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_党内监督论文

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_党内监督论文

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这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顺利完成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做到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是一个必须深入研究和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要进一步拓宽和健全加强党内监督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要加强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拓宽和健全党内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

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2003年年底,中央正式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我们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这个条例,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代会代表监督作用的途径、方法。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重大事项,按规定述职述廉,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尤其要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充分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去年9月22日中央印发了经过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个条例对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各级党组织的保障职责、保障措施和纪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学习贯彻实施这个条例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要健全和完善巡视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巡视工作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省部级、地厅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2003年5月以来,中央和许多省区市先后建立了专门巡视机构,认真开展巡视工作。各巡视组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干部打招呼,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较好地改善了对中、高级干部监督薄弱的状况。今后,要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改进巡视工作,完善制约监督措施,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

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重视、支持纪律检查工作,关心、爱护纪律检查干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对不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要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要严肃处理。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出机构的统一管理。2002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中央的部署,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开展统一管理试点工作,摸索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央决定要全面实行对派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后,派出机构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二)进一步拓宽和健全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渠道。要适应党的任务和执政条件的变化,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使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同步推进,从而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要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检察院和法院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有咨询、调查、弹劾和罢免的权力。人大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好这些权力。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要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进行监督。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进行规范,减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要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要按照这五个方面的要求,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行政监察工作。

要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要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监督权。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格执法,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进一步拓宽和健全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渠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持安定团结,巩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对党的监督,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履行监督职能。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他们提出的议案,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工作。

(四)进一步拓宽和健全社会监督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社会监督主要是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它对权力运行主体的监督作用更为广泛、深入,因而更应该得到重视和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要通过媒体公布、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拓宽公民的参与途径,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要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事项,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党的工作。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进一步落实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对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的调查权、揭露权,公开报道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使群众对权力运行有更广泛的知情权,保证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摘自《党建研究》(京),2004.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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