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暂行报律》风波看新闻自由与法制建设论文_魏悦

民国《暂行报律》风波看新闻自由与法制建设论文_魏悦

魏悦 兰州大学

摘要:清末,清政府封建统治被推翻,《大清报律》被废除,新闻自由呼声高涨。民初,孙中山带来民主共和之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民国暂行报律》,给无章可循,无律可遵,政党报刊泛滥,报业秩序混乱,舆论氛围嘈杂的报界,进行有力的措施规制。但是,受到报界组织和人士强烈反对,《暂行报律》只存活短短三天就夭折。本文旨从《暂行报律》历史风波,探析报界反对报律之原因,折射出激进民族主义革命家自由主义新闻自由观念,只看报律惩治作用,未全面认识新闻自由与法制建设之关系。最终,对新闻自由理想化和幻想化导致了不可逆转的悲剧。

关键词:《暂行报律》;新闻自由;法制

一、民国《暂行报律》风波

武昌起义的枪声敲响了两年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丧钟,民主和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新闻事件的发展清除了紧罗密布的障碍。禁锢已久的新闻界一下子脱去了桎梏,无论何人只要有意愿有条件就可以开设报馆,中国报刊史迎来了国人第二次办报高潮。新闻界出现一片繁荣景象。但是,正是因为繁荣的到来,人们天真的认为,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就得到了新闻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暂行报律》风波就是这种自由幻想的典型表现。

(一)《暂行报律》事件初始

一九一二年元旦后,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为建立民主共和实体进行艰难的活动。由于《大清报律》被废除后报界无章可循,无律可遵,并且政党报刊泛滥,严重破坏了报业秩序和舆论氛围,急需有力措施法律规制。一九一二年三月四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布民国《暂行报律》。民国《暂行报律》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建立自由新闻体制的第一次尝试。其内容共三条:(一)新闻杂志已出版者和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资部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

(二)《暂行报律》之各界反响

但是,《暂行报律》公布仅两天,三月六日上海报界俱进会首先通电全国表示反对。随后,长沙报界联合会等各地新闻团体纷纷响应。报界人士也强烈反响。反对暂行报律的舆论甚嚣尘上。

一片哗然的反对声中,对于《暂行报律》的强烈指责有着不同理由。三月六日上海报界俱进会首先发表电文:“接内务部电,详定暂时报律三章,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搜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今杀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报界俱进会、申报、新闻报、时报、神州报、时事新报、民立报、天铎报、启民爱国报、民报、大和报、民声报,公叩。”(三月六日,《民立报》刊发章士钊《论报律》,称“法制国而无此物”。三月七日,章太炎也在《大共和报》上发难,发表了《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民主国本无报律”。认为民主国家是没有报律的,设报律就是不民主。他在文章中处处将临时政府与清政府做比较,“岂欲蹈恶政府之覆辙乎?”强硬表示内务部“所定报律绝不承认”。且对立法程序提出质疑:“且立法之权,职在国会,今纵国会未成,未有编定法律者,而暂行格令,亦当由参议院定之。内务部所司何事,当所自知,辄敢擅定报律,以侵立法大权,已则违法,何以使人遵守?”③

(三)《暂行报律》之结局及影响

无奈,在当时所谓的“舆论”压力的影响下,孙中山领导的临时政府只得妥协让步。一九一二年三月九日,孙中山发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停止执行《暂行报律》。

天真的人们以为,《暂行报律》的废除,得到了绝对的新闻自由,从短期来看,《暂行报律》的废除致使国内一年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接推动了报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办报高潮,报界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长期来看,这种毫无法律约束的自由,新闻人对自由的滥用,导致了大量政党报刊的袭来,五花八门的创办,政党间相互争斗诋毁,威信全无,为袁世凯上台实行“癸丑报灾”埋下隐患。

二次革命失败,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果实。他懂得控制舆论的重要意义,便向新闻界发起第一棒,在各地摧残革命报刊,迫害报人。经过大规模的摧残,据统计1913年底全国只剩下一百三十多家报纸,比起辛亥革命爆发以后的五百多家来说,减少了三分之二。在袁世凯称帝后,向新闻界发起第二棒,从一九一二年四月到一九一六年间,新闻界凋零落败。除外,还制定压迫新闻界的所谓法律《报纸条例》。在袁世凯的专制镇压之下,新闻界的国人第二次办报高潮昙花一现。激进的民族主义革命家一味地认为所有的报律都是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强烈的反对和追求绝对新闻自由最终导致了“癸丑报灾”这个不可逆转的悲剧。

二、反对《暂行报律》之原因解读

表面看来,为了争取新闻自由,反对《暂行报律》之声主要是报律的立法主体不合理和民主国不应有报律两个论点上。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分别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

(一)客观原因:

第一,传教士进入中国之初,就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强调报刊功利性。同时,中国也缺乏自由观念理论基础和历史根基,客观上造成新闻自由观念在国人理解上的偏差。随之发展,国人将新闻自由作为反封建专制的武器。

第二,清末民初之际,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内现状。戊戌变法时期光绪帝颁布诏书允许自由创办报馆等事宜,报界不断为新闻自由努力。但随维新运动的失败,清政府加强了对革命言论的镇压,同时也加强了新闻立法工作。从 1906 年至 1911 年,清政府一共颁布5 部近代新闻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这些报律都在前者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具体化的结果。从本质上讲,都是封建统治维护自身的专制统治对言论施加的严酷压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无疑造成了报界对报律的无限反感,只要有报律,定是桎梏,这也对民国《暂行报律》遭强烈反对找到了历史因素。严酷镇压必然会催生更大程度的反弹效果。

(二)主观原因:

民初国内倡导自由主义的先锋者,同时也是受传统封建熏陶的士大夫,这种矛盾的双重身份在缺乏自由民主的传统国内环境中,滋生对自由观念的狭隘认识,认为“言论自由”就是有志之士的救国“法宝”,是反抗当权者的有力武器,是鼓吹维新、革命的实用工具,有了言论自由,中国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中国就可以成为强盛国家。这种狭隘认识也体现在他们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办报行动中。

(三)根本原因:

究其根本原因,报界反对《暂行报律》还是由于西方自由主义新闻自由观念的影响,追求绝对新闻自由,对新闻立法进行抵制。

新闻自由起源于西方,最早被称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媒体、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逐渐发展,西方新闻自由观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影响中盛行。基于密尔顿、洛克、米尔和启蒙运动,以自然权力说为哲学基础,认为自由应该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力,否定了新闻检查的宗教合理性。自由主义理论将人与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人不在是被动受政府主宰的附属品,而是能够寻求真理,有理性的动物,寻求真理的权力成为人类天赋的权力之一,报刊也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争论的场所,观点的自由市场,被视为寻求真理道路上的伙伴。在这一基础之上,人民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最重要的一点是报刊必须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

在清末时期,西方自由主义新闻自由观念随着传教士进入中国。在西学东渐的时代背景中,这个舶来物难免带着自由主义色彩和功利主义性质。结合当时民国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报界及其社会精英如此认识,也是必然。排除主客观因素和政治因素,报界强烈反对报律之根本,还在于受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思潮影响下的新闻自由观念上。

三、《暂行报律》之分析和评价

就《暂行报律》内容,笔者认为:其一,报纸出版者,及发行、编辑人姓名,须呈明注册。这是中国报刊史上,第一次无保证金等经济手段控制,纯粹实行注册登记的制度,丝毫无封建禁锢之说,只是表明了中国新兴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对出版自由的法制保护意向。其二,对散布谣言破坏国体者进行科罚。为了防止复辟帝制,不允许颠复者散布破坏共和国体的言论,也是合情理的。无论是何政党执政,建立怎样的国体政体,这都是基本要求。其三,对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要求其更正。否则,将酌量科罚。《暂行报律》未规定呈查制度,报纸的出版和发行既不用进行事前检查,也不需报样存查。只是事后有违反者适当定罪定刑。和清末封建帝制的《大清报律》的事前检查制、《钦定报律》的存查制有质的差别。这三点内容,都没有对新闻自由作出过分的限制。

但是,《暂行报律》在定罪与科罚概念上存在模糊,没有使用精准的法律术语和十分明确的定罪规定;也没有完整成系统的法律规定,只有三大方向的笼统说明。第二,立法主体不合理。正如章太炎所言“立法之权,职在国会,今纵国会未成,未有编定法律者,而暂行格令,亦当由参议院定之。”第三,孙中山做为民国临时大总统,“临时”这个词本身就不具有权威性,结合当时的政治环境,还有一部分拥袁派,总统的“临时性”和报律的“暂行性”毫无疑问是没有任何强制力。

笔者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暂行报律》的诞生是极其必要的,以免过度的自由严重破坏了报业秩序和舆论氛围。虽然它本身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暂行报律》的价值还是不容忽视,引起社会各界对新闻自由与民主、法制问题的思考。同时,也看到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新闻自由法制观念的进步性。历史的局限性,不容许报界精英人士看到法制的积极作用和报律彰显的进步性,将其全盘否定,予以废除,这无疑是中国新闻立法实践的一大遗憾。

四、《暂行报律》风波之思考

《暂行报律》失败的历史事实告诫新闻界,追求绝对的、抵制法律合理约束的新闻自由必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新闻界应追求相对的自由、积极的自由。首先必须清楚新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自由与法律相互联系。康德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意志和实践理性是自由的源泉。④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真正的法律应当体现自由,自由以法律形式而存在。法律既不能是压制自由的手段,也不能是独裁统治者。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自由是抽象概念,需要有法律规定为具体的权利,自由的实现才能合法性。法律必须合理的限制自由,自由也必须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是有限度的。

同理,新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在形式上约束了新闻自由,但实质又是新闻自由得以实现的安全港湾。20世纪50年代,西方新闻界出现的社会责任理论就是对新闻自由与法律关系充分认识的典例。是对自由主义理论下的绝对新闻自由的反思。社会责任论成为新闻立法、制定新闻法规、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论依据。其主张的新闻自由是积极的自由,既重视自制,维护公众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又有法律的合法约束和保护。

反观我国当下,新闻自由法律保护体系己初步建立,以《宪法》规定为基本原则,辅之以《印刷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行政法规和相应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来保护新闻自由。但仍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新闻立法体系,对新闻媒体和工作者从事新闻活动,义务法律多,权利法律少,以及《新闻法》的缺失。伴随着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记者“被打”、“被抓”、“被扣”的事件,新闻行业可以算做一个“危险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如美国和德国,我国新闻自由的保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保护新闻自由的机制,以确保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权利遭受侵害时,有向司法机关请求保护的法律依据。让大众有知的自由,新闻界有说的自由,让整个新闻行业不再处于尴尬境地。同时,新闻自由的法制建设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注释:

①③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史教研室.简明中国新闻史[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131

②1912年3月6日《申报》

④康德.康德学述[M],商务印书馆,2009:154.

参考文献:

[1]方汉奇.中国新闻传播史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49

[2]威尔伯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7.1

作者简介:魏悦(1991.9.22——),女,24岁,汉族,籍贯甘肃临洮,兰州大学新闻学院2014级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魏悦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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