止”和“不准”。这就导致反腐败相对于腐败而言,明显具有滞后性,反腐败总是跟着腐败走,等腐败已经出现了甚至已经十分严重了再来反,腐败与反腐败之间自然存有“时间差”。
“时间差”的出现,不在于反腐败力度大不大,而在于反腐败是否与防腐败相互配套。近年来,谈起腐败的严重性及其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反腐败的措施不力造成的。其实,这种观点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反腐败,许多反腐败的措施十分有力,规定十分缜密。在这种情况下腐败现象之所以还严重存在,从根本上说,不是反腐败措施不力造成的,而是反腐败自身的特点使然。这个特点是什么呢?就是反腐败只是针对腐败而进行,也就是说,既然是反腐败,就只能是在腐败出现以后再来反。道理很简单,反腐败要有的放矢,如果腐败尚未出现,尚未暴露,又有什么可反的?这样,尽管反腐败的措施是有力的,但由于它们出现在腐败现象之后,所以,腐败毕竟还是发生了,甚至猖獗一时。例如,1993年10月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著名的“五不准”,即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规定》还指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都要从实际出发,近期内通过专项治理,解决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五不准”以及解决“重点问题”的号召是很有针对性的,在实际执行中也收到了效果。但是,恰恰是这些规定的针对性表明,它所要治理的现象已经到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度。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时间差”也正是因此而生的。
由此可见,“时间差”并不是反腐败不力造成的,而是反腐败没有与防腐败相配套造成的。反腐败与防腐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减少乃致消除腐败,但是发生的时间、顺序不同。反腐败主要发生在腐败行为或现象产生之后,防腐败则主要发生在腐败行为或现象产生之前。前者着眼于亡羊补牢——腐败发生了要尽力反,以此来追究、纠正已经发生的事情;后者则着眼于未雨绸缪——腐败发生之前就减少乃致消除它发生的可能,通过预先防范,使腐败不能成为既成事实。这好比治病与防病不同,反腐败似治病,防腐败如防病。搞清楚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时间差”的问题。很明显,由于防腐败具有超前性、预警性和防患于未然的功能,如果措施得力,就能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出现,所谓腐败与反腐败的“时间差”现象就会大大减少。由于反腐败具有后发性、追惩性,如果把遏制腐败的着眼点过多地集中于此,那么,腐败与反腐败的“时间差”现象势必大量出现。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对腐败防范不够是导致腐败与反腐败产生“时间差”的根本原因。这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对腐败缺乏超前性研究和预测。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腐败处于高发阶段。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经济转轨之前对转轨过程中相伴而生的腐败缺乏预测和防范措施。如果说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那么这一过程在某些方面表现为:先有市场,却无市场规则,先引进国外的市场交换,却没有及时借鉴国外规范市场交换的法规制度。如比先踢球,却没有严格到位的球场规则和合格的裁判,甚至裁判有时也赤膊上阵,驰骋球场一样。等问题严重到再也无法容忍了,才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事先经过科学论证,制定完善的规则。这样,当改革还在“摸石头”的时候,有些人已经摸准了大发不义之财的门道,利用手中的职权钻改革的空子;当改革逐步完善,漏洞得以堵塞之时,腐败与反腐败的“时间差”业已形成。
其次,监督机制不平衡。这主要表现在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重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轻纵横交错的多向监督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大量的腐败案例表明,腐败分子之所以得逞,主要是因为他们在位期间缺乏有效的监督。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功臣”、“企业家”、“能人”、“名人”、“有背景者”,一朝权在手,便说一不二,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了被毛泽东、邓小平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君臣父子关系。他们的行为方式恰如一篇报道描述的禹作敏那样:在他统管大邱庄期间,大邱庄没有法律,只有禹作敏的“指示”,这“指示”如同封建帝王的“圣旨”一般统治着大邱庄。一些与大邱庄打过交道的人称那里是一个封建“土围子”,禹作敏是一个封建“庄主”。在这种情况下,哪里谈得上什么民主监督?哪里谈得上什么权力制约?大大小小的“庄主”式人物,他们腐败不腐败,并不取决于他们受不受监督,而是取决于他们的“良心”好坏,取决于对腐败感不感兴趣。当然,对他们还是有监督的,不过这种监督大多自上而下,而且大多发生在东窗事发之后。从他们为所欲为开始腐败,到东窗事发沦为反腐败的对象,这期间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督乏力,不足以阻止腐败的发生和蔓延,并因此造成“时间差”的延续。
第三,对某些潜伏的腐败反应迟缓。腐败似病菌,大多具有一定的潜伏期。若能把它扼杀在潜伏期内,腐败就难成风气,所谓“时间差”也就无以形成。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些潜伏着的腐败因素缺乏灵敏的反应机制,更缺少有力的扼杀手段。往往是腐败由潜伏到浮头以后,而且到了造成巨大损失、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时候,人们才恍然大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例如党政机关、军队、政法部门的“创收”问题,开始时对其中潜伏着的腐败因素不仅缺乏灵敏的反应,有的甚至被当作“改革”、“实验”的措施加以推广。等到其弊端大量暴露,开始被作为腐败而加以反对和“严禁”的时候,有的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有的甚至已经泛滥成灾,参与其中的某些人更是已经腰缠万贯了。每每到了这个时候,腐败与反腐败的“时间差”已经延续多时了。
消除“时间差”的对策
既然出现“时间差”的根本原因是反腐败与防腐败脱节,症结是对腐败的发生、发展防范不够,那么,消除“时间差”的根本措施,就是对腐败要反防结合,寓反于防,加强防范。
只有卓有成效地进行防腐败,才能减少腐败现象的出现和腐败造成的损失,这比等腐败严重到非反不可的时候了再大动干戈要科学、合理得多。相对于反腐败而言,防腐败的要义是遏制腐败的重点前移,立足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立足于堵塞漏洞,消除源头,立足于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在经济转轨时期,尤其要立足于深入研究探讨国内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腐败的规律,针对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提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经验证明,提前制定防范措施,比事后再发布种种“禁令”更能减少腐败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减少“时间差”的出现,减少“时间差”带来的弊端和损失。
要卓有成效地进行防腐败,关键是建立和完善防腐败的机制。从防止腐败发生的目的和要求出发,防腐败机制应当具备两方面的特征和要件:一是使人不想腐败,二是使人不能腐败。这两方面的特征和要件又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着眼于人的主观因素,表现为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精神境界的净化,能够经得起金钱、权力、美色的考验,即使有腐败的机会和条件,也能自觉地保持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后者主要着眼于客观因素,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的人在前一个要件失灵或尚未发生作用的条件下,想腐败怎么办。使人不能腐败也就是使那些主观世界没有改造好的人虽有腐败的动机却没有腐败的机会,想腐败却不能腐败。
实践证明,使人不想腐败与使人不能腐败是相互配套、相得益彰的。就防止腐败而言,二者缺一不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更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在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教育,不遗余力地使人不想腐败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使人不能腐败的机制也非常重要,在一定意义上,它比前者更为迫切。这是因为人的主观世界的改造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而且时常出现迂回、曲折、反复。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说,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还有广泛影响。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所有这一切都会对人的主观世界构成不利影响,可能成为滋生腐败动因的土壤。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虽然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绝大多数人的思想境界是高尚的,是不想腐败的。但毕竟还有少数人思想境界不高,是追求腐败,向往腐败,甚至渴望腐败的。现实中的腐败就发生在他们身上,腐败的严重性就是由他们造成的。对他们来说,思想工作也会起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如果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他们的思想转变,而在此之前却没有得力的措施使其想腐败而不能腐败,那显然是一厢情愿。建立健全使人不能腐败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思想教育尚未解决的问题,就是为了阻止想腐败的人把腐败的思想动机付诸行动。
怎样做到使人不能腐败呢?最关键的是解决制度问题。关于制度问题,邓小平有一段著名的精辟论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这段话用于防腐败也十分贴切。 只要有了严格健全的制度,某些思想作风不好的人想腐败也无法腐败,也就是像邓小平所说的那样,“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举例来说,近年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反复出现,这是“吏治”腐败的典型表现。要防止这种现象,一方面固然要努力提高有关人的思想觉悟,转变其思想作风,使其自觉地不想搞这种“吏治”腐败。但仅凭这一方面的努力是靠不住的,更重要的是,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用人机制,扩大民主,减少专制。这样,那些想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人就无法得逞,就会有效地避免“吏治”腐败与针对于此的“专项斗争”之间出现令人焦虑的“时间差”。防止“吏治”腐败是这样,防止其他各种各类腐败又何尝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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