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入世挑战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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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开放农产品市场成为不可避免的大趋势。农业作为我国十分重要但非常薄弱的基础产业,在即将到来的世界性统一大市场中,如何迅速提升竞争力日益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入手,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不失为当前我国农业应对入世挑战较为恰当的切入点。

一、面对入世挑战,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成为农民组织化的必然选择

从组织化的角度看,在WTO统一的市场规则下,发达国家农民的大规模经营、现代化生产、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较低的生产成本、熟练地应对与运用农产品贸易规则等优势,总体上对我国农业和农民形成了三方面的巨大压力:传统小农业与国际现代大农业、极度分散的小农经营与高度组织化的规模经营、弱势的谈判能力与世贸规则的强势话语权。因此,我国农民必须应对以下挑战:第一,如何通过组织化形式,保证我国成本较高的农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及在国际市场上与国外产品抗衡;第二,如何通过组织化形式,降低农产品生产要素采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第三,如何通过组织化形式,应对农产品贸易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等问题,增强在市场中的发言权。

在市场化条件下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较短时期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及农业竞争力、解决农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联结问题。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一般都能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维护自身利益,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甚至超额利润,因而形成了组织保障方面的优势地位。[1](P285)我国农村过去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建国以来又长期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控制之下,除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以外,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民间组织,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极其低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它一方面摧毁了旧时代的农民组织模式,另一方面并未建立起新的组织模式。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和入世后国际竞争加剧,千家万户小生产极不适应千变万化大市场,单个农户如何由分散走向联合的组织化问题日益突出。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日趋活跃,但整体上规模较小,运行质量不高,市场应对能力不足,与发达国家的农民组织相差甚远。

短期内,在不改变现行的农村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前提下,分散农户要进入市场成为强有力的微观主体,就必须走组织化道路。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一方面对内通过协调和服务农业生产各个环节,降低生产成本、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以提高升农民和农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对外以集团形式进入和参与国际市场交易,减少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作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既能够保持分散农户的独立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地位因而不冲击现行双层经营体制,又能在自愿互利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可以迅速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改善农业投入状况,增加农民收入,因而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对入世冲击的必然选择。

二、WTO规则下新型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功能与作用

在WTO规则下的世界贸易竞争中,能否拥有符合标准且价格低廉的农产品,能否以集体组织的力量参与市场角逐和规则制定,能否熟练地运用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成为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分工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基本条件。因此,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为背景,以追求收益最大化和自愿参加为前提,以维护农民社员利益为宗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特殊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旧式农民合作社,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实际上是以政府为主导而建立的准政府组织或企业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相对于旧式合作社,新型农民合作社符合以下特征:其一,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而非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社合一”的合作组织。其二,在尊重农民的财产主体和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对内以服务和非营利性为宗旨,对外以组织收益最大化为条件,因此有别于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三,作为农民联合自助的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治机构,为了保证农民自我服务、自我保护从而实现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宗旨,它具有民间组织的中间独立性。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社的性质是,在农民共同认可的组织章程基础上,按照完全自愿的入社、退社自由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自主的市场主体。

从自主市场主体的组织性质出发,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社具备三个功能:

一是农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功能。作为一种制度资源,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是对农村组织模式创新改革的深化,可以促进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更加完善。我国现阶段农业从组织制度的角度看有两大难题:一是在保持农户家庭承包不变的基础上,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新的形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重新组织起来;二是如何通过组织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发展农业的生产力,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的收入[2]新型农民合作社以服务于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服务为宗旨,能够满足千家万户分散农户的共同需要而成为重新组织农民的纽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上述难题。

二是构建市场载体的功能。我国农民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面对市场缺乏信息来源、缺乏市场谈判应对能力,这种状况使我国农产品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和保持竞争力。通过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最大限度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市场载体,把众多单个农民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引入市场并进行交易,增强了作为整体的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使他们能够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经营,因而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抵御市场风险。加入WTO后,农民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吸引和吸收包括国际经贸专家在内的各类专业人才,针对现实需要组建专门研究机构,熟悉、运用和参与制订WTO的游戏规则,处理农产品贸易中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及其它问题。

三是中间桥梁的功能。作为农民自愿合作的民间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中间桥梁功能表现在:作为分散经营的农民进入市场的接口,连接农户和市场;合作社可以替代部分政府的组织功能和管理功能,成为农民连接政府的桥梁;作为通过内部协调和管理机制,成为社员之间互相联系、交流和合作的纽带。从中间桥梁功能,合作社的发展将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阶段,合作社在政府和社会的扶持之下,通过承担政府转出去的一些职能,弱化政府对农业的微观干预,强化其宏观调控能力,从而有利于推进政府的机构改革。

根据以上功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新型农民合作社可以发挥以下具体作用:1.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农民需要和市场信息来组织农民,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2.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收益。3.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农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4.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可见,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农民在整个社会和世界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无疑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面对入世挑战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的道路及模式选择

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实践来看,按罗虚戴尔原则组织和管理的农民合作社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是“欧美松散模式”,二是“日本农协模式”,三是“社会主义集中统一模式”。[3](P231)相比较日、欧、美国家,我国农业还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商品化和市场程度还较低,特别是我国合作制基础比较薄弱,统一协调的全国大市场尚未形成。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受到相当大的束缚,显然不能照搬美、欧、日的现成经验;同时,在WTO规则下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还应当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和功能,应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需要并熟悉WTO规则,具有应对和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和实力。

考虑到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各地农业生产力发展又不平衡,并且区域性农业资源禀赋差异比较明显,在合作社发展道路选择上走一条渐进的自由经济型的道路,是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根据生产力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先大力发展区域性的合作社,再整合为全国性的合作社。但是,迫于加入WTO后国际农业的压力,这条道路的时间应该也可能被缩短。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40多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左右。这表明我们现在发展合作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发展为全国性专业合作社,为全面创建全国范围的合作社奠定基础。

在合作社组织模式选择上,应立足区域特色经济,兼顾专业化与综合性、竞争性与规模化,比较切合实际的是采用“专业合作社+综合合作社”和“区域性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的模式。其中,专业合作社可分为供销、保险、金融等职能性专业合作社和以某一类产品为核心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两类。综合合作社只作为协调机构,为同类的专业合作社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等竞争的平台,并制订、发布专业合作社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其会员进行评估,其与专业合作社的联系可采用会员准入制度。区域性专业合作社是整个合作社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开展具体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组织制度要比较严密、规范。为了既保证竞争又保证一定的规模,同种同类的各个层次合作社在数量上最少要保持两个以上。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大力扶持,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以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将会在解决农民小生产问题,增强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面对入世挑战,我们应当把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维护和实现农民经济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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