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君主专制的开端--兼论中国专制君主制形成的社会条件_君主制论文

中国君主专制的开端--兼论中国专制君主制形成的社会条件_君主制论文

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起始时间——兼论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形成的社会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君主专制论文,政体论文,中国论文,条件论文,时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世纪40年代,王亚南先生曾在其《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断言,“新旧史学家,社会史学家已公认秦代是中国专制政体发轫的朝代。”[1](第39 页)关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起始时间问题似乎已经解决。然而,从80年代以来,学术界开始出现“先秦专制说”,认为中国自有国家之日起就一直采用君主专制政体,至少从商周以来中国就已经是君主专制国家(注:参见严家其:《国家政体》,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43页; 张晋藩等:《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473页;陈剩勇:《中国第一王朝的崛起—中华文明和国家起源之谜破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 这和“秦汉以后专制说”的分歧根源于对“什么是君主专制政体”的不同理解。不无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很少从正面详论这一问题,参与讨论的也以历史学界、思想文化史学界的研究者为主,双方似乎都不太注意吸取政治学、法学方面已有的知识和结论,从而难以找到讨论问题的基点。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这样一个不仅属于历史学界、而且属于政治学研究领域内的重大问题专门提出来加以讨论,应当是很有必要的。

一、“君主专制政体”的基本内涵

为了确立讨论问题的前提,首先对“君主专制政体”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略作梳理。

目前,对于“君主专制政体”或“君主专制制度”(an absolutemonarchy/an autocratic monarchy)这个词汇,学术界在理解方面并不一致。只要翻阅一下《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有关条目近乎冗长的解释[2](第194—197页,第480—481 页)以及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界关于君主制、中国君主专制国家问题的长期讨论[3-4], 就会知道它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不过,对于政治学和法学界来说,“君主专制政体”作为一个指涉及某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概念,则大体上还是有其约定成俗、相对确定的内涵或语义的。

众所周知,君主专制政体或君主专制制度属于君主制政体的一种。按照通常的理解,相对于其它的政体或政治形式,君主专制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君主职位的终身制和世袭制,即君主没有任期的限制,君主死后其职位由家族成员继承,君位在一家一姓内世代相传;2.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特殊的尊荣,甚至有的被赋予某种超人的神性和神格,如被称为“太阳”、“天子”等等;3.君主独揽国家权力,君权超越任何其他权力和法律之上,是不受制约的、绝对的权力[2,5-7](第332页)[8](第22—23页)。

以上三个方面综合起来,构成了君主专制政体与其他政体类型的区别。其中,第一、二两方面是君主专制制度起码的前提条件,但只是君主专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君位世袭制以及君主享有某种独特的、尊崇的地位等并不是君主专制所独有的内容,在其他非专制类型的君主制下也存在类似情况。所以,专制和非专制君主制的实质性区别,关键就在于君权是不是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关中国君主专制制度起于何时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对这一内容的不同理解而展开的。

我们知道,任何政治统治权力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实实在在地体现在一些具体制度中的。那么,这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君权一般会具有哪些制度“外壳”或表现形式?综合各家的解释,所谓君权绝对、君权不受限制或制约,首先是指君主的意志凌驾于一切法律和机构之上,成为一切法律和权力的来源,君主不对任何机构与法律负责,不受宪法或法律的限制,也缺少依法设立的分权机构的监督制衡。这也就意味着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君主集权,使一切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都由君主独揽,不存在任何合法反对、合法牵制君权的力量、机构和制度(如中国秦汉至明清),或者虽然存在一些准代议制的组织形式(如专制时期英国的Parliament—巴力门,法国的三级会议),也被专制君主压制到最低限度而不再发挥实质性作用。

不难看出,政治学或法学所谓的专制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或“不受制约”是有其前提及特定含义的,是就君权不受法律制约、不对任何机构负责、不受任何机构和权力的“合法反对”与制约监督这一含义而言的。抛开这一点,就不能说专制君主毫无限制。任何权力都是在一定的关系中存在和运行的,权力的运行不仅受掌权者本人情况(如能力素质、价值偏好)的制约,还要受权力关系的另一方情况的制约,同时还受权力关系双方所处的社会环境、具体制度环境以及历史文化传统诸因素的制约。正是在这一前提下,笔者曾撰文讨论君主专制中存在的对君权的内在调节制约机制问题[9-10]。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条目作者也指出,君主专制不可能是“完全彻底的专制”,在这种社会里“惯例对专制权力就是一种重要的制约因素”[2](第480页)。然而,有一种观点却认为,君主专制就是君主不受一切限制、可以“为所欲为,毫无约束”,如果硬要说君主的权力有什么限制的话,那也只是在君主只限于代表一小撮人和一家一姓利益这一点上存在着限制[11](第244—245页)[12-13]。 这样的理解难以真正划清专制与非专制政体的界限。不过,注意到任何君主制下的君权都存在着限制,注意到不受任何限制的君权事实上在君主制下都不存在,这对于丰富人们对君主专制制度内涵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14] (第293—295页)。但如果以此为由,否定君主专制的存在, 则同样是脱离了问题的特定语境和前提,混淆了两种含义不同的“限制”。

二、君主专制政体的制度要件

以上所谓的专制君权“不受制约”,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意味着君主最大限度的集权和最大限度的个人独裁。这种集权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从横向来说,君权能够遍及全国,不允许在一个国家共同体内存在独立或半独立的王国;从纵向来说,意味着可以把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又最终集中于君主一人。从专制制度的原则和精神实质上说,君主可以对于国家范围内的任何事务具有最终裁决权。

从历史上各国君主专制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这种纵向和横向集权,必然要发育出相应的官僚制和中央集权制度是君主集权要求的必然表现形式或必备的制度要件。

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涉及到。如艾森斯塔得指出,中央集权的行政机构或官僚行政机构是“历史官僚帝国”(汉代至清代,实即本文所说的君主专制时期)的“最为重要的”发展与维持机制[15](第100、23、12页)。 马克斯·韦伯也把秦始皇建立起一个“根据功绩与皇恩晋升的严格的官僚制秩序”作为“真正的专制制度”的开始[16](第54页)。《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也指出,“专制君主制总是高度集权的,因而必须建立一套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系。”[2] 在中国学者当中,王亚南就曾指出,“在专制制度出现的瞬间,就必然会使政治权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就必然会相伴而带来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1](第22—23页)。 田昌五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中国专制主义与官僚制度、“行政建制”即郡县制密不可分的关系[17]。施治生等学者把建立“一整套官僚体系和机构”作为君主专制的特征之一[18](第6—7页)。董崇山在《政体论》一书中说得更为清楚:“专制君主制……就是君主个人独揽一切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没有绝对的、完全的个人集权制,往往就没有中央集权制。也可以反过来说,没有中央集权制,往往就没有中央的完全的个人集权制。”[19](第181—182页)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表明,官僚制和地方行政制度的逐步发展是考察英国专制王权形成过程的重要指标和变量[14](第12章)。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中,列宁也曾指出,“沙皇专制就是官吏专制”[20](第117页)。

不难看出,上述这些看法并非想当然的逻辑推演,它们实际上是思想家和学者们对各国专制政体在运行当中表现出的共性的概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这些观点,是要强调说明,尽管在实践中官僚制、中央集权制既可以和专制政体结合,也可以和民主政体结合,有了这两种制度并不必然导致专制制度,但反过来君主专制制度却不能离开官僚制和中央集权制而独立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官僚制和中央集权制是君主专制的必然表现, 是君主专制得以实现的“特定组织方式和制度方式”[15]。因此,在判断一定时期的君主制是否专制时,当然不能无视这一君主专制的现实表现形式和衡量指标。然而在涉及到君主专制制度问题时,有的学者恰恰忽视了这类制度要件,而只是从专制国家的性质(国体)、社会条件等方面做文章,因而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混乱。

三、关于中国专制君主制的起始时间

通过以上分析,大致上可以明确君主专制政体概念的基本内涵和特征,这是我们判断某一政体是否为君主专制政体的综合依据。事实上,人们之所以对秦汉以后的君主专制政体没有产生争议,正是由于它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或特征,这说明包括主张先秦专制说在内的学者们也都自觉不自觉地认同了这些标准。人们对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前夕英国、法国的君主专制政体之所以也没出现太多的争议,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把同样的标准运用于先秦,则关于中国专制政体始于何时的争论当会不难解决。

众所周知,在商周时期国家的重大决策与管理活动中,贵族乃至平民起着相当明显而重要的作用,以各种惯例形式表现出来的政治参与和约束机制,使王权事实上受到比后世更多的制约。在这方面,学术界关于商周政治的一些研究提供了颇有说服力的论证。过去人们看到当时文献中关于国有大事“谋及卿士”、“谋及庶人”的记载,以及君有大过、反复谏之不听则“革之”、“去之”、“易位”的说法,甚至如孟子所谓诛杀独夫民贼的主张[21](襄公十四年)[22](《万章》下,《梁惠王》下),可能会以为这不过是儒家的理想和愿望。然而,从目前已有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其实都有史实方面的根据。如《春秋左传》僖公十五年记秦晋韩原之战,晋惠公被俘,他捎话给晋国卿大夫,要他们“朝国人”以商议和战问题;哀公元年记吴国侵陈,陈怀公“朝国人以问”:“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说明到春秋时期还保留着遇到大事“谋及庶人”(国人)的习惯。又如商周的师、保官,不仅参与重大国事的决策,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否决君主的决定,可以拥立君主,对君主有监护权,君主有过可以挞罚,在君主缺位的时候可以摄政(共和行政),甚至可以放逐君主而在礼法上并不为“逆”(如伊尹放太甲)。另外,史载周代君主与国人、诸大夫和个别执政贵族共商国政的会议形式分为外朝、内朝、燕朝三种,以往人们往往疑为后人的附会。而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它们其实就是前面所说的“谋及卿士”和“谋及庶人”的具体形式[23-24]。这些情况都突出地说明, 不仅贵族势力在政治过程中发挥着重大影响,对君主可“革”可“去”,而且“国人”、“庶人”的政治参与也有一定程序和制度。与后世相比,这个时期显然存在更多的“合法反对”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君权必然受到更多的、合乎“礼法”的制约,这是秦汉以后的君权所无法相比的。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先秦并不存在专制政体下常见的官僚制和中央集权制。我们知道,在国家的组织方式或结构形式方面,先秦主要采用的是分封制,此即古人所谓的“封建制”。其基本内容是在承认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前提下,以贵族的家族、宗族为基础,对各级贵族“封邦建国”,层层分封土地和人民。不难看出,分封制的政治意义实在于承认各级贵族相对独立的统治权,采取较为松散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朝廷对封国、封国对采邑仅具有间接的和更多属于象征性的统治权力。如史家吕振羽所说,分封制下的封国实为“半国家”,天子“只是在名义上为最高的权力者”[25](第269页)。在这种情况下, 虽然天子名义上是天下的共主,整个国家都是他的“王土”,实际上只有王畿之内能够为他直接统治,天子与诸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都是按照礼法规定好了的,天子一般不能随意更改。这意味着,从当时的礼法上看,天子的权力并不能直接地和随意地介入各个封国。所以有的学者指出,“分封”的政治意义其实应该就是“权力分散”,在分封制下不可能建立起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一人的“专制”,而只有到秦始皇建立起与二十等爵制相结合的郡县制,“由中央朝廷直接掌管地方行政”以后,才会实现君主“独制天下而无所制”的专制制度[26](第42页)[27](第49页)。此说可谓破的之论。与这种凭借血缘关系、凭借贵族血统分封土地和人民的制度相适应的,则是权利、地位分享方面的世袭制,即通常所谓的世卿世禄制。在这种相对“硬化”的制度下,社会成员特别是贵族的权利地位基本上是被社会等级、血统身份等先天的条件设定好了,因而更能独立、超然于君主个人的意志。这也就意味着,在用人、在社会政治资源等“价值的权威姓分配”方面,以及在对社会成员的人身支配方面,君主本人的权力是十分有限的。君主专制必然表现为君主高度集权,而集权又不能不首先反映在用人方面和对权利、地位等政治资源的控制方面。因此很难想象,君主专制政体能够产生于一个世袭制占主导、从而也必然是贵族势力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而战国时期伴随着君主集权运动的是各国纷纷变法,废除世卿世禄制,打击旧的贵族势力,采用俸禄制和按照军功授爵制,这一事实恰恰说明,专制君主是必不能容忍世袭制的!

在这里,再让我们穿越对外在制度条件的分析,把视野延伸到这些制度赖以产生的社会形态,以便进一步说明先秦时代并不具备产生君主专制政体的社会条件。

艾森斯塔得曾经提出“自由流动资源”这一重要概念,认为类似于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的帝国政治体系”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就在于这种“自由流动资源”的出现,即:社会的人力资源、经济资源、政治支持和文化认同资源以及财富、威望、身份地位、权力等“业已不再混溶于或者从属于任何基本的先赋—特殊主义的群体之内”,而是从各种世袭的、等级身份制的群体、各种血缘和地域群体的“专用状态下解放出来”,变成可以自由流动的资源[15](第30、70、84、93、120—121页)。这一观察角度对于理解君主专制产生的社会条件非常重要。从根本上说,君主专制就是要由君主最大限度地支配社会资源的一种政治形式,它必然以可供支配的“自由流动”的资源为前提。综观前人的有关论述以及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自由流动资源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能形成:

第一是小土地所有制或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并取得主导地位。正如艾森斯塔得指出的那样,“独立小私有制的出现以及某种程度的人力和劳动的流动性”,是历史上各主要“中央集权官僚帝国”里出现的“最重要的农业分化倾向”;即使在领主制最为顽固的欧洲,到了绝对君主专制时期之后,“农民在法律上已经自由了,各种类型的所有制和租佃制盛行起来,……人身自由、私人所有权和农业劳动力的流动,在大部分欧洲国家已经占据了支配地位。传统公社的、封建的和家产制的纽带,已经完全退居次要地位了。”[15](第36、41页)中国学者刘光临的一份研究报告也表明,在15至16世纪的英国(大致是在都铎王朝君主专制时期),已经是“自耕农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而且在整个11 世纪到16世纪这段前资本主义时期内,“英国地产运动的总趋势是, 封建大地产日趋缩减,而中小地产越来越多。”[14](第81页)不过,在关于小土地所有制与君主专制的内在联系问题上,应该说马克思分析得最为明确透彻。他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指出,在小土地所有制下,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农民“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因而他们无法“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所以小块土地所有制“造成全国范围内各种关系和个人的划一的水平,……使得一个最高的中心对这个划一的整体的各个部分发生划一的作用。它消灭人民群众和国家之间的贵族中间阶梯。所以它也就引起这一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预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同时,小块土地所担负的赋税又是官僚、军队等“行政权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据此,马克思得出一个著名结论:“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28](第677—682页)。可见,正是在小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才使得专制国家获得了稳定兵役赋税源泉,造成了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小农处于分散、孤立、软弱和单纯划一的境地,从而导致国家权力的直接干预和控制。

第二是建立在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具有一定流动性和开放性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最明显的标志是:一、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群体已逐渐趋于衰落,甚至出现马克思所说的贵族中间阶梯“消灭”情况;二、不存在“硬化”的等级身份制度,出现了相对自由的社会垂直流动,如中国的前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是一个“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朝为牧牛郎,暮登天子堂”的“非身份性”社会;三、正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果所表明的那样,构成这种社会的基本单位不再是以血缘氏族集团为核心、自律性很强的“共同体”[3][29], 而是孤立分散、“齐平”、“划一”的社会成员,即所谓“齐民”(注:马克斯·韦伯曾指出:每一个官僚行政机构都具有这样一个特征,这就是尽力“齐平”各种社会差异。这和马克思所谓专制国家对社会发挥“划一”的统治的思想非常接近。)。可以形象地说,正是这种“编户齐民”的基础上,构成了一个流动的、“液态化”的社会。

第三,与上述社会结构相联系的是,在社会政治地位的评价机制方面,以及在政治资源和政治价值的分配与获取方式上,必然是打破了传统的身份、血统和等级条件的束缚,而主要以成就、能力和对君主个人的效忠为依据。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政治资源才获得了解放而成为自由流动、可供君主所随意支配的。正式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才会在秦汉以迄明清这段没有“争议”的君主专制时代,看到汉代出现的“布衣卿相”之局,也才有科举制度下“白屋出公卿”情况。

显然,商周时代并不具备产生“自由流动”资源的这些起码条件。因为这个时期很难出现社会流动和分散孤立的“齐民百姓”;从社会的基本组织看,则是以血缘氏族群体为基础的“共同体”[3], 加上同时存在的贵族世卿世禄制度和等级身份制度,使得国家权力很难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和全面的控制;从在政治资源和政治价值的分配与获得方式上看,由于世袭制和分封制度的存在,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地位主要是由“先赋”的身份、血统所给定的,身份、职位等重要的政治资源至少不完全是由天子控制的,天子的权力在这种世袭制和分封制下受到了合乎“礼法”(也就是当时条件下的“合法”)限制。故从这些情况来看,在商周的社会条件不可能形成专制的君权。

最后,从技术角度看,专制制度所依赖的科层制的、垂直控制的官僚体系和中央集权制度,必须在具有一定的交通、通讯技术和起码的行政管理技术后才可能产生,而在连马这种交通工具都还不存在的夏商周时期,是不可能对全国幅员辽阔的区域实现直接控制的。这一结论也符合世界各国政体类型的一般演进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君主专制属于国家发展到较高阶段而发育形成的比较高级的政治形式,它一般都要经过一定的过渡阶段,而不大可能在国家产生的初始阶段出现。艾森斯塔得的研究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他指出,大部分“中央集权官僚体系”产生于“家产制帝国”、“封建社会”(包括中国、西欧,他所谓的中国“封建社会”系指西周一类分封制社会)或者城邦国家(古希腊、罗马),而“直接从原始政权演生出来的官僚帝国的已知实例,是颇为罕见的。”[15](第13页)由于艾森斯塔得是把秦汉以后的君主制称为“中央集权官僚体系”,所以他的研究结论显然也包括中国。

四、结束语

总之,无论从先秦政治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还是从制度的具体构成要件、社会条件以及技术条件等多方面看,都很难得出“先秦专制”的结论(注:至于先秦究竟应该叫做什么类型的君主制政体,学术界分歧颇大,因不在论题范围之内,姑置不论。),从而不能不承认,只有到秦灭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才算是中国的君主专制政体的正式发端。应该说,这一结论原本不是什么新的发现,它其实是前人早已意识到的事情。人所共知,以往的史家或政论家在谈及三代以上和秦汉以后时,通常称前者为“封建”时代,后者为“专制天下”时代、“大一统”时代,还有更带批判色彩的所谓行“秦政”和“大盗”统治的时代(谭嗣同)、“百世无善治”(程颢)或“有治无乱”的时代(黄宗羲)等等,总之是把先秦和秦汉以后看做是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显然就是基于对前后两个时代政体的不同分类。

把先秦与秦汉以后视为不同类型的君主政体,当然不等于说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继承关系或相通之处,并不是说,君主专制不必经过一定的孕育过程而在秦汉突然降临。由于历史发展本身具有的连续性和继承性(特别是在未曾遭受大规模异族入侵和异质文化冲击的中国),它的一些因素和萌芽在先秦确乎已经存在,但萌芽和已经发育完成的君主专制实体毕竟不同。如果不是从君权的实际运用情况、制度要件、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社会结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专制制度所赖以运转的技术条件等方面综合考察,而只是根据一些具体的差异,甚至只是根据“商周是奴隶制,奴隶制必然产生专制的”思维定势,就很可能做出离事实相去甚远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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