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文献看唐代宜州的耕地管理_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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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西域屯田是唐代西域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的重视,除了有关专家整理出版大量相关的出土文书之外,还有学者进行专门探讨,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如《汉唐烽堠制度研究》[1]、《唐代财政史稿》[2] 及《唐代西域的军屯》[3] 等论著(文),即从不同的角度对唐代西域屯田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然而,从唐代西域屯田管理的角度看,学术界对此还少有论及,或者说,讨论仍欠深入。笔者认为,管理是关键,唐代西域良好屯田效果的取得,与唐政府在此进行严格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依据吐鲁番出土文书资料,结合有关考古及文献的记载,本文拟就唐代伊州的屯田管理试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屯田生产的管领与督责

贞观四年(630)二月,唐朝大败东突厥,俘获颉利可汗并亡其国,这在西域引起极大震动。同年九月,伊吾城主石万年率七城降唐,唐政府于此设置西伊州。贞观六年(632),改为伊州,下辖伊吾、纳职、柔远三县。伊州是西域的东方门户,唐政府最先在这里建置州县,标志着唐朝经营西域的历史开端。伊州建立之后,唐王朝在西域面对的是强大的突厥、吐蕃等势力,为此唐政府在伊州地区经营相辅相成的军政体制,建立庞大完整的由镇戍、烽铺等构成的防御体系。为了实现以边养边战略,减少转输,保卫边疆,唐政府在伊州大兴屯田。其中,既有军州屯田,又有众多的烽铺屯田。至唐玄宗开元年间(713—741),屯田生产趋于兴盛,并且管理制度化。这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阿斯塔那226号墓所出《唐开元十年(722)伊吾军上支度营田使留后司牒为烽铺营田不济事》[4] (PP.194~195),较为详细地反映了唐在伊州屯田管理的情况。引录如下:

  [前缺]

1.

□□□

2.

属警固,复奉使牒,烽铺子不许

3.

功,各渐营种前件亩数如前者。然烽铺

4.

少差失,罪即及身,上下怕惧,专忧

5.

少,又近烽地水不多,不

6.

没垅亩,求受重

[中缺]

7.

水。纵有者,去烽卅廿

8.

□□上,每烽烽子只有三人,两人又属警固,近烽不敢

9.

不营,里数既遥,营种不济,状上者。曹判:近烽者,即

10.

勒营种,去地远者,不可施功,当牒上支度使讫。

11.

开十闰五月廿四日,被支度营田使留后司五月十八口

12.

牒称:伊吾军牒烽多无田水。

13.

薄恶不任□人力不

14.

不可固,即非

[后缺]

本文书盖有“伊吾军之印”,据内容可知:

其一,伊吾军所属烽铺屯田要向支度营田使呈报,表明支度营田使对屯田生产是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的。支度营田使,或称营田使,是唐政府管理边州军屯事务的最高官吏,西域地区设于北庭、安西都护府内,由封疆大吏亲自担任。依唐制:“凡天下边军,皆有支度使,以计军资粮仗之用。节度不兼支度者,支度自为一司;其兼支度者,则节度使自支度。凡边防镇守转运不给,则开置屯田以益军储,于是有营田使。”[5] 伊吾军具牒向(北庭)支度营田使呈报,说明支度营田使对管内军州的屯田生产高度重视,直接管领。上述同墓所出《唐支度营田使下管内军州牒》[4] (P.223)、《唐上支度营田使残牒》[4] (P.224)、《唐支度营田使残文书》[4] (P.225)等,同样说明了这一问题。

其二,伊吾军所属各烽铺,烽子即使只有二、三人,除了放警固,还必须屯田营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屯种任务,必须逐级申报。“近烽者,即勒营种,去地远者,不可施功,当牒上支度使。”这反映了唐政府对伊吾军烽铺屯田督责十分严格,始终将屯田生产置于突出的地位,督促营种,合生产与戍守为一体。

类似反映唐代伊吾军诸烽铺屯田管理的文书还有《唐开元某年伊吾军典王元琮牒为申报当军诸烽铺营田亩数事》[4] (PP.202~203)其记载:

1.□□□状上

2.合当军诸烽铺,今年营田总壹顷

3.

  陆 拾 

4.

玖 拾 伍 

5.

陆 拾 

6.

速独、高头等两

7.

阿查勒种粟

8.

泥 熟烽种豆壹

9.叁 拾 伍 

10.

速独烽种豆陆亩[共下子]

11.

故亭烽种黍陆亩[亩别下]

12.

青山烽种豆伍亩[亩别下子]

13.贰 拾 肆 亩 见 

14.

柽槌烽捌亩 花泉烽陆

15.右被责当军诸

16.

 上 听 裁

17.牒件状如前谨口

18.  开日典王元琮牒

这里,文书内容较为明确。“状上,合当军诸烽铺,今年营田总壹顷□□□。”即伊吾军诸烽铺将当年屯垦情况(壹顷余)向上呈报。各烽铺都承担一定的生产任务,除高头、阿查勒、泥熟等烽因文书断残难以辨认外,其余各烽如速独、故亭、青山、柽槌、花泉等烽的生产任务都较为具体,平均种地六亩左右,营种的粮食作物主要有粟、豆等,这些烽铺屯种的情况都要上报。“上听裁,牒件状如前。”唐政府对伊州烽铺屯田始终坚持严格的统一管理。

此外,又如《唐伊吾军牒为申报诸烽铺营田所得斛斗数事》[4] (PP.209~211)。该文书盖有“伊吾军之印”,前后共五段,其中记载有柽槌烽、乙耳烽、鸟谷铺、骨咄禄铺等烽铺,均在伊吾军管内。其屯垦情况如营种面积、农作物种类及收获等都要上报。

根据吐鲁番出土文书及《唐光启元年(885)书写沙州伊州地志残卷》(斯0367号)[6] 等资料记载,唐在伊州设置的烽铺至少有36所以上。这些烽铺在唐政府的统一管领下,在不同时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屯垦。我们从中看到,唐代伊州烽铺屯田是相当普遍的,其管理是严格有序并富有成效的。

除了烽铺屯田,伊州伊吾军同样进行了屯垦。考古工作者曾在吐鲁番哈拉和卓出土文书《伊吾军屯田残籍》[7],长26.1cm,高15.1cm,其上钤有“伊吾军之印”,估计为伊吾军屯田册籍。为了说明问题起见,引录原文如下:

 [前缺]

1.

□远

2.五十亩种豆一十二检校健儿焦思顺

3.三亩种豆廿亩种麦检校健儿成公洪福

4.田□水浇溉

5.军 界

6.亩 苜蓿烽地五亩近屯

7.都罗两烽共五亩

8.烽铺近屯即侵屯

[后缺]

上述文书反映了唐伊吾军屯田的情况。其中营种的粮食作物有豆、麦、苜蓿等。此外从“田□水浇溉”来分析,可能还有稻米。这从开元七年(716)二月唐政府下的一道敕令亦可得到旁证。“(开元)七年二月癸未敕:伊州岁贡年支米一万石,宜停。”[8] 伊州每年向朝廷进贡优质米一万石,表明这里军民稻作生产相当广泛。

值得指出的是,伊吾军屯田由于是在北庭军府及伊州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因而其屯垦所收的粮食必须上缴国家。主要部分交纳军仓以供军需,另一部分纳入州仓以供地方之需。出土文书《唐伊吾军上西庭支度使牒为申报应纳北庭粮米事》[4] (P.212)即反映了这一事实:

1.

敕伊吾军

牒上西庭支度使

2.

合军州应纳北庭粮米肆仟硕,

  叁阡捌佰伍拾叁硕捌斗叁升伍合,军州前后检纳得,

  肆拾叁硕壹斗陆升伍合,前后欠不纳。

3. 壹佰玖拾柒硕纳伊州仓讫。叁阡陆佰肆拾陆硕捌斗叁升伍合纳军仓讫。

[后缺]

本文书钤有“伊吾军之印”二方。从中看出,伊吾军屯田效果显著,其收入除了自赡军食之外,还要上纳官仓,即每年须纳北庭屯粮4000石,纳伊州仓197石(本军自收屯粮3646余石)。上纳情况必须具牒向西庭支度使呈报。当时,伊吾军作为受北庭节度的三军(瀚海、伊吾、天山)之一,向官仓缴纳屯粮亦是其应尽的义务。

1972年,考古工作者在阿斯塔那出土唐《伊吾军纳粮牒》[9],牒文长8.5cm,宽27.5cm,其上盖有“伊吾军之印”,内容与上述文书记载基本一致。这表明,伊吾军屯田纳粮是无可置疑的,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伊吾军良好屯田效果的取得,除了其屯区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地势坦平,土壤肥沃,宜于屯垦,更与唐政府对屯田生产高度重视、认真督责分不开。为了鼓励屯田,唐政府严格奖惩,“凡屯田收多者,褒进之”[10],营田第一等赏绯鱼袋[11];为了屯田政令的落实,唐政府定期检查,“方春,屯官巡行,謫作不时者”[10],“春种,仗备失时,……须申上。”[12] 从伊吾军屯田非常显著的事实来分析,唐政府奖优罚劣必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劝勉屯田的有效办法。在这样严格的管理制度下,生产得到了保证,军资有了保障,既有利于边防的巩固,又有益于边疆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二、屯田生产的检勘及收贮

依据吐鲁番出土文书资料,我们发现,伊州屯田情况上报后,唐政府随即派专员进行检勘。阿斯塔那226号墓所出《唐检勘伊吾军屯田顷亩数文书》[4] (P.205)即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兹引原文如下:

[前缺]

1.

 使通军使上柱国贾

2.

 典张琼

3.

检往

4.

依检与前报数张琼检。

5.  伊吾军屯田数勘与

6.

通同记谘,休如白。

7. 六日

[后缺]

上引文书中,从“检往,依检与前报数同,典张琼检。”可看出,唐政府向来一直坚持对屯垦上报情况进行检勘,张琼即主管检勘的工作。其目的在于防范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按照政府的规定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屯垦。

此外,上述文书中的“典张琼”还见于另一出土文书《唐伊吾军典张琼牒为申报营田斛斗数事》[4] (PP.199~201)。原文内容为:

(一)

1.子贰拾玖硕玖斗伍升肆合

2. 合豌

  [后缺]

(二)

  [前缺]

1.

 叁硕玖斗贰升伍合

2.

陆硕玖斗

3.

[后缺]

 (三)

[前缺]

1.陆 硕 壹 斗 肆 升 肆 合

2.

  [后缺]

(四)

  [前缺]

1.九日

2.日典张琼牒

3.

4.

九日

以上四段中,第(一)段背面骑缝处盖有“伊吾□□□”印,第(三)段盖有残印,尚存“伊吾”二字可辨,据其内容、书法及骑缝背押字,估计即为一件,属于拆自同一纸靴的四片。其中的“典张琼”与上件内的张琼估计属于同一人,负责军中屯田的检勘工作,并将检勘情况逐级向上呈报。

上述两件文书的纪年残缺,根据阿斯塔那226号墓所出近30件有关伊、西、庭三州镇戍烽铺屯田文书推知,时间当在开元十年(722)左右。这表明,在唐代前期国势强盛之时,伊州屯田曾广泛进行,并且已经制度化。

至于伊吾军诸烽铺屯田的收贮管理,一般是就地贮粮。据《唐伊吾军诸烽铺收贮粮食斛斗数文书一》[4] (P.213)记载:

  [前缺]

1.壹合,贮在诸烽,见在。

2.豆,贮地具烽。捌硕壹斗玖升

3.。玖硕柒斗玖升

  [中缺]

4.叁硕玖斗贰升伍合豆,波色多烽。壹硕贰斗陆升肆合黍,故亭烽。

 [中缺]

5.升黍,明

 [后缺]

本文书盖有“伊吾军之印”。从中看出,“贮在诸烽,见在。”即伊吾军诸烽铺屯田所收之粮食就地收贮。其中所见贮粮情况为:“叁硕玖斗贰升伍合豆,波色多烽。壹硕贰斗陆升肆合黍,故亭烽。”伊地具烽贮豆,明烽贮黍,因文书阙残,其数未知。

类似的文书记载还有,如《唐伊吾军诸烽铺收贮粮食斛斗数文书二》[4] (PP.214~215)所称:

 (一)

1.

[后缺]

 (二)

[前缺]

1.合豆贮

2.贮在故亭烽

3.收附

[后缺]

 (三)

[前缺]

1.讫,各牒所□□□

2.谁敢

3.

这里,明白可见的记载有“□□□贮在故亭烽”。由于文书断残,贮粮数究竟为多少不得而知。本文书残缺较多,但所反映的事实即与上述文书一样,为伊吾军诸烽铺就地收贮屯粮。收贮的粮食作物主要有豆、黍等。

需要注意的是,伊吾军诸烽铺就地收贮屯粮,意义尤为特殊。伊州地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独特,烽铺一般设置于戈壁沙漠山岭要隘之处,远离军营,交通不便,属于名副其实的边防哨所。其屯垦营种主要是为了解决烽帅、烽子及铺人的食粮之需和马料供应。

而就地收贮屯粮,这对于减轻国家军资负担,减少转输困难,补充烽铺在诸如寇贼入侵、与后方交通断绝等非常时期的粮食需要,保卫祖国边防安全,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这也是唐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伊州屯田管理的关键所在。

一件原件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8086号文书,其中有载:“捍调度有阙者,速即状上,仍便令烽人收贮使足,于后差州官点检有不足格数者。游奕镇戍府县巡官,并当界后差旅帅,各决杖陆拾,仍依科罪者。”由是看出,唐边州烽铺屯田收贮十分严格,须经州官点检,若未达到指定数,烽人则要依科论罪。这说明,唐代边州屯田并非收多少就算多少,而是有目标有等级的,必须达到政府的规定。

而对于伊州兵粮入仓的检验制度,从出土文书所反映的情况看也是相当严格的。缴纳粮食时,一般须经屯官、监仓官、监纳官、仓督等共同检验后方可入仓[13] (PP.372~373),是否合格,还欠纳多少,必须明确记录,并令依数补足。这在上述文书《唐伊吾军上西庭支度使牒为申报应纳北庭粮米事》中亦有所反映。纳粮严格查验,目的是以防受贿及作弊行为的发生。

唐代伊州从贞观四年(630)建置,至宝应元年(762)陷吐蕃,在长达130余年的历史中,始终成为唐在西域的一个稳固的根据地,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与唐政府在此大兴屯田、严格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对于巩固祖国边防,促进伊州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屯田管理的成功经验为我们今天开发边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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