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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的链条分析思路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无论是即期效应还是长期影响,无论是显性效应还是隐形效应,都要有个综合概括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跳出传统的研究思路,找到一个具有全局性和逻辑性的研究思路,全面分析加入WTO将对中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从长远来看,小到一项规章制度的变革,大到整个体制的制度性改革,都要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传导来发挥其最终影响力。这就是理念层面→体制层面→工具或技术层面。具体说来,任何规模和性质的改革所带来的最本质、最深层次的影响都是从理念上的变化开始的。只有理念上的变革才能产生推动变革的最终动力。这是第一个层次。其次,是体制层面上的变革。理念上的变化需要制度层面变革的配合,而且最终也将在制度的变迁中得到反映。最后是工具或技术层面上的变革。一项变革能否生效、怎么样生效最终都离不开操作层面,这就是此处所指的工具或技术。
沿用这种思路,我们认为,加入WTO 对中国的长远影响是链条性的,是通过理念、体制和工具三个环节层层推进、层层展开的。
(一)理念差异的冲击
第一,市场化理念带来的冲击
WTO是一个以市场经济和公平贸易原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世界经济一体化背后的基本逻辑就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利用。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不可或缺的机制。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遵照市场原则配置资源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不二之法,我国当然也不能自外于这个规律。由于历史的、特殊的因素,造成我国市场发育程度非常低,造成了上至国家政府,下到普通居民,其理念中的非市场化色彩极为浓重。政府非市场化的管理理念——政经不分:我国政府在调节经济活动时,惯于采用行政命令等非经济手段的形式。正是这种行政命令式的干预手段,常常违背市场规律,使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在发生偏离市场的情况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造成经济结构的畸形化。企业非市场化的经营理念,尤其是国有企业长期处在国家和政府的保护之下,缺乏市场化意识,竞争力差。由于禁入所造成的具有行业垄断的所谓大企业尤其如此,他们往往是维护既得利益的拥护者和市场化的反对者。因此,加入WTO在理念上的冲击,首当其冲表现在对我国非市场化理念的巨大冲击。
第二,竞争理念带来的冲击
首先,由于长期处在开放度低、保护度高的环境中,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竞争意识,仍受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大锅饭”意识的影响,对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没有清醒的认识和体会。以往国家出于所有制因素以及维护国计民生、稳定等因素的考虑,会对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手段。因此,即使是缺乏竞争意识的企业,也可以依赖于此获得生存空间。而一旦加入WTO,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显著提高, 我国政府必将按照承诺和WTO规则减少甚至取消保护, 随着更多的外国跨国公司进军中国市场,竞争理念上的落后将以中国企业的受挫甚或落败而显现。
其次,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一直存在着所有制歧视,在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体的市场准入上一直存在各种不合理的限制,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些限制都在得到不同程度的缓解。世贸组织的规则实际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和发展,它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这种市场竞争机制客观上要求对各种所有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 加入WTO,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进入将直接挑战这种所有制观念的束缚。
竞争理念涉及的另一问题,就是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我们应持什么态度?出于保护民族产业等原因,我国对待跨国公司的态度一直不是很积极,甚至倾向于限制性的态度。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中一种非常有竞争力的新组织形式。它们的到来,除了必然会抢夺我国企业的既有市场份额外,一方面能给我国提供比我们自己关起门来生产要更为廉价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将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以及其他资源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进入全球一体化的生产体系,获得更高的回报。同时,也给我国企业提供了从事现代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学习样板。通过直接与这些跨国公司打交道,可以吸取他们在技术、管理和经营方面的先进经验,特别是高度适应市场化的经营理念,对我国经济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十分有利。至于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应该辩证地认识。跨国公司推销到我国的产品和服务会增加我国生产同样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的竞争压力,但是,只有存在这种压力,才能提高我国企业的素质和效率,使我国的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这种压力也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自己的比较优势之所在。另外,对于少数确实有可能在中国市场上产生垄断的跨国公司,我们可以也应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垄断法加以规范。对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到来我们应该抱着积极欢迎和接受的态度。这也正是竞争理念的体现。
第三,法治理念所带来的冲击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受此影响,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 人治的色彩根深蒂固,常常排斥和削弱法治的力量。 加入WTO后,要求中国必须切实地加强法治。 实行法治有两层意义:一是要求国家公平对待各类主体,在政策制订上,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倾向。二是按照法治的原则,政府行为,必须有一个严格的法律依据。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政策制定能够为社会所预期,尽量减少和避免决策的随意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加快我们国家向法制化迈进的步伐。
第四,创新意识带来的冲击
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我国经济目前的较高发展速度,有相当程度依赖于后发国家的优势,要长久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趋势,必须提高全民族的创新意识。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创新都是其生存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灵魂。创新是生命活力的体现,创新意识是企业、国家、民族长久竞争力的基石,一个企业只有保持创新意识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个国家只有保持不断的创新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个民族只有保持创新意识才能够持续繁荣昌盛。在我国加入WTO,加大开放度,与其他国家有了更广泛的接触面后, 创新意识对于提高我国自身竞争力、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体制上的震动和冲击
我国现行的体制和贯例与WTO的行为规则和运作机制有很大差距, 加入WTO必然会对我国体制造成强烈的冲击。
首先,经济体制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尤其是对外贸易体制,仍然存在着一些与WTO 的多边贸易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市场禁入、进口许可证、配额、外资、外汇管理等方面,在服务领域的开放也还远远不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扩大范围和增加力度。另外,我国现阶段市场的地区分割与部门分割现象仍然严重,宏观调控手段还有待加强,社会分配与保障体系仍不完善,这些都是加入WTO 后我国体制中首当其冲要遭受到冲击的部分。
其次,在管理体制上。 我国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缺乏透明度。 加入WTO要求提高中国政府决策和行为的透明度。多变的政策、 含混的手续与规则、灰色的管理和黑箱式的政府采购都将在加入WTO 之后面临重大的挑战。中国若想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政府的管理行为必须透明,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最后,在法律体制上。国内法律制度与WTO的规则不尽相适, 势必影响我国入世后对外经贸活动的规范与管理。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其与WTO规则的适应在某些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如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还未颁布过一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即使在《外贸法》中有关于服务贸易的几个条款,也与WTO 《服务贸易协定》的规则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专利权上的争执时有发生。加入WTO后, 我国应该遵守WTO的现行规则,如国民待遇、透明度等, 在法律体制上与国际接轨。对不符合WTO 规则的一些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工具或技术层面的冲击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改革推进到现在,技术、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改革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这个层面的冲击将会在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中显现出来。与国外强大的跨国企业相比,这是我国企业的一个致命的缺陷,也是对我国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制约因素。如何将国外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与中国企业的实际运作相融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实现理念的根本转变真正融入WTO
如上所述,任何一项变革其最终影响力来自于理念上的变化。只有理念上的变革才能产生推动变革的最终动力。 因此, 我国要真正融入WTO,站在长远的立场来看,必须首先从第一个环节入手, 即摒弃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旧理念,树立起新理念。惟有如此,才能谈得上真正融入了WTO,才能真正享受到加入WTO给我国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才能在未来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