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学基金会的监管模式_nsf论文

美国科学基金会的监管模式_nsf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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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1988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按照美国《总监察长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总监察长制度,成立总监察长办公室(OIG),对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资助的项目以及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OIG是独立于NSF之外的,它的经费来源是由国会直接拨给的,因此,它直接对美国国会负责。NSF总监察长办公室的使命是,进行独立的客观的审计和调查以及其他方面的评估,通过提高经济性、效率和有效性并保证NSF纯洁性,以支持NSF的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调查和监督;防止发生效率低下、浪费、弄虚作假和不道德的行为;促进经济性、有效性和效率的提高;对自身工作情况、法规和规则进行评估,以确定它们所产生的影响;向美国国家科学理事会和美国国会报告监察工作。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OIG)内部组织结构大致为:总监察长、副监察长,下设法律顾问办公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审计办公室、调查办公室。总监察长的主要职责有:制订总监察长办公室的战略重点,保证审计和调查工作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承担项目的科学家和大学的项目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OIG的规章制度;制订监察长办公室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保证OIG的工作人员具有最好的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另外,总监察长每年必须做出预算,向国会申请经费,以保证总监察长办公室的独立性。总监察长必须向国家科学理事会报告工作。总监察长的审计助理和调查助理是总监察长最得力的助手,他们负责管理OIG的审计办公室和调查办公室,并向总监察长报告工作。

工作程序

OIG是通过对NSF资助项目进行财务和工作情况的审计,并对资助过程中发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科学中的不道德行为进行调查,以实现对科学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审计

OIG的审计的内容是NSF资助项目的财务和工作情况,审计的对象一是受资助单位,即外部审计,二是NSF,即内部审计。所有的审计工作都是按审计标准来进行的。美国会计总署1972年首次公布《联邦审计标准》。目的是保证审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此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是1994年。美国联邦政府要求每一个从事政府审计的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除了《联邦审计标准》外,NSF为财务审计制定了审计指南,OIG也制定了审计准则,编写了工作指南。OIG每年必须制定内部和外部的审计计划,完成审计以后,将审计报告提交NSF的行政部门。

1、外部审计

外部审计的目的是确保NSF的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内容主要是审查所开支的款项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审查受资助单位的会计系统是否健全。

NSF每年的资助项目有3万项,涉及2000多个单位,要对所有的单位进行审计是不可能的,所以NSF每年都要制定一定的规则,对受资助项目有选择地进行审计。首先是对大型项目进行审计,以确保大的方面的钱使用得当。另外是对有风险性的项目进行审计。因为资助这些项目的钱的花费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所以OIG会选择这样一些项目进行审计。另外一类容易出问题的是分担费用的研究项目,这些受资助单位往往没有很好的财务系统保障,有些单位会把他们提供的匹配经费夸张。OIG还会注意受资助者是否了解联邦政府有关经费支出的规定,有些第一次承担项目的单位,由于接受资助的机会较少,可能缺乏规范管理的经验,所以OIG也将其作为审计对象。

2、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对NSF的内部活动进行审计,包括日常的业务工作和对项目的资助。如果NSF有公正的系统,对各个项目有比较好的管理,国家的科学事业就会有比较好的基础。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帮助NSF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工作内容包括1)对项目的效率的和有效性进行评估。2)对NSF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依靠外部的会计事务所的帮助,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进行审计,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3)保护国有资产,防止作假行为。4)确保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3、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

1)如果认定一些费用是不该花的,可以要求受资助单位将钱退回。2)在受资助单位改正错误之前,NSF暂停拨款。3)如不改正错误,NSF终止对受资助单位的资助。4)如单位完全是不负责任的,将取消其承担任何联邦资助的资格。

(二)调查

OIG的调查主要关注:对错误行为的投拆;重大管理和财务方面的问题;作假和盗窃(也包括NSF内部人员);说假话,利益冲突;违反申请研究经费时所答应的条件,对科学中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结束以后,需要NSF的工作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这些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1.OIG调查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OIG的调查具有绝对的权威性,OIG对NSF的员工以及受资助者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定。NSF的员工必须向OIG报告关于科研中的不端行为、错误、浪费、或有关NSF、NSF的雇员以及NSF资助的研究、教育或项目建议书中的腐败行为。NSF的员工必须完全、及时地满足向OIG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以及其它方面的信息的要求。受资助者必须对承担的项目负责。如要出现申诉的情况,必须向NSF报告,而NSF再向OIG报告。以形成完整的报告。

调查是由受资助单位和OIG各自独立开展的,基本上每个受资助单位对研究中出现的不端行为以及如何处理都制定了有关的规定,这些政策与联邦政府政府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如出现了指控的情况必须向OIG报告。有时在他们开始调查之前,如出现比较严重的事件、有健康方面的危害、影响单位的名誉、需要政府行为来保护受调查单位的利益、必须通知科学团体和公众等问题。也必须向OIG报告:这样就在NSF的内部和外部构成解决问题的网络。

2、OIG调查的特点

1)调查所经历的审查、调查、裁决和申诉四个阶段必须是分开独立地进行的,并且由不同的人负责。这样可以使被调查的人感到比较公正。2)必须遵循科学共同体的道德标准。评判的标准是由科学家自己制定的。作为联邦政府部门,OIG不能根据政府部门的主观来进行评价,而是根据科学家同行之间的标准来评价。3)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处理。NSF与受资助单位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必须合作。4)客观地进行调查。对行为本身、评价的标准以及违反规则的严重程度进行客观的调查。5)保密性。OIG对投诉人及有关材料严格保密。6)做到公正、准确、及时,重证据而不重口供。7)必须保护联邦政府的利益。8)所有的联邦政府的机构都必须支持内部和外部的调查工作。

3、OIG的调查模式

1)受理投诉阶段。从收到投诉到决定是否开展调查有30天的时间,在此期间对事件的性质作出判断。2)审查阶段。如果是对科学中不端行为的投诉,必须先进行审查,看指控是否成立。规定这个阶段OIG有60天的时间,获资助单位有90天的时间。3)调查和取证阶段。规定这个阶段的时间对OIG是150天,受资助单位的时间是180天。OIG在这个阶段有80%的时间是深入受资助单位,这就需要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被调查者很好的配合才能完成工作。

受资助单位的调查与OIG的调查是两项独立的工作,但目的是一致的。受资助单位可以自己做调查,但所做的评价必须是由专业的同行做的。受资助单位调查的出发点与OIG是不一样的。OIG是联邦政府的层次,会对受资助单位的调查提出一些要求,受资助单位必须向OIG提交调查报查。4)裁决。由NSF的副主任负责裁决,时间是45天。5)上诉。由NSF的主任负责处理上诉的事件,时间是30天。

上面5个步骤中,前3个步骤是由OIG负责的,后2个步骤是由NSF负责。事件可以在任何一个步骤上停止。在所调查的事件中,有88%是由受资助单位负责调查的,其中61%的报告完全被接受,另外39%需要OIG进一步进行调查。原因是有的报告的质量太差,有的是由于单位的能力不够。

4、NSF对发现的不端行为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受资助单位自己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这是独立于联邦政府部门的行为;通报批评;对所犯的错误进行纠正;书面的承诺,保证以后没有作假的行为,或由别人写证明;自己有过不端行为,用自己的教训去教育别人;取消承担所有联邦项目资助的资格,时间是1-3年;暂停或终止对项目的资助。收回资助资金或重新资助。

启示

从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对科学基金的监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和成熟的机制。而在中国,对科学基金的监督还刚刚起步,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是1998年12月才成立的,它是隶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虽然我们的科学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置与美国不完全一样,但是宗旨却是一样的,那就是保证科学基金的准确性、公平性和高效性。目前,我国科学基金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各项法规和制度都不够健全,因此,学习和借鉴别人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有益的。针对我国目前科学基金监督的情况,以下几点是特别值得我们学习的。

1、保持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是相对独立的,特别是其运行经费从国会获得,不受NSF的牵制。实践表明,这种独立性必须受到珍视,它是监督工作客观性的基础。我国科学基金监督机构在体制上有别与美国,但也可在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的独立性上进行探索。

2、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是按照国会制定的《总监察长法》来实施对NSF所从事的资助科学研究活动的监督。在这个大前提下,每一项工作的开展,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标准,如审计时使用的《联邦的审计标准》和《统一审计法案》,调查时使用的《调查质量标准》等,这样就保证所有部门的审计和调查工作都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另外,NSF和OIG还分别为各项具体工作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指南。如,NSF为财务审计制定了审计指南,OIG也制定了审计准则,编写了工作指南,这样就使管理监督有章可循,受资助者按法律和规则办事,从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另外,为了保证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他们要求NSF的管理人员和受资助者必须作出承诺。例如:为了让项目申请人清楚的认识他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在项目申请书上有一页签字栏,使他们对自己所负有的责任有清楚的认识,如有说假话或作假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理。另外,受资助单位的负责人也要作出保证,如果违反规定,会有很严肃的处理。这样,使申请人和单位都认识到他们是很郑重地向国家提出一项申请,从而保证申请书有很高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

在我国。虽然我们的立法机构与美国是不一样的,但是,加强基金工作的法制建设却是共同的,只有在健全了科学基金监督法规的前提下,我们的监督工作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加强监督方面的法规建设,从而使对科学基金的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3、注重对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发挥监督的防范作用。

为了让科研单位很好地了解NSF和OIG的法律和规章制度,NSF和OIG每年都会花大量的时间到受资助单位去做宣传。NSF每年召开两次受资助者大会。向他们宣传NSF的政策和其他情况,会上,NSF的工作人员会介绍比较大的政策方面的情况,以及NSF的预算情况,同时还告诉他们NSF新的工作计划。

OIG会专门给受资助单位的领导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和学习NSF和OIG的规章制度,如果一个单位对规章制度执行得不好,OIG会要求单位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财务和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此外,OIG还会到学校去举办讲座,让那些即将成为研究人员的学生了解今后做研究时会遇到的问题。比如,如何使用数据、科研中有哪些道德标准、如何发表自己的新想法、如何花钱、如何避免利益方面的冲突、如何处理好与导师之间的关系等等。这样就能预防问题的出现,使无辜的人少犯错误。

在我国,在科学基金的宣传方面,虽然每年都会出版科学基金申请指南,也做过一些宣传工作,但是真正走出去,到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宣传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致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信息和精神不能及时地传递到学校和科研单位。宣传教育是美国科学基金监督工作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这样就可以对科学基金申请中的违法行为和科学中的不端行为的发生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因此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4、注重协调与合作,以建设性对话提高监督效果。

OIG的工作目的是协助NSF更好地对科学基金进行管理,OIG与NSF的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常常是建设性的伙伴关系。OIG有多种渠道与NSF进行沟通和协调,包括OIG的工作人员参加NSF的专门委员会;OIG每年与NSF开5次协调会,总监察长每月要与NSF的主任会面一次,以增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另外通过对NSF内部工作情况的审计,在提交NSF的审计报告中会对NSF的管理提出建议,而NSF有时会有不同的意见,这样大家会在一起进行讨论,以达成共识。另外,OIG在做审计和调查时,也必须得到NSF员工很好的配合。

在我国,我们科学基金的监督机构是设在基金委内部的,这对于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是非常有利的。监督部门应该加强与各科学部和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从而掌握最新的信息,及时发现问题。

5、注重对监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由于OIG的工作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也很高,所以必须对员工进行不断的培训,以保证他们具有最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标准。OIG的审计人员每年至少接收80小时的培训,培训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比如,对项目拨款规则的学习,对费用分析原则的了解,适应有关基金管理的项目、学习如何采集样本等。这些培训的要求,都明确地写进《联邦审计标准》中,可见对员工培训的重视程度。

由于在国内,科学基金的监督工作才刚刚起步,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是极其缺乏的,因此对现有的员工进行专业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制定和实行系统的培训计划,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使从事科学基金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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