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监督主体的监督与管理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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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化、程序化,实现权力的良性运作,真正发挥权力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效能,就必须使执行权、监督权在阳光下运作。在中央正式决定变革纪委系统的领导体制,将派出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垂直领导机制”改变为中纪委“统一管理”的情况下,监督权独立于行政权有了法规条例的保障,这是监督体制的创新,是遏制腐败的相对有效的方式。由此产生了两个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建立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党的纪委和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即研究和探讨监督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执行权和监督权都发挥最佳的效能。二是要研究纪检监察监督权限的科学界定,即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

首先,要通过制定科学的法规,理顺监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党委是党的工作的决策机关,党的纪委是维护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理顺两者的关系,可以避免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现象的产生,从而发挥两个部门的最佳效能。两委关系可界定为:同级纪委书记不得再兼任同级党委职务,有权参加同级党委的会议。对同级党委的重大事务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有权查阅同级党委的一切材料,如果受阻,有权制止和向社会公开揭露。如果发现同级党委的有关决定违反党章或者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权当场指出或者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同级党委必须执行。如发生争议,可报请上级纪委裁决。上级纪委裁定后,下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服从和执行。

其次,用制度来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要形成同级党委成员和同级纪委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第二,建立和健全监督巡察制度。

第三,完善党员群众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使广大党员能充分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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