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保产业如何利用外资的思考_环保产业论文

我国环保产业如何利用外资的思考_环保产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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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需要实施新的利用外资战略来统一规划和部署环保产业利用外资政策,进而达到与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相衔接的目的。加入WTO后的3~5年,是我国进行环保产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技术进步对改造传统企业,振兴环保装备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这种战略出发,结合跨国公司投资的内在规律,我国应实行‘中产品技术转让促进利用外资战略”。

战略依据

1、引进技术是我国环保产业利用外资的主要动机。目前,我国一些环保大路产品生产能力已经出现过剩,重复投资现象仍屡禁不止。而从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来看,存款增量大于贷款增量,国内储蓄率已接近于40%,表明国内经济发展的资金短缺压力得到了根本性缓解,甚至出现了局部的资金剩余。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形势,把通过利用外资以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的目的相对淡化,而将引进技术转为我国外资的主要目标和立足点。

2、引进技术应适合国外公司技术转让的规律。根据《中美WTO协议》,加入WTO后我国各级政府干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行为必须采取间接手段。这就要求我们清晰掌握外国公司技术转让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营造政策环境来推动和诱导外商主动转让技术。一般来说,外国公司技术转让具有下面几个规律性特点:①外国公司在本国之外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区位选择,主要取决于东道国的研究与开发设施和科技人员等多种因素,东道国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越活跃,吸引外国公司前来投资建立研发机构的可能性越大。②外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与来自本国公司的技术相关,即为适应东道国的当地条件和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研发活动,而创新性研发活动却很少。③外国公司的技术转让有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种方式,其原则是对其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采取内部交易,对其他公司实行外部交易。④外国公司一般不会将其最赢利的技术出售给国外的非关联公司,他们愿意出售比较成熟的技术。当他们预计到会有竞争威胁时,他们会在出售技术时对该技术的使用施加有关出口或进一步开发的限制性条款。⑤东道国市场竞争程度及竞争对手的行为对外国公司技术转让具有重要影响。东道国市场竞争越激烈,在东道国市场上,国际竞争对手技术转让的内容越先进,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复杂技术的压力就越大。

战略目标

无论是竞争激励战略还是R&D投资引力战略,兼具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战略目标是获得环保中技术产品发展的关键技术。根据国外流行的产品分类法,高技术产品是指信息化程度较高,应用现代高新技术密集的产品;中技术产品主要是指仪器及装备产品;低技术产品是指资源、能源耗费较高,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

1、高技术产品的关键技术,外国公司不可能转让。一方面,高技术产品的特点是R&D投资强度高,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产品与工艺老化快;资本投入风险大;R&D成果的生产及其国际贸易具有高度竞争性。另一方面,我国环保高技术企业的技术学习能力相对较强,同时具备依托国内市场规模,迅速降低产品成本的可能性。这两种因素的结合;决定了外国公司不可能冒着技术外溢的巨大风险把高技术产品的关键技术向建立在我国的子公司进行内部转移,而依靠外部交易获得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2、低技术产品外国公司的技术优势并不明显。我国环保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一些简单产品生产上已具备了较强的技术竞争力,自我研究与开发的潜力也很强;而这些产品技术对于外国公司而言大多数是成熟技术,只要稍加政策鼓励和提高竞争程度,外国公司转让技术的速度就会加快。因此把这些产品作为技术转让的目标,其必要性不大。

3、中技术产品是我国环保产业要致力追赶的产品,也是外国公司转让技术摇摆不定的产品。加入WTO后,环保装备产品是我国环保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点。从技术类型看,我国在这些产品上的根本劣势是技术落后,然而这些产品又恰恰是外国公司技术优势体现的主体。外国公司具备转让中技术产品技术的可能性,但又十分小心谨慎,转让的决心主要取决于为了占领我国市场而对竞争趋势的判断和全球竞争战略的考虑。因此,在这些环保技术产品的转让上,我们有必要通过出台一些政策措施促进外国公司转让技术,一旦成功,将获得环保产业技术迅速进步的巨大回报。

战略对策

1、培育能够与外国公司开展同水平竞争的国内企业。拉平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竞争条件。顺应WTO规则的要求,对国内利用外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排队,除了与鼓励外资转让技术和增加R&D投资有关的条款外,取消所有不符合国民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快国内环保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

2、规范外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并购行为。尽快制订和颁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以建立、健全竞争法律体系。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有重要意义的内资企业,应设立制度保障;影响特定市场份额和销售水平的企业,其并购必须遵守《反垄断法》;并购具有控制市场能力的企业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某一国投资者收购国内企业20%有投票权的股票时,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等。

3、引入外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对手。有些领域,由于种种原因,国内企业在短期无法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在同一产品生产上至少要引入两家国外公司投资,使他们之间形成旗鼓相当的竞争对手关系。

4、鼓励外国公司转让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对能够提供关键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减税和利息补贴支持。运用加速折旧、适当降低所得税等措施,鼓励外资企业使用更复杂的技术,或提升在我国所从事的技术R&D等级。对提供新产品、新工艺的外资项目优先提供政府采购合同。

5、鼓励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R&D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土地、建筑、电讯、运输、电力等设施基础,免征资本品、设备、原材料等的进口税。为开发新技术或提高质量控制的培训提供服务帮助。

6、创造国内开展R&D的宽松环境。增加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持力度,运用减免税、提供特别融资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开发R&D活动和联合攻关技术,鼓励大学研究机构与外国公司开展联合研究项目。

7、加强企业的技术学习能力。以提供廉价基础设施和营销技术咨询服务等措施,激励外国公司与内资企业建立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关系,以实现外国公司对内资企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转让。运用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在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奖励计划。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一些有条件的大学建立企业出资、为企业科研服务的技术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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