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功能解释与社会史功能主义批判_功能主义论文

马克思的功能解释与社会史功能主义批判_功能主义论文

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的功能解释与功能主义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功能论文,主义论文,社会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2)04-0067-07

社会结构的内部要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功能关系,马克思曾经以有机体理论分析过这里所存在的功能关系。但是,国内一些学者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功能分析,使马克思的历史观功能主义化。一些西方学者也因此认为,马克思(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是功能主义的。①因此,清晰地指明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现象的功能解释与功能主义之间的差别,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社会要素在功能上的依赖关系

按照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的分析,自从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分裂,即市民社会(经济系统)和国家(政治系统)的分裂。哈贝马斯进一步把社会的分裂理解为行政系统(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生活世界(文化系统)的分裂。当然,从历史和现实来看,这三者都不是完全重叠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叉的,我们很难把它们截然分割开来。尽管如此,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相互独立的,并在功能上相互作用。按照哈贝马斯对于这三者之间功能关系的分析,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要对社会、经济或者政治的危机以及其他社会危机具有一定的调控能力。在现代功能分化的社会中,生活世界也成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功能主义者帕森斯也从功能的角度理解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帕森斯在他的行动子系统中划分了文化系统、社会系统、个性系统以及行为有机体。当他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来考察社会的时候,他把行动子系统转换为社会子系统,其中包括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模式维持系统(文化系统)以及整合子系统(社会)。经济系统是通过企业来处理外部资源的,政治系统是通过政府行动来确立目标的,整合系统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社会整合的,而教堂和家庭是用来维持社会文化模式的。社会整合的功能被交给了法律系统。如同行动系统子系统之间存在等级关系一样,功能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同样处于一种等级关系中。在这个等级关系的最下端是经济系统,最上端是文化系统。经济系统与经验世界打交道,而文化系统与超自然的、非经验的环境打交道。经济系统是适应外在的自然环境而维持社会存在的系统。这个系统在社会中具有基础的地位。当帕森斯从控制论的角度来讨论社会系统内部关系的时候,他确认了经济系统在社会中的基础地位。虽然帕森斯承认经济系统处于社会系统的最下端,但是,他认为,从功能关系的角度来说,其他社会系统对于经济系统而言处于控制地位。他认为,经济系统是适应外部环境的,同时受到行政系统的控制,这是因为,行政系统具有获取目标的功能。他说:“在一个给定的系统中,目标获取比适应具有更加重要的控制功能。”[1](p.162)而行政系统又受到整合系统的控制,整合系统最终受到模式维持系统,也就是家庭、教会等的控制。而在帕森斯看来,在决定社会模式、区分社会样态上,模式维系系统具有最基本的作用。他认为,模式维持系统是一切社会分析的“最基本的参照点”。[1](p.160)由此,帕森斯一方面把适应系统或者说经济系统置于社会系统等级的最底端,另一方面,他又强调模式维持系统在社会系统中的最高控制地位。于是,对于究竟是经济系统还是文化系统在社会中处于决定性地位这个问题,他摇摆不定,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这表明,在功能主义的框架中分析社会要素之间的功能关系无法确认经济在社会中的基础地位。

马克思在少数几个地方也把社会和有机体进行了类比。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在批判蒲鲁东时就反对把社会生活中的各个环节看作是单个的社会,而强调社会的各个环节是“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2](p.143)他强调了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类似于有机体内部各器官之间的关系。在分析政治经济学方法的时候,马克思指出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他说:“不同的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3](p.17)这就意味着,如果从经济的角度来理解社会的话,那么社会的各个不同的分工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他强调:“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3](p.102)马克思在这里没有分析这个社会有机体究竟是如何进化的。这个进化的内在机制是什么?从马克思所提出的某些观点来看,他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也用生物有机体对环境反射性适应来分析社会有机体的进化过程。他指出,资本主义如同有机体制,“这种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向总体发展的。它变成这种总体是它的过程即它的发展的一个要素”。[4](pp.235-236)这就是说,社会像一个有机体,它是在一定的环境(前提)下存在的,会同化社会环境中的要素,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并内在分裂,创造出新的器官。应该说,马克思关于社会类似于有机体的理论还是吸收了早期功能主义关于社会要素之间功能联系的思想。日本社会学者富永健一也叙述了社会子系统之间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关系。[5](p.41)

二、经济的基础地位:马克思对于社会要素的功能解释

社会要素之间存在着这些功能关系是不争的事实。马克思也论述社会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依赖关系。然而,马克思究竟如何看待社会要素在功能上关系的呢?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不仅强调了社会要素在功能上的相互依赖关系,而且要借助于它们之间的功能关系来说明经济在历史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要适合经济基础,人们的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所说的“适合”、“决定”都是一些功能性的概念,它指明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功能关系。

柯亨强调,马克思是从功能关系的角度理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或者说,马克思对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功能性解释。这种功能性解释表明,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它对经济基础所发生的作用来说明的,或者反过来说,经济基础的性质也是由它对上层建筑所发挥的功能来说明的。同样,生产关系之所以有这种性质是因为通过生产关系,生产力得到发展。我们是通过适应生产力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功能来说明生产关系性质的。反过来,新的生产力的出现是因为,借助于生产力,生产关系被改变了。按照柯亨的说法,功能解释的特点在于“它以现象的效果解释现象”。[6](p.268)

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需要上层建筑。他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7](p.292)这就是说,法律是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更具体地说,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利益,为了各种不同的利益以及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些功能上的需要,各种法律也得以产生。[2](p.13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当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时候,君主们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使私法发展起来。他说:“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2](p.134)这表明,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方式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为了使获得财产的方式以及所获得的财产得到承认。资产阶级私法的功能就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们之间在生产上的交往关系。这种功能上的需要使法律从社会中产生出来。他说:“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3](p.6)显然,在马克思看来,法的关系和统治形式是为了保障财产关系、保障人们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关系而被创造出来的。因此,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任意的和偶然的。他说:“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8](p.894)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生产力制约着生产关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了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是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显然,在马克思关于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理论中,马克思所说的这种适应关系是一种功能上的关系。上层建筑是为了满足经济基础的功能上的需要而出现的,并因此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革。在这种功能关系中,虽然上层建筑也会对经济基础发挥作用,但是经济在这里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表现在,物质生产方式需要上层建筑,并因此而使上层建筑“产生”出来。

在对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功能关系的理解中,帕森斯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了经济的基础地位,但是他把功能分析扩展为功能主义,即只看到功能上的相互关系,而看不到经济在功能上的决定作用,由此,他在承认经济的基础地位时又赋予文化系统在社会整合中的最高地位。而马克思却不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讨论了文化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即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也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为不同的物质利益辩护的。他说:“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思想上的表现。”[2](p.98)对于马克思来说,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需要得到承认,需要被证明是正当的,而精神生产就是在满足这种需要中产生的。在马克思看来,这种需要在革命斗争的时候更加突出。进行革命的阶级常常把自己说成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在革命的时候,它也确实是普遍利益的代表,为此,它也把自己的思想说成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因此,这种意识形态是满足革命这种功能上的需要而产生的。正是通过这种功能关系的分析,马克思证明了物质生产方式的基础地位。

哈贝马斯在对系统和生活世界关系的分析中,否定了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在功能上的决定关系,而强调了它们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他认为,社会既是生活世界,又是系统。从社会整合的角度来看社会是生活世界。在生活世界中经济系统没有基础的地位,而从功能性的系统整合的角度来看,经济系统具有决定性作用。[9](p.68)在这个问题上,他和帕森斯一样在系统和生活世界的两个视角上摇摆不定,而不能最终确定物质生产方式在整个社会中的基础地位。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卢卡奇和阿尔都塞看到了社会结构中不同要素之间的功能关系。他们用各种不同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来否定物质生产方式的基础地位。但他们只是强调功能上的相互依赖,而忽视了相互依赖的社会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差别。卢卡奇用总体性否定了经济的基础地位。阿尔都塞从社会结构的内在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强调所谓的“多元决定”。虽然阿尔都塞在少数地方也承认经济的根本性作用,[10](p.101)但是,他的这种做法至多类似于帕森斯,在经济的基础地位的问题上摇摆不定。他们没有详细考察马克思对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功能关系的分析,而用功能上的相互依赖来否定物质生产方式在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此相反,波普始终把马克思的功能解释理解为一种因果关系,只存在两类事件之间的因果规律,而不存在任何连续规律或发展规律。[11](p.103)对于功能解释和因果解释之间的差异,柯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说明。[12](pp.268-287)

三、对马克思历史观的功能主义解释

虽然马克思曾经提出了类似于功能主义的社会有机体思想,但是马克思历史观在本质上是不同于功能主义的。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恰恰根据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现象的功能解释而把马克思的历史观看作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历史观。霍耐特认为,马克思的历史观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历史观。[13](p.33)卢卡奇、阿尔都塞等虽然不是功能主义者,但是却用相互依赖的命题否定了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地位的思想。在国内,有一些学者也误解了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现象的这种功能性解释,把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的类比功能主义化。这种功能主义解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社会和生物有机体等同起来。国内有学者强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在运用唯物史观分析问题和批驳论敌时,不仅处处体现社会有机体思想,而且常常直接使用社会有机体范畴。”有些人甚至认为,社会有机体是马克思历史观的研究起点和表述终点,社会有机体学说是马克思历史观的思想基石和思想制高点。后来,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权威教科书也采纳了社会有机体的概念。②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没有把马克思的比喻性用法和他社会历史分析的基本方法区分开来。

第二,强调社会总体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联系,而忽视了它由此会导致对经济基础地位的否定。在我国,虽然没有学者明确以功能主义来否定经济的基础地位,但是人们在解释马克思历史观的时候,却潜在地包含了这种思想倾向。有些人从方法论上强调了社会有机体理论的重要地位,认为这是一种总体性的方法,通过有机体理论可以把握社会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和作用。③他们从不同视角对社会有机体作了界定。有些人认为,社会有机体是“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全部社会基本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动态的统一体”。有些人认为,社会有机体是立足于社会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总括社会一切关系有机运动的范畴。也有人强调:“社会有机体是指由人和全部社会生活条件、要素构成并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的活动和发展着的有机整体。”④但他们没有注意到,对社会要素相互关系的强调会淡化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第三,许多人吸收了系统论的观念来分析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功能关系。他们甚至用社会有机体的运动规律来解释社会发展进程。比如有学者强调,研究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机制,应当“从社会有机体的整体性和有机性着眼,从其原始要素入手,循着社会运动的自然历史过程,由简单到复杂,在相互作用中描述各种社会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探讨每一现象对其他现象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有学者认为,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自身生产的统一构成了整个社会有机体的再生和更新,从而构成了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机制。也有一些人将社会有机体看作一个自组织系统,将社会有机体运行机制的特点归纳为自身的建构性。⑤这实际上是一种系统功能主义。对于这种功能主义所存在的问题,哈贝马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14](pp.589-594)

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教科书中,对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解释中潜藏着一种功能主义的思路。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理解方面;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理论理解方面,人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功能主义化的倾向。一些学者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否应该变革,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力的状况;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状况,对生产力发展有决定作用。在这种理解中,人们所注意到的仅仅是生产关系所具有的满足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功能,而忽视了生产关系的社会整合功能。判定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标准就是劳动生产率是否得到了提高。一种生产关系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不仅要考虑它对生产力所产生的效率,而且还要看人们对它所采取的态度,或者说,人们是否愿意真诚地接受它。这是社会制度、道德或者伦理层面的问题。在这里,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仅仅被理解为一种功能关系。此外,当整个社会发展被归结为生产力的原因的时候,社会发展中的其他重要因素的相对独立性被忽视了。有些人甚至把这种关系简单地归纳为“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学会使用铁器了,是不是社会就具有了一种铁器性质的生产关系了呢?

四、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现象的功能解释不同于功能主义

马克思虽然也把社会比喻为有机体,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走向类似于孔德那样的功能主义。马克思和功能主义者孔德是同时代的人,但是他却对孔德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他说:“我现在在顺便研究孔德,因为对于这个家伙英国人和法国人都叫喊得很厉害。使他们受迷惑的是他的著作简直象百科全书,包罗万象。但是这和黑格尔比起来却非常可怜(虽然孔德作为专业的数学家和物理学家要比黑格尔强,就是说在细节上比他强,但是整个说来,黑格尔甚至在这方面也比他不知道伟大多少倍)。而且这种腐朽的实证主义是出现在1832年!”[15](p.236)马克思把社会类比成有机体,并从有机体功能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应该说,更多地受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影响,而不是功能主义的影响。用功能主义社会历史观来解释马克思对于社会历史现象的功能分析显然是不妥的。

柯亨明确地指出,在讨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时候,在讨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时候,历史唯物主义已经被描述为一种功能主义的历史和社会理论。而实际上,马克思的历史观不是功能主义的。按照马克思的历史观,生产关系的特性是由它对生产力的功能来解释的,上层建筑的特性也是由它对经济基础的功能来解释的。这是一种功能解释。[12](pp.285-315)而功能解释与功能主义是不同的。

柯亨曾经对以马林洛夫斯基以及拉德克利夫-布朗为代表的人类学上的功能主义进行了概括,认为功能主义人类学的基本主张可以用如下三个命题来概括:一是社会生活的所有因素都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彼此强烈地影响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总体(相互联系命题);二是社会生活的所有元素都彼此支持或者加强,因此也加强它们聚集成整个社会(功能相互联系命题);三是每一个因素之所以是这样,是因为它像第二个命题所描述的那样对总体作出贡献(解释性的功能相互联系命题)。[12](p.323)

显然,在这里,第三个命题是功能解释的命题。而其他两个命题都不是功能解释的命题,而是功能主义的命题。马克思对于社会历史现象的功能解释支持第三个命题。当然,功能解释既有错误的功能解释也有正确的功能解释。即使人们有十分充分的理由否定功能主义对于社会现象所进行的功能解释,但是他们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否定任何一种功能解释。换句话说,即使功能主义的功能解释是错误的,但是这也不能被用来否定马克思对于社会现象的功能解释。反过来,虽然马克思也进行功能解释,但是马克思的功能解释中并不包含功能主义的其他两个命题。

按照柯亨的分析,功能主义的第二个命题是错误的。这是因为,这个命题与社会中大量存在着的冲突和矛盾是无法一致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错误就在于,它过度强调社会结构中的功能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社会要素之间的那种矛盾和冲突。马克思在对于社会要素之间的功能解释中恰恰承认了功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因为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的思想)。当然社会有机体理论也承认社会中存在着功能的不适应,并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变革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相互调适的过程。但是,社会生活中的调适过程与生物有机体的调适过程是完全不同的。生物有机体如果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就要死亡。但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却不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灭亡,而是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全面变革。当社会矛盾变得非常尖锐的时候,社会就发生激烈的冲突和斗争,这种斗争导致新的社会形式的出现。功能主义的社会理论只讨论功能之间的调适,而不讨论功能之间的冲突和不适应。因此,功能主义是一种保守的社会理论。[12](p.323)马克思的思想显然与这种功能主义的观念是不同的。

第一个命题体现了功能主义的总体观。这种功能主义的总体观也是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阿尔都塞和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奇所强调的。他们都用总体性的观点来否定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的思想,否定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这种功能主义的社会观与马克思对于社会的功能解释也是不同的。马克思在强调功能上的相互联系的时候,并不否定社会总体要素中功能上的差异。马克思通过社会结构要素之间功能关系的分析说明了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而功能主义的相互联系命题却否定或者忽视了这一点。由此,我们可以说,即使功能主义的三个命题都是错误的,也不能被用来否定马克思对社会现象的功能解释。

此外,马克思的功能解释与功能主义还有其他一些差别:

第一,功能主义用生物有机体生理特别是人的心理需要来说明社会中所存在着的功能上的适应关系。从社会总体来说,马克思承认社会各个要素之间存在着功能性的依赖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需求和需求的满足之间的功能关系。我们不能用生物有机体的需求和满足的关系来理解社会要素之间的功能关系。吉登斯指出:“社会系统和有机体不同,它们没有自己继续生存下去的需求或者利益。因此,如果‘需求’的观念不承认,系统的需求是以行动者的欲望为前提的,那么这个观念就被错误地使用了。”[16](p.110)这就是说,虽然行动者本身是有欲望的,但是我们却不能把这种欲望等同于社会系统的欲望。我们不能认为交换系统本身有需求或者利益,而生产就是满足这种需求的。当马克思指出经济基础需要上层建筑的时候,马克思所说的需要不是心理的需要,而是一种功能上的需要,或者说,这是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在功能上的调适。而功能主义的解释就是要用人的心理需要来解释功能上的调适。只有把心理上的需要和功能上的需要区分开来,我们才能区分功能主义的解释和马克思的功能解释。

第二,社会中的各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效率的意义,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需要而发生的。但是,人的满足需要的活动与动物的差别恰恰在于人是以文明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而这里所说的文明的方式,实际上就是满足需要的正当方式。人满足需要的任何一种活动都必然会伴随着正当性问题。而功能主义解释在理解人的活动的时候,或者人的劳动的时候,把劳动仅仅理解为一种征服自然的活动,而忽视了劳动的合法性或者正当性问题。而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古典政治经济学才把人的劳动仅仅理解为一种征服自然、提高生存效率的活动。而对于马克思来说,人的劳动还是人实现自我的一种方式。

第三,功能主义是一种还原论。或者说,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有机体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生物有机体类比,但我们不能把社会有机体的类比还原为生物有机体,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复杂关系都归结为适应和不适应的关系。如果我们把整个社会结构或者其基本结构都按照适应关系来理解,那么这就是一种功能主义。这种功能主义实际上也是一种还原论。这种还原论把高级的社会运动形式还原到低级的生物进化的形式。恩格斯指出,终有一天我们可以用实验的方法把思维归结为脑子中的分子和化学的运动,但是这样我们就能把思维的本质概括无遗了吗?其次,用生物进化论来解释社会现象,可以比较圆满地说明社会的均衡,却难以说明社会的发展。对于社会有机论的现代形态——帕森斯的功能主义,达伦多夫早就指出,它“仅仅展示出维持现状的机制”。[17](p.103)谢尔曼也强调“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核心是达到最佳均衡市场作用的机制。这与社会学里的功能主义很相似,该理论强调能使现状维持稳定的那些体制”。[18](p.24)在生物领域,有机体系统的各部分的功能是相互协调和适应的,一旦出现不适应,有机体就会死亡。然而社会领域却不是如此。社会中除了整合协调之外,还存在着矛盾。当社会的“功能需要”得不到满足的话,社会系统的内部结构就会迅速作出调整,使社会得到进化和发展。再次,运用生物有机体的进化来说明社会的发展必然陷入单线论。由于进化理论无法解释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无法说明社会从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的内在根据,他们只能借助于“文化传播”,通过文化传播,处在较低阶段的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对于他们来说,西方文明是现代文明的唯一形态。他们所说的文化传播实际上是把西方文明扩展到全世界,是用西方文化改造世界文化。最后,不同民族、不同的社会群体,由于它们之间的广泛交往会出现某种程度上的趋同现象。然而生物有机体的不同种群之间无论怎样交往也不会出现趋同进化的情况。因此运用社会有机体理论无法说明由社会交往而产生的一系列重要的社会问题。

由此可见,虽然功能解释承认社会要素之间的功能关系,但是却不局限于这种功能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来解释社会。然而,一些学者在分析和谐社会的时候,仅仅从功能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来解释和谐社会。似乎社会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相互协调了,社会就成为和谐社会了。如果社会要素在功能上相互协调了,那么这仅仅意味着社会在控制外在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方面更有效率。或者说,它能够更有效率地对付自然灾难或者社会突发事件。但是和谐社会不仅是指社会要素之间的功能关系,而且更是指人们之间正当的社会关系。正如我们在前文所指明的那样,社会要素之间不仅存在着功能上相互适应的效率关系,而且还存在着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是不是被人们所接受的合法性(正当性)的问题。如果社会关系不被人们所接受,如果制度被人们看作是不正当的,那么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要使社会功能要素之间相互协调,而且更重要的是建立正当的社会关系,比如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力、资源、权利的分配关系等。只有人和人之间对于权利、地位和尊严的相互承认关系被建立起来,真正的社会和谐才能建立起来。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果忽视社会生活领域中广泛存在的社会矛盾,而只是注重社会要素在功能上的相互协调、注意社会生产的效率,那么这在实践上是非常危险的。

总之,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的类比是对社会现象的功能解释,而不能被理解为功能主义。

注释:

①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的历史观或者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历史观。(参见《交往行动理论》英文版第2卷,第185-186、344、391页。)霍耐特也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历史哲学。(Axel Honneth,Die zerissenne Welt des Sozialen,Suhrkamp,1990,Frankfurt an Main,S.31.)

②④⑤参见高天琼等:《30年来国内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研究综述》,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③周建超:《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研究述评》,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11期。该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好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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