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附庸国是独立的、主权的吗?与叶子城先生讨论_春秋战国论文

春秋时期,附庸国是独立的、主权的吗?与叶子城先生讨论_春秋战国论文

春秋时期诸侯国是独立主权国家吗?——与叶自成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诸侯论文,主权论文,国是论文,独立论文,春秋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1期刊登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叶自成教授的文章《中国外交的起源——试论春秋时期周王室和诸侯国的性质》(以下简称叶文)。叶文的主要目的是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求一些思路来指导中国的外交实践、构建中国自己的国际关系理论。其主要观点是:(1)军队的衰落、周天子会盟影响力的减弱、王畿面积和各国对周朝职贡的减少成为东周时期周王室权威下降的标志,因此,周王室与诸侯国的关系已发生质变,周王室已从天下共主衰落成普通国家。(2)承认春秋时期的周王室具有强大的文化影响力,但是认为它没有经济基础、丧失军事能力、没有人财物权,因此至多是一个带有特殊性的普通国家,由此推导出东周时期的周王室已不是天下共主,整个春秋中后期的华夏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无政府状态。(3)春秋中后期,周朝体系中的齐、晋、郑等国到楚、秦、吴、越等蛮戎之邦已逐渐摆脱对周王室的附属关系,开始了各自的独立发展进程。(4)认为春秋时期的国家已经有大体界限分明的领土、大体固定的居民、能对内对外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权力机构,因此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产生的近代独立主权国家已无本质上的区别。这样,叶文从春秋中后期周王室对诸侯国控制力减弱的形势出发,认定周王室已不是“天下共主”,进而从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理论出发,认为诸侯国因为具有固定的领土、居民以及有独立的国家权力机构等要素而具备了近代国家的基本性质,是独立主权国家,诸侯国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关系,周朝不是一国(天下),而是一个国际体系。由此可以将中国国际关系学、外交学、国际政治学的历史一下子提前到春秋时期,这大大超过了西方相关学科的历史。尽管叶文引证了丰富翔实的史料对其理论做了系统的阐述和论证,但我们认为,叶文的立论基础是有很大疑问的,得出的结论也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写此文与叶自成先生探讨。在我们看来,叶文的不妥之处有如下几点。

一、简单地以实际统治权或控制权来确定分封国的地位,忽视了分封制的实质以及宗法制的作用

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长期实行的一种制度。大规模的分封始于西周时期,它是适应当时社会历史环境的需要,具有客观必然性。

首先,西周初立国时,北面的北狄和东面的东夷、淮夷、徐夷随时威胁着周室的安全,在无力建设常备军的情况下,只有分封建国,把最得力的辅臣分封到战略要地,从而在周室和戎夷之间建立屏障以抵御异族的侵扰。其次,实行分封又是奖赏开国功臣、制衡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矛盾的需要。由于当时周王室缺乏一个统治广袤疆土的经济和技术力量,实行分封,通过“分而治之”的方式治理国家,是巩固新生政权的客观需要。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周初大肆分封同姓子弟和亲戚,把王畿以外的土地和臣民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将其封国内的土地和臣民封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土地和臣民分封给士,形成层层分封的现象。由此可见,分封制从形式而言,是“授民”、“授疆土”;从性质而言,是一种授权管理制度。因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并非像叶文所说的那样,“表达的是一种观念,而非实际存在的景象”,① 相反,它具有实际的内容,而非只有象征意义。因为,作为诸侯,是以承认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的统治权为受封条件的,受封的诸侯都是替周天子保管财产、维护其统治的,不承认这个前提,就没有所谓的分封制。

当然,基于分封制下的国家“统一”是比较有限的,因为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从奴隶时代遗留下来的以分散和割据为特征的众邦林立的局面。尽管如此,分封制所规定的天子和诸侯之间的统属关系却是十分明确的,诸侯的合法性不是基于他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是来源于周王室的分封,诸侯虽然享有很大的地方管理权,但他们和周王的关系仍是君臣关系;这些封国也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而是周王册封的诸侯受命统治的地区。这种授权关系直到诸侯混战的战国时期依然存在,这从分封中颁布册命可以看出。如韩、赵、魏三家早已瓜分了晋国,但它们还需要周王的一纸“命书”。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年),赐赵、魏、韩为诸侯,直到此时,三家分晋才算“合法”。② 齐国的田氏在国内早已取代了姜氏的地位,但它未被承认为诸侯,后来还是通过魏国的帮助才实现的。

宗法制显示了天子的权威,在分封制日渐衰落的情况下,它是联系天子和诸侯之间一根牢固的纽带。

对于分封制可能存在的弊端,西周的统治者十分清醒。特别是管蔡叛乱使西周的统治者意识到光有分封制并不足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同姓内部、同一宗族以及家庭成员之间也会出现因权力争夺而产生的纠纷和混乱,因此,必须使统治阶级内部各成员、各阶层遵守严格的权利、义务、等级的规定和限制。这种规定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成员的权利、义务和等级关系的制度在周代就是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以天子为中心,按照大宗和小宗组织建立起来的统治体系。它使国家关系和亲缘关系交织起来,周王室具有宗主的崇高地位,诸侯国则拱卫周王室。

如果说先秦古代国家的外延是分封基础上分散并立的诸侯国,则其内涵是糅合了尊卑、等级和亲属观念的宗法制度。分封制和宗法制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先秦社会主要的政治结构形式,成为西周,乃至东周时期社会发展的核心。分封制到春秋后期日趋衰落,而宗法制却逐渐内化为意识形态并持续地对社会发生作用。相对于分封制,宗法制显得更为牢固。春秋时期,社会依然重视宗法关系,把它作为周王朝与诸侯国以及诸侯国之间相互交往中的准则。比如诸侯国直到战国时期还必须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爵位和谥号不得违制,等等。日益强大的诸侯,谁也不愿冒天下之大不韪,背灭周之名而成为众矢之的。

西周在建立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同时,还创设了另一制度,即所谓的“周礼”。它以“尊卑有序”作为政治行为上的追求,成为规范和指导人们思想精神的工具。进入春秋以后,随着周王室衰微,虽然社会上“非礼”的行为越来越多,但是一般来说,这时人们“犹尊礼重信”、“犹宗周王”。在诸侯中,无论哪个层次,都十分尊崇“礼”,至少在口头上都不敢亵渎礼仪,都把“礼”作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或图谋发展的重要手段。这突出地表现在诸侯国之间在交往中表面上还不得不“尊王”、不得不顾及礼仪。大国违“礼”将失去道义,受到各国舆论的谴责;小国失“礼”,会成为招致讨伐的口实。所以,用传统的“王命”、“礼”来进行征战,往往成为大国控制小国、联合抵御外族侵扰的一种方式,即所谓的“尊王攘夷”,这是对外关系的实质。“尊王”就是尊崇周天子的权威,维护周天子下的宗法制度和礼制;“攘夷”就是抵御游牧于长城外的狄、戎对中原诸侯的侵扰。

从“尊王”的客观结果来看,周天子即使在春秋战国时期,仍不失其传统影响力。典型的例子是,齐桓公把“尊王”作为其政治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因而齐桓公取得了号令华夏诸侯的一面大旗。齐桓公三十一年(前655年),齐军与诸侯军伐楚,迫使楚王向周王室贡送蚕丝。二十五年(前661年),齐桓公邀鲁、宋、卫、许、郑、曹等国在葵丘会盟时,周襄王对齐桓公说:“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而齐桓公却答道:“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贪天子之命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遗天子羞。敢不下拜。”③ 于是齐桓公先跪拜,再接受王赐。齐桓公的这一行动,正是以身作则,使诸侯注重君臣间礼制的表现。“尊王攘夷”不管是争霸权术也好,是权宜之计也罢,事实都证明了其有效性,它使齐桓公在中原诸侯中树立了很高的威望,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齐桓公的“尊王”策略得到了其他侯国的倾心依附,齐桓公也借此维持了霸主地位。因此,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的地位不应该从主观心理层面上看是不是出于“对周天子的敬畏”,④ 或者是不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⑤ 来判断,而是应该从该政策实施的客观结果来看。也就是说,“尊王”策略既然得到了众侯的响应,齐桓公“以伐无道,以屏周室”的战略目标也得以贯彻,那就说明了周天子在当时仍不失其传统影响力,争取和维持霸主地位必须以德、威、信并重。

从“攘夷”的客观需要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还不具备独立建立主权国家的条件。春秋初期,北方的狄、戎等蛮夷势力逐渐强大起来,频频侵扰中原,严重威胁了诸侯国的安全。被周人称为南蛮的楚国,在征服江汉流域姬姓诸侯之后也乘势向北推进,形成“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⑥ 的局势。从当时形势来看,一方面是分封制下的诸侯国不能自安其位,内部缺乏统一和安定;另一方面则是狄、戎和强楚的交侵之势,“攘夷”已刻不容缓,但是“攘夷”必先团结中原内部,而中原内部要团结,又必须依靠周王室的权威,不管此时的周王室是否衰弱,诸侯国在维护其秩序的时候,只能打出周王的名号,因为还没有新的名号能够代替它。

可以看到,不仅在整个西周时期,由周天子直接分封同姓或异姓诸侯基本上未出现过叛周的现象,即使到了春秋礼崩乐坏的时候,齐桓公等也不得不打着“尊王攘夷”的旗号以争取人心,进而达到自己称霸的目的。这说明,尽管西周末年至东周时期,周天子的地位呈日益下滑之势,但他一直是最高权力的象征,“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已成为不容争辩的事实,诸侯国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二、简单套用基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而建立的单一民族国家理论来判断诸侯国的地位,没有认识到中国古代历史天下“定于一”的客观规律

从西欧和中国的历史走向来看,那种基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而建立的单一民族国家的理论不适宜多民族国家的中国。

从西欧的历史走向看,虽然也出现过大帝国的政治结构,但持续时间相对短暂,比如,最为强大的罗马帝国也只维持了200余年的历史。尽管之后的欧洲统治者充满了重建帝国的欲望和幻想,但事实证明,中世纪的查理曼帝国、神圣罗马帝国,以及近代早期的“哈布斯堡王朝联合体”,只是徒有虚名,它们虽保持了帝国的称号,但其松散的邦联性质已与帝国结构难以同日而语。随着新的日耳曼语和罗曼语取代拉丁语,新兴的基督教接替古罗马诸神,帝国体制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帝国废墟上兴起的是多元分散的社会结构和国家体制,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政治文化原因:

第一,由于不断的战乱、入侵的冲击,西欧的文明结构总是新质大于旧质,并愈来愈具有多元分散的性质。公元4—5世纪,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的冲击波流向欧洲各个地区的情况下,西罗马帝国灭亡,大大小小的日耳曼王国布满了欧洲大地,西欧进入了中世纪时代,也因此开始了几个世纪的封建化过程。此后,随着日耳曼人入侵浪潮的不断冲击,旧有的文明结构不是得以恢复、重建,而是逐步走向崩溃。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的日耳曼民族与部落首先要争取生存和立足,缺乏建立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意念和实力;另一方面是由于从西欧封建化时期一开始,统一国家的理念就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首先便是要受到林林总总的民族特性的排斥。当时西欧各地的民族差异是很明显的,表现之一是在语言方面。自从外族入侵之后,西欧的语言状况便呈现了五花八门的色彩,尽管在教士们的努力下,拉丁语曾在某一时期成为各处通行的语言,但它更主要的是属于依附于教会的一小群学者阶层的语言,而且在每个地方都不同程度地伴随着语言的变异,这一切都妨碍了统一文化的形成。另外在法律制度上也不尽相同,导致了西欧中世纪的国家形态中,不同民族以相互征服和并存共生为主要特征。在这种缺乏亲和性和凝聚力的情形下,自然不存在使整个西欧发展为统一国家的可能。

第二,在外族不断入侵的压力下,以土地分封为军功酬赏的封建制度开始取代国家权力。西欧分封制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形成多元并立的局面。封主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使受封者的地产具有私人领地性质。查理曼帝国解体以后,封臣们的地产已经变得不可剥夺。强有力的领主再将土地分成更小的封地,分给依靠他们而不是依靠国王的追随着——“亚”封臣。循此层层分封形成状若“金字塔”般的社会结构。金字塔的顶端是国王,以下分为公、侯、伯、子、男等,同时作为封主和封臣的等级化结构。由于以土地分封契约为纽带的关系仅发生在相邻两个等级之间,所以这种貌似东方“大一统”体制的金字塔结构,实际上是分散的多元集合体。因此,西欧的分封制只形成了相邻两个层次的封君和封臣才互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封臣只效忠其直接封主,在多数场合就使得土地的终极来源——作为“国家”象征的国王,没有成为多数领主效忠的对象。所以,西欧分封制下的王权大大弱于中国西周时期,再加上西欧国王和封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缺少类似于中国西周的宗法制度和礼制那样牢固的纽带起固定作用,因此双方这种仅靠契约订立的关系是十分松散的。对于广大人民来说,国家是一个意义模糊的概念,不值得他们去效力、去认可。很明显,在这样一种分封制下,西欧的版图只可能是一系列并立的单一民族国家。

第三,教俗两界的不断斗争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的分散性。罗马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虽也秉持着“大一统”的观念,希望在全欧范围内建立多民族的大帝国,但他们之间斗争,力量涣散,难以形成一个强大的力量中心。与此相反,在层层分封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下的诸侯、城市和王国的势力不断地上升,他们具有独立的信仰体系以及社会政治结构,出于从精神和世俗两个层面上反抗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威的动机和需要,西欧形成的是许许多多多元并立的单一民族国家,支离破碎的欧洲就像是“杂色布片补缀起来的被单”。⑦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历三十年战争(1618—1648)之后,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第一次用国际条约的形式承认了欧洲近代国家的产生,宣告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罗马教廷统治的终结。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欧,民族的形成和国家的形成是大体同步的,此时形成的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确切说是单一民族国家。它是西欧族际互动关系和族际政治经验的产物,它来源于民族与国家的古典主义理论。该理论依据下述认识:民族是自然的,国家是人工的。两者不相符是当时政治问题的关键,只有国家边界符合民族边界,才能避免民族之间的暴力冲突。由此,在这种民族与国家互为一体的理念的指导下,西欧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后形成的是单一民族国家,其国家的边界与民族的边界大体保持一致。正是在形成单一民族国家的这一时期,欧洲国家逐渐形成了主权观念,因此,这些新兴的单一民族国家又被称为独立主权国家。由此可见,在西欧,“独立主权国家”的概念是以单一民族国家的形成作为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基于此,提出了独立主权国家形成的三要素:固定领土、固定居民和独立主权。这是以西欧单一民族国家的格局为依据的,这种概念不够完整,它没有将“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基础包含进去。

从早期历史看,中国和西欧国家的国家形成走向有很大的差异,除了在分封性质上的不同而外,关键一点在于,中国自西周时期便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除了有作为主体民族的华夏族之外,还包括了许多习华夏礼仪文化、与华夏有不同亲缘性的其他族群。这种多元一体共同体民族的形成是由于西周王朝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先进性,因而对其他民族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更为重要的是西周王朝为了增强民族和国家的凝聚力而推行的一系列包容性的措施,从而不断扩大了华夏民族的影响和共同体的范围。因此,从民族结构上分析,与西欧那种以一个民族为基础来建立单一民族国家不同,在中国,从西周开始,经过不同民族的长期相互交往和政治联合形成的是多民族国家的格局。在这两种不同的民族结构下,国家和社会的维系力量以及人们所奉行的民族哲学和政治哲学差异很大,那种基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而建立的单一民族国家的理论不适宜多民族国家的中国。

相对于西欧多元分散条件下政治力量的横向流动,东方的中国更多是在“大一统”帝国结构中的纵向流动。在有四千多年明晰纪年的古代中国,虽然经历了聚散离合、战和交替,但是天下“定于一”的“大一统”却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旋律。这种基于“天下观”的大一统要求“天无二日,土(民)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⑧ 也就是说,要杜绝任何除“王”之外的权力中心。这种“大一统”的观念像一根坚韧的纽带将中国境内的各民族紧密团结在一起,在这种“大一统”文化观念的潜移默化作用之下,统一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理想政治秩序。

纵观自王朝国家至民族国家的四千多年古代中国的中华文明史,其中有四个大统一时期,即夏商周(前2070年至前771年),秦汉(前221年至220年),隋唐(589年至907年),元明清(1279年至1840年)。统一时间近两千七百年,三分之二略强。有三个分裂的时期,即春秋战国(前770年至前221年),三国两晋南北朝(220年至589年),五代十国(907年至979年)。分裂时间约900年,四分之一弱。可以说,中国古代历史“合”是主流、常态;“分”是支流,是暂时的。

这种以统一为主流的史实不是偶然的,其思想渊源早在先秦时期就初见端倪。《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表达了这种思想倾向和价值取舍。而战国时代“九州说”与“五服说”的盛行,则反映出人们的“大一统”观念进一步走向成熟。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这种追求统一的思想趋向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必然性。当时,西周社会创立的礼乐文明遭遇到根本性的冲击,早期初始形态的“一统”格局趋于瓦解,天下缺乏合法“一统”的政治秩序,结果导致诸侯争霸,混战绵延,因而人们渴望重新实现政治上的统一,建立起合理合法的政治秩序。这一点在当时大多数思想家的学说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虽然他们在追求统一的方式上存有歧见,但天下必须“定于一”则是普遍的共识。譬如,法家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⑨ 墨家提倡“尚同”,“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⑩ 儒家强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11) 并憧憬着“四海之内若一家”(12) 的局面。这些思想充分反映了“大一统”观念已成为人们普遍的精神寄托和政治信仰,并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具备着这样的思想基础,当统一条件基本具备时,才会由秦国通过战争的手段,横扫六合,鲸吞六国,使这种政治理想变成了现实,“车同轨,书同文”,建立起多民族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才会有继秦而起的两汉大统一,出现汉武帝在“泰山刻石文”中所描绘的那幅国家“大一统”的理想图画:“四海之内,莫不为郡县,四夷八蛮,咸来贡职。与天无极,人民蕃息,天禄永得。”(13)

由于具有如此牢固的统一观念和有效的统一制度,中国历史在统一破裂之后,无一例外都能够在或短或长的时间之内回归统一。分裂往往是重建统一的过渡,大分裂走向局部统一,局部统一再走向大一统,这已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

例如,虽然春秋时期出现了诸侯分争的局面,但春秋时各霸主的重要工作,是纠合诸侯;战国时各国王侯所努力的,是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帝国,他们所走的路是向心的,而不是离心的。

东汉以后,虽然有时出现几个政权并存的局面,但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没有一个自裂于中华“大一统”之外。他们或臣服于一个强大的政权,承认了“大一统”;或以“中国”自居,力图统一天下,同样也承认了“大一统”。

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元统治者不仅入主中原君临天下,还把西藏等地方正式归入中国版图,使“大一统”的中华民族的疆域基本确立了下来。随着“大一统”疆域的确立,“大一统”思想也日趋成熟。忽必烈下诏云:“我太祖圣武皇帝,握乾坤而起朔土,以神武而膺帝图,四震天声,大恢土宇,舆图之广,历古所无。”(14) 全国各族都向往“大一统”。在当时的国人看来,由中国的哪一个民族的人称帝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于是否“行中国之道”;而蒙古贵族为了维持对全国的统治,很快决定“帝中国当行中国事”。这样,无论蒙古族,还是汉族或其他民族,都在“行中国之道”、“行中国之事”的前提下,共同承认了新的“大一统”。

由此可见,中国历史上的各民族都是要求统一而不希望分裂的,分歧不过是由谁来当家而已,也就是说“分”、“合”都是一国之内的事。所谓的分裂,其实只是政权上的分裂,民间的交流始终是密切的,文化和法律制度也始终是延续统一的。“地无四方,民无异国”,(15) 李斯当年提出的观点,对于分析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和诸侯国的关系乃至整个中国历史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叶文把西方的单一民族国家理论套用在多民族国家的中国是欠考虑的,忽视了多民族国家统一的社会-文化空间的实质作用。对于多民族国家的中国而言,国家统一的维系很大程度上正是依靠基于文化认同上的国家认同,它“具有物质力量无法替代的‘软实力’,是一种更为基础性、稳定性、深层次的战略要素”。(16) 中国自西周时期即形成了基于宗法制的家族文化,维护家族,就是维护国家,亦即维护个人,爱国、爱家、爱己之情不可分地融为一体,其基本维系因素是血缘归属意识。这种血统和族源上的同源性成为民族凝聚力的基质,并导致政治上的共主意识和文化上的一体化取向。“炎黄子孙”这种近乎形而上的说法,其血缘认同意味是明白无误的,它所造成的文化认同甚至在今天的华人社会里依然是无可置疑的。中国早期的国家主义理念,涵盖了华夏文明的归属感和多民族的认同感,它把共同的文明和历史当作最终的依归。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组织形式,既是公认的道德模式,又是价值的物质承当。基于文化认同上的国家认同不仅为人民对自己国家的忠诚提供了伦理主义的基础,而且通过界定国家在文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强化了各民族间的凝聚力。

商周以来,“天下”无论是分是合,统一的社会文化空间都在发展、巩固。诸侯国基本使用相同的文字,有基本一致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共同的礼、法等国家制度,有共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认同。在这个统一的社会—文化空间里,有相同的“天下”意识(对国家的自我认同)。诸侯即使完全不受天子节制,甚至与天子分庭抗礼,也不能自称“天子”,只能以改朝换代的方式另立“天下”。也就是说“天子”可变,而“天下”不能变。如按照叶文的逻辑,完全不考虑相同的国家认同意识,不考虑社会—文化空间的一致性和传统型,仅仅考虑领土、居民和独立的管理权力,那么周而外的其他时期,如三国、十六国,五代十国等更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因为它们连名义上的共主都没有。另外,在中国历史上,一些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虽承认中原王朝形式上的管辖和具有共同的国家认同感,但由于国家能力的限制,中央政府无力对其进行全面管理,使它们与中央政府的联系比周代诸侯国与周王室的联系还少,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这些政权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实际上,正是依靠多民族国家这种形式上的统属关系和理念上的文化认同、国家认同,在更多的时间里维系了国家的统一,这也正是我们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政治—文化基础。

三、如果承认叶文的观点,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定位秦以及后来的其他朝代以武力统一天下的行为

如果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如叶文所说是独立主权国家,那么秦国便侵犯和践踏了他国的主权,秦就应该是侵略国家,楚、赵六国就应该被看成被侵略国家。这样,秦统一中国就应该被看作不幸的偶然事件,是罪恶的产物。这是一个令人无法接受的理论。事实上,战国时代,所谓列国并峙只不过是我国一定历史阶段的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由于秦代表了七国地主势力的要求,其政治、经济制度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体现着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秦统一中国,在我国历史上就应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而按叶文的观点,则必须做出相反的评价。可以发现,如果把近代西方观点拿来生套于两千年前的中国,所引出的荒谬结果决不仅是这一个。

此外,叶文的论述对主权这一概念疏于重视。探讨春秋时期诸侯国是否为独立主权国家,不可回避地要谈到主权的问题。主权之所以是国家最主要的标志,就在于它是判断国家身份的重要组成要素和法律基础。学术界公认的作为国家法基本准则之一的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是由法国古典法学家博丹提出的。他首先把“主权”和“国家”联系起来,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17) 博丹的主权概念,是为了解决法国国内的政治问题。随后,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丰富了主权的对外独立的性质,他认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18) 由此可见,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简言之,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法泰尔说:“不论以什么方式进行治理而不从属于任何外国人的民族就是主权国家。完全自治构成国家主权的内侧,而独立则构成它的外侧。”(19)“当不存在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因此外部行动者无权干预它的内部事务时,这个国家就拥有主权”。(20) 以这个标准去检视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可以发现它们并不拥有这一概念下的主权,诸侯国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要尊天子、循周礼。也就是说对内有上,对外受限,诸侯国不是不受外部世界影响的独立空间,因此它们不具备现代概念的主权,而只享有治权,并且这个治权不论有多充分、多完整,其合法性终究来源于周王室的授权和认可,诸侯国只能在其领地中行使管理的权力,而不能宣称对该领地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虽然,叶文依稀谈到了主权问题,但他片面地认为,在对外权力方面,只要不受周王朝的实际统治或霸主国的支配,就算是能对外行使独立主权的权力机构。这种仅仅以实际统治权来定位诸侯国地位的观点,忽视了多民族国家统一的社会—文化空间的实质作用,也与目前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内部的既存事实不相符。

综合以上,无论从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所决定的周王室和诸侯国的统属关系来讲,还是从维系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社会文化空间以及中国历史大一统的客观规律来分析,叶文所提出的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理论都是有悖中国历史的客观事实的。诚然,当代中国研究国际问题的学者能从广博的中国古代历史中寻求思路对国际关系理论进行新的探索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但是万不可曲解和否定历史事实,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复杂国情的国家,在引进西方理论进行相关研究时更应持谨慎态度,并且必须以全面深刻认识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当代国情为基础,以国家的重大需求为目的,否则就会给国家、给正处于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带来难以预计的负面影响。我们撰写本文的目的,正是希望与叶自成先生在这方面进行学术探讨,也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和思考。

注释:

①叶自成:《中国外交的起源——试论春秋时期周王室和诸侯国的性质》,《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1期。

②周武王去世后,其子周成王继位,其叔周公旦摄政。因管叔、蔡叔、霍叔等人素与周公旦不和,便与武庚等联合发动叛乱,史称“管蔡之乱”,但叛乱不久就被镇压,邶国的封号被取消,邯郸又划归卫国管辖。

③《春秋左传》卷2。

④⑤叶自成:《中国外交的起源——试论春秋时期周王室和诸侯国的性质》,《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1期。

⑥《公羊传》僖公四年。

⑦[美]保罗·肯尼迪著、王保存等译:《大国的兴衰》,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⑧《礼记·坊记》。

⑨《韩非子·扬权》。

⑩《墨子·尚同上》。

(11)《孟子·梁惠王上》。

(12)《荀子·王制》。

(13)《后汉书·祭礼志》注引《风俗通》。

(14)《元史》卷7《世祖纪四》。

(15)《史记》卷87《李斯列传》。

(16)杨玉玲:《文化认同:最坚固的国防》,《光明日报》2005年4月20日,第九版。

(17)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18)《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5页。

(19)[奥]菲得罗斯等著:《国际法》,中译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页。

(20)[奥]菲得罗斯等著:《国际法》,中译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页。

标签:;  ;  ;  ;  ;  ;  ;  ;  ;  ;  ;  ;  ;  ;  

春秋时期,附庸国是独立的、主权的吗?与叶子城先生讨论_春秋战国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