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边界何在
文|袁治杰
不久前,河南“学生20年后打老师”事件随着视频的疯转和裂变式传播逐渐升级,引爆舆论;近期又爆出山东一教师书脚并用体罚学生的事件;去年还有湖南一教师因罚站学生数分钟而被关7小时的事件。这些都涉及教师该如何管教学生的问题。
目前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禁止体罚以及变相的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教师不敢管教学生,纵容部分学生变成了“熊孩子”甚至“小霸王”,校园霸凌事件频发。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正式宣告了教育惩戒权的到来。然而,一边是禁止体罚,一边是教育惩戒权,其边界何在?教师究竟该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
又过了一个月,粒粒已经攒够了一笔钱,手上还有程颐送过来的10000积分里程,加一点钱,应该可以换购到一张去西藏的机票。可是,出发之前,她忽然想念那块大青石。
我们先来看看体罚的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2006年给“体罚”下了一个定义,“所有的惩罚,只要使用了物理力量且意图在于造成轻度的疼痛和不适,就属于体罚”。比如掌掴、打屁股,或用藤条、皮带、鞋、木棍等实施打击,拳打脚踢、撕扯摇摆、抓头发、挠、咬、烫、强迫学生吞食刺激食品,以及强迫学生以不舒适的方式站立,都属于典型的体罚。
那么,是否应当允许体罚呢?实际上在不同国家规定大不相同。美国迄今还有19个州允许体罚,英文叫作corporal punishment,就是针对身体的惩罚。加拿大、英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都部分地允许体罚。当然,所谓的体罚是轻微的,不得对学生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像山东那位老师书脚并用体罚蹲在地上的孩子,造成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不仅损害了身体,还损伤了人格,当然属于过度体罚了。
实践中,很多教师有种偏见,认为不打不成材,然而大量研究表明,体罚并不能达到教育目的,而且会代际传承,受过体罚的人成年后也会倾向于以暴力方式来解决问题,因为他接受的教育告诉他暴力也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更不用说体罚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心理伤害。所以,我国禁止体罚的基本立场是值得肯定的。
魏掏出盒“中华”,就剩一支他递给了迟恒,又摸出半包孙主任抽的那种9块钱的,倒出根塞嘴里点上后扔桌子,他希望对方能琢磨出他的话,别想当然地纠缠什么腐败,传出去难听。
我们再来看看惩戒的问题。允许体罚的国家,自然也允许惩戒。全面禁止体罚的国家,势必要允许惩戒。没有惩戒,教育是不完整的,学生很难对错误行为产生正确的认识与悔悟。像我国目前这样禁止体罚却不明文允许惩戒的情况是比较罕见的。以德国为例,其16个州的法律均禁止体罚,同时详细规定惩戒的范围:老师有权训诫、口头训斥、进行劝勉谈话,在班级登记簿上记过,暂时没收学生物品,必要时可查看学生衣兜及携带的各种物品,学生对公物造成损害时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老师有权给学生布置特别作业,以让学生理解其错误;班主任和授课老师有权罚站最长两节课,校长则有权罚站四节课;班主任和授课老师还有权将学生逐出课堂,最长可以全天逐出课堂;必要时,校长还有权决定调换班级,并可以处罚学生最长五日内不得上课,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还有权决定将学生转出学校。有些州明确禁止老师实施集体性的惩罚,除非集体中的每一个学生都违反了纪律。罚站不被视为体罚,当然,暴晒或暴冻式罚站,则另当别论。所以,德国法律均规定一切的惩戒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必须和学生所犯的错误程度相当且符合教育目的,并且不得损害学生人格尊严。显然,德国老师的教育惩戒权范围比较广,可供我们参考。
自古以来,我国的私塾老师手中都持有一把戒尺。戒者,警也,引以为戒;尺,度也,要讲规矩。教师是传道授业解惑者,不仅仅要授业解惑,还要传道,承担着学生人格养成的使命。“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表明的正是教师独特的职业使命。而养成人格以及维持教学秩序,都要求采取一定的惩戒手段。这本身也是成人世界法治的基本要求,对孩子并无例外可言。通过惩戒既可以让孩子意识到错误,也能够明白每个人都要为错误的行为承担责任。我相信,通过教育,辅以适度的惩戒,而非体罚,能够更好地达到教育目的。就此而言,国家这次确立教育惩戒权,把戒尺还给老师,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系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导,全国首套儿童法治教育绘本《正义岛》合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