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看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论文

从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看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

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合伙人|吴东明

当下,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并渗透,继而衍生到经济领域,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所谓数字经济,目前的定义是指一个经济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数字技术被广泛使用并由此带来了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的根本变化。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将数字经济列为一项具有全球意义的重要议题,并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将成为中国创新增长的主要路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要推动“互联网+”深入发展,并首次将“数字经济”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的要求。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指出,作为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电子商务正全面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2017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37.9%。经济新业态的成绩固然可喜,但对比实体零售,相关数据显示,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产生应有的税收贡献,甚至带来一系列税收问题。

其中,xi为第i个地区的亲子游网络关注度,T为所有地区亲子游网络关注度总数,n为地区总数。一般来说,G的取值为0~100,G值越接近100,网络关注度越集中;G值越小,网络关注度则越分散。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

首先,造成了税收的流失。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发展较晚,目前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单独立法,且原先长期以来形成的适用于实体经济的征管体系,对这种无边界而又错综复杂的交易行为很难控制,这使得我国电子商务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税收流失,长期来看也不利于税法的完整性、严肃性。

其次,损害了税负公平。实体经济下传统零售业以门店/公司为载体纳税登记、申报赋税,税务机关以其机构或经营所在地,通过以票管税或者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管辖。而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的身份很难被认定和控制;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打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导致纳税环节难以确认;尽管税务机关近几年以来大力培养专门适应电子商务的复合型人才,但是还是不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人才问题,特别是基层税务局的电子商务征管人才短缺的矛盾相当突出。这些导致电子商务企业或商家存在少缴或不缴税的可能,间接造成了和传统零售业的税负差异,形成了税负不均。这不仅异于现阶段我国鼓励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也不利于公平有序营商环境的进一步创造。

最后,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漏洞,甚至滋生税务犯罪。在2007年全国首例电子商务交易偷税案“彤彤屋”的事件中,张某在购买婴儿用品的时候发现了网上的商机,便用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商铺,客户群增大后她又利用公司名义开了一家婴儿用品网站,并利用电子商务纳税的漏洞,采取不开发票不计账的方式进行逃税11万元。最终,她的公司因纳税问题被罚款10万元,她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个人网店也同样如此,2011年6月武汉的网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汉市税务局开出的一张430多万元的个人征税单。根据记录显示,该网店在2010年这一年总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同时,武汉市税务部门还提出,将对皇冠级以上的个人网店发出纳税通知,鼓励个人网店办理纳税事宜。

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数字经济下,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其为载体,在承诺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整合电子商务企业或商家销售数据、银行资金数据、物流数据等有效信息,获取整个数字交易的全景图,从而更准确判断各项纳税事宜。

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发展历程

首先从1998年到2003年,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来确保电子商务的税收实施。其中,在1998年,欧盟委员会就明确了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收原则:确定性、简洁性和中立性。其中,中立性原则强调了两个必须,即线上线下的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都必须征税,欧盟内部交易和欧盟进出口线上交易都必须征税。

一地征管,各地共享。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企业或商家、税务机关三者之间应该建立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有效信息实时共享到税务机关。同时,实行“一地征管,各地共享”模式,即针对在全国各地都设有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商家,可选择在一地税务局汇总缴纳相应税款,但其销售收入、税款缴纳情况等信息应共享到所有相关地区的税务机关,并由汇总地税务机关通过转让支付的方式将相关税收以一定的逻辑和比例分享到各地税务局。当然,条件成熟时,也可探索实行由互联网平台代扣代缴增值税等相关的更简便的征管方案。

2003年7月1日,欧盟成员国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法令(Directive 2002/38/EC),使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随后,以家乐福、乐购、麦德龙等为代表的零售巨头在该法令实践中,反馈了诸多意见,使得该法令的执行越趋成熟。

同时,扩大一站式征税制度(One Stop Shop,简称OSS)的覆盖范围,即从目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电子商务,扩大到非欧盟成员国通过网络销往欧盟成员国的交易。OSS是指销售方只需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填写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就可以一次性申报缴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无须分别在有销售行为的欧盟成员国单独注册和申报。新法令也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对非欧盟电商在该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一站式征税、平台代扣代缴等制度确保了销售商在最终消费者所在的国家缴纳增值税,从而使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分配更公平,并有助于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策略的形成。

2017年12月5日,欧盟颁布了以简化征收流程为特点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条例》并顺利实施。新法律延续了欧盟全境内现存的增值税跨境征税的起征点(小额单笔消费MOSS),低于此门坎无须缴增值税;销售方如果是符合低于小额单笔消费MOSS规定标准的,免于向商品买方成员国注册增值税,对小微企业来说,大大简化了商务流程,节约了商务费用。

轻征重管。电子商务商家很大一部分群体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在当下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针对这些小微企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月销售收入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等;对这部分已经享受到政府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同时也应该重管理,即加强税务监管,对小规模电子商务商家必须严格进行税务登记制度,以便后续税务机关核实其经营真伪性信息及纳税动态,防止“假小微真大款”“拆整为零”的舞弊行为的存在。

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税收关注点

由此可见,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所带来的税收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尽早将电子商务税务征管纳入有关部门视野,做好顶层设计,也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这一点上,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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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法院调解在属性上与判决、裁定的异同,也在其启动救济程序中有所体现,所以在申请的具体规则上,调解书再审有参照普通再审的一面,也有恪守救济法理、结合己身需求来变通的一面,而现行法律缺少为此设立的特别规则,是需要补正的。

根据新法律执行时间表,2019年上半年,经过欧盟成员国和在线平台的协商,欧盟公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实施条例》,以保证《电子商务增值税条例》的顺利实施,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1月起生效。同时,欧盟正准备在2021年推出一套全新的增值税制度,使企业更容易在网上销售商品,并使各个成员国更容易更公平地获得对应的税务利益。

改变征管方式。传统经济下,税务机关主要通过销售方开具发票的形式进行税务管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开票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征纳双方的诉求,电子发票的使用,包括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推广和普及应该尽早推广和普及使用,让互联网技术更好地运用和服务于税收领域。

改变征管理念。面对信息爆炸时代,信息已经突破物理载体,突破行业实体,突破地域,突破国界,我国税务机关应着眼新起点,开辟新思路,把握新方向:借用云技术以及社会设备资源而不是一味地加大“金税系统”的建设和投入、借用开源的社会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新技术而不是单纯建设/拥有私有云和专有数据库、借用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IT技术,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与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企业或商家之间交流与联系,发挥各自的优势,各取所需,互通有无,平等合作,共同探讨如何做到在数字经济大背景下,使得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对接世界,迎接新经济、新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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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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