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与区域警务研究】
中国
——南亚反恐合作机制构建探析
宗 蔚1,刘爱娇2
(1.昆明市前沿信息研究中心,昆明 650223;2.云南警官学院,昆明 650223)
摘 要: 在恐怖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与南亚国家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恐怖主义的受害者。恐怖主义不仅威胁到了中国与南亚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同时也威胁到了中国与南亚国家的双边关系。宗教极端主义是滋生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土壤,与此同时,中国与南亚国家也都深受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的袭扰,反恐合作已经成为中国内政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与南亚国家境内的恐怖主义活动出现日趋频发的迹象,因此,构建中国——南亚反恐合作机制的相关工作需要早日提上日程。
关键词: 中国;南亚;反恐合作;机制
一、当前中国与南亚在反恐领域的合作现状
中国与南亚国家在反恐安全领域的合作大致始于“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随着以塔利班(Taliban)、基地组织(Al-Qaeda)、虔诚军(Lashkar-e-Toiba)等为代表的恐怖主义组织在南亚及中国西部地区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暴恐犯罪活动趋势日渐猖獗,中国及相关南亚国家为了应对人类社会的公敌——恐怖主义,在双边、多边及国际性组织的框架下开展了一系列反恐安全合作,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水稻灰飞虱的研究进展…………………………………………… 孙志广,王宝祥,陈庭木,徐 波,邢运高,代慧敏,徐大勇(107)
排除标准:①斜视(显斜视);②任何眼部器质性疾病,如白内障、上睑下垂等;③伴有颅内疾病;④眼部手术史。
(一)中国与印度的反恐合作
中印两国都是亚洲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亚洲人口大国,两国在许多领域有着共同的利益,围绕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及其滋生的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中印两国并无太大分歧。为了加大反恐力度,印度政府2002年专门制定《防止恐怖主义法》的反恐怖法案[1],使得反恐迈入了新的阶段。
2012年1月17日,中印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2014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印度。2015年5月,印度总理莫迪访问中国,中印两国高层的互访使得双方围绕发展良好的双边关系达成了一致共识,为推动两国更加紧密的反恐合作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5年11月18日至23日,印度内政部部长辛格访问中国,双方围绕安全执法合作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2015年11月巴黎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中印都发表了谴责声明,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在反恐合作领域,中印两国也达成了一系列共识,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与印度共和国内政部联合声明》。
实习生在进入实习期前,首先会对带教教师进行统一培训,使带教教师掌握基础护理流程以及注意事项,使每一位带教教师有规范的操作能力,实习生需要注意的方式。此外,还需要强化护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以及法律知识,使每一位带教教师明确患者安全第一的原则,并将此传授给实习生,使实习生能够具有稳定的基本功,也为带教人员素质做出要求[3]。
在军队联合反恐训练方面,中印两国的合作由来已久。2007年伊始,中印两国军队分别在2007年、2008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举办了联合反恐训练,其中三次在中国昆明举行,两次在印度举行,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联合反恐的不断深入,双方的军事反恐合作不断机制化和常态化。然而,中印两国高层虽然就反恐合作达成了大量的共识,并多次进行联合军事演习,但中印两国常态化、制度化的反恐合作机制仍然有待不断完善。
(二)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反恐合作
巴基斯坦是中国最为重要的邻国之一,由于邻近的地理位置条件与相似的宗教环境,在一段时期内,中国境内外恐怖主义势力比较青睐在巴基斯坦的部落地区进行联络、中转与训练,并通过上述地区前往中东、北非等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积极参加当地的各种暴力恐怖活动,学习实战经验,试图获取当地宗教极端主义势力与武装组织的同情和支持,并建立联系。为了应对恐怖主义的泛滥,从1997年开始,巴基斯坦制定了一系列反恐法律,与世界上部分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并进行反恐合作,以遏制恐怖主义的泛滥。[1]
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之后,阿富汗塔利班政权遭到美国沉重的打击,大批塔利班与“基地”组织成员逃到阿富汗与巴基斯坦边界一带,继续从事抵抗运动。[2]由于中国与巴基斯坦缺乏长期有效的反恐合作机制,恐怖主义成为了影响中巴两国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自“9·11”恐怖袭击以来,巴基斯坦一直位于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前沿,在美国的反恐战争中承担着无法取代的重要角色。[3]与此同时,巴基斯坦也是中国反恐合作的重要合作伙伴,2004年伊始,中国与巴基斯坦联合举行了多次反恐军事演习,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4]92从巴基斯坦的边境部落地区来看,目前的形势并不稳定。[5]巴基斯坦与阿富汗边境地区不仅成为了孕育恐怖分子的土壤,也成为了鼓吹分裂活动的基地,危及到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两国之间的安全与稳定。迄今为止,中国与巴基斯坦保持了良好的关系,并有许多对话渠道,然而,在反恐合作、安全保障等领域的合作还十分薄弱;此外,中国与巴基斯坦也举行了多次联合反恐演习,双方在军事交流领域有一定的基础,但合作的深度与范围仍然不够,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联合反恐的需要。
(三)中国与尼泊尔的反恐合作
虽然中国与南亚国家都受到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但是宗教极端主义滋生的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给中国和南亚国家带来了更大的威胁。不容忽视的是,中国与南亚国家在打击“三股势力”的定义、标准以及内涵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特别是部分南亚国家之间还存在诸如印度与巴基斯坦、巴基斯坦与阿富汗、印度与尼泊尔等国领土争议。在这一背景之下,部分南亚国家对在争议领土地区的宗教与武装组织的性质认定上还存在着较大分歧。
(四)中国与阿富汗的反恐合作
阿富汗是中国重要的西部邻国,也是全球反恐的重要战场。2002年,为了打击阿富汗境内肆虐的恐怖主义势力,阿富汗成立了全国乌理玛委员会(The Nationa lUlema Council),以加强对阿富汗境内的宗教机构管理,最终达到根除宗教极端主义的目标。此后,阿富汗政府进一步向全国各地的宗教机构发出倡议,要求国内的宗教机构在阿富汗朝圣和宗教事务部与教育部注册。然而,目前剩余的清真寺和宗教学校大多数都没有在政府机构进行注册。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清真寺和宗教学校,部分存在着极端主义思潮泛滥的情况;也有一些宗教领袖提倡暴力反对阿富汗政府,认为现任的阿富汗政府是美国及西方的代理人。自从新一届阿富汗政府成立以来,阿富汗继续支持旨在防止宗教极端主义的活动,增加与宗教团体接触以消除宗教极端思潮的泛滥。阿富汗政府提倡宗教温和、鼓励宗教宽容,并对暴力活动予以谴责。此外,阿富汗政府鼓励清真寺、宗教学校注册,以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泛滥。
从南盟成立多年的实践来看,南盟的反恐合作机制仍然有较多的不足之处,特别是由于南盟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分歧长期存在,使得南盟各成员国很难开展紧密的反恐合作,虽通过了较多的宣言和协议,但真正落实与实际推进的仍然是少数。不容忽视的是,南盟的反恐合作虽然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大多数南盟国家对反恐合作还是表现出了积极的姿态。南盟早在1987年就通过了《南盟打击恐怖主义地区协定》,经过近30年的发展,南盟国家相继建立了南盟恐怖犯罪监察机构、南盟毒品犯罪监察机构等合作机制,使得南盟反恐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和斯里兰卡等国家也积极参与到了上述机构与组织的实际建设之中,但上述合作机制仅属于不具强制效力的框架性构想,在涉及到如何保障反恐行动时,还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反恐情报信息互换、司法合作与资金保障等关键细节。
单因素及多因素分析结果均显示治疗后CA19-9下降程度及BED10是影响PFS的重要因素(表1)。治疗后CA19-9低水平组患者PFS显著长于高水平反应组(HR=0.847,95%CI 0.605~1.185,B=-0.166) ,高水平反应组患者又长于高水平低反应组(HR=2.332,95%CI 1.741~3.125,B=0.847);BED10<60 Gy患者PFS显著短于BED10≥60 Gy组(HR=3.28,95%CI 2.46~4.38,B=1.19)。
(五)中国与斯里兰卡的反恐合作
中斯两国的反恐合作始于斯里兰卡政府打击泰米尔猛虎组织期间,特别是在2005年斯里兰卡总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上台之后,双方的反恐合作步伐不断加快,中国对斯里兰卡提供了大量的援助。[10]2007年2月26日,斯里兰卡总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访问中国,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双方同意继续加快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中国也提出了支持斯里兰卡政府打击一切形式恐怖主义活动的努力,双方也同意加强国际反恐行动协商与配合。[11]
2016年4月6日至9日,斯里兰卡总理拉尼尔·维克勒马辛哈访问中国,中斯两国高层举行了会晤,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在包括海洋安全、安全合作、反恐合作等领域加快交流对话,并进一步沟通。此外,中国与斯里兰卡双方还就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东盟、南盟等区域组织的协调配合达成了一致意见。[12]展望未来,中国与斯里兰卡的反恐合作将会得到进一步深化。
(六)中国与其他南亚国家的反恐合作
孟加拉国是中国的传统友好国家,两国在许多国际问题上有着共同一致的利益基础,在立场和看法上也并无矛盾冲突。2002年12月25日,孟加拉国总理卡莉达·齐亚访华,期间,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指出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中国愿意与孟加拉国一起共同应对反恐斗争。[13]2014年6月10日,孟加拉国总理谢赫·哈西娜在访华期间,国家主席习近平再次向孟加拉国表达了加强反恐合作的愿望。中国对孟加拉国善意的表态,获得了孟加拉国的积极回应,两国在反恐问题上多次沟通,但是目前尚无具体的合作框架细节。
马尔代夫也与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双边关系。2011年11月8日,中国在马尔代夫正式设立使馆。马尔代夫是众多国际组织的成员,与中国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在多个国际场合中均表态支持中国,也在“小岛屿国家联盟”与“南盟”成员国中,支持中国在上述组织和机构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在马尔代夫的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仅仅有山东齐鲁建设集团公司、上海建工集团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4]与中国希捷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在马尔代夫有工程援建和投资活动。[15]目前,尚无中国人在马尔代夫长期定居。所以中国与马尔代夫尚未就反恐合作展开相应的磋商和达成协议。
不丹位于喜马拉雅山脉南麓,与中国西藏接壤。虽然地理位置邻近,然而,不丹也是中国与南亚国家中唯一没有建交的国家。虽然两国并未建交,但是两国的关系大体上来讲没有太大的纠纷和矛盾。由于不丹和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再加上不丹境内的恐怖主义组织与恐怖主义活动比较少见,所以中国与不丹尚未启动反恐合作。
二、中国与南亚国家在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反恐安全合作情况
中国同相关南亚国家在反恐安全领域的合作除了在双边框架之下保持着紧密的协作关系之外,中国还积极会同相关的南亚国家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国际性及区域性的多边框架机制下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合作。
(一)联合国框架下的反恐合作
中国与南亚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反恐合作,主要集中在双边乃至多边共同签署的国际反恐合作协议。正是由于这些国际反恐合作协议的存在,才使得双边的反恐合作能够在联合国的框架之下得到进一步落实。
而当下崔永元手撕演艺界黑幕,就源于冯导之流在巨大财富的诱惑下,早已贪婪成性的这帮人,居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从当下舆情一边倒预判),甚至是身败名裂之巨大风险,直接把本有宿怨未消,又敢和方舟子之流死磕到底的“平头哥”(獾的一种,有敢于和比自己强势的对手死磕到底的胆魄)给生生的惹毛了……本事件极有可能成为“利令智昏”所出的最大昏招的典型范例。
如前所述,联合国框架内有《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防止危害海洋航行的不法行为公约》《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反恐合作条约。南亚八国对上述国际反恐合作协议都表示了积极支持,并参与到了上述大部分反恐合作协议之中。[1]
全球治理理论认为,在全球化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全球性问题上独善其身。其实,大多数南亚、东南亚国家与中国在反恐议题上存在共识,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均在不同场合表达过与中国加强反恐合作的意愿。中国应当放弃在国内被动防御的政策,积极大胆地实施进攻性的反恐措施,通过与南亚国家警察、海关、边海防等机构的合作,建立联合反恐工作小组,将反恐活动的组织、实施、打击与南亚国家协调起来,并最终达成与南亚国家有机结合的目标。
1)管道互联互通程度不够。互联互通是实现资源无阻流通的前提。各投资主体建设的管道都采用输销一体化模式运营,之前考虑市场竞争而互相隔离,仅在少数几个点或管道实现互联互通,影响资源跨主体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应急条件下统一调度和资源串换的实现。
(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反恐合作
随着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思潮的泛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受到了以宗教极端主义为首的“三股势力”的严重威胁,为此区域性国际反恐合作也不断建立。当前运行良好的有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上合组织”)、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欧盟国家(European Union)、东盟国家(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以及非盟国家(African Union)等国际组织的反恐合作机制。上合组织的前身是上海五国: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最初成立是为了解决中国历史上的边境问题,随着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上合组织,它的合作范围扩大到经贸合作、打击跨国恶势力等方面。[16]69
2.2.1 疗效 在纳入的10篇研究[2-11]结果中,均报道治疗的有效率,样本共620例:替吉奥组309例,卡培他滨组311例。各研究间有同质性(P=1.00,I2=0%),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结果显示,替吉奥组与卡培他滨组在有效率上无明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OR=1.22,95%CI:(0.86,1.71),P=0.26],见图 1。
2001年6月15日,上合组织在上海正式宣告成立。2002年上合组织相继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等重要文件。① 2002年,上海合作组织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等重要文件,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制度化和机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上合组织还设立了常设秘书处、反恐中心等常设机构,以保障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对话与执行。《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与秘书处、反恐中心等常设机构的通过和成立,在法律和组织上使得上合组织得以不断完善,也标志着上合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了一个具有重要地区影响力的国际组织。[16]75
迄今为止,上合组织走过了17年的历史,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旅游、环保及其它领域展开了一系列合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在2004 年6 月,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正式成立,从而与设在北京的上合组织秘书处成为上合组织的两个常设机构。该机构的成立大大提高了中国打击“东突”恐怖分子的效率。[4]922006年6月,上合组织再一次通过了10余份文件,明确了打击“三股势力”方面的合作框架和细节,使得该组织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2009年上合组织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又联合发布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行动计划》等文件,阿富汗成为了南亚国家中积极与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合作的国家。上合组织与南亚国家进一步完善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拥有巨大的潜力。[4]92
(三)中国与南盟的合作
1985年12月,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齐聚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南盟正式宣告成立,并召开了第一届南盟首脑会议;会上通过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南盟成立之后,随即在多个领域展开了合作,成为了南亚地区最为重要的地区合作组织。南盟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三股势力”带来的威胁,并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应对。根据“达卡峰会”精神,1987年11月4日南亚与会各国签订了《南盟打击恐怖主义地区协定((SAARC Convention on Narcotic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并于1988年8月22日开始生效。[17]75
1995年5月,第八届南盟首脑会议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南盟各成员国首次提到共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并达成了一系列共识,发表了《德里宣言(Delhi Declaration)》。为落实反恐协议,成立的专业机构主要有:1995年在科伦坡成立的南盟恐怖犯罪监察机构、1996年成立的南盟警察事务合作会议,主要包括引渡、起诉涉嫌实施恐怖犯罪的行动。[17]751998年7月,第十届南盟首脑会议在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召开,会议再一次重申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并提出了打击毒品走私等相关问题,会议发表了《科伦坡宣言《科伦坡宣言(Colombo Declaration)》。2005年在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召开的第十三届南盟首脑会议上,中国成为南盟的观察员国。然而,中国仅仅作为南盟观察员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如果中国正式加入南盟,更能为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做出重要的贡献。此外,南亚国家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尼泊尔支持中国成为南盟的正式成员,然而,印度对中国加入南盟持反对态度,使得中国加入南盟还需要等待时机。在2008年南盟科伦坡峰会上,通过了涉及反恐、消除贫困、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多项内容的《科伦坡宣言(Colombo Declaration)》,并专门就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问题制定了《南盟司法互助协定(SAARC Convention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等协定,为南亚国家开展打击“三股势力”提供法律与制度框架。[17]752009年3月24日,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在阿富汗首都召开了反恐合作会议,并就加强反恐合作协调了步伐,使得这一地区的反恐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中国与阿富汗围绕安全合作已经达成了多项共识。2006年6月19日,中国与阿富汗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12年6月8日,中国与阿富汗再一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8]2014年10月28日至31日,阿富汗总统加尼访华,加尼在访华期间,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总理李克强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分别举行了会谈,随后中国与阿富汗共同发表了《中国与阿富汗关于深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在声明中,双方共同回顾了历史,并对继续推动中国与阿富汗在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合作达成了一致意见。[9]
与此同时,中国也积极参加到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反恐合作,并签署了大部分国际反恐合作协议。正是由于中国与南亚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反恐合作协议,在面对共同的恐怖主义敌人之时,才能依据这些国际反恐合作协定,对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危害航空器、非法走私、偷越边境、劫持人质、非法洗钱、核材料走私等暴力恐怖犯罪行为实施监控和打击。
三、当前中国与南亚国家在反恐安全领域合作中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中国与南亚国家缺乏长效的政治外交交流合作机制,双边关系面临着较多的挑战。近年来,在国际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下,“三股势力”早已超越了国界,不仅影响到了“三股势力”的发源国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也带来了极大的威胁。由于中国与南亚国家缺乏长效的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机制,使得“三股势力”成为了威胁中国与南亚国家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
(一)对“三股势力”认定不同
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之后,双边关系持续发展。尼泊尔长期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剿灭了危及中国西藏边境的“藏独”分裂组织“四水六岗卫教军”,为维护中国与尼泊尔边境的安全与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6]中国与尼泊尔两国在反恐问题上保持了良好的双边合作关系。自2008年尼泊尔联邦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中尼两国军警、边防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互动机制,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2年1月14日,中国与尼泊尔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2014年12月23日,中国与尼泊尔两国央行签署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尼泊尔金融信息中心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两国在反恐合作,特别是金融领域的合作进入到了实质阶段。[7]虽然中尼两国的反恐合作关系尚不深入,但是中尼两国有着良好的反恐合作基础与合作潜力。
中国与南亚国家在“三股势力”认定上的不同,特别是中国认定的“东突”“藏独”等“三股势力”,并未得到全部南亚国家认可,这种认定上的矛盾使得中国与南亚国家围绕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遭遇极大的障碍。此外,南亚国家之间存在着“三股势力”认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也给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从合作机制来看,南盟的反恐合作机制还存在着不足,虽然南盟通过了较多的宣言与协议,然而,这些协议付诸实践的还较少,特别是南盟各国围绕打击“三股势力”合作的具体实施细节还存在着空白。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中国与南亚各国不得不依据自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认定“三股势力”。不难看出,中国与南亚国家认定标准不统一,其后果并不利于打击“三股势力”,同时也有少数国家滥用反恐牟取自身的利益。[18]
(二)法律制度体系不同
中国与南亚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并不相同。自1949年成立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走过了70年的历史。中国在借鉴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基础之上,已经建立起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大多数南亚国家曾经是葡萄牙、荷兰和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独立之后,部分南亚国家继承和接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传统;此外,阿富汗、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马尔代夫等伊斯兰国家又有着深厚的宗教传统,近年来由于受到中东伊斯兰国家沙里亚法的影响,要求遵循《古兰经》与《圣训》这些伊斯兰传统进行立法,部分南亚国家在法律实践中也在积极推行沙里亚法。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中国与大多数南亚国家在立法模式、法律制度、法律执行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9] Tuomas Räsänen, Simo Laakkonen:《冷战和环境:芬兰在波罗的海地区国际环境政治方面的角色》,翟伟康译,《AMBIO-人类环境杂志》2007年第1期,第220页。
此外,在国际司法合作实践过程中,中国除了与巴基斯坦有国际司法合作之外,与阿富汗、印度等大多数南亚国家之间缺乏国际司法合作协议。南亚国家在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也存在着滞后的情况,虽然南亚国家之间在南盟框架内签订了各项框架合作协议,但是中国与南亚国家之间在如何处理跨国犯罪分子的引渡、处罚等细节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此外,南亚国家现行的大多数法律条文,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与“三股势力”有关的犯罪活动可以依托既有的国际司法合作制度进行相应的打击和遏制,但中国与南亚国家之间尚未构建一个专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来支撑此类国际反恐合作。除此以外,南亚国家之间在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法律认定标准及量刑处罚方面的差异,也为本地区暴恐势力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意识形态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马克思哲学革命过程中发挥了理论中间环节的作用,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大厦的柱石。
(三)缺乏长效政治外交交流合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化,加上国际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中国西部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也受到了较大影响。虽然中国与南亚国家都深受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然而中国与南亚国家在应对挑战与威胁的合作还远远不足。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与南亚国家在政治外交领域的目标差别不大,在具体框架结构领域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如何化解分歧、凝聚共识,是中国与南亚国家在未来政治外交领域合作的重要课题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同南亚相关国家在反恐安全领域的合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从地理位置上分析,中亚、南亚与东南亚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三大板块。然而,在这三大板块之中,除了中亚国家已与中国在上合组织的框架下建立了长效的打击“三股势力”合作机制,东南亚国家也与中国有着多个政治外交合作渠道打击“三股势力”,反观南亚国家与中国却尚未建立类似的合作机制。政治外交合作机制的缺失,不仅埋下了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隐患,也极有可能在这些危机爆发之后,中国与南亚国家缺乏处理问题的有效渠道与应对策略。近年来,南亚国家的“三股势力”日益泛滥,特别是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南亚国家的暴力恐怖活动也呈现上升趋势,“三股势力”的跨境非法活动也时有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中国与南亚国家的关系。
(四)缺乏有效的民族宗教对话交流机制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中国与南亚国家间仍缺少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对话交流机制。在打击由极端宗教所引发的恐怖主义泛滥问题方面,可以说正是由于缺乏此类有效对话机制,因而给中国同相关南亚国家在反恐安全领域的合作造成了某些误解。
通过计算得知,c=28.86 m2,其中m2为液压千斤顶的设计量程。为了确保称重传感器的运用安全和寿命,并考虑传感器可以抵抗热胀冷缩对设备造成的位移[5]、抗侧向力、耐低温-50~80 ℃、蠕变系数、重复性、灵敏度等方面的因素,该项目选择了进口双球头自复位柱式结构传感器[6],传感器的精度为±0.5%, 煤粉储仓测量范围选择0~150 t。
“三股势力”的形成与发展不仅具有深刻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也与民族宗教等问题密切相关。[19]近年来,大多数宗教极端主义型恐怖组织在实施恐怖活动中,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以“宗教”“民族”等名义从事各种暴力恐怖活动。[20]由于民族宗教问题带有一定的敏感性,使得部分南亚国家不愿意与中国交流,甚至南亚国家之间围绕民族宗教问题的对话交流也十分缺乏。交流的缺乏导致了误解的产生,这些误解的产生和扩大也进一步影响到了对话交流。中国与南亚国家缺乏在民族宗教领域的对话交流,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因此,如何打破这一瓶颈,创造对话交流的基础是解决分歧与消除误解的关键一步。
四、中国与南亚国家反恐合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弥合分歧、消除误解是中国同相关南亚国家在反恐安全领域构建高效反恐合作机制的重要基石。2013年5月20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印度《印度教徒报》《觉醒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发表题为《跨越喜马拉雅山的握手》的署名文章。他谈到,尽管中印两国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未决难题,但中印两国共同利益远大于双方分歧,两国应增强互信而不是彼此猜忌。只要坦诚面对、坚持对话,就终能妥善处置好这些问题。[21]这些文章在印度也引起了良好的反响。2013年7月5日,李克强总理同巴基斯坦总理谢里夫在北京举行会谈。两国总理一致同意,在新时期继续深化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深化防务、安全、反恐合作,维护两国和地区安全。[22]不难看出,中国与大多数南亚国家都有加强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愿望。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中国同相关的南亚国家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在将来共同构建联合性的反恐机制。
(一)积极增强中国与南亚国家间共识性认识
虽然中国与南亚国家在“三股势力”认定、监测、打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在打击“三股势力”上具有广泛一致的利益。为了在政治外交领域达成更多共识,中国可以与南亚国家分国别、分组织、分阶段进行沟通协商,消除分歧、寻求共同利益。此外,在实践过程中,应积极推动中国与南亚国家从“单独行动”上升到“双边合作”,最终达到“多边合作”,实现共同应对“三股势力”的政治外交目标。[23]
南亚国家在打击“三股势力”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中国应当积极学习南亚国家打击“三股势力”的有益经验,并对南亚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此外,在应对“三股势力”的威胁方面,中国应当逐渐放弃在国内被动保守的政策,积极大胆地实施“走出去”的应对策略,与南亚国家共同夯实合作的基础。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中国的国际反恐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与南亚国家应当寻求共同的合作目标,也即双边都应当实施积极主动的打击“三股势力”行动政策,通过与南亚国家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相关机构与南亚国家警察、海关、边海防等机构的合作,并努力建立相应的联合工作小组,将打击“三股势力”的组织、实施、打击与多边行动协调起来,并最终达到联合作战的目标。
(二)积极提升中国与南亚国家间现有合作机制的效能
中国与南亚国家现有的合作渠道大多是分国别进行的合作,中国与南亚国家打击“三股势力”尚缺乏多边合作平台,部分平台尚未升级成为固定的合作机制,特别是中国与相关的南亚国家联合反恐行动还面临着较大困难。
从中国与南亚国家政府合作层面来看,大多数南亚国家在打击“三股势力”的战场上实际采取的是“单独行动”的模式,这一模式十分不利于打击当前“三股势力”国际化这一趋势。虽然中国与部分南亚国家在合作打击“三股势力”方面还存在步伐不一致的问题,但中国可以与南亚国家加快合作步伐,特别是扩大中印、中巴两国反恐演习的规模,推动中印、中巴两国各部门的反恐合作与交流,加快中印、中巴两国内部反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并在适时的时候,将反恐合作的模式逐渐推广到阿富汗、尼泊尔、不丹、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等其他南亚国家。此外,中国与南亚国家的有效反恐合作机制较少,而且部分合作机制平台较低。目前中国还只是南盟观察员,未来应推动成立中国—南盟峰会,或争取早日加入南盟,并设立中国—南盟反恐执行委员会。
“说来话长,民国24二十四年,随家父渡海来到厦门开办诊所,平常还从台湾倒一些洋药洋膏到大陆转卖,生意到也红火生意倒也红火。
从中国与南亚国家智库和民间层面的对话交流来看,中国与大多数南亚国家的智库和民间机构围绕打击“三股势力”尚缺乏深入的对话交流。虽然中国与南亚国家有中国—南亚国家商务论坛、中国—南亚友好组织论坛、中国—南亚智库论坛、中国—东南亚/南亚国家海洋合作论坛、中国—南亚文化论坛、中国—南亚法律论坛等对话平台,然而这些论坛部分层级较低、交流内容较浅、交流范围较窄,笔者建议将这些平台进行相应的合并或整改,形成更为全面、更为规范的对话交流平台,为中国与南亚国家全方位合作交流创造条件。
(三)推动南亚国家与上海合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自2001年6月上合组织成立以来,成员国的多边合作不断深入,机制化建设稳步推进,逐渐成为一个务实、开放的区域性合作组织。[24]上合组织成立以来,在打击“三股势力”中已形成了相关的法律机制,构建了反恐执行机构,多次举行了反恐军事演习,逐步完善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各项措施。[25]截至2017年6月,上合组织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史。目前,中亚国家已在上合组织的框架下建立了反恐合作机制,并设立了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机构执行委员会。中国应当重视南亚国家在打击“三股势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现有的上合组织,推动南亚国家与上合组织对话交流,特别是在打击“三股势力”合作方面的对话交流。
李洪骂一句:“妈哟。”然后傻傻地跌坐在地上。突然一道闪电划过,使得纸箱中的那团物件看起来更是惨白,然后凭空一个炸雷,那场早就预报的大雨劈头盖脸地倾下来,一阵寒意在每一个人心底生起。
2017年6月,印度、巴基斯坦以正式成员国身份加入上合组织之后,中国更应当以此为契机,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之上,积极推动其他南亚国家与上合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南亚国家的“三股势力”问题不但关乎本地区的安全,更是对南亚地区安全与稳定的最大考验。中国与南亚国家仅仅局限在本国国境线内被动打击“三股势力”,不仅不能标本兼治,还承受了极大的压力。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结,在境外策划煽动、在境内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面对“一个敌人,两条战线”,中国与南亚国家仅仅在国境线内进行防御,短期内形势不会发生好转,客观上要求中国必须积极强化与有关南亚国家在国际反恐领域的密切合作,通过积极主动地实施相关措施争取将恐怖主义的威胁降至最低水平。
(四)加强中国与南亚国家的民族宗教对话
民族宗教对话是促进和谐世界的重要条件,也是推动世界民族宗教多样性与多元性的重要步骤。中国多元民族宗教的形成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宗教往来有着密切联系。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文明与世界文明碰撞产生了许多火花,“丝绸之路”就是古代中国与世界交流的重要通道,并在此基础之上将中国的文化传送到了周边邻国以及世界其他各个地方,“丝绸之路”也是中国与周边邻国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互相往来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中国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交流日益频繁,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与世界各国的对话交流,中国民族宗教的进步也离不开与世界各国民族宗教的对话合作。当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民族宗教对话与交流的重要性,从国家层面而言,中国与大多数南亚国家都有着深化民族宗教交流与合作的愿望,所以,中国加快与这些国家的民族宗教交流与教育合作,不仅能够促进中国与这些国家的民心相通,亦能够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事实上,在共同应对“三股势力”威胁的战场上,中国与大多数南亚国家在政治外交领域并不存在根本性分歧;中国领导人也多次强调了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三股势力”是中国与南亚国家的共同威胁,中国加快与南亚国家民族宗教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有助于促进中国与南亚国家之间的心灵相通、民心相通。中国只有加快与南亚国家的民族宗教对话与交流,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中国与南亚国家之间打击“三股势力”等渠道的对话与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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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er-terrorism Cooperation Mechanism between China and South Asia
ZONG Wei1, LIU Ai-jiao2
(1.Kunming Frontier Inform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Kunming 650223, China; 2.Yunnan Police Of ficer Academy,Kunming 650223,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in fluence of terrorist thoughts, China and south Asian countries have inevitably become the victims of terrorism. Terrorism threatens not only th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China and south Asian countries but also the bilateral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south Asian countries. Religious extremism is the breeding ground for separatism and terrorism. Meanwhile, China and south Asian countries are also seriously affected by separatism and terrorism. Counter-terrorism cooper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internal and foreign policy.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in fluence of terrorist thoughts, there have also been signs of increasing terrorist activities in China and south Asian countries. The relevant work of building a China-south Asia counterterrorism cooperation mechanism needs to be put on the agenda at an early date.
Key words: China; South Asia; combating terrorism;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758(2019)03-0044-08
DOI: 10.16478/j.cnki.jbjpc.20190604.005
收稿日期: 2018-12-09
作者简介: 宗蔚(1983—),男,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人类生态学院政治学与政府专业博士,昆明市前沿信息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周边国家安全研究;刘爱娇(1983—),女,云南警官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反恐及国际合作。
基金项目: 2018年度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研究院一般项目“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成员国构建反恐安全合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KYB201809)、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及我国的对策”(项目编号:17XGJ006)、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云南与周边东南亚国家反恐警务执法合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XGJ004)、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研究院2019年“周边国家安全形势研究创新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曲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