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破地方市场分割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地方市场分割主要指地方政府利用行政力量对外地商家进入本地市场、本地企业及资本流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加快建立,面对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地方市场分割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主要就近年来关于市场分割的基本形式与原因的讨论做一综述性的概览,为进一步研究如何打破地方市场分割,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提供一个基础性的资料。
一、地方市场分割利弊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地方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了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改革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管得过宽,统得过死,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力受到严重削弱,积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阻碍了经济发展。改革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权力过于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格局逐渐被打破,地方政府的权限和职能范围逐渐扩大,地方利益因此得到强化。尽管这种做法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中央政府对经济进行的调控能力被严重削弱,国家整体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吴晓求,1996)。改革开放伊始,随着中央向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分权,特别是从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开始,区域封锁、块块限制、地方市场分割的现象开始出现并逐步加剧,严重阻碍了产品、资本、劳动力等资源的横向流动,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难以建立。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政企分开力度的加大和90年代中期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地方市场分割的程度有时有所减弱。不过,由于形成地方市场分割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地方市场分割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并且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新的表现形式存在。特别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各地区为了保护本地产品的销售或限制本地资源的流出,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形成了更为严重的市场封锁。而且,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主要是削弱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力量,地方政府“块”的作用反而正在加强,地方政府实行的“保护”和封锁不仅通过行政力量,而且可以借助政策、法规等合法形式的力量存在(王学庆,2000)。对于地区分割和市场封锁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当前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政府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制定和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分税制,出台了10多个有关文件,但实际情况却是屡禁不止,愈演愈列。有时采取措施后情况好转了一些,一旦遇到合适的条件又故疾复发,而且程度一次比一次严重,并成为一种周期性出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陈甬军,1994)。
另一种观点认为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和积极意义。有人认为虽然在现阶段地方利益的存在有较多的负面影响,但地方利益的膨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地方利益的客观存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反映。市场经济是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发生相互交往的一种经济形式,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以承认个人和局部的利益存在为前提。在市场经济中,地方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就不能没有自己的利益,否则,地方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不会有多少积极性。从各地区自身的角度分析,有了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就必然有相应的经济利益手段,若区域经济关系不平等,这种手段的存在与使用则会有悖于整体经济的协调。因而区域间的经济利益若得到了兼顾,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将趋于密切;反之,则会向不合作与紧张的方向发展(祝波善、唐元虎,1996)。
还有人认为,应当看到地方政府对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动作用。他们认为,现在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有种种批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被批为削弱中央统一性,地区之间的竞争被批为诸侯经济,地方政府对地区内经济的干预被批为中央放权地方截权。如果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市场性行为,就应该肯定其推动市场化进程的正效应。所谓地方政府行为的市场性,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阶段,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本来应该由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这种作用类似于人们所总结的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东亚国家政府行为,被称为“发展中政府行为”。第二,政府帮助企业与地区外企业竞争。第三,政府维护本地企业谋求利润最大化行为。地方政府的以下行为便能反映这种市场性特征。首先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行为,博弈包括三方面。一是财政分配上的博弈:中央要地方多交,地方则尽可能少交中央财政的收入,或者尽可能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的补贴。双方为此采取了不少对策。二是在向中央争取政策上的博弈。在中央实行地区倾斜政策的条件下,地方政府会努力向中央争开发区政策,争先行改革或改革试点的政策,目的是争得国家在税收、投资项目审批、吸引外资等方面给某些地区特殊的优惠政策。地方在争得向自己倾斜的政策后便力图用足用活政策,对中央政策进行变通,打擦边球。三是在经济增长速度上的博弈。在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控制速度,以克服经济过热时,谁都不承认本地区过热,想方设法保护较高的速度。这些行为的确会产生影响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负效应。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正是这些行为加快了某些地区的市场化进程。地方政府顺应市场化发展的方向,在推进区域开放中促进本地区企业向外扩张,这同封闭本地经济分割市场的诸侯经济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如果说现在还存在地方分割、地方保护的诸侯经济的话,那主要存在于落后地区、市场化水平低的地区。这种诸侯经济最终还要靠市场的力量,靠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的企业的市场扩张来打破(洪银兴,1997)。
二、地方市场分割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不同改革与发展时期,地方市场分割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最初阶段,主要是地方政府直接利用行政权力分割市场,设置进入壁垒和资源流出限制,目前这方面的行为有所减弱,特别是在竞争性产品生产经营领域,更是如此。但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医药市场、汽车市场、电力市场等,在一些资源性产品加工领域,如棉纺、钢铁、水泥、煤炭等,地方政府的市场分割行为仍然比较突出。而且,不同地区的市场分割行为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越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方,市场分割行为越突出,表现形式也最为裸露;而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亦有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但其表现形式比较隐蔽一些,手法高明一些,如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等方面对本地企业、本地市场加以保护,等等。同时,市场分割不仅限于商品和服务市场(某些大中城市对外地商家进入本地服务业的排斥也很突出),还包括要素市场(主要是劳动力、资本市场),在这些方面,除运用常用的行政干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以外,也采取其它一些方式,如对外来企业、外来人员在地方性收费、银行信贷、承兑清算等方面采取歧视性做法。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产品的保护与封锁
地方政府利用种种非市场手段保护本地产品在本地市场的地位,防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影响本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的地方甚至采用发“红头文件”的行政手段建立各种“市场准入壁垒”,阻止区外竞争性产品入境。这是地方市场分割的最常见形式。其主要办法是:(1)设法不让外地对本地有冲击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如汽车、摩托车生产地对外地车予以不给上牌照、加收各种附加费等,以防止外地车对本地车的冲击。(2)强令本地消费者消费本地产品。(3)不准本地商业机构经销外地的某些产品,一旦发现则没收并加以罚款。有些地方的香烟市场就是如此(王学庆,2000)。又如有某地商业主管部门对下属的经营单位制定了采购部分外地商品的审批制度,并对“擅自”违规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4)阻止本地资源流向外地,如近年来各地出现的“资源大战”即是明证,屡禁不止的小煤窖、小棉纺、小水泥、小钢铁也是资源封锁的结果。(5)动用价格杠杆,通过提高外地商品的价格,削弱外地产品在本地市场的竞争力;通过价格补贴,减低本地产品的价格,提高本地产品的竞争力(陈甬军,1994)。(6)用一些超经济手段,如以加强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为名,控制外地产品流入本地。个别地方还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名,动用当地宣传媒介做不切实际的广告宣传,压外抬内,将外地质量正常的商品搞“臭”,达到让其自动退出本地市场的目的(陈甬军,1994)。
各种关卡、路障分割市场,多头收费,阻碍流通,是目前分割市场的又一严重现象。乱设卡、乱收费,多家上路设卡,各种过桥费、洗车费、卫生费、场地费、出港费、占道费、治安费、检验费等名目繁多,各种罚款更是随意加码,罚外不罚内。地方保护主义用行政力量甚至司法力量干预市场流通,设置种种障碍或关卡保护本地优势资源不外流。所有这些,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限制了市场竞争。这种做法不仅使资源难以合理流动,相互补充,难以降低产品与服务价格,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导致供给方面的重复投资,带来大量浪费,造成投资效益很差,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无法进一步顺利升级,阻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
2.企业的保护与封锁
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采取各种干预,表现在一是对优势企业的限制,阻碍其向外地投资,只能在本地发展扩张。二是对本地国有企业采取父爱式的关怀,如使用财政杠杆,实施力度很大的减免税或税收返还政策。三是对劣势企业的保护,制造兼并陷阱,把包袱甩给外来企业,一旦亏损企业有所起色,又对外来的合作方予以刁难排挤。四是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听之任之。新旧体制并存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兴起,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公开或暗地、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加工、制造活动,以增加本地产值,扩大就业门路,开辟财源、增加税收。假冒伪劣酒之所以泛滥全国,就是因为酿酒利润丰厚,地方财政也受益不小,从而演出一场“酒厂越多,地方财政收入越多,冒牌酒越多”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用行政力量推销伪劣商品、保护伪劣商品的市场。有的地方为了保持工业生产的增长速度、减轻积压产品的负担,对一些质次价高的商品便采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指令地方国营商业部门帮助工业企业“泻肚子”。劣质商品由此转移到流通领域,转移到市场上。有的地方甚至采用强制推销的办法,规定各单位购买企业无销路的产品。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也严重干扰清查假冒伪劣商品的斗争,甚至在问题暴露后还一再打掩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通过行政权力的保护,使地方市场呈现出高度割据性的垄断状态。
以上保护使产业结构停留在低水平上,企业的调整非常困难。我国异地市场进入阻碍偏高,而同地市场进入障碍偏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产业的组织化水平都很低,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产业的进入障碍都很低,乡镇企业的崛起即是明证。异地企业的市场进入障碍非常大,即使能够在异地经营,也往往得不到与当地企业平等的条件。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在一省、一市范围内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无法通过异地兼并或开办分支机构实现较高程度的市场集中度。这非常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产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3.资本市场方面的保护
我国的证券市场已从地区性试点,发展成为全国性市场,市场的规范性正逐步提高。但我国证券市场是相对独立的、非统一的市场。证券交易所归属地方政府和中央证券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不同的制度、办法和运作规则,是一种封闭式的、地方割据的市场。不少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违反有关规定,证监会人手严重不足,疲于查堵。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又往往倾向于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接受证监会委托调查案件时,为维护本地公司的“面子”,有时先于证监会悄悄地处理案件。结果,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施,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市场意见很大。有些地方为维护本地上市公司形象,不断用行政的力量对上市公司重组,这就严重束缚了市场机制的“自发性”作用,很不利于市场的发育。
就产权市场而言,目前全国统一产权市场体系尚未形成,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制约了产权市场的发展,企业跨地区兼并收购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目前的企业兼并与产权转让具有浓厚的区域性色彩。1998年以政府职能转换为核心的政府体制改革,更使政府脱离了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国有企业的自主权空前扩大。但同时,地方政府职能转换改革滞后,并且更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去干预企业,从发展战略、日常经营上把企业控制在自己手中。这样在实际生活中就出现了诸如政企合一的所谓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翻牌公司”到处都是,政府直接控制和高度垄断的政府管制性企业越来越受政府行政权力的保护,大批的、各种级别的行业性协会可以发红头文件,以所谓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为名实为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现象越来越具有理论依据。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际上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杜平1999)。在企业并购与产权重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企业并购中地方保护较为严重,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兼并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和限制。其二,企业并购往往只是从单纯的摆脱眼前政府行政负担的目的出发,“拉郎配”式兼并或“杀富济贫”式兼并破坏了产权流动的市场规划,其结果往往是优势企业被拖垮。更有甚者,在企业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中,有的地方政府搞假破产真逃债,市场交易行为被扭曲。
就国有资产管理而言,我国多年来对企业实行多头管理,国有资产人人有份、人人不负责,造成了国有产权主体的缺位,在进行股份制改组以后,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得到转变。目前不少地方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股权管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应看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一个新的管理部门,本身没有按照经济的要求进行股份制管理,依然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立,易形成资金的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难以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因此,这种体制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是可行的。但从长期来看,国有股权的经营体系应按照经济区域的特点成立若干家比较大的控股公司,打破行业和地区的限制,并允许它们间相互竞争,相互参股,选派股权代表进入董事会,行使股东权。这就容易切断与地方政府的直接联系纽带,为实现政企分开、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市场化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4.在生产资源配置上,无视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也是地方市场分割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产业政策是国家站在宏观经济高度,从全局的长远利益出发,对整个国家产业布局的规划,以实现全社会各产业的协调发展,各地和各部门都应自觉地贯彻实施。但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多元利益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各地区和部门往往不是从全局利益出发,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控,而是一味追求自身局部的近期利益,对投资少、见效快、价高利大的项目争着上,盲目布点、盲目投资,以致重复建设、重复引进,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现象相当普遍。其中,各地未充分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地区结构趋同化是全局与局部利益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据测算,在1989年我国地区内工业部门产业与全国部门产业结构相似系数达0.9以上的省市区有22个,占省市区总数的75.5%,比1981年增长了13.8个百分点。地区产业结构的趋同化,势必导致企业规模小型化,技术结构低度化,以及“小而全”的企业组织结构发展,从而造成地区比较利益的降低和企业规模效益、技术进步效益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效益的降低。在宏观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生产能力。这已成了我国近年来经济效益连年下降,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生产资源配置上,不考虑生产力布局,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和地区经济优势的特点,而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争项目、争投资,重复建设,重复引进,产业结构趋同。
如早些年常常发生的在家用电器等轻纺产品生产和建设上的恶性竞争。汽车更都作为各地的支柱产业,不顾国家的产业政策,一哄而上,导致100多家生产厂家。近年来又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甚至大型市场设施和商场等领域内不顾市场容量和经济回报盲目投资、攀比建设。另外,重复引进和盲目引进的现象也是许多地区非常普遍的事情,有些产品或生产线即使知道国内技术水平可以达到国外标准,但由于地区利益作怪依然要去国外引进,从而导致我国工业布局过于分散和许多引进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又如,由于行政区在组织和管理地区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许多地区万事不求人,以自成体系为目标追求大而全和小而全,导致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缺乏地区之间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关系,形不成地区特色产业体系。尽管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资源和经济技术条件差别很大,但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有23个省在生产洗衣机,29个省生产电视机,23个省生产电冰箱,27个省生产汽车,其它诸如摩托车、化纤、纺织、塑料、自行车等轻工业产品也都遍及全国各地。这种趋势还在加强,各地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中,仍不顾市场拥挤,有22个省区市把汽车列为支柱产业,24个省区市把电子列为支柱产业,16个省区市把机械、化工列为支柱产业,14个省区市把冶金列为支柱产业,再次出现重复建设和结构趋同苗头。还有,地区利益至上对全国经济布局的形成带来许多消极影响。一般来讲,沿主要河流和重要交通干线地区以及中心城市具有比较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基础,国家依托这些地区来展开重大生产力布局有利于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提高投资效率,并带动周围地区发展,促进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经济格局。但是,由于沿河流及重要交通干线地区一般都要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划,在行政区主导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下,河流的上下游之间、湖泊的周边地区之间、铁路的上下线之间和中心城市与所在地行政区之间都很难建立起良好的产业分工和合作关系。相邻行政区交界地区经常发生不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相互转嫁环境污染的以邻为壑现象,如近些年来在晋陕蒙接壤地区、太湖流域地区、淮河流域地区等出现的此类事件,使得原本就很难解决的诸如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和复杂化(杜平,1999)。
三、形成地方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
1.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的“三位一体”是产生地方市场分割的根本原因。
地方保护本质上是地方利益保护。地方利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地方居民利益,如较高的工资水平、较多的就业机会,较好的福利待遇以及环境、心理等方面。二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如地方财政中用于集团消费、个人消费的部分所形成的经济利益以及由于“政绩”所引起的利益。上述两方面的利益是结合在一起的。地方经济发展,不仅地方居民,而且地方政府均可从中获取利益。
如果说地方利益的存在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动机的话,那么地方作为经济主体又使得这一动机得到强化。它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一部分国有企业直接归地方所有。作为所有者关心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是必然的;其二,地方政府担负着地方发展的重任。在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财政投资日趋减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必须依靠自己的资金渠道增加地方经济投资。地方经济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地方企业的税利,而这一切又以地方企业能够稳定经营为前提。地方经济的稳定与否关系着地方利益,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决不允许地方企业受到大的冲击。其三,目前的企业干部人事制度表明,地方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地方行政机构,而地方行政机构作为一种基层组织本身就具有排它性。由上可见,政企不分强化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保护的动机。
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往往采取两种手段:一是提高地方企业的生产率和竞争力,二是通过政府的强制措施保护地方企业。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交替地或同时地采取上述两种手段。然而一般说来,采用强制手段获得利益比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更为简单、有效。一个主管政府所管辖的地域和范围很自然地是它的市场势力范围。用强制手段保证主管政府的直属企业的产品在这一市场范围内的销售优先权,禁止竞争性产品“进入”,是保护自己利益的较为便利的策略;相比之下,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和竞争力则要付出更为艰辛的努力。因而,出于成本考虑,地方政府在保护地方利益时可能优先采取后一种手段。这样,在地方政府作为管理主体时自然就会把地方利益保护转变为地方贸易保护,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晏维龙,1996)。
2.地方拥有经济调控权是产生地方市场分割的体制原因。
我国的行政区分为省(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和乡(镇)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行政区除了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外,也还都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行政性分权不是改革的目的,却又表现为改革的结果。中国在改革一开始曾采取了两项做法:第一,中央政府向下级政府下放自己的权力,包括干预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权力;第二,允许乃至鼓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海”经商。这种做法,有效地减轻了来自政府内部的对改革的抗拒,但是,也由此形成了一种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格局。由第一种做法形成的经济体制,在中国被界定为“行政性分权”(在前南斯拉夫则被称为“多中心国家主义”)。与这种做法相适应,甚至形成了一种普遍流行的观念,以为从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利就是改革。事实证明,行政性分权的结果势必导致市场分割(所谓“切块、切条、切丝、切末”)和地区保护主义,极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随着中央权力下放,地方权力扩大已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事实。这以投资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变化最为明显。如分税制后地方具有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双份财权、国家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审批权、对地方国有资源的分配权(如土地、矿产、水资源等资源分配)、对地方所属企业包括中央委托地方代管企业的管理权(如人事、财务),等等,各级行政区政府越来越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因此,在强调政企分开的同时也出现这样一种不合理现象,一方面,许多企业宁愿“等靠要”,“喜欢找市长不愿找市场”。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则千方百计地以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去代替企业排忧解难,或者“现场办公”直接操作(杜平,1999)。
3.现行的财税政策是产生地方市场分割的经济原因。
80年代以来,我们放弃了长期实行的条条为主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改为实行“分灶吃饭”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型财政体制。这一体制的实施扩大了地方财权和财力,加强了地方理财责任,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问题也由此产生。由于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下,当收入基数和递增率确定以后,超过基数和递增率的收入部分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样,很自然地就直接诱发各地方政府为了最大可能地扩大本地财源而不择手段地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管理甚至是直接控制当地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说,在助长地区经济封锁、重复建设、市场分割、产业趋同等方面,财政包干体制成为最重要的催化剂。1993年后,针对这一弊端,国家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由于许多客观原因还不得已地要照顾到一些地区的既得利益,同时由于这一新制度从建立到完善到成熟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新制度里面仍然可以看到许多带有原来实行包干制的影子。另外,这些年来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在预算外收费、建立政府专项基金等方面的权限,导致预算外的税费收入成为地方最大一块机动财力,其规模一般都要超过该地方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这就为许多行政区继续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当地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导致如下问题:第一,加剧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地区之间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利益机制决定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为扩大地方财源,各地方基本上不考虑市场变化和供求情况,直接筹措资金或鼓励所谓企业竞相争上“热点”项目,如汽车、彩电、冰箱、洗衣机、棉纺、空调、轧钢、水泥、啤酒。这是长期以来投资过热、重复建设、地区产业趋同,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的深层次体制原因之一。第二,导致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造成分割市场,妨碍区域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形成。地方、部门为保护自身“隶属税”的财税收入,必然动用行政手段保护隶属自己的企业。这一点在市场疲软和萧条时期尤其明显。据有关资料。1989年治理整顿期间,有20多个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保护所属汽车企业产品的销售市场,用发“红头文件”的办法进行行政干预。如规定不买本地汽车,就不给贷款、不给上牌照、不给控办指标、不给平价油。按理说,市场供大于求时是调整产业结构的最好时机,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低劣产品照样有市场,而质量高、规模大的大型企业如一汽、二汽的汽车产品反而滞销。这些年来汽车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收效甚微是对“隶属税”体制弊端的最好注解。显然,实施这种体制的必然结果就是在政府行为上实际默认了各级行政区政府可以直接参与企业活动和市场竞争的权力。因此,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经济区就很难得到健康发展。第三,阻碍了资本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使资源配置凝固化,同时也削弱了地区间开展合作的基础和动力。在“隶属税”体制下,要素资源的流动必然会带来税收在不同行政区之间的转移。只要资产归属转移了,其纳税主体也要随之转移,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不但会在要素资源的重新组合过程中失去产权,也同时会失去税源。这种地区经济利益的酵化必然导致出现这样一些现象,即一方面甲地的企业已有大量生产能力处于闲置或者低效、无效运行状态,而另一方面乙地的企业又在扩大生产同类产品的投资和生产规模。一方面甲地拥有许多可利用的流动资金苦于找不着投资对象,而另一方面乙地具有很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却由于找不着投资者而难以充分发挥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因此,目前许多企业尽管步履艰难,但其所属的地方、部门也不愿轻易改变其主权归属,其原因就在于此。另外,随着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重组、兼并、控股、参股等各类形式的联合将日益增多,继续按企业隶属关系分所得税,不仅仅将越来越难以操作,也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杜平,1999)。
4.投融资体制改革也加强了地方干预经济的实力。
经过20年改革探索,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决策分散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和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但是现行投融资体制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增强行政区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各级行政区政府都多少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审批投资项目权限,为此,他们自然会经常运用这种权力来干预一切会影响本地经济利益的投资行为,而不会去管这种投资行为对别的地区或者别的地区企业将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二是在投资资金来源由过去主要依赖财政变为主要依赖银行的情况下,由于银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存在着的“所在行政区属性”(1998年开始打破按行政区设置金融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但是要真正打破传统的习惯做法则不像用一纸通知就撤并机构那么简单),地方政府仍可通过银行对企业投融资活动施加影响,并会强列地使其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为此,银行也常常不得不去办理当地政府送来的种种各样的要求安排投融资项目的“首长条子”;三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利益主体就会天然地具有内在的投资冲动,而为了一届政府的政绩着眼,地方政府最愿意去直接筹措资金大量投向那些“高税率产业”(如烟酒等)、短平快项目(一般性加工产品)和可直接扩大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中小企业)。这样一来,众多行政区政府就不约而同地走到了一起,或者说,明知不可为也要为之,从而加剧了地区间盲目重复建设、重复生产和产业结构趋同现象,造成大量一般性生产能力由于超过市场需求而不合理过剩(杜平,1999)。
5.进入退出障碍与地方市场分割形成互为因果的关系。
我国产业进入门槛越来越低。传统的进入壁垒高、资本需要量大的产业如今已不再高不可进。改革开放后,地方自主权不断增加,投资审批权限扩大,上项目相对容易,为了追求局部和短期利益,纷纷上马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以缓解就业、经济效率不高等一系列压力。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对资金、技术、劳动技能等生产要素的要求不高,各级地方政府一般都能承受。这就使规模经济和必要资本量壁垒的作用大为降低,为了支持本地新企业进入市场后在竞争中不致被淘汰,地方政府除了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之外,更多地是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以分割市场的手段来克服进入壁垒。因此,地方政府权力在许多方面正冲击着现有的并不高且不坚固的产业进入壁垒。而市场需求的推动,加工业的扩张对基础产业形成巨大的需求压力。由于能源、原材料的供应紧张,迫使地方自己“找米下锅”,纷纷上马以小钢铁、小水电、小化肥、小煤窖、小水泥为主要内容的地方工业,使本来进入壁垒就较高的基础工业的“门槛”降低。
我国产业退出壁垒一直很高,这种状况到现在并没有改变。一是地方政府对企业施加的压力。地方政府上各种项目本来就是为了增加地方收入和解决就业等问题的。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好或暂时困难,就要退出,有违地方政府办企业的初衷,地方政府会加以劝阻甚至用行政命令施加影响。二是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企业退出一个行业之后,如不能及时进入另一行业,一些职工就会流入社会并且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这将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稳定本身就是“压倒一切”的,因此增加了企业退出市场(产业)难度。三是法律调整的滞后。企业进入市场,无论其规模多大,都面临着同行业的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在竞争中一些企业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经营业绩差,甚至长期负债经营,它们希望尽快退出该行业,进入其他有发展潜力的行业,而可能有的退出途径无非是实行兼并、破产、转产等,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滞后,到目前还没有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兼并法》、《产业间流动转移法》,企业的退出缺乏法律依据或保障,加之各种政治、社会因素,企业的退出门槛很高。四是市场体系的相对落后。我国市场体系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称。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使企业退出后,企业资本找不到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使企业退出后,职工就业难以找到出路;产权市场的初步建立,难以满足企业产权转让的要求;银行业受银企债务链的困扰和资金市场的功能削弱,使企业退出后融资更为困难,等等。因此,当市场之门无法容纳企业退出时,企业的过剩生产能力便无法释放到产业之外。总之,可以认为,易进难出是我国市场结构的基本状况,与地方市场分割形成互为因果的关系(昌忠泽,1997)。
6.政绩考核的需要或寻租的需要
作为一级行政区,其行政首脑及其职能部门在政绩考核压力下,很自然地会将自身置于当地经济发展的主体和地区经济利益总代表的地位。我们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地方干部政绩的评价和考核则是过分强调了与所辖地区经济发展成就进行直接挂钩,并且这种经济发展成就又主要以上了多少项目,建了多少企业、经济增长速度多少等指标来进行简单量化和比较。这样,就必须导致各行政区首脑或部门干部更加强化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明显不利于企业以及经济发展的作法。应该承认,到目前为止,“官本位”是绝大多数公务员身上的基本特征,为了保住并逐步扩大其“乌纱帽”,这些为官者就不得不去做那些明知有错也要去做的事情(也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真心以为这样做就是政府的责任和权利)。具体体现在行使其区域经济管理职能的问题上从尽可能多地增加个人在经济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政绩出发,干预本地所属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和日常经营活动,妨碍生产要素和商品跨地区流动。另外,还由于我国在有关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些也会为一些地方官员出于政绩考虑而设法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甚至是甘愿以身试法提供了“信心”和“勇气”(杜平,1999)。
由于政府机构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就会利用这种权力与寻租者勾结,从后者那里收取贿赂,从而导致腐败盛行。更有甚者,一些人还会在改革过程中进行“设租”活动,以便创造更多的寻租可能性。这就使立意很好的改革措施遭到扭曲,走偏方向。1992~1993年期间“国有土地批租”改革的扭曲,就是一个突出的事例。一些地方本来有着很好的发展形势,但是由于纵容肆无忌惮的寻租活动和鼓励不动产投机,结果不但由于地价飞涨妨碍投资者进入而断送了大好的发展前景,还使大批干部陷入了贪污犯罪的泥坑。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代价都是十分沉重的(吴敬琏,1997)。
7.地方保护的最终形成:地方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不规范。
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具有必然的“动因”和“诱因”,但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是通过政府对市场的不规范的管理产生的。造成地方政府市场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地方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没有形成统一规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政府管理市场的具体范围、职责、权限、方式、手段还缺乏统一的规则。各地方政府本着有利于本地发展的指导思想,往往作出一些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并最终也会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的错误做法。
二是地方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未能受到有效监督。目前对地方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有自我监督、上级监督、群众监督三种监督方式。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出发点是促进本地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自我监督并不能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可以给地方政府,而且可以给地方居民带来短期利益,从而通过群众监督来克服地方保护,其作用力往往不足。上级监督虽然对地方保护主义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总是不断地变换形式,从而使上级监督的实际效果要小得多(晏维龙,1996)。
三是新旧体制转轨碰撞为地方市场分割活动造成了空隙,提供了机会。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过渡时期,一方面,新的体制还没建立起来,国有企业改革步履维艰,还没有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市场的分割、封闭状态还没有完全打破,市场发育迟缓,市场体系远未形成;政府职能没有转变,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仍然采取直接的行政干预方式,宏观间接调控体系尚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也只在初步的建立过程中。另一方面,旧的体制远未被彻底打破,还在发挥作用。这样,两种体制的冲突和摩擦不仅留下了管理上的漏洞,而且还刺激着地方政府或生产经营者利用这些漏洞和机会谋求利益。另外,经济体制与政府机构改革中央和地方的不同步,使中央和地方存在体制上的差异,从而使地方保护仍可以进行。从经济体制上讲,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转变是先“放”,出现市场后逐渐进行规范管理。“放”的表现主要是计划体制的取消和政府机关改革及职能转变。但在中央一级放开和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并未跟上,各地方市场在放开时也不同步,地方作为“块”的地位和“块”下所属的“条”填补了中央放弃了的权力真空。而中央的一些加强地方政府责任的政策,如“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蓝子市场负责制”、中央地方分税制等,在加大了地方权力机构责任的同时,也使之有了更大的“条块分割”权力和更多的借口和机会(王学庆,2000)。
四是市场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一是人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管理工作认识不足,思想准备不充分;二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管理缺乏经验,不知应该采取何种体制、何种模式、何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是多头管理、多头执法所引起的部门之间的摩擦、内耗,影响和削弱了国家综合管理的整体能力和整体效益。而且,由于国家宏观间接调控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政府政策指导不及时,所以市场管理明显落后于市场发展的实际,管理工作没能跟上市场实践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市场管理领导体制,以“块块为主”,使市场监督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不能超脱于地方利益之上,真正代表国家独立执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反而成为维护地方利益和进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五是市场法制不完备,市场行为规范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约束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市场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看来,市场法律体系还不太完善。一是不全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除了有关市场的基本法律,如《市场法》、《市场交易法》、《反垄断法》等缺乏外,其它专门市场的法律更是缺乏。二是现行法律缺乏操作性。在已有的一些重要的法律中,大都没有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只是一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等都是如此,难以具体操作实施。三是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显得陈旧、落后,不符合现时经济发展的要求,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处罚的规定显得过于软弱,达不到震慑违法经营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