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认识的发展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所有制论文,发展历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制问题,历来都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①。建国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不断趋于完善,十五大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就开始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时中共中央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长期性有着清醒的认识。1950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七届三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做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书面报告和《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会议批评了那种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出这是不适合我们国家情况的错误思想。民族资产阶级将来是要消灭的,但是现在要把他们团结在我们身边,共同发展国民经济,不要把他们推开。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仍然是又团结又斗争,以团结为主,是节制资本主义而不是挤走资本、消灭资本。经过三年的努力,国民经济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初步发展。在经济恢复的同时,国民经济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都得到发展。1954年2月,中共中央七届四中全会正式批准中央政治局确认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所规定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总的来说,党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领导是成功的,但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发展显然过于迅猛,使后期的改造过于急促和粗糙,从党的领导的角度来总结,有深刻的教训应该吸取。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这时,党根据马恩的论述和苏联社会主义的模式,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只能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而且很快要过渡到一种公有制形式,即全民所有制,绝对排斥私人经济,要求建立一种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经济”。这种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一定要达到越大越公越纯的思想,到了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逐渐占据了我们党的支配地位。从此,为了追求“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就不是从我国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而是一味强调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制范围,急于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过渡,在生产关系上不断革命。
在农村,生产关系经常人为地变更。时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时而又向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在公社范围内对人、财、物搞直接或间接的平调,人民公社作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已经名不符实了。在城镇,多次实行“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大集体向全民过渡”,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较好、机械化程度较高、积累与盈利较多的集体企业,大多数已“升级”为国营企业,或者变为城市的区、局所属企业。在区、局范围内实行“统负盈亏”。
“十年动乱”期间,所有制问题上“左”的思想恶性发展。不仅独立的个体经济属于被改造对象,作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附属部分的社员家庭副业、自留地和农村历来所不可缺的集市,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改革开放前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具体情况,以1979年工业产值来说,国有工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81%,城乡集体工业占19%,个体私营经济几乎不存在。
导致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趋向单一化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党过去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思想认识比较肤浅,理解得过于简单化,在总体认识上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设想教条化了。
二
正确认识和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构和形式,是我们党经历多年探索,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渐完成的。
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陈云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情况仍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主体,附有一些数量的个体经营作为补充。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作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取得的自由市场作为补充。陈云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思想,是我们党最早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模式从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是探索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道路的重要尝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是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十二大提出“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②。十三大具体地指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十四大更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这些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认识上的进步。然而这时还只是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④作为一项方针。
三
党的十五大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基础上,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
首先,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有了新的认识。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⑤这鲜明地表明了我党已经不是单纯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更不是简单地断言公有制要一统天下,而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将此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它既强调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表明了公有制不能也不需要一统天下,而必须与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切不仅是一条方针,而且是一项带有长期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要经济制度。它作为客观经济规律在党和国家重要经济决策上的反映,必须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恪守不渝。
其次,对公有制实现形式有了新的认识。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原来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外,又涌现出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由国有资产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形式。过去,在党的文献中,讲到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时,没有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谈到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时,只是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而在改革的实践中,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一直存在着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以致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⑥这就从理论上突破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形式的僵化观念的束缚,可以根据公有制关系的内在规定性,从适合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要求出发,大胆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报告高度评价了股份制,认为“股份制是现代化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⑦。这是对多年来争论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多年来试行股份制改革的充分肯定。报告还充分肯定了股份合作制,将这种新型经济明确定义为集体经济,明确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⑧这实际上是鼓励劳动者利用自己的资金,联合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也是对产权明晰的合作制的发展的有力支持。
第三,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有了新的认识。过去讲公有制为主体,主要讲它的资产数量占优势,忽视其质量、效益的提高;讲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片面理解为国有资产在社会资产总量中占绝对优势,不是着眼于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⑨,而且“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⑩,即“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11)当然,这并不排除国有资本在其他领域通过正常竞争实现自然控股。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实际上,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得到提高,必然会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总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论述,反映了我党在所有制问题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必将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向纵深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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