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霞[1]2007年在《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是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重要工具。然而提单也存在一些不足及缺陷,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提单欺诈现象。提单欺诈严重地破坏了提单制度,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欺诈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从提单的概念入手,对提单欺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通过对提单欺诈相关定义的比较分析,为后续的探讨作必要的理论铺垫。第二章论述了提单欺诈在海上运输实务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提单欺诈各种形式的性质作了法律分析,将大陆法、英美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与此有关的观点作了比较研究。第叁章对提单欺诈成因进行分析,指出,提单欺诈主要是由于提单制度存在漏洞、提单法律不健全及实务人员选用贸易术语不当等因素而引发的。在最后一章,笔者对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及如何防范提单欺诈提出了思考和建议。本文以提单欺诈相关问题为主要线索,以解决提单欺诈为目的,运用比较和辩证的方法,从实践和法律的视角对提单欺诈问题作了研究。其结论是:提单欺诈不能否定提单制度的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反欺诈立法,建立提单欺诈防控措施。笔者认为,对提单欺诈进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希望本文能对这一领域的后续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杨俊敏[2]2004年在《提单欺诈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实践证明: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是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1924年以来围绕提单制定的叁个国际公约和不少国家的《提单法》一起对提单功能不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然而也显出一些不足及缺陷,难以应付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日益猖獗的提单欺诈。提单欺诈严重地破坏了提单基本制度,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设想或办法。这些设想或办法虽具有其合理性和创新的一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及缺陷而没能解决问题。这引起我对此问题的浓厚兴趣,使我尝试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首先从欺诈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大陆法和英美法中定义的对比,对欺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通过对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概念和着名学者提出的定义比较分析,提出了自己对提单欺诈的定义,为下面问题的探讨作了必要的理论铺垫。第二章内容论述了提单欺诈在海上运输实务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叁章对提单欺诈各种形式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作了法律分析,并将大陆法和英美法,国际公约里的相应规定作了比较研究。在第四章里,笔者对提单欺诈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后果问题作了讨论,并对提单欺诈是否会导致摒弃提单进行了再认识。 第五章阐述了提单欺诈引发的提单改革,并对其有效做法作了分析评价;同时作者提出提单改革对提单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在最后一章里,笔者根据以上各章对提单欺诈及其引发问题的分析研究,对我国国内立法以及通过推动国际立法来达到反提单欺诈目的提出了建议。 本文以提单欺诈相关问题为主要线索,以解决提单欺诈为目的,运用比较的、辩证的方法,从法律的视角对该问题作了研究与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提单欺诈不能否认提单制度的光明前景,必须加强反欺诈立法,建立提单欺诈防控机制。 笔者认为,本文对探索与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上的意义,文中对解决这些问题的设想力求有前瞻性和现实性,旨在为他人在这一领域更好地研究提供有益的铺垫和借鉴。
薛娇[3]2007年在《论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及其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贸易中的大多数信用证欺诈案都与伪造、篡改或滥用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相关,尤其围绕提单展开的欺诈活动不胜枚举。因此,笔者选取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作为论题。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具有其特殊性,它既涉及到信用证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提单法律关系。在这一点上,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区别于不涉及信用证的提单欺诈和不涉及提单的信用证欺诈。因此,研究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对于抵制提单欺诈和信用证欺诈都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从定义、诱因和种类叁个方面对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进行了概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英美法和大陆法,还有我国都没有特别对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下定义,一般都是把民商法中的欺诈定义适用于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笔者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欺诈定义,总结出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而为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下了一个定义;提单的特征和跟单信用证的特征都为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带来了隐患;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包括伪造提单,在提单中做虚假性陈述等等。其次,笔者选取数个隐性提单欺诈进行了具体分析。包括预借和倒签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同时对实践中出现的叁分之二提单和电放提单的欺诈风险进行了分析。叁分之二提单和电放提单都存在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再次,笔者从确立、理论依据和适用叁个方面对欺诈例外原则进行了探讨。欺诈例外原则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采纳和适用;“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欺诈例外的理论依据;构成实质性欺诈的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可以适用欺诈例外。笔者还对第叁方欺诈能否适用欺诈例外进行了讨论。笔者赞同和主张将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于第叁方做出的提单欺诈。笔者同时还对我国关于欺诈例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然后,笔者探讨了适用欺诈例外对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进行救济的具体方法。笔者认为适用欺诈例外进行救济的唯一途径是申请法院禁令。银行本身并不享有欺诈情况下主动拒付的权利,银行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只能根据法院的禁令。笔者讨论了法院发布禁令的条件,同时对我国现行法律救济的缺失和漏洞进行了阐述。最后,笔者用专门的章节研究了买方和银行怎样在跟单信用证下避免提单欺诈,同时对我国健全和完善有关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建议。包括在立法上明确欺诈例外原则,健全和完善欺诈例外的程序设置,完善配套法律的建设,高度重视对法官信用证惯例方面的培训。
朱敏冠[4]2011年在《提单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海运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但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随着提单应用范围的扩大,提单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也越大,不少参与国际贸易各环节的交易主体深受提单欺诈之害。提单欺诈已成为了海事欺诈的主要形式,因提单欺诈引起的海事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严重影响了提单制度的信誉及提单的正常运作,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如何解决好提单欺诈的法律与实务问题,是法学界及国际贸易实务界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研究提单欺诈相关的法律问题,对加强完善我国的提单立法、规范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保护我国对外贸易者的利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单制度不断变化,提单的形式日趋多样化。但一般来讲,提单欺诈包括无单放货、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保函提单等几种典型形式。国际社会相关的惯例、法律法规及各国国内法对其法律性质及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等均做出了不同规定。提单欺诈作为一种跨国性的商业欺诈行为,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信用证及提单机制本身存在不足。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在理论及实务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给提单欺诈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构成了提单欺诈的根源。提单的物权性给提单欺诈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提单法律尚待完善,国际社会立法不够协调统一、发展中国家立法不够完善健全、国际间监管不力。最后,其它因素也促成了提单欺诈的盛行,如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及国际航运历史的影响。提单欺诈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避免提单欺诈行为的发生。确立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适时地运用电子提单及海运单取代提单;国际社会和我国自身都要加强反提单欺诈的立法,尤其要完善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并制定单独的提单法;各方当事人在欺诈行为发生前加强防范、欺诈行为发生后积极救济。这样,在司法及实务操作过程中,注意扬长避短,从而充分发挥提单的功能,以促进提单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
王嘉鹏[5]2009年在《海运提单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提单见证了国际贸易从早期的易货贸易到如今的单证交易的历程,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单证,它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亦疯狂的蔓延起来,已经危及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欺诈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从提单的概念入手,对提单欺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通过对提单欺诈相关定义的比较分析,为后续的探讨作必要的理论铺垫。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政治上的不稳定,经济上的不景气为提单欺诈提供了环境。第二,提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例如成套提单、记名提单、清洁提单的签发。而且国际间司法协作缺乏力度。第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陋习。第四,商贸人员的麻痹和欺诈者的贪婪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提单欺诈的情形。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欺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常见的提单欺诈主要有以下这几种:伪造提单、货量差异、预借和倒签提单、保函发货、无单放货等。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种类的提单欺诈,其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亦有所不同。提单欺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防止提单欺诈的对策亦有多种。首先提单欺诈的公力防范措施。制订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进一步完善防范提单欺诈的法律规范。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杜绝或从严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尽量避免无单放货;印刷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等。最后,即使提单欺诈已经发生,也不可轻言放弃,要及时采取抓船、告船、申请银行止付令等一系列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本文以提单欺诈为主线,以解决提单欺诈之问题为目标,主要从立法规范的角度,通过纵横双向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不能仅仅因为提单欺诈之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而是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郝小燕[6]2011年在《提单欺诈及对策的法律分析》文中认为提单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单证,其是货物所有权的象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提单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发展到了单证交易。从二十世纪初以来,围绕提单方面的立法有叁个国际公约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提单法,提单方面的立法为提单的发展和规制起了重要作用。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提单欺诈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提单的基本制度,破坏了提单的信誉,对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造成了某种程度的阻碍。面对我们国家在反提单欺诈方面的立法不足,本文通过对比分析英美这两个超级贸易大国以及国际公约对反提单欺诈方面的立法,从中找出其立法的合理之处以供我们国家在反提单欺诈立法方面做参考。本文首先从提单欺诈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对提单欺诈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为讨论下面的问题做了铺垫。第二章主要写了提单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第叁章,通过对比较分析英美这两个贸易大国以及国际公约对提单欺诈的各种表现形式的立法规制,找出他们其中最合理之处以供我们在反提单欺诈立法方面做借鉴。第四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在反提单欺诈方面的立法建议,先阐述我国对每种提单欺诈的立法规定找出不足之处,然后对每一种欺诈形式做了立法建议。第二部分是在实践操作中对提单欺诈应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本文以反提单欺诈为主要线索,以解决提单欺诈为主要目的。通过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得出反提单欺诈的立法建议。
董向东[7]2008年在《提单欺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赖于国际贸易的进步,而国际贸易的进行又不得不依赖于运输的发展,所以马克思曾说“有效率的大规模的商品运输,乃是整个资本主义求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大规模的国际贸易运输自从产生以来,海上货物运输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船长、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在国际海运、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均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提单曾是也一直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提单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基石。提单是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从提单产生并运用大宗交易以后,国际贸易不再是简单的“钱货”的交易了,在很多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仅就单证和货币进行交易,逐步形成了一种“单证与钱”的交易。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所包括的价值越来越大,不法分子,利用单证易于伪造和篡改的缺点,大肆进行提单欺诈,在这种情况下,一纸提单在单证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则成为海运欺诈利用的主要对象,提单欺诈已经成为目前海事欺诈的最主要形式。当前,提单疯狂的蔓延起来,已经危及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单欺诈产生的可能性来源于多个方面。从法律制度上来讲,首先,导致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是信用证制度,更具体地说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严格相符原则。其次,提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例如成套提单、记名提单、清洁提单的签发等。再次,与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最后,在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变通的陋习。提单欺诈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近几十年来提单欺诈案频频发生,其诈骗数额之巨,牵涉面之广,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商业、航运、保险、金融等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航运和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更易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也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提单制度的进步而不断的变化,其形式是多种多样,还不断有新的形式出现,但一般来讲,常见的提单欺诈主要有空单或货品货量差异、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保函提单和无单放货等几种形式。这些提单的形式,根据现行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有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提单欺诈既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们就应该共同努力避免其发生。防止提单欺诈的措施也会根据提单欺诈的形式而不同。国际上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已经为避免提单欺诈作出很多有益的尝试。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我国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说来,预防和避免提单欺诈的法律和实践措施可以从立法上制定专门法律,司法上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审判监督工作;我国海运的当事人也要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注意防范提单欺诈;同时银行业也要在具体操作时减少提单欺诈的可能性。本文以提单的特性和功能为主线,以解决提单欺诈问题有效避免提单欺诈为写作目标,主要从立法司法和实践的角度,通过归纳整理分析得出结论:提单欺诈现在确实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大问题,但不能仅仅因为提单欺诈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我们应该在坚持提单优势特性的基础上,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和实践操作中作出各种努力,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促进作用,推动提单制度的进一步良性发展。
王晓伟[8]2010年在《提单欺诈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提单的产生和广泛应用,推动了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向单证交易发展,简化了交易程序,减少了交易风险,逐步成为了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但今天,提单欺诈己经成为目前海事欺诈的最主要形式。提单欺诈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近几十年来提单欺诈案频频发生,其诈骗数额之巨,牵涉面之广,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商业、航运、保险、金融等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以无单放货为主线,以解决提单欺诈之问题为目标,主要通过实务分析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不能仅仅因为无单放货等提单欺诈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而是应该针对提单现有的缺点和不足采取各项措施来对提单欺诈进行预防和补救,尤其要了解实务中在遭遇无单放货等提单欺诈时如何应对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王军杰[9]2006年在《论提单欺诈及其防范》文中提出国际贸易依赖于运输的发展,“有效率的大规模的商品运输,乃是整个资本主义求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海上货物运输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提单则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基石。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亦疯狂的蔓延起来,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提单是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国际贸易不再是简单的“钱与货”的交易了,而是一种“单证与钱”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一纸提单在单证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则成为海运欺诈利用的主要对象,提单欺诈己经成为目前海事欺诈的最主要形式。 提单欺诈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近几十年来提单欺诈案频频发生,其诈骗数额之巨,牵涉面之广,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商业、航运、保险、金融等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航运和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更易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欺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常见的提单欺诈主要有以下这几种:伪造提单、货量差异、预借和倒签提单、保函发货、无单放货等。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种类的提单欺诈,其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亦有所不同。 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从法律制度上来讲,首先,导致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是信用证制度,更具体地说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严格相符原则。其次,提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例如成套提单、记名提单、清洁提单的签发等。第二,与提单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完备。第叁,在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变通的陋习。 提单欺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防止提单欺诈的对策亦有多种。第一,提单欺诈的私力防范措施。首先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杜绝或从严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尽量避免无单放货;印刷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等。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重视对方的资信调查;选择诚实贸易伙伴;选择可靠的承运人;派人监装、监卸,
邬科[10]2004年在《提单欺诈及其法律对策》文中提出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单(bill of lading)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它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际货物贸易的各个重要环节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的数量不断增加,疯狂的蔓延起来。 从古代到中世纪,人们的海上贸易只限于现货和现钱交易,不存在利用单证进行欺诈。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国际贸易再也不是“钱与货”的交易了,而是一种“单证与钱”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一纸提单在单证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成为海运欺诈利用的主要对象,提单欺诈已经成为目前海事欺诈的最主要形式。 提单欺诈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近几十年来提单欺诈案频频发生,其诈骗数额之巨,牵涉面之广,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商业、航运、保险、金融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航运和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更易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提单欺诈通常以以下这几种形式出现:空单、货量差异、预借和倒签提单、保函发货。关于这几种形式及其效力笔者将在本文第二章中作详细分析。 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政治上的不稳定,经济上的不景气为提单欺诈提供了环境。第二,从法律制度上来讲,首先,导致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是信用证制度,更具体地说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以及由他衍生而来的严格相符原则。其次,提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例如成套提单、记名提单、清洁提单的签发。最后,国际间司法协作缺乏力度。第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陋习。第四,商贸人员的麻痹和欺诈者的贪婪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提单欺诈的情形。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对付提单欺诈没有什么灵丹妙药,概括起来无非就是积极预防、及时补救。首先是从提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开始,其中,既包括制度内的加重卖方举证责任,设立银行超级服务等制度本身的完善,又包括制度外的海运单,电子提单等新制度的引入作为补充。其次,买方、银行、船方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包括做好信息调查,选择恰当的贸易条件,做好装船监督等预防诈风险的措施。最后,即使提单欺诈已经发生,也不可轻言放弃,要及时采取抓船、告船、申请银行止付令等一系列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关键词:航运保函提单流通性提单欺诈止付令信用证
参考文献:
[1].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问题研究[D]. 吴霞. 北京工商大学. 2007
[2]. 提单欺诈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杨俊敏.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3]. 论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及其防范[D]. 薛娇.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4]. 提单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朱敏冠. 湖南大学. 2011
[5]. 海运提单欺诈及其对策研究[D]. 王嘉鹏. 天津财经大学. 2009
[6]. 提单欺诈及对策的法律分析[D]. 郝小燕. 华中科技大学. 2011
[7]. 提单欺诈研究[D]. 董向东. 山东大学. 2008
[8]. 提单欺诈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D]. 王晓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9]. 论提单欺诈及其防范[D]. 王军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10]. 提单欺诈及其法律对策[D]. 邬科. 四川大学.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