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近代民营股份企业的家族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中国近代论文,家族论文,特色论文,股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近代股份制是西方民主政治在经济领域的移植,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体现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中三权分立的特色。西方股份制变迁与私有制天然结合在一起,是典型的“诱致性”变迁,“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4页。)中国近代股份制的变迁则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洋务派举办的一批股份制企业,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政府的行为对促进股份制变迁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从而在洋务股份企业中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带有浓厚的“官办特色”。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股份制在政府的推动下产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同时,中国民间社会亦通过各种途径学习、移植西方股份制,从而使中国近代股份制亦开启了诱致性变迁路径。(注:有关中国近代股份制的演变情况参见邹进文:《近代中国的股份制》,《历史档案》1995年第3期。)由于中西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心理及意识的差异,近代中国民间发动的股份制度的诱致性变迁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它集中体现在家族性上。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尚无探讨中国近代民营股份企业家族特色的论著问世。因此,研究中国近代民营股份企业的家族特色不仅具有填补学术空白的理论意义,而且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现实借鉴意义。本文拟对近代中国民营股份制企业变迁中的家族特色作粗浅探讨。
一
中国近代民营股份企业的家族特色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资本构成、管理体制和企业精神等方面。
从资本构成看。股份公司是实行资金联合的企业形式,通过股份制这一财产组合方式与机制,公司把归各个不同所有者支配的在数量上受到限制、分散使用的资金,转化为归公司统一支配的资金,从而实现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资金联合。在西方国家,股份制在历史变迁过程中股权呈现出日益分散化的趋势。而中国近代许多民营股份企业普遍存在股权集中于某一家族成员的现象。如近代中国著名的茂、福、申新企业集团中,仅荣宗敬、荣德生兄弟就占有企业全部股本的7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茂、福、申新集团发展过程中,荣氏兄弟甚为重视使自己的高比例股份额仍续有不失时机地保持增长势头。如1933年,申新四厂失火,同年恢复重建。厂方通知各股东,要求“除前缴本外,照前缴之数再缴两倍”,另外还须“筹填新股,以弥前亏和解决以后营运款项等问题。”(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94-395页。)通知发出后,有24位股本领1万元以下的股东表示财力有限而愿意退股,终于由荣氏兄弟继续追加股本。其中荣宗敬增加42.2万元。荣德生入股28.4万元。通过此次扩股,荣氏兄弟在申新四厂所占的股本比例由1932年的52.6%攀升到1934年的94.1%。(注:参见邹进文:《近代中西制度变迁比评》,《经济与管理论丛》1998年第2期。)1941年,荣德生的长婿李国伟为培植自己在企业中的势力,主张申新四厂的几个高级职员(李国伟的中学同学)入股,荣德生则以为吸收新股将损及老股东权益,表示坚决反对。后经人调解,重新调整申四新老股东股权,并保持了荣家股权占总股额的60%以上。到1944年底,荣家持有申四62%的股份,其女婿亲家持有13.2%的股份,申新系统的职员持有23.8%的股份,其他人持有1%的股份,荣家依然持有过半数的绝对控制权股份。(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78、179、298-303页。)
与荣氏兄弟极为相似,近代著名企业家、买办出身的刘鸿生投资创设的一系列股份制企业的资本的家族集中度亦相当高。如1920年成立的华商鸿生火柴无限公司资本额12万元,其中刘鸿生出资9万元,其弟刘吉生出资5000元,刘氏兄弟投资占公司总资本的80%以上。(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6-77页。)1926年5月,华商鸿生无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1930年,该公司资产净值为579245.837元,其中刘鸿生兄弟投资564880元,占总资本的90%以上。(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3-137页。)1929年筹设的上海裕华毛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75万元,其中刘鸿生投资67.2万元,刘吉生投资5万元,刘氏兄弟占总投资的96%。(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8页。)1929年成立的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24年资本额为1270000元,其中刘鸿生投资663300元,刘吉生投资100000元,刘氏兄弟占总投资的60%以上。(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3页。)1931年创办的上海企业银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体制,开办时资本总额200万元,实收半数,即100万元,其中刘鸿生投资92.6万元,连同他弟弟刘吉生投资在内,投资总数达97.5万元,占总股份的97.5%。(注:方祖荫:《刘鸿生创办中国企业银行》,见《旧上海的金融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1页。)
简照南、简玉阶兄弟1909年创办的广东南洋烟草有限公司(1915年12月呈报无限公司注册),资本数130000元,其中简照南简玉阶兄弟(简家大房)占61250元,简孔昭(简家二房)占61250元,合计占总股本的94%以上。(注: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等编:《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页。)1918年该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270万元中,股东均为简氏家族成员,且股权相当集中,仅有6位股东,其中简照南762500元,简玉阶367500元,简川122500元,简英甫122500元,简孔昭1225000元,简寅初100000元。(注: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等编:《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1页。)1919年公司扩大招股,资本额达1500万元,分75万股,其中简家股份为454545股,占股本总额的60.6%。(注: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等编:《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9页。)
与当时中国民营股份公司股权向家族高度集中相反,西方国家股份公司出现了股权日渐分散、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现象。如1929年美国的宾夕法尼亚铁路公司(全美最大规模的铁路公司)、美国电话电信公司(全美最大的公用事业公司)和美国制铁公司(全美最大的产业公司)其最大股东的股票所有量,分别为各该公司全体股票的0.34%、0.7%及0.9%。即使综合上述三公司前20位大股东的全部股份数,宾夕法尼亚铁路公司也只占全体的2.7%,美国电话电信公司占4.0%,美国制铁公司占5.1%。这些大股东以外的股东,电话电信公司有50万位,铁路公司有19.61万位,制铁公司有18.26万位。(注:[美]贝利、米恩斯:《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第53页。)
从管理体制看。在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的理想和精神追求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股份制来体现,自由、平等、民主的要求在股票中得到了较为系统的满足,股份制是自由的,买谁的股票,买多少完全是个人的事,没有人会干涉你;股份制是平等的,你有多少股票,你就有多少发言权,这里不涉及任何出身和血统,与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没有关系;股份制还是民主的,这种民主是用手和脚来体现的,你可以举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表决,你也可以抽走股资一走了之。
西方股份制的这种民主管理体制与中国文化传统相冲突,其结果是中国近代民营股份企业在管理体制上作了重大改造。如荣宗敬、荣德生兄弟在开始创办面粉厂和纺纱厂时模仿的是当时西方盛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法人治理机构监督经营者,并保障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使之承担有限风险。但是,这种企业制度不完全适合象中国这样的国民缺乏有限责任观念和经济管理民主传统的国家。荣氏兄弟在创办振兴纱厂过程中,愤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在企业经营方面的掣肘,决意在另谋发展时不再选择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而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的管理模式即无限公司形式。在荣氏集团中,各厂总经理一职均由荣宗敬一人兼任,实行集权制,总揽全权,企业内无锡籍人士担任职员的有617人,占集团职员人数957人的64.5%。(注:参见荣敬本、荣勉初等编著:《梁溪荣氏家族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至于各厂的经理、副经理(副厂长、协理)几乎全部由他们的亲属、好友、族人、乡亲等担任。荣德生在他的《乐农自订行年纪事》中不无得意地写道:“昔年老友,都为经理矣!”20年代中期以后,荣氏兄弟的子女相继成人。荣氏兄弟先后把已经成人的子、婿安排到各厂或各部门的领导岗位。
中国近代民营企业中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管理模式即无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占有相当比重。据统计,1901-1927年,中国开设的股份无限公司共有234户,开设的股份两合公司共有96家。(注: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247页。)
筹设于1888年,正式开工于1891年的中国近代机器棉纺织工业中创办最早的工厂之一——上海恒丰纱厂更是典型的家族型企业。该厂的大家长聂缉槻为洋务派巨头曾国藩的女婿,曾任上海制造局总办、浙江巡抚,卸任后隐居湖南家乡,恒丰厂的经营管理,都由他的儿子聂云台和聂管臣负责主持,聂云台任总理,聂管巨任协理,其他高级职员都是湖南人。恒丰厂曾办过几期训练班,虽曾公开招考,而事实上只有湖南人,聂氏的邻居和亲戚才有考上的可能。即使是恒丰所培养的或使用的工程师,也几乎是清一色的湘籍人。(注: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等编:《恒丰纱厂的发生发展与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4页。)
除股份无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外,中国近代一些有名的民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相适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亦尽量保持家族的管理支配权。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由于受到英美烟草公司积累资本的激烈竞争的威胁,决定将股份无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大规模招集股份。但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创办人简氏家族不愿把钱“放在陌生的人口袋中,让别人代为营运”,所以在向北京政府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时,家族花了大力气来保住它的地位:第一届董事会、监察人(监事会)、总理(总经理)均由家族成员担任;公司章程的修改不能损害发起人的利益;新的股东在管理人员的任免上没有发言权;家族的主要投资者简照南被任命为公司“永远总理”,“如非因其名下退出至不足12000股及有大过或失当,乃至不能执行职务时,不能辞退之”。当北京政府依照1914年颁布的《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拒绝了他们的请求之后,简氏家族又通过种种手段重新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发行股票并按照他们原先的设想继续经营。(注:参见William C.Kirby:China Vnincorporated:Company law and Business Enterprise i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No.1(February 1995);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等编:《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15页。)再如中国近代唯一的华侨资本创立的近代棉纺织企业——1922年由澳洲华侨郭氏家族在上海创办的永安纺织印染公司,董事长和总监督由郭东一人兼任,总经理由其六弟郭顺担任。董事共15人,其中7人是郭氏兄弟和叔侄,其余8人中有7人都在永安资本集团各联号里担任重要职位,受郭氏兄弟的支配,集团外的只有胡耀庭1人。郭氏在公司中设置总监督一职,目的是强化他在公司中“大家长”的权威。公司章程规定总监督“管理公司一切营业事务而负其全责。”这样如果以董事长名义不便对公司业务直接处理时,就可以总监督名义全面过问,因而郭氏就以总监督和家长的双重身份总揽公司全局,集经营大权于一身。(注:参见上海市纺织工业局等编:《永安纺织印染公司》,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8-29页。)近代著名的华侨资本家黄奕住在国内及东南亚建立了一个庞大的企业体系,这些企业互不统属,各自独立经营,统一于黄奕住一人。黄奕住与他所投资的企业都是单线联系。“这些企业通过他以及他的家庭成员(儿子、女儿、女婿)和家族成员(黄奕守、黄世勇、黄则盘等)而互相联系,组成一个黄奕住经济活动网络。”(注:赵德馨著:《黄奕住传》,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近代著名的启新洋灰公司股东以创办人周学熙为中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人士组成,一是“北洋袍泽”,包括袁氏(袁世凯)家族、王士珍、张镇芳、言敦源、颜惠庆、龚心湛、王锡彤等;二是安徽同乡,包括孙多森、陈维壬、徐履祥等;三是长芦盐商,包括李士铭及其后代李颂臣、李赞臣、李益臣、李嗣香等。这些人大都担任启新的重要职务,且兄退弟进,父死子承,启新的权力始终控制在几个主要家族成员手中。如周学熙之弟周学辉、侄周叔弢、子周志辅,袁世凯之子袁克桓、袁克轸、袁克久,孙多森之弟孙稚筠、孙章甫、妹婿李士伟,李士鉴之子李勉之、族亲李益臣,陈维壬之子陈范有,王锡彤之子王仲刘,卢靖之子卢开瑗等,都先后担任过启新的董事或总协理。其中,袁克轸是周学熙的妹婿,王锡彤分别与周学熙、李士鉴为姻亲。维系在启新股东之间的主要是家族、姻亲、同乡、同僚等关系的纽带。据有关材料统计,1907年至1948年,启新历届总协理共17人次中,仅姒南笙1人不在上述关系之内,而历届董事共160人次中,明确地隶属于上述关系者达130余人次,占80%以上。
与中国近代民营股份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统一相反,西方国家从20世纪初以后,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股份公司内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了普遍分离,经营权开始逐步转移到职业经理阶层手中,以致出现了所谓的“经理革命”。
从企业精神看。企业精神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它是制约人际关系,决定人们经济行为的一种无形的规则或心理约束,同正式的制度一样对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用于企业内克服“搭便车”问题,而且可以通过培养对企业现存体制合理性的理解而大大减少企业正规制度的实施费用,并保证企业的稳定性,在这方面,中国近代的许多股份企业主要以发扬家族传统作为对企业成员进行精神整合的手段。如荣氏企业家族成员在兴办民间工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时,都继承了家族传统,把优秀的民间氏族文化传统灌输到办企业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对于这一点,荣氏家族后人编著的《梁溪荣氏家族史》一书作了甚为恰当的概括:“他们(指荣氏家族)似乎比较注重荣氏家族代代相传的优秀传统,例如:从荣氏远祖荣子祺(孔子弟子),湖广‘始迁祖’荣堙(北宋时任盐铁判官)承袭而来的儒家传统文化中包含的民主性优秀遗产,梁溪荣氏始迁祖荣清(水濂先生,明正统初年辞官不就,自南京迁居无锡)明哲保身,潜德勿曜和厚积薄发的家教,以及梁溪荣氏氏族组织民本主义的氏族传统等等。这些优良传统与近代民主主义思想相结合,就出现了在荣氏家族身上所体现出的我们民族的自强自立精神、企业家和事业家的敬业精神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注:荣敬本、荣勉初等编著:《梁溪荣氏家族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序言。)家族精神作为家族成员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在荣氏家族企业近代变迁中起了巨大作用。
对于中国近代民营股份的家族特色,吴承明先生在《中国民族资本的特点》一文中指出:“就是在股份公司组织形式中,也或多或少地带有家族性的关系。例如:有这样一个公司,它的资本分为二十五股,由母亲兄弟姊妹所分有,这些人或是经理、协理,或管业务、财务,都拿高薪,而且在原料和产品的进出上都拿佣金。”(注:该文见《经济研究》1956年第6期。)
当代国外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对中国近代公司制的家族特色亦有论述。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威廉·柯比(William C.kirby)指出:“我们可以把(中国近代)那种扎根于家族网络和地域联系的公司组织机构称为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即使在其最毫无阻碍的发展阶段(指1916-1927年中国自发的现代化时期,引者注)也仍旧抗拒法人制度”。柯比认为,中国公司制度的这种特色在今天的台湾地区仍保存下来:“就那些仍是著名的乃至台湾最大的企业而言,维系他们的是家族纽带,象70年前荣氏企业和荣宗敬一样,王永庆成为台湾塑胶集团的10个公司中9个公司的董事局主席,蔡万霖成为中信集团10个公司中7的个公司的董事局主席,1983年台湾最大的92家企业集团中,84家可以被严格地划归家族企业集团一类。”(注:Willam C.Kirby:"China VninCorporated:Company law and Business Enterprise in Twentierh-Century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No.1(February,1995).)
费正清教授在他一生中所著的最后一本有关中国问题的书中,强调中国近代血缘家族关系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他以为这种血缘家族关系对中国近代法律的现代化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他指出:“(中国近代)人们对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毫无概念。大公司的事务如同家族事务。商业关系与家庭及家族有关,而非由法律原则及合同约束的非人格化关系。商业是由友情、亲情、义务及构成中国人生活一部分的个人关系等组成的网络的一部分。在近代中国,正当的法律程序、合同的尊严以及私营企业从未能象西方那样成为神圣的三位一体。”(注:参见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No.1(February 1995)。)
二
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东亚各国,企业制度创新中几乎都体现出浓厚的家族色彩。如本世纪曾创造过汉江奇迹的韩国,大的企业集团多以“三缘”即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其中尤以血缘关系为主。在这些财团企业内部,其创办人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拥有最高权力,而且这种权力依靠世袭延续下来,即使是实行股份制的财团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仍掌握在创办人手里。以韩国“现代”集团为例,在24家关系企业中,郑氏家族自控股份在50%以上的有16家,其余8家自控股份也在40-50%之间。(注:参阅邹进文:《近代中西制度变迁比评》,《经济与管理论丛》1998年第2期。)韩国大财团内部实行类似于家族式的管理,连公司职员也由公司所有者远亲担任。
在由传统向近代的转轨过程中,中国与东亚各国的企业制度创新为什么会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呢?这主要是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儒家传统文化影响所致。
儒学的秩序是一种上下式关系,其社会结构是“纵式”的。儒家思想的起点是“家”这种家族共同体。“家”之中,用孝(即上下秩序伦理)来确定家族内部的人际关系。而以无数个“家”为单位构成的社会整体的“家”就成为国家,即君主的“家”。中国基层社会,自古以来长期聚族而居,家族成为社会基本单元,人们大都被网罗在宗族之中,家族既是维系中国基层社会稳定的中枢,也是基层社会生产组织的灵魂。宗族是具有高度凝聚力的群体,它依靠祖先崇拜的信仰与情感机制,依靠祠堂、祖训和族视、族田、宗谱对本族进行维系和整合。家族的权力核心和实质乃是父权。族权是以父权家长制为基础的,是父权的放大。父权家长制以家庭、家族伦理道德的孝道主义为核心的文化价值体系,是家族整合的主要手段。父权家长制作为一种家庭、家族制度,几乎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存在过。但是,父权家长制及其伦理纲常在中国社会中历史之悠久、形态之完整、影响之深广,在世界历史上是罕见的。
中国传统的血缘家长制社会结构也必然投射到经济结构中,影响着中国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在中国古代,作为股份公司制雏形的合伙经营形式相当普遍,且源远流长。(注:有关中国古代合伙经营演变情况参阅邹进文:《古代中西商业合伙经营比较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2期。)但中国古代合伙经营中常采取家族合伙的方式。如在明代徽商中有“伯兄同钱”、“昆季同财”等记载,这等于一家合伙,是从家族经营演变而来的,也是一个商人的第二代常见现象。又如休宁的程镇:“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久之,业骎骎起,十人皆不赀。”(注:汪道昆:《太函集》卷61,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这虽是多人合伙,但仍以和氏宗族为限。传统社会中家族式的合伙制度安排必然会对近代企业制度的变迁产生深刻的影响。荣氏家族学习西方股份制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缩影。
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最重要的是“学习”。他指出:“在与和社会变迁相关的时间维度中,人类的学习过程决定着制度的演进方式。……这里的时间指的不仅是某个人一生或社会中的某一代,个人、集体和社会的这种学习是通过时间累积起来的,并且是由社会的文化在代际之间传承的。”(注:[美]道格拉斯·诺思:《时间进程中的经济成效》,《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6期。)可见,制度变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制度变迁的主体决定着制度演进的方向。荣氏家族在学习西方先进企业制度过程中,发挥家族的传统,以家族制度融和西方近代文明制度,早在上海开埠之初,荣氏春珊支二十六世宗人荣曜亮就在上海开设瑞裕铁号,同外国洋行打交道。19世纪60年代,荣曜亮又与下荣春沂支宗人二十世族人荣剑舟在上海开设荣广大花号,集资白银一万两,曜六剑四,“这已经是西方近代企业发展史上的合伙制企业了”,它“吸引了荣氏家族中的许多成员纷纷由株守田园、耕读传家的旧模式中解放出来”。合伙制较独资商号更具进步性,“它开始有了制度上的约束,家族将按照投资的比例分红”。(注:荣敬本、荣勉初等编著:《梁溪荣氏家族史》,第28-31页。)荣剑舟的后人荣瑞馨还走出家族企业到外商在上海开办的洋行去学生意,并累升至买办,他在洋行的经商实践中成功地学到了集股筹资的股份公司制度,并将其引入荣氏家族企业,从而展开了带有家族特色的公司制的创新。
在欧洲,经过中世纪封闭的分权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建立起以取得自由平等的个人主义为起点的市民社会,由此而产生了民主主义的“横式”社会结构。欧洲市民社会,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由的,地缘和血缘关系松驰,领袖和领导者是由选举和协议产生的,在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上,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去选举领导人,并根据协议,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他一定的权限。西方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制正是这种模式社会结构和民主传统在经济领域中的制度创新的成功范例。
中国社会的信息特征对中国近代股份公司形成家族性的治理结构也有影响。信息是任何社会中相当重要的存在,它的主要特征是信息的规范度和分散度。美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在他的1976年出版的《超越文化》一书中,将文化分成“高文本文化”(high context culture)和“低文本文化”(low context culture)。所谓“高文本文化”,就是象美国社会那种信息是清晰的非人格化的,人们通过各种契约来规范各自的行为;在“低文本文化”(典型的是中国、日本)中,人们更喜欢作含糊和间接的交流,而且信息交流较多依靠事前人们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共识,经常是三言两语就能使对方明白,但是同样的这些信息交流对于一位外人来说是非常含糊不充分的。在“低文本文化”中,人们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规范行为。在信息规范情况下,信息的交流将受到极大限制,信息的扩散只能借助于面对面的人际交流。其相对应的交易方式是家族和网络型交易。在家族交易方式中,信息集中于家族首领(企业家),家族首领建立一种人际关系基础上的等级结构。在这个结构内需要共同享有信仰和价值观,以得到一种极强的凝聚力。(注:参见陈凌:《信息特征、交易成本和家族式组织》,《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
三
中国近代民营股份企业的家族特色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种制度在中国的近代化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呢?
先看它的正效应。这种正效应体现在:第一,它缩短了制度创新的时滞,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成本。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变迁是一种移植性变迁,中国近代股份制度是在外来因素的作用与冲击下移植产生进行的。任何制度的变迁或移植都是以所移植对象国家的原有技术条件和制度遗产为背景的,一种制度安排移植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移植主体对移植客体的热情,也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制度遗产和制度环境对移植对象的相溶程度,即移植过程的民族化力度。制度变迁与移植的目标函数及既定的文化遗产的相溶度越高,亲合力则越强,其移植成本也必然降低。从而避免制度移植过程中出现“制度悖论”现象,充分实现移植的目标函数。中国近代民营企业家在移植西方股份制度过程中以传统的制度遗产一家族制度融和西方近代股份公司制,从而替代了可以不必打破传统就能够真正地适应现代经济环境的可能性,大大缩短了股份制创新的时滞,降低了创新成本。
第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统一的家族管理模式能降低代理成本。由于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和契约不完备,现代公司中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会产生代理问题,而由此增加的成本被称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具体包括三部分: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即委托人激励和监控代理人以使后者为前者利益尽力的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即代理人用以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的成本,以及如果采取了那种活动将给予赔偿的成本;剩余损失,即委托人因代理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它等于代理人决策和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代理人相同信息和能力情况下自行决策之间的差异。(注:参见邹进文:《公司理论变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家族式股份企业由于经营者同时又是所有者,因而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与所有者的利益完全一致,不会产生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造成的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和代理人的担保成本。那么,家族结构是否会阻碍专家治厂的进程而增加剩余损失呢?事实并非如此。中国近代许多民营股份企业的企业家们或通过女儿婚嫁,将技术人员和管理者引入家族圈子之中,或将他们的儿子送到国内外高等学府深造,接受现代教育,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如郭氏兄弟,“他们把两个儿子送到国外深造,其中一个(郭琳褒)赴曼彻斯特,另一个(郭棣活)则到纽毕德佛。1926年,郭棣活学成回国后,被安排担任了家族纱厂的技术经理之职”。(注:[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第三,企业内部的家族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效的财政保证。近代中国普遍缺乏投资产业的习惯和意识,加上没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及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证券的信用审查制度、法律保障制度,所以当时人们对高风险的股票投资多存疑虑。但创办现代工商业又必须积聚远超过传统家族工业、小作坊工业所需要的资本量,这就必须广泛利用和动员各种筹资的渠道。血缘关系显然要比友谊、同事或同乡关系强得多。正是这种血缘关系,为中国近代家族性股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效的财政保证。如郭氏兄弟决定将他们的业务向上海拓展时,他们曾向正在澳大利亚经商的堂兄郭标寻求资助。当时郭标的合伙人马应彪亦邀请郭标共同到上海开设一家百货公司。这样,拥有巨资的郭标面临着两方面请予投资的要求,一方面是他的堂弟,另一方面是他的同乡合伙人,郭标选择了前者,成为上海永安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注:[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页。)另外,在危机时期,家族企业财政管理具有的灵活性,能利用其他部门获得的利润,支持那些陷入困境的部门。严裕棠创办的大隆机器厂进行的房地产投机即是一例。20世纪20年代初,严裕棠通过出售杨树浦新工业区的产权以及高价出售他在上海的其他房地产,不仅使大隆机器厂成功地抵御了1923年的危机,并且还开始生产机器设备,与外国公司竞争。
第四,家族组织的利他主义情绪使家族公司具有良好的整合性和稳定性。欧美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充斥着利己主义的情绪。任何社会中无时无刻都有冲突需要得到缓解,缓解冲突可以通过契约的方法,但是,社会关系并不见得都可以利用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解决。契约并不是自我实现的,“契约只是不稳定的休战,它只是消除敌对”。(注:Durkheim,Emile,1993,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New York:Free Press.)建立在利己主义基础之上的人们之间的劳动分工可能会鼓励欺骗和逃避责任,而不是有机的团结。欧美企业运转是依持有能力的人,一些大企业把具有杰出才能的人笼络起来,可以产生惊人的效率。但就整个社会来说,不可能都是有才能的人聚集在一起,因为整个社会中,能力一般的人不可胜计,而具有杰出才能的人毕竟为数不多。由于低能的人在欧美各国会毫不留情地被社会所抛弃,这样的社会机制往往导致社会动荡。相反,家族具有共同的祖先,家族成员的统一性由家谱赋予合理化,他们互相给予忠诚和相互支持,家族内部洋溢着与外部竞争格格不入的利他主义情绪。利他主义在市场上是没有多少效率的,但在家族内部更为有效。在中国家族企业中,作为“父”的领导,有照料“子”——集团成员的义务;作为“子”的集团成员,又应对“父”奉献忠诚。家族企业就是在这种机制下运转的。这一扩大了的家族主义文化自古以来就形成了一种传统,人们都奉行这一传统。由于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决于这种传统习俗,因此作为领导就未必一定要显示出超乎他人的才能。对于日常事务,无论怎样处置都不会有太大的偏差;遇到重大事情,领导一旦裁定,整个集团便会向着同一方向一齐努力,具有良好的整合性和稳定性。这种系统在整齐划一方面优于欧美。
家族结构对中国近代化的作用,西方一些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也看得很清楚。如法国著名的研究中国史的专家白吉尔教授在他的代表作《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中指出:“只有通过对企业家家族结构的分析,才能确切地理解中国资本主义飞速发展的原因。很多作者认为,中国资产阶级的社会结构和它所奉行的任人唯亲路线,是中国资本主义所以遭受失败的重要原因。这种解释既与19世纪欧洲(特别是法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经历不相符合,也与20世纪海外华侨资产阶级的成就相悖。家族的凝聚力赋予新兴的资本主义以灵活性、能动性,以及抵御危机的能力。如果人们不重视儿子和女婿的作用,兄弟间的合作,两辈之间的甥舅和叔(伯)侄以及其他姻亲的关系,就不可能恰如其分地理解这种企业的发展。……家族的团结和同乡的忠诚是新兴资产阶级赖以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组织的基石。这些难能可贵的东西并不为现代经济部门的精英们所特有,然而他们已经清楚地懂得如何利用这些传统的遗产来为经济发展新目标服务。”(注:[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页。)
再看它的副效应。中国家族两种主要资源(权威和财产)的转移规则既有别于欧美,也不同于东方的日本,它是长子继承权威,诸子平分财产。所谓长子继承权威既表现在领导众兄弟孝顺家长、赡养老人和举行各种祭祖仪式,亦表现在对家族企业经营权的支配上。在欧美企业,领导只是民(股东)意的代表,当他显示不出作为领导的能力时,就不再具有领导者资格,因而必须向股东奉还他的权力。欧美企业中,能力可以决定一切,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可以出人头地。根据需要,把有能力的人聚集起来,依靠能力去发挥持续的运转机能和高效率。欧美国家的企业是能力、效率、机能的结合。中国近代家族型股份企业却不是这样。领导和被领导不存在选举和协议关系,而是根据家族序列和人们的信赖确定的。在法律上,家族型企业也有许多民主条文,但在实际生活中,家族集团可以裁决一切事务。如根据民国时期的无限公司条例中的规定,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执行业务的股东,关于通常事务各得单独执行。但其余执行业务的股东一人提出异议时,应即停止执行。而荣氏茂、福、申新集团的业务执行,并未严格按条例的规定行事,一切还是以总经理荣宗敬的意见为转移。财务方面,其帐册仍然用旧式簿记,也没有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账目。经理人之任选或解任,照规定应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通过。而荣氏企业集团各厂的经理人选多由荣宗敬指派,股东会形同虚设。1938年荣宗敬病故时,总经理的人选也并未经股东会通过即按中国家族传统方式由其长子荣鸿元以“父职子袭”而继任了。
权威的长子继承制往往导致家族内部在权威真空期对权威争夺而带来的倾轧,众兄弟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对家族企业集团离心倾向。聚兴诚银行的创办人杨文光死后,杨氏兄弟(杨粲三与杨希仲)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以致彼此不能合作,精力分散,经营松驰,导致各分行和经营部发生一连串失利事件,使聚兴诚元气大伤。三房兄弟杨仲晖、杨芷英等见此情景,唯恐受到连累,不愿再负无限责任,便断然抽走资金,退出无限责任股东,更影响了聚兴诚信誉,弟兄间也逐渐陷入分崩离析境地。聂氏家族经营的恒丰公司1918年因在确定聂缉槻继承人的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引发兄弟间纷争,引起家族财产分割,恒丰公司资本被分成了九部分,企业变成聂缉槻遗孀及其8个儿子共有的合股公司。著名的荣氏企业大家长荣宗敬去世后,家族内部也矛盾重重,离心倾向日渐增长,企业进入停滞发展阶段。故在我国,家族企业有“富不过三代”之说:第一代人凭艰苦创业而成功,第二代人还可以凭第一代人的经验和威望守业,从第三代人起企业开始衰败,甚至崩溃。家族企业传子不传贤的权力交接方式的弊端还表现在:第一,企业的非家族员工无法深入参与决策的核心,因而对企业缺乏向心力;第二,由于决策者都是血缘相近的家族成员,其经历、经验与成长颇为类似,因此,在解决问题时如出一辙的盲点不易突破,近亲繁殖的结果,使其决策品质相对低下。第三,不利于企业内部实行现代科层组织制的一些原则。
家族企业诸子析产的传统导致了家族企业的不稳定,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他们往往不能满足于占有企业的股权,他们也想获得经营管理权。因此,如果企业外部竞争不足以阻止企业的分裂趋势,家族式企业总存在潜在的分裂因素。此外,对外姓入资的种种限制和约束也使其在发挥股份公司制优越性,最大限度地聚集资本以壮大企业规模方面存在缺陷。至于中国近代许多股份无限家族公司更使投资者承担巨大投资风险。
以荣家企业为代表的中国近代家族式股份企业为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创造了丰功伟绩。它们的成功说明家族制并不是现代化的羁绊,更不是封建主义的象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如果在制度创新方面脱离中国固有的社会历史土壤和制度遗产,试图在有限的时间内摧毁几千年来建构的基层社会结构,亦步亦趋地“复印”西方股份制度,只会产生东施效频的结果。制度创新需要中西融合,各取所长。企业所有权可以亲属序列传递和继承,经营权的继承要求一种专门能力,需要进行选择。在以西方为参照的移植性制度创新中,中国可以发挥优秀的民间民族传统文化,在高级形式上复活民间氏族制度。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结束时引用摩尔根的话说:“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力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