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VP”的范畴化_vp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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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VP的”的范畴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试论论文,V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VP的”称代“VP的NP”中NP的规则,不少学者都进行过探讨。朱德熙(1978)指出,汉语的“VP的NP”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例如:

①开车的人②他讲的故事

③开车的技术 ④走路的样子

朱先生认为前两例的中心语“人”和“故事”因为是潜主语和潜宾语,所以都可以省去,也就是说“开车的”、“他讲的”可以指代“开车的人”和“他讲的故事”。后两例的中心语“技术”和“样子”因为既不是潜主语,也不是潜宾语,所以不能省略。这样的概括还是十分中肯的,但是也有人指出朱先生的规则存在着不足(黄国营1982,郭锐2000,沈阳2003),因为VP中无句法空位时,“VP的”也可以转指。例如:

⑤孩子考上大学的请留下来。

⑥没有小偷不偷东西的。

例⑤的“孩子考上大学的”是指“孩子考上大学的家长”,“孩子考上大学”中没有句法空位;例⑥的“小偷不偷东西的”是指“小偷不偷东西的事”,“小偷不偷东西”中也没有句法空位。

袁毓林(1995)认为提取施事、受事、当事或结果的“VP的”是自由的,既能作定语,也能称代中心语独立作主宾语;提取时间、处所、工具、与事等的“VP的”是粘着的,通常只能作定语,不能称代中心语独立作主宾语。他的结论比朱先生的全面,也更周全一些,但仍有问题。我们发现,有些提取时间等的“VP的”同样可以称代中心语NP(杨德峰2003)。例如:

⑦没有他不回家的时候。→没有他不回家的。

⑧没有你不说我的时候。→没有你不说我的。

⑨没有你不插嘴的时候。→没有你不插嘴的。

以上三例中的“VP的NP”的NP都表示时间,但都可省略,即“VP的”可以称代NP。

郭锐(2000)对“的”的性质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的”是饰词标记,可以把一个谓词性成分或体词性成分转化为饰词性成分,并指出“VP的”转指的条件。(1)“VP的NP”中的NP不与VP中的有形论元成分(包括代词)同指时,“VP的”才有转指(即NP隐去成为Pro)的可能;(2)在条件(1)规定的可能情况下,如果没有语境提供的信息,NP与VP的宾语同指时,“VP的”转指最容易;与主语同指时次之;NP与VP的非论元成分同指时,极不容易转指。他还补充说,在满足条件(1)的情况下,具体使用中能否转指,转指哪一个对象,主要由语境决定。郭锐采取了比较宽泛的办法,这种办法比较灵活,但是由于太宽泛,所以规律性就比较差,不容易操作。另外,他指出NP与VP的宾语同指时,“VP的”转指最容易,与主语同指时次之,这种说法也缺乏足够的证据。

姚振武(1996)曾尝试用“本体性”(即“实体性”)来解释“VP的”称代NP的现象,他指出:“如果一个主语所代表的对象具有本体性,就可以通过把它的陈述名词化的办法来指称它”,“反之,一个主语所代表的对象如果不具有本体性,一般就不能用这种办法来指称”。但是他同时也承认也许存在某种中间状态。

由此可见,尽管过去人们对“VP的”称代“VP的NP”中NP的规则从不同的角度做过一些探讨,尽管不断修正“VP的”称代NP的规则,“VP的”的称代规则越来越严密,但总能找出一些疏漏或例外。其实,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客体范畴,从语音层面的音位、音素、音节等,到形态学层面的词、词缀、附着词、词法范畴等,再到句法层面的词类、短语结构、句子以及功能、句法语义范畴等,都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原型效应,有中心的原型成员和边缘成员的分别,原型成员是无标记的,边缘成员是有标记的(张敏1998)。实际上,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也存在着范畴化现象,也有原型成员和边缘成员之分。

§1 “VP的”称代NP的情况

汉语的语义格到底有多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结论,鲁川、林杏光(1989)的“格系统”中有主体、客体、邻体、方式、根由、环境六种体,每种体下面再分为各自不同的格,如施事、当事、系事、依据、样式、情况等。钱乃荣(1995)认为有“施事、受事、与事、系事、对象、结果、工具、方式、目的、原因、处所、时间、致使、价值、比较、同源、关涉、经验、异同”等语义格。袁毓林(1995)提到的语义格有“施事、受事、当事、结果、时间、处所、工具、与事”等。但一般认为汉语的语义格主要有施事、受事、结果、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原因等,“VP的NP”中的NP为以上这些语义格时,当“VP的”称代NP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别。

1.1 NP为施事、受事

NP为施事、受事时,“VP的”一般能称代“VP的NP”中的NP。例如:

⑩吃西瓜的人/跳舞的人→吃西瓜的/跳舞的

(11)我吃的东西/她看的书→我吃的/她看的

例⑩中的“人”都是施事,“吃西瓜的”和“跳舞的”都能称代“人”;例(11)中的“东西”和“书”都是受事,“我吃的”和“她看的”分别能称代“东西”和“书”。这些“VP的”一般可以自由地作主语和宾语。例如:

(12)吃西瓜的不多。/跳舞的都来了。

(13)给吃西瓜的。/他找了一个跳舞的。

例(12)的“吃西瓜的”、“跳舞的”都作主语,例(13)的“吃西瓜的”、“跳舞的”都作宾语,它们所在的句子不需要特别的语境,意思都很清楚。

以上情况说明,NP为施事、受事时,“VP的”称代NP很自由。

1.2 NP为结果

NP为结果时,“VP的”也可以称代“VP的NP”中的NP。例如:

(14)我写的作文→我写的

(15)妈妈做的饭→妈妈做的

以上两例的“VP的”称代NP以后显然都成立。不仅如此,这些“VP的”一般也可以自由地作主语、宾语。例如:

(16)我写的不太好。/妈妈做的好吃。

(17)你看看我写的。/我吃妈妈做的。

例(16)的“我写的”、“妈妈做的”都作主语,例(17)的“我写的”、“妈妈做的”都作宾语,它们所在的句子不需要特别的语境或上下文,意思也很清楚。

可见,NP为结果与NP为施事、受事的情况类似,“VP的”称代NP也很自由。出现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奇怪,因为结果实际上也是一种受事。Croft(1991)考察多种语言后发现,结果、受益者、收受者、到达点等接近于受事,采用的格标记也大致相同(参见沈家煊1999)。

1.3 NP为领事

NP为领事,“VP的”也可以称代“VP的NP”中的NP。例如:

(18)身上穿一件红衣服的那个孩子→身上穿一件红衣服的

(19)手里拿着一本书的人→手里拿着一本书的

例(18)的“那个孩子”和“身上”是领属关系,“身上穿一件红衣服的”可以称代“那个孩子”;例(19)的“人”和“手”也是领属关系,“手里拿着一本书的”可以称代“人”。不过,这些“VP的”作主语、宾语就不像前三种那么自由。例如:

(18)′?a.身上穿一件红衣服的没来。

b.身上穿一件黄衣服的那个孩子我认识,身上穿一件红衣服的我不认识。

(19)′?a.叫一下手里拿着一本书的!

b.我见过手里拿着一个玩具的那个孩子,没有见过手里拿着一本书的。

例(18)′a中的“身上穿一件红衣服的”作主语,句子可接受度不高;例(18)′b中的“身上穿一件红衣服的”作主语句子却成立,但出现了对比项“身上穿一件黄衣服的那个孩子”,而且NP出现在对比项中。例(19)′a的“手里拿着一本书的”作宾语,句子可接受度不高;而例(19)′b的“手里拿着一本书的”作宾语,句子却成立,不过也出现了对比项“手里拿着一个玩具的那个孩子”,而且NP也出现在对比项中。显然,NP为领事时,“VP的”虽然可以称代“VP的NP”中的NP,但有条件限制。

1.4 NP为与事

NP为与事,“VP的”称代NP时,VP中必须出现复指NP的代词,不仅如此,这些结构中的“VP的”称代NP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

(20)*我送给他一本书的还没来。

(20)′这次见到了你送给他一本书的那个学生,我送给他一本书的没见到。

(21)*我喜欢爸爸跟她一起吃过饭的。

(21)′我喜欢妈妈跟她一起吃过饭的那个老师,不喜欢爸爸跟她一起吃过饭的。

例(20)的“我送给他一本书的”作主语,句子不成立;例(20)′的“我送给他一本书的”作主语却可以,但“VP的”中有复指NP的代词“他”,而且出现对比项“你送给他一本书的那个学生”,此外,NP还出现在对比项中。例(21)的“爸爸跟她一起吃过饭的”作宾语,句子不成立;例(21)′却可以,不过“VP的”中有复指NP的代词“她”,而且出现对比项“妈妈跟她一起吃过饭的那个老师”,同时,NP还出现在对比项中。这说明,NP为与事,“VP的”称代NP也不自由。

1.5 NP为工具

NP为工具时,“VP的”也可以称代“VP的NP”中的NP,不过,同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陆俭明(1985)指出,这种指称工具的格式只见于“是”字句,而且往往是充任“是”字句的主语。据我们考察,“VP的”称代工具时,多用于“是”字句,但也可以用于对比句中。例如:

(22) ?弟弟写字的带来了。

(22)′弟弟写字的是这支笔。

(23) ?妈妈织毛衣的丢了。

(23)′妈妈缝衣服的针在这儿,妈妈织毛衣的不在这儿。

例(22)的“弟弟写字的”作主语,句子可接受度不高;例(22)′的“弟弟写字的”作主语,句子却成立,但“VP的”充当“是”字句的主语,而且NP出现在句子的宾语中了。例(23)的“妈妈织毛衣的”作主语,句子的接受度不高;例(23)′的“妈妈织毛衣的”作主语,句子却成立,不过出现了对比项“妈妈缝衣服的针”,而且NP出现在对比项中了。

以上情况显示,NP为工具,“VP的”称代NP也不太自由。

1.6 NP为处所

NP为处所时,“VP的”有的可以称代“VP的NP”中的NP,但也有一些条件限制。例如:

(24)*我去的不知道。

(24)′你去的地方定下来了,我去的还没定下来。

(25)*我买盖房子的。

(25)′批了盖图书馆的地,没批盖房子的。

例(24)的“我去的”作主语,句子不成立;例(24)′的“我去的”作主语,句子却成立,不过出现了对比项“你去的地方”,而且NP出现在对比项中了。例(25)的“盖房子的”作宾语,句子不能说;例(25)′的“盖房子的”作宾语,句子却可以说,但出现了对比项“盖图书馆的地”,不仅如此,NP也出现在对比项中了。

1.7 NP为时间和原因

NP为时间和原因的,朱德熙(1983)认为“VP的”是自指,这种情况下“VP的”不能称代“VP的NP”中的NP(注:朱先生所说的自指“VP的”涵盖范围比较广,像“火车进站的时间”、“他用箱子装书的原因”、“他开车的技术”、“他给我写信的事”、“扩招学生的问题”等中的“VP的”,朱先生认为都是自指的。本文只讨论了NP为时间和原因的两种情况,其实其他自指的“VP的”的称代情况与NP为时间和原因的相似。)。例如:

(26)我想知道去上海的时间。→*我想知道去上海的。

(27)学汉语的原因很多。→*学汉语的很多。

例(26)“去上海的”称代“时间”句子不成立,例(27)“学汉语的”称代“原因”句子也不成立。

实际上,在一些特殊的语境中,这种自指的“VP的”也可以称代“VP的NP”中的NP,这一点不少学者已经指出来了(黄国营1982,袁毓林1995,沈阳2003)。例如:

(26)′我问的是你去北京的时间,不是去上海的。

(27)′我问的是学英语的原因,不是学汉语的。

例(26)′的“去上海的”称代的是“时间”,例(27)′的“学汉语的”称代的是“原因”,句子都成立。不过,这种称代不仅要出现在“是”字句中,而且要有对比项,而且NP还要出现在对比项中。

以上情况显示,“VP的”能否称代“VP的NP”中的NP,与NP的语义格有直接的关系,NP为施事、受事、结果时,“VP的”称代NP最自由;NP为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VP的”称代NP比较自由;NP为时间、原因,即“VP的”自指时,“VP的”称代NP很不自由。也就是说,“VP的”称代“VP的NP”中的NP存在一个连续统:

施事、受事、结果>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原因

该序列表示,越靠近左边,称代的可能性越大;越靠近右边,称代的可能性越小。

§2 称代NP的“VP的”的范畴化现象

标记理论认为有标记项和无标记项存在着如下的对立:

有标记项:分布范围窄 使用频率低

无标记项:分布范围广 使用频率高

NP为施事、受事、结果时,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分布范围很广,既可以作定语,也可以作主语、宾语。此外,“VP的”还可以作谓语。例如:

(28)瓦特呀,发明蒸气机的。/压岁钱奶奶给的。/蒸气机瓦特发明的。

例(28)中,“发明蒸气机的”称代的是施事,“奶奶给的”称代的是受事,“瓦特发明的”称代的是结果,它们都可以作谓语。

然而,NP为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原因时,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分布范围比较窄,一般作定语,虽然可以作主语、宾语,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它们都不能作谓语。例如:

(29)*那些家长孩子考上大学的。/*那个学生我借给他一本书的。

(30)*刀我切菜的。/*地方同学们住的。

(31)*时间呀,你们走的。/*原因呀,他们吵架的。

以上各例的“那些家长”、“那个学生”、“刀”、“地方”、“时间”、“原因”分别表示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原因,但“VP的”作谓语句子都不成立。

NP为施事、受事、结果时,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使用频率很高,经常作定语、主语和宾语;而NP为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原因时,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使用频率不高,除了常作定语外,很少作主语和宾语。

以上情况证明,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也存在着范畴化现象,NP为施事、受事、结果时,称代NP的“VP的”是无标记的,是原型成员;NP为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原因时,称代NP的“VP的”是有标记的,是边缘成员。

沈家煊(1999)指出,新的标记模式是相对的、多分的模式,譬如“数”这个范畴,单数、复数、双数、三数和少量数在有标记和无标记上形成一种等级:

单数>复数>双数>三数/少量数

其实,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在有标记和无标记上也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别。NP为施事和受事时,称代NP的“VP的”就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别,比如当VP是单个动词时,这时的“VP的”在没有上下文语境的情况下,一般转指受事。例如:

(32)吃的→吃的人/吃的东西//买的→买的人/买的东西

据我们调查,“吃的”人们一般首先想到的是“吃的东西”,其次才是“吃的人”;“买的”虽然可以指“买的人”和“买的东西”,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可见,“VP的”称代施事和受事,程度上有差别,“VP的”称代受事要优先于称代施事,即NP为受事时称代NP的“VP的”的无标记程度要高于NP为施事时称代NP的“VP的”。

同样地,NP为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和原因时,也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别。相对而言,NP为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称代NP的“VP的”的有标记程度要比NP为时间、原因称代NP的“VP的”低,因为NP为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称代NP的“VP的”的分布范围比后者要广。即便是NP为领事、与事、工具和处所,称代NP的“VP的”的有标记程度也存在着差别。NP为领事、工具、处所时称代NP的“VP的”的有标记程度要比NP为与事时称代NP的“VP的”低,原因是NP为与事时“VP的”称代NP有条件限制,VP中必须出现复指NP的代词,而NP为领事、工具、处所时却没有这个限制。

可见,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概括出来的“VP的”称代NP的规则只能是倾向性的,试图用一两个或若干个规则把“VP的”称代NP的所有情况全部概括进去是不可能的,过去归纳出的“VP的”称代NP的规则总有例外,原因也正在此。

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存在以上现象有着认知上的原因。NP为施事、受事、结果时,称代NP的“VP的”是无标记的,是原型成员。这是因为,凡是动作必然有施事、受事,也就是说施事、受事是动作的必有要素。从认知的角度来说,若某事物可与相对立的一对或一组属性建立联系,而其中又有一个属性最频繁地与此事物相系,那么这种属性在与此事物相关的认知模式中容易被看成此事物的缺省属性(沈家煊1999)。由于施事和受事与动作的联系最频繁,因此当“VP的”中出现空位时,这个空位很容易被理解为施事或受事。有些动词,像“做”、“写”、“织”等,只能有施事和结果,没有受事,也就是说施事和结果是这些动词的必有要素,所以当“VP的”中出现空位时,这个空位自然就被理解为施事或结果。

领事、与事、处所、工具、时间、原因则不同。领事与动词没有直接的关系,它是句子低层次的语义格,因此当“VP的”出现句法空位时,很难被理解为领事。

与事、处所、工具虽然跟动词有关系,然而这种关系与施事、受事和结果跟动词的关系相比,密切程度要差一些,正因为如此,袁毓林(1995)把以上语义格称为外围格,沈阳(2003)称为间接指派论元。Dowty(1991)把施事和受事分别称为“典型施事”和“典型受事”,其他语义范畴有的靠近施事,有的靠近受事,有的居中(引自沈家煊1999)。由此可知,不论从与动词的关系上看,还是从认知的“典型性”上,与事、处所、工具等跟施事、受事相比都存在着差别,这大概就是“VP的”中出现句法空位时很难理解为与事、处所、工具的真正原因。时间,原因与事件关系密切,是事件发生的背景,不能被动词直接支配,它们与动词的关系比较远,所以当“VP的”中出现句法空位时,也不容易被理解成这些语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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