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一般理论研究

中国反垄断法一般理论研究

李天弟[1]2001年在《中国反垄断法一般理论研究》文中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分析对比经济学上有关竞争的各派学说,“有 效竞争论”更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操作性,“有效竞争”应是理想的 市场竞争目标模式。然而,市场经济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垄断现象的不可避免便是“市场失灵”的主要体现。垄断扭曲市场机制,扼杀有效竞争的展开, 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本身对此无能为力,制定反垄断法乃是必然。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反垄断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以有效竞争为理想目标,中国反垄断立法必须在汲取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具体国情进行。反垄断法既要正视经济结构多重性、经济成份多样性,又要面向市场主体平等性、竞争一体性的发展趋势;既要追求竞争的全面性,又要注意特殊行业的豁免性,既要意识到国内幼稚产业的生存压力,又要符合国际交易的一般准则。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应从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共性入手,对两者统一规制,对行政垄断的治理做出应有贡献。 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度和执行度上,中国反垄断法应定位于折衷主义,即设置宽规制面、多控制手段,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相结合,严厉与温和相统一,既遵循权力分立、权力制衡,又要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得到足够授权。如此,中国反垄断法方可以科学建立,有效运行。

侯利霞[2]2017年在《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研究》文中提出反垄断法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目的,保障市场发挥最优化资源配置作用,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条,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垄断与公平竞争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由于垄断案件的复杂多变性使得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效果并不尽人意,而且涉及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的案件屈指可数。而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与反垄断执法实践的发展进程中,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的认定适用何种规则这一问题历来存在较多争议,甚至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起源国——美国对横向垄断协议协议违法性的认定也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变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日趋多样化,日益丰富的案例素材也提供了立足中国反垄断实施反思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的认定规则的契机。但囿于司法实践中对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的认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实践认识乖离的困惑和我国反垄断法有关横向垄断协议立法的逻辑失范与笼统模糊,对有关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问题成为一大瓶颈。我国反垄断法在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规制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而不可一概而论。本文综合运用案例类型化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法解释学分析法、历史研究法等多种方法,基于理论与实践考察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及其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以探求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的认定形成司法、执法实践相统一的认识。通过梳理相关理论和典型案例,总结出更具体化分歧点以及相关启示镜鉴以建构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的认定结构型合理分析范式与判定标准。文章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导论部分,从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出发,通过简要分析,基于此提炼出论文后面的问题。接着简单的陈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对当前已有的规定和研究成果作出了自己的评论,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分析了其发展的趋势,简要介绍文章论述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对反垄断法上“协议”的界定、横向垄断协议的内涵、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历史演进和两者之间的辨析等方面的理论分析,考察了横向垄断协议认定的一般理论或原理;第叁部分,从实践中典型的案例出发,总结了我国司法审判与反垄断执法实践认识上的分歧点,另外,对域外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的具体实践进行考察,主要以美国与欧盟为例,阐述了其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的经验与启示;第四部分,反观与检讨中国反垄断法上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梳理我国反垄断立法模式的理论学说并予以辩驳,在检讨我国司法实践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适用方法与学界分析模式与逻辑思路的基础上,厘清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及其适用规则,区分显而易见达成的协议、决定与相对隐蔽达成的协同行为两部分,根据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排除、限制竞争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分情形判断,以结构型合理分析范式以实现司法与执法实践认识法统一路径。在最后的结语中,概括了全文的内容,并提炼了论文的研究成果,以期为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规则提供可资统一借鉴的判断标准。希冀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实质认定形成相统一的认识作出一定贡献,促进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实务的实践与发展,对反垄断法在理论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田辰[3]2017年在《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文中指出总的来说,本文的研究范围关乎一系列由排他性交易行为所引发反垄断及竞争问题。主要包括排他性交易的基本问题研究、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理论研究、排他性交易的行为研究以及排他性交易的中国问题研究等四大方面。而在行为研究方面又细分为“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和“排他性交易特殊性问题研究”两个部分。因此,本文总体上分为七章,即:“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排他性交易的基础问题阐述与探究”、“第叁章:排他性交易反垄断理论研究”、“第四章: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第五章:排他性交易特殊性问题研究”、“第六章:排他性交易的中国反垄断问题及对策”、“第七章:结语”。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排他性交易虽然在本质上是通过市场中具有纵向关系的上下游双方所订立的相关协议而展开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基于行为实施者的市场份额及其他条件,常常也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从而需要按照滥用行为的相关规制方法进行分析与评估。但由于本文研究范围集中于与排他性交易这一“行为”有关的内容,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会弱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必须的“相关市场界定”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第一章为导论。首先,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其次,系统梳理关于排他性交易反垄断法规制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出既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以此为问题出发点构建整篇文章的框架。最后,列举本文研究过程中所需适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为排他性交易的基础问题阐述与探究。首先,第一节需要对于排他性交易的概念进行研究和界定,并借此阐述我国目前对于排他性交易概念界定所存在的一些误区。此外,通过对既有关于“排他性交易与相关概念之间之对比”的研究内容,阐述相关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并更好地对排他性交易的概念进行定位。其次,第二节将对排他性交易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并阐述分类对于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的作用及意义。最后,第叁节将对排他性交易的竞争效果进行阐述。正是因为其促进竞争与抑制竞争的双重性质,才使得现代反垄断法对于排他性交易需要基于“合理原则”分析,借此引发本文后续所要逐步论述的各项内容。第叁章为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理论研究。首先,第一节将通过多个适用于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理论之间的阐述与对比,论证“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RRC)作为众多具有“排斥性”的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基础理论,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适用于排他性交易,并解释其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而RRC理论的提出与适用标志着现代反垄断法对于排他性交易等众多纵向限制行为的认知进入到了一个全新阶段。其次,第二节将对RRC理论的内涵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并辅以经济学模型对其进行更为直观和清晰的阐述。以此证明rrc理论的普遍适用性和优势所在。再次,第叁节将从rrc理论反对者的角度说明该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据此阐述近年来学术界对于rrc理论适用的改进和突破,论证rrc理论在实践中是具有可行性的。最后,第四节将探究rrc理论对于反垄断政策实施的影响,及其对于排他性交易乃至众多纵向限制行为具体实践规则的多方面贡献。由此,引申出下面两章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研究。第四章为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首先,第一节为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本节中,本人通过对于美欧两个最为重要反垄断法法域中大量针对排他性交易的判决,梳理出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的特点及其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其次,第二节将对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或地区有关排他性交易的立法进行研究。而除了选择美欧的法律规定以外,本人还选择了日本、韩国、台湾以及香港这四个国家和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们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与反垄断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相比于美欧,对于中国来说更具参照性。因此一些经验和问题或许可以被中国所借鉴,并据此为最后一章中国问题的研究进行铺垫。最后,第叁节将对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所依据的若干因素进行讨论。在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影响之下,世界各主要法域均对于排他性交易的规制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则。除了需要以一定的“市场体量”(市场份额)作为前提以外,“排斥率”测试、“市场进入壁垒”、“市场集中度”及“合同约定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也愈发适用于排他性交易的竞争效果评估过程。最终对于抑制竞争效果与促进竞争效果之间的平衡,使得基于合理原则的竞争效果分析被完整地锁定在一条连续的法律逻辑链之上。第五章为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特殊性问题研究。总的来说,排他性交易所引发的特殊性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表现形式特殊性与行业特殊性。因此,首先第一节内容涉及条件折扣所引发的行为认定问题。通过对涉及该问题既有理论的重述和案例分析,再次说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更为广泛的适用性,并因此得出条件折扣应被认定为排他性交易的结论。其次,第二节涉及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排他性交易行为研究。理论上来说,这部分应当包含“互联网行业的排他性问题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排他性问题研究”、“汽车行业的排他性问题研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类排他性交易研究”。但由于后叁者本身更具特殊性与复杂性以至于可独立成文,为避免过于泛泛浅显的论述,加之本文篇幅限制,故在本节中仅涉及“互联网行业中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研究”。第六章为排他性交易的中国反垄断问题及对策。首先,第一节将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关于排他性交易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具体包括:排他性交易所对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之间的协调以及相关反垄断行政法规和配套指南中的问题等。其次,第二节将分别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阐述我国已经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排他性交易案例,并总结相关经验与缺陷,意图为后续案例所吸纳和借鉴。最后,第叁节为我国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之完善。在这部分本人将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以期中国《反垄断法》能够对排他性交易这一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竞争性问题作出更好的回应。第七章为结语。作为全文的总结,这一部分将对文章中所提出和论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汇总,最终得出一定结论。

蒋亚男[4]2016年在《我国出租车行业反垄断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我国一系列出租车行业的社会现象将矛头指向巡游型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垄断问题和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经济垄断问题。长久以来,我国的出租车行业被政府错误定位,笔者认为出租车行业是为特殊人群或者消费能力较强人群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的行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私人属性,因此属于准公共物品,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部分。自出租车行业在我国产生以来,我国政府对巡游型出租车行业长期实施数量限制、价格限制、经营模式限制和租价限制,各种限制使得乘客的出租车可得性降低,驾驶员和政府也背负着巨大的租价压力和财政压力。然而,国外政府,多对出租车行业采取更为灵活、更为自由的法律规制手段,收获了更多的良性规制效果。笔者认为,政府对我国巡游型出租车行业实施的数量限制、价格限制、经营模式限制和租价限制,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致使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的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政垄断。首先,我国政府将出租车行业视为公共交通、公用事业,或者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可设置行政许可的“公共资源”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这样的定位都不准确,同时政府对我国巡游型出租车行业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具有行政违法和反垄断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其次,政府现有的法律规制行为降低了巡游型出租车市场的经济效率、限制了该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减损了消费者和驾驶员的经济福利,产生了严重的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另外,现代技术的发展,已经使该市场完全具备可竞争性,因此,政府的现有规制行为已经不合时宜。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对巡游型出租车行业的现有规制属于行政垄断。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还存在着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关系不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高、行政垄断法定形式表现不足等问题,所以依靠《反垄断法》破除行政垄断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网约型出租车是笔者对新兴打车软件、专车服务、快车服务等一系列新生事物的统称。一方面,网约型出租车为乘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另一方面,高额的补贴、限定的支付方式、频繁的企业合并,又使学界对我国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有效竞争产生极度担忧。反垄断法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本质上是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限制效果,所以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竞争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反垄断法适用的重点。笔者总结出该行业的竞争核心是以数据收集为基础的数据计算竞争核心,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以网约型出租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已经不再是价格竞争为重点的行业,而是以创新竞争、科技竞争为发展重点的行业,所以超高的市场集中度、资本恶性竞争、捆绑支付软件、垄断出行数据等情况的发生,都有可能威胁着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立足现实国情,提出了本文进行分析的叁类网约型出租车经济垄断问题,即掠夺性定价问题、搭售问题和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问题。由于共享经济平台多是双边或者多边市场,提供免费的产品或者服务,且具有较强的网络外部性,因此传统界定相关市场的SSNIP测试方法失灵,笔者尝试使用产品功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供给需求替代测试法界定了我国网约型出租车独立的相关市场,并且根据第叁方机构的调查数据确定了滴滴出行的市场支配地位,然后依次分析上述的叁个问题。第一,共享经济由于其规模经济效益和网络外部性,因此采取倾斜性定价的生存策略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在我国网约型出租车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公司向乘客发放的高额补贴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需要考虑双边市场的价格结构而非价格水平,就目前掌握的数据而言,掠夺性定价的指控尚无反垄断法上的结论。第二,针对滴滴出行的用户只能选择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两种支付方式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指定此两款支付软件具有客观合理性理由的前提下,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产生了反竞争的效果,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第叁,免费产品的提供向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中“营业额”的理解发起挑战。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除了存在“营业额”概念外延不清的问题外,还存在着我国申报标准过于单一、行业标准不细化、缺乏定期调整程序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网约型出租车市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应该增加其他衡量要素,同时流水额由于能够反映网约车平台用户规模背后隐藏的出行数据的数量,所以应该被理解为“营业额”,据此,滴滴和快的、滴滴与UBER的合并,符合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应当依法申报。另外,由于互联网经济发展速度之惊人、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因此相对的申报数额标准应该与规模经济的临界点相关联,并且我国应尽快建立申报标准定期调整的法定程序。解决巡游型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垄断问题,笔者建议《反垄断法》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建立立法优先咨询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时建立独立的、统一的、对行政垄断有处罚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到巡游型出租车行业,应该由公众意志来确定该行业的法律规制方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纠正现有的法律规制方法,废除政府对该行业的数量限制和租价限制,立法上平等对待各种经营模式。除此之外,政府对出租车的服务价格制定最高限制。针对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经济垄断问题的解决,笔者建议避免对该行业做出数量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尽快确定与共享经济特征相适应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合并的经营者实施合理的行为救济措施;企业则应该为享受网约型出租车服务的乘客提供更多的支付接入方式。而构建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数据收集制度则是以上建议得以实现的关键保障。当反垄断法为我国出租车行业建立起市场竞争秩序之后,政府的监管措施必须予以配合,防止市场调节失灵。首先,政府应该坚持巡游车和网约车分治的原则;其次,政府应该完善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最后,政府应积极创建与市场相协调的信息平台,收集可供反垄断执法机构使用的日常出行数据。

金善明[5]2017年在《中国反垄断法研究进路的反思与转型》文中提出反垄断法研究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度构建和规范适用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将域外制度与经验传递至中国,为中国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启示。但这一研究进路在文本固定后却未能得以及时更新,而仍纠缠于中国文本规范及其适用是否契合域外之"标准做法",并以立法中心主义的思维强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本的改造,忽视了垄断规制及其问题的本土性,从而使得相应的研究重走老路、创新不足、贡献不大。因此,推动中国反垄断法研究进路转型,成为必然。这就意味着,要积极探究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新思维、新范式、新论题,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本的优化和规范的适用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论指引和知识支持。

张小强[6]2006年在《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经济中新的经济形态、其背后的经济学以及政治因素使其成为21世纪反垄断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中国反垄断立法亦不能回避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当前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角度是多元的,从学科上看有经济学与法学,从领域看有新经济、网络经济(界定内涵千差万别)、网络产业、电子商务、高科技产业、信息经济乃至软件产业等等,到目前为止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论框架尚未建立。基于以上现实,论文作者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尝试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系统化、体系化,确立一个一般分析框架。论文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以确立全文的研究范围。在分析相关学者对网络经济的定义之后,作者指出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以此为基础,作者进一步对网络经济的一般性经济学特征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对其中存在争议与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网络外部性、网络效应、网络经济效应等等,指出了这些特征带来的新的反垄断问题。作者进一步发现网络经济的产业组织特征,不论是理论模型,还是其市场结构以及企业的竞争策略等都表明企业行为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既可能朝着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向发展也可能降低经济效率,由此带来了反垄断法干预难题。在回顾了相关观点后,作者指出了解决该难题的方法。以上结论为分析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认识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作者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般性理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反垄断法要适应网络经济,只能以经济效率为核心价值,该经济效率的内涵是在静态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与动态效率、交易成本之间的一种权衡。指出网络经济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应该为合理原则。还针对有学者将网络经济视为新型自然垄断的观点,指出了网络经济与自然垄断的本质区别,不能将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自然垄断而实行管制政策。并在分析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在网络经济上的冲突特点之后,指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方法。在研究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基本理论问题之后,作者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制度,包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禁止、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合并控制叁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络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实质究竟有何不同,从而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作者首先指出静态网络市场中的网络效应、用户安装基础、转移成本、

王海力[7]2016年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自由大宪章”。自从美国的《谢尔曼法》正式确立反垄断法的地位以来,历时至今其规制垄断行为的理念和制度日臻完善。尤其在引入反垄断民事诉讼之后,激发了私人主体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拓宽了垄断损害的救济途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公共行政执法的不足,从整体上提升反垄断实施的效率。因此,反垄断民事诉讼不仅有着合理的理论根基,更拥有着制度功能上的优越性。根据垄断行为特征而制定的诉讼制度,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的界限。垄断者的强势地位以及垄断行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从实质改变了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垄断行为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密切相关性,使个人利益保护过渡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基于以上因素,本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概念进行了修正,对原告体系进行了重新划分,提出了间接购买者协调论,明确了大规模侵权和垄断行为的内在联系。正是这种传统诉讼基础上的创新,凸显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作用,配合了行政执法,使得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变得如此行之有效。纵观域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产生与发展,美国、欧盟、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明确了私人在反垄断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末,私人实施体制已经主导着各国的反垄断法变革趋势,反垄断民事诉讼成为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立法较晚,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只有第五十条是对私人诉讼的规定。相关法律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此阶段的司法案件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件类型比较单一,滥用市场地位案件占主导地位,只有个别案例涉及垄断协议;第二,原告胜诉率低,通过判决获胜的案件几乎为零;第叁,赔偿数额少,象征性赔偿多。这导致反垄断民事诉讼流于形式,并没有在反垄断执法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鉴于此种情况,为了使反垄断民事诉讼“有章可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现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四个转变:第一,制度层面上,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始了基本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具体实施机制的构建;第二,执法层面上,以往的反垄断司法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升,从而完善了执法机制;第叁,理念层面上,垄断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与消费者的密切相关性。使民众广泛认同和接受反垄断意识,孕育了竞争文化,培育了公平的市场秩序;第四,研究层面上,反垄断法进一步具体化和深入化,从抽象的理论研究转向具体的实用研究。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两个立法阶段之后,现有的制度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内应”和“外求”。即反垄断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的双层执法体系的内在要求,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外在需求。这也促使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关注重心发生了转移,由制度的构建过渡到制度的完善。根据域外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经验和我国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基本制度未根据垄断的特点做出调整和修正,从整体上严重制约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现行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未规定原告资格界定的合理标准;第二,未建立群体性诉讼制度;第叁,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第四,未建立多倍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梳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问题,在借鉴域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秩序构建模式为指导,确立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建议采用欧盟的“受损害标准”,确认间接购买者的诉权;在群体诉讼制度建立上,根据垄断行为损害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程序规范,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证据规则方面,规范专家证词的可采性,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注重行政执法机构和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衔接,从整体上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损害赔偿方面,修正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合理确定损害范围和计算方法,并引入多倍损害赔偿制度。另外,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本文综合运用社会学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法律经济学理论和社会规制法理论,寻求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行性的理论依据。基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学理可知,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的界限,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竞争秩序的价值定位中,赋予了反垄断法社会规制的属性,而社会规制法与有机整体社会理论的密切相关性,给予了反垄断法新的指导理念。即个体价值上的整体主义取向;目标上的风险防范与秩序建构;功能预设的规则指引;实现方式上的事前责任和司法上的能动性。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

周丹[8]2014年在《从液晶面板案件管窥中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宽恕制度正式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发挥应有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各国的联系加强,作为其中一员,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使我国宽恕制度更加完善,并在其运用上对我国恶性卡特尔(我国称之为垄断协议)的查处取得了一定成效。虽如此,但客观看待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不难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卡特尔案件是执法工作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工作,而宽恕制度的实施对排除卡特尔现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是打击卡特尔行为最有效的工具,它的完善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对液晶面板案件的分析为切入点,以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中国为例,运用对比分析各国对液晶面板案件的执法结果和执法差异成因,主要从调查时间、罚金、适用条件和执法结果来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实施差异。并针对我国国情和我国宽恕制度的法律环境,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不够完善,有关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同时,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实施还存在许多困境。比如,多元的执法机构会削弱宽恕制度的实效、较低的处罚力度对卡特尔威慑不足以及执法经验不足带来的执法实效低等。为了克服以上弊端,使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起到有效打击卡特尔的作用,规制者不得不先从立法方面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对策或建议。同时加强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执法能力建设,以期增强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实施效力,有力打击卡特尔,进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黄景尧[9]2008年在《论我国反垄断法合理实施机制的构建》文中提出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指反垄断法在一国得以贯彻或者一国相关国家机关实际用以落实反垄断法的、具备较强操作性的一系列制度。研究反垄断法的合理实施机制问题,首先应该从理论角度明确界定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合理标准。这种标准的实质,就是一种语境、一种研究问题的角度、一种探讨的前提。这种标准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宗旨应该是一致的,应该符合一部合理的反垄断法典的根本宗旨。在我国,这种标准应该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机制问题的核心,在于反垄断执法体系。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系应该包括双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体系和与之配套的反垄断调查程序。这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体系可谓核心的核心,其是反垄断执法体系的实体内容,而反垄断调查程序则是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性规定。二者互相影响、互相配合,构成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中的执法体系。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机制问题,还要解决一系列相关的辅助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的司法救济和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这两个部分虽然不是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主干,但对于反垄断法律制度乃至我国整体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构建而言,其都是意义重大的两个部分。在反垄断法司法救济方面,主要问题集中在与反垄断法实施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上,尤其是民事公诉制度的确定与构建。在反垄断法责任制度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确定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其间应该采用的责任形式等问题。总体而言,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所涉及的问题非常庞杂,囊括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诸多方面,且很多问题比较敏感。从经济法学角度对其加以探讨和研究,着重从法律价值、法律制度构建和法律制度配合的角度,突出对适用于我国实际国情问题的探讨与挖掘。

张照栋[10]2003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有力武器,其重要性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公认,如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更有甚者认为:“如果美国宪法是在1994年,而非1787年制定,那么竞争政策条款将出现在宪法之中”。随着政府间贸易壁垒日益减少,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日益超越国界,其影响也日益具有国际性。但由于缺少国际统一法的全面调整和没有一个能公正地解决垄断争议的国际性机构,使得对垄断行为的国际规制成为空话,同时,也使受影响法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成为可能和必要。目前,尽管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面临许多冲突和困难,但已有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早在改革开放时就己开始,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反垄断立法工程也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启动,但至尽仍未有一部完整的《反垄断法》。可以说,我国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立法则是空白。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为线索,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及历史分析方法,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一般理论,国外的实践以及域外适用面临的冲突、困难和克服路径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对确立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提出了设想。本文共六万余字,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一般理论。笔者首先对大多数学者都易忽视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法域是区分反垄断法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基础;其次,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进行了实证考察,目的在于揭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律及特点;最后,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目的在于从宏观上考察不同法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情况。 第二部分: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实践。美国既是第一个颁布现代成文反垄断法的国家,又是第一个确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家,因此,研究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对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可以提供帮助。出于借鉴的目的,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几个阶段及特点进行了考察,接着对深受其影响的德国实践及欧盟实践分别作了分析,以期对我国有所帮助。 第叁部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面临的限制与冲突。虽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已被大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所确立,且也有一定的国际法基础,但一国反垄断法深入介入他法域进行规制,必将引发法域之间的严重冲突和国际法上的其他问题,从而给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造成极大的困难。因此,笔者首先分析了国际法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限制,指出国际法上的主权豁免原则、国家行为理论和外国主权强制理论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必须考虑的国际法因素;其次,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各域内法之间的冲突,具体包括管辖权冲突、域外适用与适用豁免之间的冲突,以及域外取证和域外执行裁决中的冲突;最后,在前文基础上,笔者主要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时域外取证及域外执行裁决上的困难进行了总结。 第四部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克服路径。针对前文总结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面临的冲突与困难,笔者从叁个方面提出了对策。首先,笔者提议建立统一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规制跨国垄断行为,并为此在分析了建立统一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及现有尝试后,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其次,笔者认为,在建立统一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不能一戚而就的情况下,应通过双边合作规制国际垄断行为,并为此在分析了双边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完善双边合作的建议;最后,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双边合作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各法域单方努力避免或缓解冲突显得尤为重要,并从两方面对单方努力提出了建议。 第五部分: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是为了帮助我国确立和完善此项制度,所以文章最后一部分,在简单回顾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后,对我国反垄断法确立域外适用制度的必要性及该制度的内容提出了笔者的见解。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应通过概括式立法体右l予以确立,并至少应包括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及阻却条款和索还条款。同时,由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事物,所以确立该制度必将对我国现存的相关机制提出挑战。文章最后分析了这些挑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参考文献:

[1]. 中国反垄断法一般理论研究[D]. 李天弟. 广西大学. 2001

[2]. 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研究[D]. 侯利霞. 扬州大学. 2017

[3]. 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D]. 田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4]. 我国出租车行业反垄断法律研究[D]. 蒋亚男. 辽宁大学. 2016

[5]. 中国反垄断法研究进路的反思与转型[J]. 金善明. 法商研究. 2017

[6]. 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D]. 张小强. 重庆大学. 2006

[7]. 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研究[D]. 王海力. 辽宁大学. 2016

[8]. 从液晶面板案件管窥中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完善[D]. 周丹. 江西财经大学. 2014

[9]. 论我国反垄断法合理实施机制的构建[D]. 黄景尧. 天津财经大学. 2008

[10].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照栋.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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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一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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