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征管法弥补税收漏洞&“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审查综述_征管法论文

完善征管法弥补税收漏洞&“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审查综述_征管法论文

完善《征管法》堵税收漏洞——《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修正案论文,草案论文,管理法论文,税收论文,漏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税收违法行为,正在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进行了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征管法》作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实施以来,对增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刚性,促进依法治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推动税收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适应分税制要求,《征管法》需要进一步补充新的内容。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体制,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并划分了各自的征管范围。新财税体制的运行基本有效,但也带来税收征管的新矛盾。《征管法》是在分税制实施前制定的,只对税款征收作了原则规定,而对税款解缴入库却没有规定起码的原则要求和应负的法律责任。一些地方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下,税款解缴人为混库,甚至拿税款作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把该入中央级金库的税款通过各种方式入了地方级金库,致使中央税收受到蚕食,中央财力难以得到保证。非法干预税务机关独立执法、人为肢解税收征收权,将税款以各种名义的收入入地方库参与提成,擅自减负税收的现象也难以消除,个别地方财税仍然合一,收支缺乏相互监督制约。

保证新税制的顺畅运行,《征管法》需要进一步修订。新税制运行以后,增值税成为主体税种,所得税逐年增长,税收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实行以票控税,随之而来也产生一些管理问题。尽管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2月对《征管法》中有关发票管理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但其他遗留下来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目前,虚开、伪造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以及利用虚假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不法活动仍未得到根本遏制,以票控税以及实施金税工程和推广计税收款机等缺乏法律依据,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直接影响到新税制总体效能的发挥。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进,改革成果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征管法》需要进一步完善。近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税务系统征管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1997年1月1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肯定了新的征管手段和征管形式。改革成果需要法律保证和巩固,但《征管法》缺乏相应的条款与之衔接,征管手段显得不完善、不合理。对有些方式未能涵盖,缺乏必要的法律措施与之衔接,如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在《征管法》中都没有规定,其推广和普及没有法律依据等。

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税收执法面临新的形势,《征管法》需要进一步增强执法刚性。《征管法》受其产生背景的局限,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内在缺陷和不足日益突出,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有发生。

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征管法》需要进一步与之衔接。1993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些法律都是《征管法》实施后颁布的,《征管法》中的一些条款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形成执法混乱。

本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应强化税源管理,健全基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作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税源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为了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基础制度建设,保证税务机关及时收缴税款,《草案》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了修改和补充。补充的内容有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和增加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处罚。

关于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金人庆说,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很严重,有的开户多达几十个。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也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增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关于增加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处罚,金人庆说,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赋予了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纳税人银行存款的权力。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的甚至帮助纳税人转移资金,致使国家税款流失。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增加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分组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们认为: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稳定持续增长和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修改和完善《征管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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