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学科基本概念的共识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识论文,基本概念论文,性问题论文,学科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形成旅游学科共识的必要性与前提条件
对于任一学科而言,基础理论研究都是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艰深枯燥的事情,因而不少研究者对此往往采取回避态度。然而,如果说旅游领域的复杂问题没有定论,大家尚可用“学术界对某某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来自我安慰或推卸责任的话,那么,作为一个发展了数十年的学术领域,至今在最基本的问题——“旅游是什么”上仍未达成共识的话,则不但会贻笑于大方之家,还会连自慰的底气都没有。国内学术界曾寄希望于西方学术界,然而从1995年开始,申葆嘉、谢彦君分别在其著述中提出,西方学术界虽然在某些领域研究上建树更为丰厚,但在旅游基础理论问题上也存在核心概念认知混乱、学科体系不健全现象[1,2]。透过近年来大量被翻译成中文的外国旅游研究名著,以及张凌云对国外30种旅游定义的介绍[3],可见,这一判断并非言过其实。国外同行在基础理论方面虽不乏真知灼见,但却无真正属于“旅游学”的系统研究[4],也缺少此方面的观点争鸣。那么,国内学术界是否可以取得突破?通过少数学者的长期努力,以及近期以《旅游学刊》为阵地兴起的关于旅游本质问题的探讨,笔者已经看到了突破的曙光。换言之,对于旅游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的认识,国内学者的探索已经接近“真理”。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如科学哲学家库恩(Kuhn)所说的“学科共识”,尤其是在旅游学科基本概念问题的认识上。
如何才能形成基本共识?笔者认为,在实践上需要学界领军人物在某个契机上的呼吁和行动,在理论上应该秉持兼容并蓄、补充融合的“共创”精神,而不必刻意追求自我的“独创性”和“差异性”。尽管目前大家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分歧,但若本着“求大同存小异,促学术共识形成”的出发点来进行商榷和辨析,共识必将大于歧见。库恩所说的按照一套共有的范式进行专业活动的“科学共同体”也有望在中国旅游界率先形成,并进而影响国际学术界。纳什(Nash)也曾指出:“一旦出现一个跨学科的综合物,就要有一个统一的研究理论或特别的方法论似乎不太可能。目前,最好的总体目标是对旅游现象能形成一些一致的观点”[5]。有了这些一致的观点,才可以使学科内部或者学科之间的学者的研究融合起来。可能无法要求大家接受某一概念的某种语言表述方式为唯一方式,但在核心概念的理解上形成基本共识应该是可以做到的。
基于这样一种理念,本文无意于追求个人观点的创新,而是针对几大旅游概念问题做出一些梳理和综合性分析,希望在《旅游学刊》创刊25周年之际,以区区之力助推旅游学术界在基本概念共识方面起一点作用。论述中会涉及我国旅游学术界的一些知名学者的观点。笔者对他们所做的研究一直充满敬意,认为其不但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旅游学术研究的进步,也开启了包括本人在内的许多人的学术思维。本文的商榷纯属学术领域的探讨,谬误和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旅游基本概念的争论焦点辨析
在中国旅游研究30年历程中,有关旅游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两次高峰(图1):第一次为1998-1999年,研究焦点为旅游学科体系的构成框架和旅游研究对象等问题,少数关注旅游基本概念问题;第二次为2005-2010年,以对旅游本质问题的递进式阐述和争论性探讨为主,辅以旅游学科体系研究。从两波高峰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和基础性而言,第二波关于旅游本质和旅游学基本概念问题的研究与争论,显然比第一波以旅游学科体系为重点的研究更有价值。道理很简单,假如学科的核心问题尚未确定,构建于其上的所谓学科体系也就如沙滩盖房,难以成型。因此,上一波已然开始并持续到这一波形成重点话题的旅游本质问题,虽然看起来非常基础和简单,却是至今未解的大难题。
图1 中国旅游基础理论研究的两个高峰波段
注:图为在中国知网以“旅游学科”为关键词检索的文献量(1996-2011)。
对旅游本质的认识和理解,是与对“旅游”和“旅游者”概念的界定分不开的,或者说,旅游的本质必然反映在对旅游内涵的表述(定义)中。因此,要形成旅游学科的共识,首先应该从如何给出一个最恰当的“旅游”定义的角度来探讨。对一个事物或现象下定义有不同的方式。从认识论角度看,定义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能否描写出该认识对象的内涵,即其所有和仅有元素的共有特征,是区分定义优劣的最重要标志。从张凌云所列举的国外学者30种“旅游”的定义中,可发现其中许多定义采用的是非严谨性定义方法,确实难以让人准确判断旅游的核心内涵和共有特征。在对国外有关定义提出质疑的基础上,谢彦君[2,6-8]和张凌云[3,9,10]等人先后提出了自己对旅游概念的定义,也由此引发了国内学术界对旅游概念和本质问题的再度关注和深度探讨。对于国内外各种定义的主要分歧,王玉海从内涵差异角度做出了较好的分析[11],某些修正也有道理,但他对广义旅游的认知却与其对旅游本质的认识相违,仍然有必要进一步辨析。
在此,笔者将迄今为止国内外诸多旅游定义的主要分歧点及其原因概括为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并试图从中找出一些共识性内容。
第一层面分歧:旅游是指人的活动,还是人的活动所引发的现象和关系?
这一层面的分歧,是早期旅游研究者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分歧,歧义之大,不亚于申葆嘉先生所指的旅游“经济”属性论和“社会文化”属性论的差异[1]。因为无论是将旅游视为经济现象,还是社会文化现象,都是将旅游看做一种由人的旅游活动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相当于说“旅游=旅游活动+旅游活动影响”,也就是谢彦君所批评的“鸡=鸡+蛋”的逻辑谬误。其典型代表,就是瑞士学者亨齐克和克拉普夫(Hunziker & Krapf)在1942年所做的定义,以及在此基础上被“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简称“艾斯特”,AIEST)1981年接受的定义:“旅游是非定居的旅行和短暂停留而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对于这一定义所带来的弊端,谢彦君在《基础旅游学》第二、第三版中做了详细分析[6,8],认为它为旅游概念的泛化现象奠定了基础,使人们混淆了旅游与旅游学、旅游业的关系,也使旅游的本质被遮盖。而对支持此类定义的4种理由的可靠性,王玉海又做了逐一分析,并予以否定[11]。笔者认为,谢彦君、王玉海的这一分析已相当深入,结论是经得起科学和常识的双重检验的。事实上,依照张凌云、王玉海的列举和分析,在国际30种定义中,也以持“旅游是人(旅游者)的活动”的观点占多数;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也确定在这一前提下。而“现象总和”论最恰当的所指应该是“旅游现象”,或者“旅游学研究对象”。这一点,申先生的坚持是完全正确的。张凌云修正后的定义也做出了这种区分。
第二层面分歧:如何看待旅游的技术性定义和概念性定义、官方定义和非官方定义?
除了“艾斯特”定义,世界旅游组织(WTO)对旅游的定义也是被广泛引用的:“旅游是指一个人旅行到一个其惯常居住环境以外的地方并逗留不超过一定限度的时间的活动,这种旅行的主要目的是在到访地从事某种不获得报酬的活动(Tourism comprises the activities of persons traveling to and staying in places outside their usual envir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one consecutive year for leisure,business and other purposes)”。这一定义在不同年代有不同语言表述版本,但总体差异不大。其核心目的,是要为全球统一确定旅游统计口径以衡量旅游业发展状况,尤其是确定“国际旅游者”的统计口径。因此,这种为了某种实际工作的操作便利,尤其是统计便利而界定的定义,被称为技术性定义。谢彦君认为,技术性定义无法反映旅游的本质,学术界长期应用旅游的技术性定义,导致人们变果为因,本末倒置,利用技术性定义对抗旅游和旅行的概念性定义而造成理论混乱,同时还有功利和泛化倾向[6,7]。这一意见无疑是尖锐的。谢彦君认为,旅游(活动)的本质应由其目的决定,概念性定义才能反映认识对象的本质。由于坚持从愉悦本质角度定义旅游、旅游者及旅游业,因此,他的观点也被称为“狭义旅游”论[11,12],有别于大多数概念以及官方所主张的广义旅游论。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待技术性定义和概念性定义的作用?经过这几年旅游学术界的辨析,大多数人已认同“一个现象的本质应由其概念性定义而非技术性定义所界定”的观点,张凌云、王玉海的商榷文章中都提到这一点,张辉的《旅游经济论》也有这样的判断[13],澳大利亚知名学者利珀(Leiper)也持类似观点,认为WTO的技术性定义导致旅游者范围的扩大化,不但夸大了(国内)旅游者统计数据,也不符合人们对旅游和旅游者的一般性观念,并导致许多错误定义的出现。他还指出了国际组织统一制定“旅游者”定义的初衷与背景,归纳起来有三点:其一,之所以将各种目的的旅行者都视同旅游者纳入统计范畴,并不是说这些人都有完全相同的旅行目的,而是认为这些人即使没有游览行为,也要住宾馆、在餐馆或酒吧消费……因此,从消费模式(经济贡献)的角度看,他们与出于纯粹休闲目的的旅游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其二,这些以工作事务或个人事务为主要目的的人,可能在办事余暇会有参观游览、休闲娱乐的行为;其三,制定定义的组织的兴趣点主要是旅游者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流向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流向政府和东道主的其他一些利益。这是利珀根据IUOTO(WTO的前身)1963年讨论旅游的技术性定义的原始记录和参加会议的官员讨论中发现的[14]。因此,以旅行者为当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为主要关注点的宽泛旅游者定义就这样被制定出来了,旅游者概念定义的扩大化和功利化倾向在国际旅游组织制定技术性概念之初就已蕴含在统计动机和统计操作便利化的双重需要中。后来的研究者往往不知道或者忘却了这一基本事实。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国际旅游组织是先确定“(国际)旅游者”定义,再确定“旅游”定义的,前者出现于1963年的国际旅行与旅游会议(罗马会议),后者出现于1991年的WTO会议①。这与人们常规的先有“××”,后有“××者”的认知规律也是相反的。因此,如果出于现实功利和操作的需要制定出的“旅游者”定义是扩大化的,那么依此而制定出的“旅游”定义的扩大化也是必然结果。
目前,支持WTO定义的几种理由是:其一,这是世界旅游组织代表官方所做的定义,且被许多国际机构采用,其权威性不言自明;其二,这一定义符合旅游统计的现实,因而是可行的;其三,这一定义为旅游业和旅游学研究构建了比较宽广的基础,应该坚持。一些论著中比较直接阐明了第一项理由[12,15,16]。某些论著虽未言明理由,但也引用这一概念作为对旅游者定义的界定,也可归为此类[17]。理由二和理由三很少直接被提出,较多体现在对狭义旅游定义的反对意见中。
对此三条理由中的第二个,用谢彦君的“倒果为因”说可以证明其不合理性和非科学性,本文不再重复;对于第三个理由,则可以看出以功利性动机为主导,以这样的出发点去界定一个产业或学科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显然也是不科学的,并且难以为圈外人接受。至于第一个原因,也同样站不住脚。科学领域不能迷信权威,更不能迷信官方组织,尤其是当这些权威和官方组织仅因某种现实需要而提出观点时,不应该将其推广至其他领域。事实上,世界旅游组织并没有要求大家都将此定义用于所有领域,他们只是建议在“国际旅游者”统计方面统一采用这一标准[18]。以探求真理为己任的专家学者,岂不是更没有理由盲目遵从官方机构的一家之言,何况这种技术性定义确实无法用于认识旅游的本质,也就无法代替旅游的概念性定义的作用。
第三层面分歧:旅游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具体由什么决定?
对于旅游本质问题,国外学者虽有涉及,但很少直接展开论述,有些包含在旅游定义的表述中,如在张凌云所列举的30个定义中,第8、第9、第12个定义属于从目的角度界定旅游[3]。谢彦君是国内最早提出旅游本质问题的代表。他认为,旅游(活动)的本质应该由其目的决定。因此,他先后提出了旅游概念性定义的“审美一愉悦”说(1999)和“愉悦经历”说(2004),以及最新修正的“休闲体验”说(2010,2011)[2,6-8]。从表1可以看出,尽管不同时期谢彦君对旅游定义的表述方式有所区别,但“愉悦”目的和“体验”特征是谢氏旅游概念一直强调的核心。国外少数论及旅游本质的文献也持这种态度,例如,利珀认为“旅游最好被定义为旅游者的理论和实践,这里的旅游者指为休闲、放松而离开家乡到其他地区或国家旅行的人”[14]。伯卡特和梅特利克(Burkart & Medlik)也说,“多数旅游是消闲活动……而娱乐常常是旅游的主要目的”[19]。在世界旅游组织统计范畴中,旅行目的(purpose of trip)一直是衡量旅游人数的一种重要分类统计指标,而以“放松”、“休闲”和“度假”(leisure,recreation & holidays)为目的的旅游者,一直是首要被统计对象,其数量占被统计的国际旅游者总量的50%~60%以上②[20]。国外文献一直称这部分旅游者为以愉悦(pleasure)为目的的旅行者,而且西方学术界对旅游行为和旅游现象所做研究的主体对象,也一直是这类纯粹旅游者。这或许可以证明谢彦君的“愉悦目的论”并非孤家寡言。
不过,张凌云、王玉海对“愉悦目的决定论”提出了质疑[4,10],主要理由可概括为两点:(1)人们外出旅游的动机复杂多样,无法穷尽各类动机和目的;“愉悦”同样难以概括全部旅游行为目的,因此存在概念不周延问题。(2)定义一旦出现“反例”,就说明并未找出事物的本质。
对于这两点质疑,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但却不够充分,仍有商榷余地。对于他们所列举的两个反例——探险旅游和参观“万人坑”的旅游无法用“愉悦”目的来解释,笔者以为从美学角度看,悲壮美也是一种美;从哲学和心理学角度看,心灵的洗礼和各种情感的释放都能给人带来愉悦的享受。克服困难、自我挑战的探险旅游肯定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感;观看“万人坑”也能让人对屠杀者的罪行进行谴责,对战争给人类带来的伤害进行反思,对人性的复杂、生命的脆弱生发感慨,这些丰富的情感体验(释放)和认知升华,无疑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至于应该如何看待“反例”,即证伪原则在科学理论界定中的作用也值得再商榷。波普尔(Popper)提出证伪理论,是强调应该用证伪主义而不是经验主义去验证科学理论,因为一切理论和原则都可以被证伪(“因为我们只需一个否定的例子,就可以推翻整个理论”),不能被证伪的理论不是科学理论。反过来,经验虽然不是知识的来源和基础,但却是检验知识的标准,它可以证伪科学理论[21]。因此,波普尔所强调的其实是这样一种观点,即进步需要一种批评性的结构,所有的科学都只是一种猜测和假说,它们不会被最终证实,但却会被随时证伪。“我可能错了,你可能是对的,经过一番努力,我们可能离真理就更近一步”[21]。因此,这里的以个例否定理论整体,并不是说这个理论一无是处,而是有待完善。这是从方法论角度上阐述经验主义和证伪主义谁更适合用来判断科学理论,而不是对所有存在“反证”可能的科学理论的否定,否则,世界上就难以有那么多科学理论的诞生,因为包括相对论等理论日后都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反证。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王玉海的商榷文章,只是针对谢彦君的旧论。从表1列示的旅游定义可以看到,谢彦君和张凌云的观点都有一个自我演进和逐步提高过程,王玉海商榷之文中只注意到了张凌云的观点演进,却忽略了谢彦君自我修正的最新观点(而且谢的最新观点同样发表在《旅游学刊》上),这显然是一个不该有的疏漏,使其质疑的针对性存在一定程度不足。
那么,在质疑他人并做出修正后提出的观点是否更加周延,更接近科学理论的表述方式?理论上应该如此。从张凌云2009年的定义以及王玉海对张修正后的定义来看,它们与谢彦君2010年之前定义的显著差异是:(1)使用“非惯常环境”代替谢彦君定义中的“异地”。(2)直接提出“非惯常环境下的体验”是旅游的本质,将以前谢在定义用词之外所强调的“体验”概念直接用于旅游定义表述中。(3)附加了旅游是“一种短暂生活方式”的界定。(4)王在张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闲暇时间”的界定。这几点差异所体现出的进步,或者说张凌云旅游定义的突出优点,在于将谢彦君一直强调的“体验”本质首次直接用在旅游定义表述语句中,避免了谢以前(2010年前)理论中对于旅游本质到底是“愉悦目的”还是“体验”的犹疑不定和双重认可。至于“非惯常环境”是否就一定比谢彦君所用的“异地”更为突出了“旅游本质”,笔者以为倒不见得。如果说“非惯常环境”可以同时指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人际环境,也可以用定性代替定量的空间限定,那么“异地”一词也可以有此功能。“非惯常环境体验”与“异地体验”其实没有很大差异。相反,如果不对其体验目的或前提做出限定,非惯常环境体验同样可以指科考工作、求医治病、被押解等与旅游毫不相关的事情。这一点,王玉海已做分析,并因此给张先生的定义加上了“闲暇时间”的限定[10],这一修正是有必要的,否则,会有明显的周延性不足缺陷。至于张、王定义中普遍附加的“旅游是……一种短暂生活方式”的界定,笔者则认为不但没有必要,也不符合科学定义的表述方式。科学定义应该用全称判断表述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是××”,如果连续出现两个判断,那么这两个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并列还是从属?如果是从属关系,从定义本身的精确性和语言表述方式看,不但显得多余,还有经验主义的列举式思维之嫌;如果是并列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则显然欠妥。因为“生活方式”是一个内涵相当广泛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们的衣、食、住、行、劳动工作、休息娱乐、社会交往、待人接物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价值观、道德观、审美观,也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与社会条件下,各个民族、阶级和社会群体的生活模式(比如说饮食习惯、穿衣习惯、运动习惯)。以这种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来界定旅游,何以凸显其独有特质?因此,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有些研究者近年来使用“生活方式”(life style)一词来解释人们对旅游和休闲的需要,以此突出旅游在当代西方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其前提是旅游已经成为西方国家人们生活的必需组成部分,成为一种生活习惯),这作为一种研究视角是可以的,但用它来解释旅游的本质特征,显然不符合人们的经验常识,其理论周延性也明显不足。“生存状态”同样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也会存在上述问题。
至于谢彦君定义在2010年后的自我修正,主要在增加“余暇”这一自由时间限定外,也直接使用了“异地体验”这一表现旅游核心特征的词语,并进一步将这种体验限定为“异地休闲体验”(或“以愉悦为目的的异地休闲体验”)。这一修正,显然与王玉海所修正的张凌云的旅游定义的前半句十分相近。略显不足的是这样两个小问题:第一,旅游本质到底是“体验+余暇+异地”,还是“愉悦+余暇+异地”,甚至是“愉悦、余暇、异地、暂时、休闲、体验”,作者在不同论著中所持观点不够一致,尚需明确;第二,人们这一前往异地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得休闲体验,但最终是否“获得”了休闲体验,取决于旅游过程中的诸多主客观因素,因此,笔者以为在定义中说成“‘进行’一次休闲体验”会比“‘获得’一次休闲体验”更为客观、可靠。
故此,在借鉴和分析上述各位成果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应该这样来定义旅游:“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既点明了旅游是一种人的活动,更指明这是一种对异地(非惯常地)的休闲体验活动,“异地休闲体验”就是旅游的本质特征,它使旅游与其他休闲和旅行活动的特征明确区分开来,并且边界清晰,符合科学定义方式,也符合人们的常识判断。旅游的这一概念性定义比人们的常识性判断,其实只多了“体验”这一体现旅游活动内在价值的抽象词语。其实,笔者理解一些学者所采用的现象学“悬搁”法,也是一个排除诸多附加要素,回归简单和常识的过程。至于是否可以使用另一些词语来表达,比如将“余暇”换成“闲暇时间”,“在”换成“对、到、去、前往”,“异地”换成“非惯常地”等词,笔者以为只要词义和语义基本不改变,并无不可。
至此,可以发现国内旅游学界已经在旅游本质问题上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共识,即“余暇+异地+休闲体验”三个要素加在一起,才是构成“旅游本质”的决定性要素,而不是其中任何一个单一要素决定着旅游的本质,同时也不必再附加其他任何元素。如果考虑到休闲活动基本发生在闲暇时间内,也可以省略“余暇”,简要概括为“异地+休闲体验”两大要素。
第四层面分歧:旅游与“旅行”和“休闲”两大概念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狭义”旅游定义是否一定会带来弊端?
在旅游本质和范畴的理解上之所以容易出现分歧,除了主观动机、定义方式和学科背景等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有意无意之间混淆了旅游与旅行、休闲和游憩这些近似但有区别的词语的关系造成的,这一点,在大陆汉语旅游界尤为严重,有必要再做梳理,否则仍将影响到对旅游内涵与外延共识的形成。
旅游与旅行的关系
这其实是一组容易辨析的关系,只需我们回归常识判断即可。在英语中,旅行(travel)是一个比旅游(tourism)出现更早、含义更广、义项更多的概念[3],前者除“旅行”之意外,还有“巡回推销、步行、行进、移动、交通流量、游记”等多种含义[33],查询任何一本英语词典都可以获知。因此,在词源、词义以及人们的常识中,都是“旅行”可以包含“旅游”,而不可能相反地“以小吃大”,因为旅游活动毕竟是各种旅行活动中的一种。汉语中也是如此。旅游是“既旅且游”,是以游览为目的的旅行,而非因此就可理解成旅游既包括旅行(各种)也包括游览。英语文献虽然也经常用travel一词表示我们理解中的旅游,但实际上一般会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travel、traveler和tourist、tourism这些词语。比如,当指称我们认为的“商务旅游者”时,一般使用“business traveler”[20],该词的准确翻译应该是“商务旅行者”,事实上我们的酒店和航空接待业也称呼这类消费者为“商务客人”或“商务旅客”,但到了国内旅游统计和学术界,反而笼统称他们是“商务旅游者”。其他如“宗教旅游”、“探险旅游”等,在英文原文中也一般使用“××travel”,其准确称谓也应该是“宗教旅行”和“探险旅行”。总之,尽管部分旅行活动目前被统计在旅游范畴中(原因如前所述),但旅行仍是与旅游并列存在且外延更广的概念,否则那个宣称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最大产业的机构——WTTC(World Travel & Tourism Council,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的名称中就不会将两个“T”字并列并以第一个“T”指称“Travel”(旅行)了③。遗憾的是,由于汉语界过度将“旅游”概念扩大化,导致近几年一些著名译著和论著都误将该机构的简称译成“世界旅游及旅行理事会”,颠倒了两个“T”的所指顺序[22]。甚至将查德维克(Chadwick)的明确表示广义“旅行者”(与“居民”相对)和狭义“旅游者”(与其他目的“旅行者”相对)的单词互调错译[23],直接造成两词概念内涵与范畴的混淆和误解。这些错误的造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混淆“旅行(travel)”与“旅游(tourism)”的关系,并认为旅游大于或优先于旅行的错误思维造成的,今后应该回归正确理解和翻译轨道。与此同时,其他一些类似错误也应该避免,比如不必将“tourist arrivals”和“visitor”一律译成“游客”,可视上下文译成“到访者”或“访客”。因为这些为了事务性需要而外出旅行的人,即使办事之余发生了伴随性或继发性旅游行为,准确来说也只能称他们为“准旅游者”;而那些完全没有旅游活动安排与可能的旅行者,则只能是一般的“visitor”(访客),他们并无旅游行为,只是被我们的旅游部门视为与旅游者有“类似消费行为”的人而一并被统计在旅游数据中而已。因此,世界旅游组织目前所采用的统计口径,是宽口径统计法。
旅游与休闲的关系
我国学者从2006年开始关注休闲与旅游的关系,比西方学者的讨论晚了20多年。观点差异聚焦于:(1)leisure、recreation的汉语翻译问题。(2)休闲与旅游的外延范畴和边界关系问题。(3)休闲与旅游的一致性与差异性问题。第一、第二个问题我国学者关注更多,第三个问题外国学者关注更多。
先看第一个问题。汉语“休闲”到底对应的是“leisure”还是“recreation”,或者说“leisure”是否只能译成“休闲”,而“recreation”又该译成什么最为恰当,目前仍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15,24-27]。从语义角度看,英语leisure的基本含义是“空闲时间,有空的”,因此,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翻译的文献较多将其译为“闲暇”或“有闲的”类似词语④;但到了马惠娣组织翻译的《休闲研究译丛》时,“leisure”开始被译为“休闲”。鉴于该套丛书对中国休闲学术界有重大影响,此后这种对译关系被普遍采用。因此,尽管“闲暇”确实是leisure的主要含义之一,但因并非该词全部含义,而“休闲”是一个包容性和词性特征更大的词⑤,因此多数情况下将“leisure”译成“休闲”是可以接受的,否则西方学术界普遍认同的leisure具有时间、心态、活动等多重含义的观点就无法成立。况且,该词也已经被当下中国人接受,有学者已将该词的汉语语义与文化内涵传递到国际著名休闲学术刊物上[28]。只是需要视不同语境分别将其译为“闲暇时间”、“休闲活动”、“悠然”或者笼统的大“休闲”即可。而“recreation”一词的翻译更为复杂,目前有“娱乐”、“游憩”、“休闲(活动)”、“娱憩”、“消遣”等多种译法[15,24-27],这些译法均有合理之处,但确实无一词可以完整体现recreation之“身体或精神的放松、感到愉悦,使活力再现”的含义。“娱憩”从词义上看可能更佳,但目前接受这个新词的人还较少;地理学背景的人爱用“游憩”对译,而其他背景的人多采用“娱乐”对译。到底哪个词最后被普遍接受,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或其他高人的点拨。
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内涵与外延关系,可以用图2来表示。
图2 旅游与休闲、旅行和游憩的关系
第二个问题,涉及对休闲概念和旅游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问题。对于休闲(leisure)的定义,国外学术界似乎也同样未有定论,有些采用综合定义,有些分别定义。但普遍认为它包含了多层含义,因此,一般人都跟随卡普兰(Kaplan)采用综合定义方式,从时间/功能/内容/心理状态多个方面去界定“休闲”:“休闲……包括一个人在其经济自由时间内所进行的自主性活动或体验,这种活动被当事人认为是休闲的,给人精神上的期盼或事后的回忆是愉悦的,让人无意识中投入了全部注意力和热情……”[29]戈比(Godbey)的定义是:“休闲是从文化环境和物质环境的外在压力中解脱出来的一种相对自由的生活,它使个体能够以自己所喜爱的、本能地感到有价值的方式,在内心之爱的驱使下行动……”[27]尽管定义方式不同,但大家普遍认可休闲(leisure)至少包含“时间、活动、心态”三重含义(即闲暇时间、休闲活动、悠闲心态),分歧只在第四重含义的理解上(有些认为是特征,有些认为是功能或制度)。因此,“休闲”一词从活动层面理解既包括闲暇时间,也包括人们在闲暇时间所做的任何令人感到放松的、愉悦的活动,不论是在本地还是异地。在“活动”含义层面,所有的“休闲活动(leisureactivity)”也可以用recreation来表示。人们前往异地进行旅游,显然也应该属于leisure和recreation范畴。因此,旅游与旅行、休闲和娱憩四者的关系,可以从图2清晰地看出。
其实,休闲与旅游边界关系的更大困扰,并非在理论上,而是在现实研究领域和学科发展方面。这就是第三个问题:休闲与旅游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何在?维尔(Veal)分析认为,由于人们一般将旅游现象看做一个产业,而将休闲服务看做一种社会公共服务,所以导致这两个领域中出现了各自设立的公共机构,各自独立的产业,以及研究领域和课程设置的自成体系[30]⑥。还有一个原因是:休闲的主体活动是在日常生活所在地发生的,而旅游是离开日常环境所在地进行的,因此地域差异被看成是旅游与休闲的另一大差异[31]。这也导致休闲只是人们在本地的娱憩活动的狭义休闲概念的产生。但是,旅游与休闲在许多方面其实是重合的:许多景点是公共休闲设施,而度假其实是占用人们闲暇时间最多的活动[30]。此外,从人们行为的动机和心理来看,从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规划来看,乃至研究方法上看,休闲与旅游都高度一致。因此,近年来学术界许多人开始研究二者的交叉问题,并呼吁多关注旅游与休闲的共同性[31]。从大多国外休闲和旅游学者的观点来看,主张旅游是休闲活动一部分的“广义”休闲观的人占多数⑦。但这并不等于说休闲与旅游二者可以完全合并,甚至以旅游替代休闲[32]。因为休闲毕竟还有哲学、宗教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层面的价值与含义,涉及基本人权问题,而旅游远远没有休闲对于个人和社会来得重要。当下中国由于产业发展时序、社会环境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休闲”概念和产业属于无人认领的“野生大蛋糕”,旅游部门和研究界有很强的动力和实力去切这块蛋糕,这未尝不可,旅游界确实应该多关注旅游中的休闲价值和休闲活动业态,但再扩张也不可能将所有运动休闲、文化休闲和游戏娱乐项目都全部纳入“旅游”的名下。因此,产业界和研究上的交融不等于概念上的混淆,希望未来不要在理论和现实中出现“以旅游指代所有休闲”的新扭曲现象⑧。否则,旅游学术界的混乱仍将无尽头。
关于狭义旅游定义是否会带来弊端,有必要坦率做出辨析。目前,许多人反对狭义旅游定义和概念性定义的理由,主要是担心狭义旅游定义有可能带来旅游业范围缩小、统计数字减少或学科覆盖面过窄的不利结果[11,15],主要体现为一种利益得失上的担忧。笔者以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一个产业的地位,如果仅仅靠一部分多算出来的统计数字赢得地位,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旅游业的地位恰恰是由那部分真正以休闲/娱乐/度假为目的的“纯旅游”需求确立的,而不是其他。不真实的数字其实也是无法赢得人们尊重和统计部门的信任的。当今各国旅游产业的规模之所以难以取得圈外部门和人士的完全认可,恰恰在于所统计的对象边界不够清晰,是包含了“准游客”和“一般访客”在内的大口径旅游数字,这或许也是一些地方采用卫星账户法统计旅游业数据,其结果往往难以超出传统统计数据的内在原因。至于那些“准旅游者”和“一般访客”的被统计,我们一方面要承认这些人确实是宾馆等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同时也要承认确实存在统计操作上的一系列排除困难(比如按目前的统计方法,难以确定事务型到访者是否一定没有旅游行为)因而采取了“宁可错计一千,不可漏掉一个”的全计入方式。今后如果对统计方式做出改革,比如卫星账户法或事后(离境)统计法,就可能使旅游数据更加准确。
至于旅游学科地位和覆盖面,同样也由人们的实际旅游需求来决定,完全不会因为狭义定义而对其产生任何制约。相反,从学术角度而言,必须采用一种严谨的定义才能真正找出本学科的核心问题,确立本学科的地位。让旅游统计界定与旅游本质界定保持在同一个认知范畴和口径下,其实只有助益而无贬损。
三、结论和讨论
通过梳理和分析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旅游本质认识、旅游内涵与外延、旅游定义表述方式的各种分歧和交融点,本文认为,中国旅游学界可以在旅游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基本确立如下5方面的共识:
1.旅游是指人的活动,而不是这一活动所引发的社会经济现象总和。
2.旅游的本质应该由其概念性定义而非技术性定义所界定。
3.旅游的本质由“余暇+异地+休闲体验”三者共同决定,缺一不可。旅游定义的表述也应该反映这三个本质性特征。
4.旅游是一种异地休闲活动,也是出于休闲目的的旅行活动。休闲和旅行的外延范畴都大于旅游。
5.现有旅游数据来自扩大化的统计口径。狭义旅游定义不会贬损旅游产业和旅游学科地位,相反,它能起正面作用。
如果这些共识能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那么,今后的旅游研究就可以大大向前推进一步,学术界将不必再纠缠于旅游最基本概念的认识和界定问题,旅游圈的人士也不必再以旅游基本问题缺乏共识作为自责或他责的理由,旅游学科理论体系的形成也就有了扎实基础。至于旅游学科到底还应包括哪些关键概念,学科的分支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并如何命名等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深化,但关键不在于对框架结构的探讨,而在于对这些具体概念和分支领域的切实研究。
注释:
①细心的人可以从任何一本比较严谨的旅游教科书中——比如谢彦君的《基础旅游学》,利珀(Neil Leiper)的《旅游管理》发现这一点,也可以从史料中找到证据。
②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2000年和2001年,这一数字为54%左右,1990年和1995年,这一数字为62%左右。见参考文献[20]。
③该机构之所以兼用Travel与Tourism两个单词,且Travel在前,绝非无意之举,作为全球商界领袖的旅游论坛机构,它由全球100家最著名的企业总裁、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组成,这些企业涉及住宿业、游船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行业。
④比如商务印书馆1964年出版的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将leisure译作“有闲”;中国旅游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史密斯的《旅游决策与分析方法》,将leisure译作“闲暇”,将recreation译作“娱乐”。
⑤比如用作名词的“休闲产业”、用作形容词的“很休闲”、用作动词的“休闲一下”,这些可以分别对应于leisure的“活动”、“状态”和“心态”含义,也间接含有“自由时间”的含义。
⑥西方学术界普遍认为,休闲研究和教育早于旅游出现,但在我国正好相反。见罗贝尔·朗卡尔的《旅游和旅行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7,p1。
⑦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2006年召开的“现代休闲方式与旅游发展国际研讨会”上,4个外请嘉宾中有3个持此观点,其中包括戈比(Godbey)和Leisure Science的主编汉德森(Henderson)。见宁泽群,王兵.现代休闲方式与旅游发展[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7.
⑧国发[2009]41号文件有关《国民休闲纲要》的编写,到底是指关涉国民的全部休闲活动,还是仅仅关于旅游这种异地休闲活动,或者旅游中的休闲活动,其中并没有说清楚,引发了不同意见,容易导致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