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论文_段晓冬

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论文_段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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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企业之间的竞争呈现白热化的阶段,强者胜,败者破产的现象数不胜数。目前,我国不断加深了对破产法的研究力度,不断为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也为众多破产企业的良好进行破产企业的有序偿清债务奠定了基础。本文简述了企业破产原因的属性,并概述了企业破产的原因,并根据众多的数据参考得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望对业界人士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破产原因;制度;反思;完善;

前言:破产法不断完善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丧失清偿能力的破产企业的众多问题的基础,也是破产程序启动正当性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反映了破产法在平衡和取舍利益层面的效力。破产法的不断完善也是保证社会良好运行秩序的关键保证。

1企业破产原因概述

1.1破产原因的二元属性———问题与门槛

当企业破产,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社会公权力已经不能够解决企业债权人的债务履行问题。所以针对债务人财产和债务人的处理是现如今破产法面临的重要问题。作为债务关系的基础,个体的信用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确定的债务履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的平衡、债务人的救济以及债权人权利的保护,破产是最佳的实现途径。破产法体系要解决债权人丧失清偿能力这个重要问题,且具有更加科学的解决效果,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但是破产法要不断进行完善,通过科学细致的筛选申请破产的申请人进行甄别,保证其功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破产法可以公正公平的进行企业破产的工作。担保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债务履行的可能性,而不能根本避免债务不履行情况的发生。

在众多的破产企业处理工作中,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是保证债务履行的基础。破产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通过众多发生企业破产的现象我们可以得知多元化的破产原因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发生破产之后,如何通过破产法的引导实现权利人对损失分担,并将损失降低到最少,有效的保证我国的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作为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破产原因具有后重要的参考依据。破产法的功能是保证债务没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的工作,也是破产法工作的核心内容。破产法一系列的准入标准是衡量众多企业破产原因的关键依据,也是企业是否能够申请成功的关键前提。作为破产程序的准入标准,破产原因制度应当对破产程序的申请中的债务人进行甄别,将不真正满足破产原因者拒之门外。否则破产程序产生的结果将影响破产程序,乃至破产法本身的正当性。

2.2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存在的困境

破产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能否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设计时的作用,其立法过程和破产原因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果债务人员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现金就足以证明债务人员,有能力偿还其债务,如果发生了除此项内容之外的事件则表明债务人员不具备偿还能力。所以在制定破产原因这一制度时“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一项重要考核标准。

在这项立法中,债务人员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当前立法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因为这项内容直接的涉及到这项立法是否能够正常执行。在偿还过程中企业的债务人员使用全部财产对所欠债务进行偿还是必须的,可是由于自然人员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来对其部分财产进行保留,这一举措是为了其以后能够重新开展生活。

除此以外,如何能使破产法完美的发挥其作用也是当前比较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制定一项公平公正的、规范的破产法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但是如果对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规定的太过于主观,也是对其他人不利的,因为只有欠债的债务人员清楚自己是否具有债务偿还能力,而其他人只能够通过债务人的外部表现来估计其经济状况。破产法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破产原因制度在实际的使用中往往偏离破产法建立的初衷,更多的倾向于破产法的需要。从而导致了很多道德方面缺失现象发生的情况。

由于债务的偿还是具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当债务人逾期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就可以从其它方面考虑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可以对债务人员的未来收入进行评估,如果其未来收入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其债务,那么认定债务人员不具备偿还能力是不正确的,可是由于债务人员的未来收入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将会使债务人员一直处于被动地位。

2.3破产法中对破产原因的定位

要充分发挥破产法在债务履行问题中的作用和在破产过程中所发挥的双重功能,那么就要对破产原因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其界定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点;第一;破产法的正确实施可以使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债务人员和债权人之间可以最大限度公平的分配财产。第二;在执行时一定要先确立其是否符合破产制度的准入要求,一定要在满足破产原因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时才能进入其标准程序。第三;在对破产制度的原因进行设计时,应该将所有涉及到的问题都归纳到该系统中去。

3、破产原因制度的改进措施

破产原因制度是否完善应对其本身的属性加以考虑,立法政策在破产制度中的正确定位是十分重要的。债务人员是否不具备清偿能力,及以后所产生的相关债务问题都是破产法中所要考虑的重要核心问题,所以在对破产原因及债务人员是否丧失“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作为界定标准。

对于不能及时清偿的债务,破产法中的法律解释为要回归立法规定。然后对其根据破产制度进行,破产审查期、破产嫌疑期、和破产程序的履行。作为始终贯穿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原因,并不只是在破产申请进行时才进行立案审查,而是需要进行重要考虑的一项内容。

在对破产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根据破产原因制度充分的做好案件的审查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建立严格的程序与制度,从根源处避免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破产欺诈问题的发生。

结束语:

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破产原因制度,可以在满足于一定条件下不断的进行完善与更新。债务人员在丧失清偿能力时破产原因作为唯一的标准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启动,以实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救济债权人一级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稳定的功能。同时该破产原因还应该对其进行申请的人员进行合乎法律程序的鉴别,要将不满足申请条件的破产申请人拒之门外。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及合法性。

参考文献:

[1]齐明.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当代法学,2015,29.

[2]林清红,许中华.域外破产抵销权比较研究——我国破产抵销权制度的完善[J].特区经济,2012.11.

[3]赵蓉蓉.我国企业法人破产原因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制博览,2016.12.

论文作者:段晓冬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8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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