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价值论若干问题的深刻认识_劳动价值论论文

对劳动价值论若干问题的深刻认识_劳动价值论论文

深刻认识劳动价值论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深刻认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47(2003)01-0011-06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旗帜鲜明地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所具有的时代特征,即脑力劳动作为一种劳动的普遍形态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高级化以及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主体多样化,应该成为我们深化认识并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践依据。

一、如何看待精神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关于劳动价值论内涵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论”,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这种观点还着重批评了“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一种是“新的劳动价值一元论”,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原劳动价值一元论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加入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以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对价值决定做出合乎现实的说明。还有一种是介于以上两种观点之间的“两种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论”,认为不仅物质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生产劳务(或服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也创造价值。但此观点不赞成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

依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劳动”的内涵,联系当代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的新情况、新特征的实际,第三种观点既符合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含义,也比较符合新的实际。

第一种观点批评“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当然是对的,但它强调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否认精神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显然是一种不符合社会大生产发展实际的传统认识。这种理解没有充分估计到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大大改变了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大大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使经济发展转向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创造商品价值的新阶段,也即精神生产劳动地位和作用愈来愈重要的阶段,而不同于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时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数量很小,且往往依附于体力劳动来进行生产活动的那种情形。

第二种观点以扩大劳动的外延来修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这种扩大并不是由物质生产领域扩大到精神(文化)生产领域,而是扩大到非劳动生产要素领域,认为非劳动的土地和资本要素也创造价值,实际上自觉不自觉地重复了19世纪西方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三要素论”。如果说这是结合实际重新认识今天的劳动,那么只能是一种对劳动概念的无限扩大。对此,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以价值学说史的发展为例,坚决否认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资本、土地、劳动共同创造论,强调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土地等自然资源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也不存在价值的转移。应该说这个分析是实事求是的。

第三种观点较好地遵循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又比较切合新实际。它既不赞成把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局限在物质生产领域的传统观点,又不赞成把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扩展到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观点,而认为精神(文化)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种观点依据马克思将使用价值分为实物和非实物的两种形式的原理,分析了作为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的特点,肯定了生产劳务(服务)和精神产品的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而且由于这种劳动多为复杂劳动和脑力劳动,因此在同样时间里创造的价值要大于物质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注:何炼成,李江帆同志持这种观点。李江帆在《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一文中还具体论述了服务消费品价值的形成不同于物质产品价值的四个特点。)最近,有学者又进一步发挥了这种观点,提出了“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以区别于第二种观点的“新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主张凡是直接生产物质商品和文化商品(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1]。笔者是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的,只是应把精神生产劳动(广义的)明确界定为与物质生产劳动密切相关的精神劳动(狭义的)、管理劳动和科学劳动等高级的脑力劳动。

当今劳动的时代特征也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既包括物质生产劳动,又包括精神生产劳动。是不是承认精神生产劳动同物质生产劳动一样也创造价值,是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认识并发展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生产劳动,从狭义看是指生产精神文化产品的劳动;从广义看,是指狭义的精神(文化)生产劳动与管理劳动、科学劳动之总和,具体包括:(1)精神(文化)生产劳动,指生产有形或无形的精神(文化)产品的劳动,包括为市场提供精神(文化)商品的教育、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技术、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园林和旅游等相关劳动,讲课、表演、解说和导游等是其中的无形商品或服务劳动。(2)管理劳动,指社会再生产各部门、各企业中各层次管理人员凭借政治和业务素质,运用现代市场知识和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组织、经营、指挥和协调的劳动。(3)科学劳动,指由科学转化为技术、由技术到生产应用实践过程的脑力劳动。上述精神生产劳动的各个方面,有的只创造精神财富而不创造价值,但从整体上看,大多数既创造精神财富又创造价值。百余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文化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精神生产劳动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精神生产劳动已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社会生产劳动,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而,用广义的精神生产劳动来概括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生产劳动,是合乎实际的。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时对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一类精神生产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有过肯定和明确的论述,但由于当时处于工业化初期,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劳动的作用远不如当代这样重要,因而没能预计到一百多年后世界科学技术的重大飞跃和现代市场经济给人类社会生产力所带来的巨大变化,更不可能预计到社会主义社会精神生产劳动在质与量两个方面所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今天,在生产力诸要素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营管理的突出作用也不可替代,它们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条件。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精神生产劳动的重要形式在发展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不仅要肯定和重视科学劳动、管理劳动作为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同时还要肯定和重视其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社会财富和满足人民需要等方面的作用。

还要强调指出的是,是否承认精神生产劳动同样也创造价值,事关知识分子阶层地位与作用的巩固和发展。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如果否认精神生产劳动创造价值,那么精神生产劳动将沦为物质生产劳动的附庸。这就有意或无意地贬低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生产劳动的重要性,混淆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两类劳动分工的层次。我们肯定物质生产部门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部门,没有物质生产劳动就不可能有包括精神生产劳动在内的非物质生产劳动的产生和发展,但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是社会总劳动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前者是后者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后者为前者服务并促进其发展,而且精神生产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二者共同满足人类各方面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无所谓重要不重要之分。我们无论如何不应低估知识分子所从事的科学劳动、管理劳动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为物质生产劳动所无法代替的巨大作用。

二、如何看待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的关系

理论界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而现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就必然要肯定要素价值论,即各种要素都创造价值。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劳动价值论是不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

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但并未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消费品分配的权利。例如,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商业店员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它实现商品价值,店员不但得到工资,还为商业资本家提供商业利润。至于利润、利息则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说,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产权。

其次,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制度与劳动价值论没有任何必然的内在联系。因为马克思曾经设想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消亡,劳动不再形成价值。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劳动价值论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因而也失去其存在的理论意义。所以,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着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别开来,不能简单地说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从社会主义实践看,即使某些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或工作,也要参与按劳分配。

再次,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和现实依据主要是: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所能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动,从社会取得的是个人消费品;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还仅仅是或主要是个人谋生的手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按需分配的高度,其中,分配制度首先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制度是最主要的依据。现阶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正是以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现实依据的。

第二,任何价值理论都不可能成为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

在存在商品价值关系的条件下,价值的生产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创造的多少制约着价值分配的多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的选择与确定,不是由价值理论决定的。无论是斯密、李嘉图还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都决定不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资本主义社会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不是要素价值论依据,而是要素所有权。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首先取决于要素所有权。利润、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要素价值论只是对按要素分配的一种解释和说明。萨伊、克拉克的要素价值论,是在为先期存在的资本主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进行理论辩护,以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萨伊说:“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其中以能耕种的土地为最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除这些外,没有其他因素能生产价值。”这就是萨伊的三要素价值论,即资本、土地(自然力)与劳动一样都“能生产价值”。他说,正因为劳动力、资本与土地“协同创造价值”,“因此它们的使用是有价值的,而且通常得有报酬,对借用劳动力所付的代价叫做工资。对借用资本所付的代价叫做利息。对借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叫做地租”[2](P75-77)。萨伊反对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他把价值与财富论等同起来,批评斯密把劳动作为所生产价值的唯一尺度,即把劳动作为财富的唯一尺度。萨伊从自己的要素价值论出发,否认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还把工人与资本家看作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劳动者。

美国的克拉克把要素价值论同资本主义存在的合理性直接联系在一起。他说:“每个生产因素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社会(指资本主义社会——引者)有没有权利维持现状,以及它能不能照样地继续存在,都要这个论点能否成立。这就使分配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性。”[3](P2-3)他认为,在自然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会将劳动所生产的部分给予劳动者,将资本所生产的部分给予资本家。工人阶级如果明确他们创造的财富很少,但已全部分归于他们,他们就不会想到革命。如果“剥削劳动”的说法被证实,“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当变成社会主义者”[3](P3)。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的要素价值论,是用以论证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和整个资本主义制度永存的合理性的。但不能反过来,认为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证明土地、资本等要素都创造价值,断言按要素分配就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依据。

第三,马克思关于“生产要素”的论述及对萨伊三要素价值论的批判。

生产要素是指生产物质财富所需要的各种必要条件。生产要素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增添新的内容。在经济学说史上,最初强调的生产要素是劳动和自然(自然力和自然资源),而后者又常以“土地”来概括。配第在《租税论》中所讲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土地”不仅指自然土地,还包括各种矿藏、森林、河流、野生动植物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指出“自然界”也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

西方经济学著作中,从资本主义生产着眼,又普遍讲生产三要素,即资本、劳动、土地,后来又加上管理,成为四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实际上是撇开生产关系来考察生产要素。马克思的“简单要素”论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讲的生产要素涵盖的范围更宽一些。所谓“简单”要素,就是指无论何种生产,从原始人类的生产到现代化的生产,都不可缺少的最一般、最普遍、最基本的要素。这里没有单独讲土地,因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中已经包括了土地。这里没有讲资本,因为马克思认为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只有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才成为资本。货币作为资本并不进入生产过程,它只是转化为生产资本的先导。二是表明随着生产的发展,会有新的生产要素加进来,从而生产要素的具体内容会相应增加。例如,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生产规模与协作范围的扩大,经营管理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不断创新,科技因素在生产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大;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信息也会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等。

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也直接使用过“生产要素”的概念。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八章就多处用过。他在这里批判了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三位一体”公式。在公式中,资本、土地、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的源泉,而利润(利息)、地租、工资则表现为它们各自的产物。马克思把资本这个“生产要素”看作是属于生产过程的一定历史形式。而土地和劳动作为现实生产过程的两个要素,“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4]。在马克思看来,“三位一体”公式所表现出的“源泉”和“产物”的关系,只是一种不反映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针对这个问题,也针对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教条式加以系统化和辩护解释,马克思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成为多余的了。”[4]马克思正是通过这种表现形式揭示出,价值的源泉是劳动,资本家的利润、利息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

由此可见,马克思考察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作用,目的还是为了揭示剩余价值规律,而绝不认为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马克思的回答很明确: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是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必要条件,但只有吸收劳动后才能产生作为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利润和地租。马克思也正是在资本主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核心是按资分配)、西方学者宣传要素价值论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批判了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否定了要素价值论,从而创立了自己的劳动价值论的。因此,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否定劳动价值论,肯定要素价值论,是没有依据的。

三、如何认识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

前面关于马克思对资本家经营管理内容和职能两重性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对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经营管理活动的分析。

这种两重性分析的最大好处,是解决了长期以来传统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产权属性划分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性质,以致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这个矛盾是,一方面认为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又全盘否定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从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生产性经营管理活动也能创造价值。也就是说,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经营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联系起来,便全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这种划分显然是不公允、不科学的。

当前,分析我国私营企业主经营管理活动属性,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不仅应肯定现阶段私营企业主全部经营管理活动的两重性,还应明确两重性的主导方面。

由于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是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其经营管理活动的两重性具体表现在:首先,我国的私营企业主自己管理企业,作为协作劳动的指挥者,也从事生产劳动,既创造社会财富,也创造商品价值。应当承认,管理劳动,特别是现代化大企业中的管理劳动,相对于直接加工于劳动对象的一般劳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大。如果私营企业主还掌握科学技术,其经营管理和科技工作都是劳动的重要形式,是现代生产中的重要要素。其次,私营企业主作为财产所有者或主要投资者,除获得经营管理收入和科技工作收入外,一般还会获得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利润收入。这种利润当然是资本增值的结果。也就是说,他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产生了新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无偿地占有了他人的剩余劳动。但要看到,在上述两重性中,由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机器的宏观制约,企业内部的“主雇”关系对抗性质一般不会加剧,私营企业主的前一重性往往成为矛盾的主导方面。

第二,即使对待私营企业主的剥削,也要持科学的分析态度,从“三个有利于”出发。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家经营管理劳动两重性时,用“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的特有表述来科学概括了两重性内在联系的一面。他说:“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利润中也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者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4]毫无疑义,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也是一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

还要看到,马克思对“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的“剥削”是采取分析态度的,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待的。他没有简单化地将其与罪过甚至罪恶直接联系在一起,反而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方式比起奴隶制、封建制等剥削方式具有“三个有利于”:“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4]马克思虽然不赞成资本自身会创造利润的观点,但他肯定资本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并明确指出,当作为固定资本的机器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的时候,“整个生产过程不是从属于工人的直接技巧,而表现为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资本才获得了充分的发展。”[4]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引导和鼓励下发展起来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们目前的根本任务是快速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优越性,而不是消灭私有制。相反地,我们要为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

第三,正确对待私营企业主经营管理活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首先,对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理论分析,要把共性研究与个性研究结合起来。私营企业主大多数集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于一身,实行“两权合一”,这可以说是共性。从个性来看,至少还有两种情况:一是私营企业主在私营企业或在其作为大股东的股份公司内部,仅是挂名的董事长、董事或监事,实际上只行使或主要行使单纯所有权的活动,如招聘总经理、分红派息等,这类活动或全部或大部分脱离了生产性经营管理劳动,因而包含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的成份极少甚至完全没有。二是少部分私营企业主在完成了资本积累过程后,专门在各类证券、期货、外汇市场上从事单纯的投资和炒作,乃至成为纯粹的货币资本家,也就是完全脱离了生产性经营管理劳动,其活动当然不属于创造商品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而是资本这一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体现。

其次,要把对私营企业主的理论分析与政策宣传区别开来。既不要简单地从政策宣传和发展需要的角度来否定私营企业存在任何剥削,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也不要反过来不顾我国发展私营企业的需要,不注意理论分析的不科学、不准确可能导致的负效应,讲一些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刺激性言论。就当前来看,尤其要注意前者。目前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绝不意味着肯定土地、资本等各种要素都创造价值和不承认剥削。否则,就会回到“资本家养活工人”的老调上去,甚至会得出资本主义制度最完美的错误结论。通过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理论工作者要进一步明确回答以下问题:为什么要消灭地主和资产阶级?为什么要建立共产党?为什么要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各种要素收入究竟是由各要素自己生产出来的,还是由劳动(包括脑力劳动、管理劳动等)生产的?

再次,对私营企业的不同层面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我国私营企业情况复杂多样,差别很大。有些私营企业家综合素质高,文明管理,尊重职工权益,乐于扶危救困,通过各种方式回报社会,对自己和子女严格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也高,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较大。对这一类私营企业,政府和社会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可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或“优秀企业家”之类的称号,也可推选为“劳动模范”。也有一些私营企业家素质不高,唯利是图,严重损害职工权益,甚至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更有少数私营企业存在原始的野蛮剥削行为。政府和社会应予以引导、监督和制定必要的法规。总之,在肯定多数私营企业主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大前提下,对具体的私营企业要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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