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为主体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 F1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556(1999)05-0007-03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概括明确地表述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公有制和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关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个坚定不移的方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是主体又必须是主体,这应该是很明确的事情,但改革以来,恰恰在这个涉及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问题上,模糊、混乱的认识甚多,因此,完整、准确地认识为什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如何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澄清公有制为主体上的混乱认识等一系列问题,是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存亡的重大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
坚持公有制和公有制为主体,首先应弄清公有制和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
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设想未来社会实行的公有制,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达到的较高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变革和进一步大力发展生产力而实现的,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公有制是唯一的社会经济基础。而社会主义的实践是在俄国和我国这样落后的国家实现的,长期以来,公有制经济只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并且认为这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低级形式。过去曾一度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实践证明,这脱离了我国国情,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改革以来,逐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同时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也丰富了,正如十五大报告中所说:“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同时,把“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经济也界定为集体经济,还进一步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关于公有制经济含义的界定,是改革以来理论发展和实践总结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坚持、运用和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十五大报告中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认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强调要从质和量的角度看待公有资产占优势问题,即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有质的优势,质的优势应主要表现在技术上先进,管理上科学,新增加值高,利润率高,总体经济效益高等方面;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如果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所占资产在量上占优势,但利用率低、大量资产闲置浪费,那么,这样的资产占优势是无意义的。
二、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第一、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 卷111页)“我国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139页)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科学社会主义,建立了公有制,不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同样会被动摇,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二、坚持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矛盾特别是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基本矛盾,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决不是从道义原则出发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来就不抽象地,孤立地去评论公有制好还是私有制好,而是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原则出发得出的结论。同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为公有制而公有制,当公有制已经实现时,公有制自然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直接追求的目的,公有制的任务应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新中国的巨大成就,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正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取得的。
第三、坚持和完善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是消灭剥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和前提。社会主义要求消灭剥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生产力要有较高程度的发展,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二者缺一不可。
第四、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整体利益,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的结合,克服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周期性经济危机和经常出现的社会经济震荡。
三、怎样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改革至少呈现这样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从增量改革开始,然后才是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并存。表现为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二是改革进程是渐近式的,而不是突变式的。而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中出现了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一是公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的所占比重下降。据统计,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在全社会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77.6%下降到1996年的28.8%;固定资产原值在社会独立核算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中所在比重,由1978年的91.8下降到1995年的68.8%;固定资产净值在全社会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中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91.8是降到1995年的63.7%;实现利税总额在全社会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86.3%下降到1995年的56.9%。二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的国有企业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国企的问题和困难越来越多,经济效益下降,亏损额和亏损面扩大,增长速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比较低,到1995年末国有经济的亏损面已超过40%,1996年上半年国有经济亏损面继续扩大,总体盈亏已出现净亏损状态。直至1996年下半年狠抓国有企业扭亏增盈以来,国有经济亏损增加的势头才有所遏止。从而给某些人否认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以口实。有人就认为,既然十五大报告中讲了公有制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么就不要人为地规定各种经济成份的地位和比重,这种规定带有某种程度的所有制歧视。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应当平等竞争,其比重,地位和它的相互关系,应在平等的竞争中,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过程中形成。这里当然包括否认一般所说的公有制为主体。这种情况下,如何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以上事实的出现是不是就说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就不行了?显然不是。造成目前国有企业问题和困难的原因是什么?是制度性的,还是非制度性的,需要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研究,应该说,以上事实出现与我们所说的经济改革方式、特点有必然的联系,一方面增量开始的改革,大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来,必然会使公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比重下降,但问题是近些年来这一比重持续下降。一方面渐进式改革要边改革边消化改革成本,这种成本的承担只能是国有经济,国有经济不仅承担了改革的成本,而且承担了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本,乡镇企业、合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而国有企业则不能,这种倾斜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转移支付方式,经济发展中,真正平等竞争的是非公有制经济,而国有经济则因包袱多,负担重却不能平等竞争。当然国有经济的困难与重复建设、经济结构问题也有很大关系。如果以上谈到的这个事实继续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不能尽快走出国境,那么这种数量的持续、积累就会引起质变,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更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如何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呢?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我们不能象过去那样简单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不能靠国家给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不断输氧输血,维持它的主体地位。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只能把国有经济搞好搞活,其它别无选择,只有国有经济有较高的增长速度,有更好的经济效益,才能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的主体的地位,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长期以来,人们往往用数量指标来衡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从量和质的统一上来看待公有制为主体。在量上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就必须使公有资产的存量在社会总资产的存量上占优势,同时还必须使公有资产的增量在社会总资产的增量中与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相比占优势,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公有制经济比重持续减少情况;在质上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数量优势是前提,没有一定的数量优势,就不能取得主体地位,没有数量上的优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不能有效发挥和实现。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的前提下,才能象十五大报告所讲“国有经济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性质。”如果不注重这个前提,只是认为国有经济可以减少一些,象有些人认为的放活国有经济就是出卖,一卖了之,就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社会主义失去根基。
四、与公有制为主体相关的一些观点评析
(一)国有股流通与公有制为主体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分为国家股,法人股,A股、B股、 H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其中,国家股和绝大部分法人股都归属于国有股权,它们占上市公司股权的绝对比重,但不能流通,国有股不能流通既违背股权平等原则,又不能享有股票增值或规避风险的好处,更易造成公有资产由活变死,不能流动重组,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发育。因此,国有股上市流通已成为必然选择,新颁布的《证券法》中没有再把公司股权以所有制身份来划分,显然把国有股流通已列入题中应有之意。在当前许多讨论如何使国有股流通的方案中,有一种倾向,大都是如何给国有股找买主,以为国有股有人买就能解决问题,很少有人关注国有股上市流通后,如何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管理层也认识到了国有股上市流通的迫切性,但为什么迟迟未允许国有股上市流通呢,除了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更重要的是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后,如何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可以用,一个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关键是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若公有制经济拥有控股权,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若私有制经济拥有控股权,就具有明显私有性,同时控股权会由于控股主体股权的有偿转让和资本市场上竞争而引起的收购、兼并使控股权发生转移,当然控股权的转移,不一定意味着企业性质的改变,关键看控股主体的性质。
因此国有股流通就有可能使控股权发生转移,如果控股主体的性质发生变化,那么股权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如果将具有控股权的公股转让给私人,控股权也就转入私人手中,个别股份制企业出现这种情况难以避免,但如果多数原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转让给私人,所有制结构就会发生重大变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丧失。为了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国有股流通这一重大问题要进行总体考虑与设计。
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国有经济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持股形式、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形式根据控股与否分为控股与参股两种形式,控股又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持股比全是指达到以上持股形式的最低数量界限;持股期限是为了使股权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对持股主体持股时间的规定。一般来说,向消费者提供准公共产品的邮政,铁路,国家政策性银行,文化设施,城市自来水及煤气,广播电视等非竞争性行业,国家采取绝对控股的形式;对能源和基本原材料等基础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桥梁、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很强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采取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形式;而对分布在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的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采取相对控股或参股的形式,而一般小型国有企业则采取参股的形式。
总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作用的前提下,解决国有股流通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这也是我国企业股权的特色,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与公有制为主体
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重组,如何重组,有人提出要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依据就是国有企业不适于市场竞争,国有企业在竞争性行业中效益不高。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等于取消国有企业,如果这样,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不复存在,这种观点是极为有害的。
首先,我国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社会性质,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是服从于资产阶级利益的,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企业。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就说我们的国有企业也应退出竞争性行业。
第二,即使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也不完全存在于非竞争领域,在金融、能源,制造业等领域都有国企业的存在。认为国有企业不能参与市场竞争,既缺乏必要的理论根据,又缺乏充分的经验支持。
第三,竞争性行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原来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非竞争性行业,会逐步加入到竞争性行业中,如航空、通讯、交通、电子、石化等新兴支柱产业。我国把产业一般划分为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竞争性产业和公益性事业三大类,其中竞争性行业,产业门类最广,数量最多,利润率最高,就业人数最多,让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为,实际就意味着,让国有经济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全面退出,也就等于取消了国有企业,这样还谈什么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呢。
第四,我国有些属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得很好,经济效益很高,打入了世界市场,如青岛的双星集团等。为什么一定要让他们退出这个行业呢?有什么理由硬要规定赢利率高的行业不允许国有企业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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