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除毒瘤建立健全的人道社会——驳允许娼妓业存在五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娼妓论文,毒瘤论文,建立健全论文,人道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674(2003)06-0047-05
女性卖淫现象起源甚早,历时甚久,遍及全世界。现在,人类社会已步入了新的千年、新的世纪,然而尚无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禁绝女性卖淫现象。女性卖淫现象给新千年、新世纪蒙上了一层可怕的阴影,是人类社会一个巨大的恶性肿瘤,危害于人类的健康生存,其中尤其是官方所允许的娼妓公开卖淫对社会的危害最为强烈。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娼妓卖淫现象的危害时说:“自古就有的杂婚制现在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愈变化,愈适应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愈变为露骨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愈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比对妇女的腐蚀要厉害得多。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落,而且她们也远没堕落到普通所想象的那种程度。与此相反,它败坏着全体男子的品格。所以,举例来说,长期的未婚夫状态,十之八九都是婚后不忠实的真正的预备学校。[1]第4卷(P71)恩格斯主要是就道德腐蚀来谈娼妓卖淫现象的危害的,而且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而言。其实,娼妓卖淫现象的危害不仅仅在于道德层面,这一现象带来的性病——比如爱滋病——已足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而且它对古代封建社会、当今社会主义社会的危害并不亚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危害。
然而是否应该废除娼妓制度,古今中外的人们对这一问题却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回答。一派人士认为应该允许娼妓业的存在,另一派人士认为应该废除娼妓制度、取缔娼妓业。笔者认为前一派人士那种认为应该允许娼妓业存在的观点是有害的,其理由是既不充分又不成立的。下面笔者将他们的意见归纳为五类,一一予以批驳。
一
在西方历史上,一些教会人士认为允许娼妓业存在可以减少性犯罪,于是他们主张容忍娼妓业。在持这种观点的教会人士中,最著名的是基督教教会历史上的两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e)和圣·阿奎那(St.Aquinas)。坦娜希尔在谈到教会对待娼妓业的态度时曾先后引用了他们的“经典名言”。她说:教会不能够禁止卖淫,并且它事实上也不想这么做。即使是圣·奥古斯丁也说,虽然这种风俗是肮脏的、不正当的、可耻的,“但是如果你把娼妓从人类事务中排除出去,那么淫欲就会玷污所有事物;如果它们降临到诚实的主妇们头上,那么耻辱和卑鄙将会使所有事物失去光彩。”托马斯·阿奎那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他把卖淫比作是“海中的污物和一座宫殿中的下水道,要是没有下水道,那么污物会堆满整座宫殿,……要是把妓女从世界上消灭掉,那么奸兽将会充塞整个世界。”[2](P296-297)
除了圣·奥古斯丁和圣·阿奎那等教会人士外。还有不少人经常引用罗素的话来支持这种观点。因为罗素在他著的《婚姻与道德》一书中说过:吾侪尝闻罗吉(LooKy)氏名言,谓娼妓乃家庭圣洁及妻女贞洁之保障。……夫娼妓需要,实因不能成家男子,或去家远游,偶厌独居者,又逼处风俗淳厚之社会,品格高尚之妇人,弗得亲近。如是社会,乃鸠集若干女子辟为乐籍,以餍彼等男子。……且娼妓利益,甚为显著。临时结合,无须媒介,一也。因有娼妓便利,可使社会减少强迫引诱他人之妻女成奸之举,使良家之妇女得保持其尊严,二也。彼穷苦女郎,虽效力人群,委其身体以保若妻若女之贞操,而世人不察,反鄙夷之,摈斥之,视彼辈为异类。[3](P237-238)
先说圣·奥古斯丁。在他看来,如果“把娼妓从人类事务中排除出去,那么淫欲就会玷污所有事物”,如果淫欲“降临到诚实的主妇们的头上,那么耻辱和卑鄙将会使所有事物失去光彩。”我们姑且不论他将“诚实的主妇们”的贞洁问题看得如此严重是否合理,只看看保存娼妓业是否真能绝对保证“诚实的主妇们”的贞操。纵观中外古今历史,在有娼妓存在的时代,“诚实的主妇们”被人强暴的事时有所闻,至于她们被人引诱变得不再诚实而与人通奸的现象更是经常发生。当然有人会说,保存娼妓业,相对而言,毕竟可以使更多的“诚实的主妇”保持贞操。然而,即使娼妓业有保护社会上大部分“诚实的主妇”的贞操功能,我们仍不能以此为理由保存娼妓业。因为基于人类“自由平等”的原则,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一部分女子毁灭身体、堕落人格,去保全其他妇女的贞操。而且,如果我们承认男女两性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话,那么我们在要求“诚实的主妇们”保持贞操的同时也应该要求她们的丈夫保持贞操。然而娼妓业的存在虽然有可能使较多的“诚实的主妇”保持贞操,但是它同时却“败坏着全体男子的品格”,使很多男子不顾贞操,失去贞操。
再说圣·阿奎那。他将妓女比作“海中的污物”和“宫殿中的下水道”的简单类比曾引起了广泛而历时久远的轰动效应。然而他的类比其实是蹩脚的,因为,它将人拟物化了。很明显,将宫殿中的某一部分地方作为下水道,作为下水道的那一部分地方是没有痛苦可言的,而将女人中的一部分作为妓女,作为妓女的那一部分女人是痛苦不堪的。而且,他的简单类比和各国民间将妓女比作公共厕所、公共汽车等简单类比一样,只是看到了娼妓现象的已然状态而没有看到这一现象的起因和本质。作为上帝的儿女,娼妓本应该和其他任何人一样高贵,结果她们因为从事了卖身这一贱业而变成了“公共厕所”、“公共汽车”、“驴马”、“下水道”等,这些正说明娼妓业的不人道,应该取缔,而不是相反。
至于拥护保留娼妓业的人们引罗素的话则是出于对罗素学说的误解。罗素虽然说过前面所引的那段话,但罗素的议论,正如王书奴所言,“乃为世界一般不以平等眼光对待娼妓而发,对于过去历史上娼妓所以能长久存在理由而发,并未说到娼妓绝对不可以废止呢。”关于这一点,罗素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的另一段话即可证明。他说:据余观察,妇女之见解感情,能逃旧禁者,其婚姻完满程度,实超过维多利亚时代。是以旧道德破坏之区,娼妓制度,随之式微。昔日狎妓,今日则寻求同调女郎,自由往还,生理心理,皆能兼顾。双方蓬蓬,爱情勃勃。揆之道德真谛,谁谓非一大进步。道德家颇讳言之,吾侪殊不讳言于道德家之前也。
试想,一个拥护保留娼妓业的人怎么可能对娼妓制度的式微欢欣鼓舞呢?
二
允许娼妓业存在,不仅可以解决穷人生计问题,而且可以平衡社会财富。这是一些地方官员的观点,他们从社会安定、穷人生计等方面考虑问题,认为应该容忍娼妓业。比如清人赵翼就是如此。他的《檐曝杂记》一书第四卷“广东船”条便记录了他任广州知府时对娼妓业的宽容态度。他说:广州珠江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为生计,猝难禁也。……余守广州时,制府尝命余禁之,余谓此风由来已久,每船十余人恃以衣食,一旦绝其生计,令此七、八万人何处得食?且缠头皆出富人,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事遂已。清人钱泳在《履园从话》中也说:治国之道,第一要安顿穷人。昔陈文恭宏谋抚吴,禁妇女入寺院烧香。三春游客寥寥,舆夫舟子肩挑之辈,无以谋生。物议哗然,由是弛禁。胡文伯为苏藩,禁开戏馆,怨声载道。金阊(苏州)商贾云集,宴会无时。戏馆酒楼,凡数十处。每日演剧,养活小民不下数万人。此原非犯法事。昔苏东坡治杭以工代赈,今则以风俗所甚便,而阻之不得行,其害有不可胜言者。由是推之,苏郡五方杂处,如戏馆、游船、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之大养济院。一旦令改其业,则必至流为游棍,为乞丐,为盗贼,害无底止,不如听之。[3](P236)
“治国之道,第一在安顿穷人”的大原则并没有错,问题在于保留娼妓业是否真能安顿穷人?是否真能裒多益寡?是否真能促使社会安定?很明显,保留娼妓业既不能安顿穷人,又不能裒多益寡,更不能促使社会安定。平时,人们在提到风尘女子时,经常以“娼妓”一词笼统言之,好象每个风尘女子的具体处境全一样,其实,这一个(些)娼妓的具体情况和那一个(些)娼妓之间往往有巨大的差别。最明显的证据就是,在娼妓之间分有很多等级。富人们所玩弄的自然多是上等娼妓,可以说,上等娼妓的缠头大多出自于富人。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说上等娼妓“缠头皆出富人”,再进而说所有娼妓“缠头皆出富人”就言过其实了。下等娼妓的缠头多来自于贫贱之辈自不必说,即令是上等娼妓的缠头,也有一部分来自于穷民。《卖油郎独占花魁》中做生意只有三两银子本钱的卖油郎秦重之所以拼命积攒银子,为的是凑足十两银子去嫖上等名妓王美娘。在嫖风盛行的时代,象秦重这样企盼“吃天鹅肉”嫖名妓“实现自我价值”的穷民不少。而且,富人固然肯为上等名妓一掷千金,但他们掷出的金钱不是流到了穷民的手里而是大部分落入了鸨母的腰包。在富人嫖妓耗资不赀的同时,阮囊羞涩的穷民也因嫖妓而倾家荡产。富人嫖妓挥金如土的结果,既有可能使他们加重对穷民的剥削来填补亏空,又有可能使他们在无法填补亏空的情况下而变成穷民。穷民嫖妓倾家荡产的结果,既有可能使他们饥寒交迫、横尸街头,又有可能使他们铤而走险,为绑匪为窃贼等。如此看来,娼妓业是孳生各种犯罪的温床,娼妓业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各种灾难与隐患。
三
允许娼妓业存在,可以解决部分女性的生活安全问题和情感需要问题。这是王书奴在谈及废娼问题时所引述的一位日本作者和中国现代女作家苏青的观点。这位日本作者在其著作《妇女之过去与将来》中说:
女子商业化最露骨的,就是卖淫制度。卖淫制度是与对于女子贞操强迫要求同起源同盛衰的,都是男子支配的必然结果。女子失了自己支配自己心身——即(失了)经济独立时,叫她只有两条路可走,就是卖性,或是卖劳动的问题。然而在女子劳动还没有现在这样重大的意义、没有现在这样多的需要的时代,多数女子只取了卖性的方法,也是无可奈何的。所以多数女子或是永久的,或是一时的,不问哪一种,结果都是只以卖性保全了生活安全。[3](P244-245)
与王书奴所说的日本作者不同,苏青则宣称卖淫是上流女人甚至是所有女人的潜在欲望。她在《谈女人》一文中说:
我知道上流女人是痛苦的,因为男子只对她们尊敬,尊敬有什么用?要是卖淫而能够自由取舍对象的话,这在上流女人的心目中,也许倒认为是一种最能够胜任而愉快的职业。
……
有人说:女人有母性与娼妇两型,我们究意学母性型好呢?还是怎么样?我敢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女人不想永久学娼妇型的,但是结果不可能,只好变成母性型了。[4](P332-336)
先讨论所谓的卖淫保全了卖淫妇女的生活安全问题。笔者认为,大多数卖淫妇女依靠卖身的确能解决她们的温饱问题,甚至她们中的一部分人还可因卖身而过奢侈的生活。但也正因为她们从事卖淫业,所以她们的生活安全才毫无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她们经常遭到鸨母的无情摧残和嫖客的兽性蹂躏,二是长期的卖身生活使她们很容易患上各种疾病,尤其是性病。除了小说中的有关描写外,麦倩曾在1930年发表的《北平娼妓调查》报告了北平娼妓的惨况,美国女性主义学者凯瑟琳·巴里在《被奴役的性》则描述分析了全世界卖淫女子遭受的奴役,两者分别从点和面揭示了娼妓业的惨无人道。[5](P119-249)
以下,再讨论所谓的卖淫是妇女自身情感需要的问题。苏青这个观点真是惊世骇俗。她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女人不想永久学娼妇型的。”既然是所有女人都没有例外,自然也包括苏青她自己了。苏青自己有没有“永久学娼妇型”的想法,笔者不敢妄断,但她宣称所有女性都想“永久学娼妇型”的说法则无疑是一种武断,是对世界上大多数女性的厚诬。姑不论小说对女性因不愿为娼而自杀现象的描写,就是载入史书的郝节娥等也是因为不愿为娼而自杀的。当然,苏青的主张也许并不是真的要求女性都做妓女,她的真正主张也许是要求给女性性自由。她在《谈女人》一文中说过:“为女人打算,最合理想的生活,应该是:婚姻取消,同居自由,生出孩子来则归母亲抚养,而由国家津贴费用。倘这孩子尚有外婆母在,则外婆养外孙该是更加合适的了。”[4](P336)再结合她所说的上流女人卖身的前提——“卖淫而能够自由取舍对象”——来看,我们可以推知,苏青的真实愿望也许是主张女性性自由,但她在提出这一愿望时却把它与卖淫混为一谈了。卖淫女可以和任何一个嫖客发生性关系,看上去很有点性自由了,但她们的性生活其实是不自由的,因为总体上说,她们既不能选择她们所爱慕的性伴侣,又不能拒绝她们所不愿接受的性伴侣。至于苏青所提倡的女性性自由自然也行不通,但这个问题已轶出本节论题之外,故不具论。
四
允许娼妓业存在,因为卖淫足以满足大欲,获得良缘,启发文化,实在是不可厚非的事业。
这个观点是周作人提出来的。半个多世纪前,周作人写过一篇《娼女礼赞》,虽自云“这个题目,无论如何总想不好,”却还是写成了;文中列举了不少中外人士赞成娼妓业的言论,最后的结论是:总而言之,卖淫足以满足大欲,获得良缘,启发文化,实在是不可厚非的事业。若从另一方面看,她们似乎是给资本主义背了十字架,也可以说是为受难,法国小说家路易菲立(Louis Philippe)称她们为可怜的小圣女,虔敬得也有道理。[6](P244)
周作人所谓的卖淫“实在是不可厚非的事业”的结论是建立在卖淫的“三大好处”基础之上:一是可以“满足大欲”,二是可以“获得良缘”,三是可以“启发文化”。
先讨论所谓的卖淫可以“满足大欲”问题。“大欲”是指什么呢?《礼记·礼运》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很明显,周作人所说的“大欲”是指人的性欲。然而究意是谁“满足大欲”了呢?是嫖客。至于妓女,她们在与一个又一个嫖客发生性关系时非但不是“满足大欲”,反而是受折磨。长期的卖淫生活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身心健康,使她们大多短命而死。
再看所谓的卖淫可以“获得良缘”问题。笔者并不排除少数妓女在卖身生涯中“获得良缘”的可能性。在各种制度很不健全的社会中,不但有不少美丽善良的女性沦落风尘,而且也有不少满腹经纶的才士落魄江湖,一旦这两种人相逢,很有可能在他们之间碰撞出爱情的火花,使他们“获得良缘”。这是因为他们的心灵同构,“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感觉会使他们同病相怜。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傅山就说过:“名妓失路,与名士落魄,赍志没齿无异也。”然而人毕竟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落魄的名士即使对失路的名妓同病相怜,但他们迫于舆论等压力,还是很少有人敢于娶失路的名妓为妻妾的。至于一些春风得意的士子对娶妓女为妻妾就有更多的顾虑。而且,妓女即使获得了所谓的“良缘”,大多也只是为人作妾,在作妾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正妻的折磨。《寄梅花鬼闹西阁》中的马琼琼、《金云翘传》中的王翠翘等就受到了正妻的欺凌与摧残。另外,妓女们“获得良缘”后,还常常有可能被其丈夫抛弃甚至谋害,如《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中的杜十娘、《王魁传》中的桂英等就被她们的丈夫抛弃,《陈叔文》中的崔兰英等就被她们的丈夫谋害。综上所述,周作人所谓的妓女卖淫可以“获得良缘”的说法在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
现在,再看所谓的卖淫可以“启发文化”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娼妓业的存在的确可以生成某种文化如青楼文化。说娼妓业可以“启发文化”恐怕主要集中在文学方面,的确,一些文人描写妓女的光辉篇章,一些妓女的自叹身世之作等等就曾为文学艺术长廊增光不少。而且,不少研究者指出,娼妓业的广泛存在还加速了诗、词、曲等文学样式的生成。另外,由于青楼狎客中既有地位高贵的帝王将相,又有地位低贱的贩夫走卒;既有风流潇洒的骚人墨客,又有浑身铜臭的豪商世贾。他们来自五湖四海,囊括三教九流。这样,青楼自然就成了东西南北文化、社会各阶层文化、雅俗文化等等的交汇点,由于青楼的存在,为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品位的文化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处所和机会。然而,说卖淫(娼妓业)可以“启发文化”是一回事,说卖淫(娼妓业)是“不可厚非的事业”又是另一回事。笔者认为,卖淫(娼妓业)可以“启发文化”这一点并不能成为肯定卖淫(娼妓业)是“不可厚非的事业”的一条理由。虽然我们在欣赏青楼文化比如青楼文学时会获得某种美感,但这并不等于说青楼事业(卖淫、娼妓业)本身有某种美感。因为青楼文化比如青楼文学已与青楼事业本身形成了适当的距离,它的美感是它在描摹青楼事业的逼真性中产生的。青楼文化如青楼文学等一般可当作悲剧艺术来欣赏,而青楼业(卖淫、娼妓业)对于妓女来说则是活生生的人生悲剧。在欣赏悲剧艺术时,人们通常会获得美感,会净化他们的灵魂,因为它既与生活中的悲剧事件形成了适当的距离而又让人觉得它与生活中的悲剧事件相比相当逼真。至于生活中的真正的悲剧事件却只能让人痛心疾首,理智健全的人们是盼望生活中最好不要发生悲剧的。比如巨蟒缠身的拉奥孔雕像能让我们获得一种美感,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若看到某人巨蟒缠身却只能让我们感到恐怖。同理,我们在欣赏青楼文化比如青楼文学中获得了某种美感,但是在现实中,只要我们理智健全的话,我们就会希望严厉取缔,彻底消灭卖淫现象的。
五
允许娼妓业存在,因为可以推行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这个观点是施康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他在《众看官不弃〈海上花〉——评张爱玲注释〈海上花〉》一文中说:
《海上花》时代上海租界的高等妓院(堂子)里却推行一种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为官僚,尤其为商人提供了一个有点像西方社交场合的生活环境。商人会客、应酬、乃至谈生意,往往借座相好的某“校书”的寓所。高等妓女与养母(鸨母)之间,还可能有点家庭气氛,如《海上花》中周双玉与养母周兰。有的妓女本来就是鸨母的亲生女儿,所以很少或没有强迫接客的事情。
“《海上花》时代”究意有没有一种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呢?笔者认为,古今中外——自然也包括腐败的晚清“《海上花》时代”在内——从未有过也不可能有一种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卖淫制度是对人的严重异化,它既将一部分女性异化为供人玩弄的商品,又将一部分男性异化为玩弄妓女这一特殊商品的嫖客。既然不可能存在一种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那么施康强又是何以得出他的错误结论的呢?因为施康强据以论证他的结论的三条论据都是有问题的。
先看施康强的第一个论据。卖淫“为官僚、尤其为商人提供了—个有点像西方社交场合的生活环境”就能证明它是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吗?不能。西方的科学技术、社会制度等固然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但并不等于说西方所有的东西都好。比如施康强所说的为当权者(官僚)、有钱者(商人)提供发泄性欲的便利的“西方社交场合的生活环境”正是西方社会未能严格彻底禁娼的沉重痼疾,我们对此所持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批判,而不是效尤。
再看施康强的第二个论据。“高等妓女与养母(鸨母)之间,还可能有点家庭气氛”就能证明它是一种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吗?不能。从现象上看,各个时代的妓女(养女)与鸨母(养母)之间都有点“家庭气氛”,不独“《海上花》时代”为然,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妓女(养女)只不过是鸨母(养母)的摇钱树。鸨母对生意好的养女营造一点“家庭气氛”,是为了充分发挥她们的积极性,以便让她们更好地卖身赚钱,比如施康强所说的鸨母周兰对养女周双玉就的确“不错”,因为周双玉很能赚钱,她的一次自杀行动就使她从嫖客陶玉甫那里为鸨母周兰赚回了一万洋钱。然而如果养女的生意不好,鸨母就会不顾“家庭气氛”了。比如同一个鸨母周兰,对生意不好的养女周双宝却不是打就是骂。
现在再看施康强的第三个论据。如果妓女是鸨母的亲生女儿,鸨母就很少或没有强迫她们接客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能证明这种卖淫制度是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吗?从情理上讲,因为血缘关系的亲疏之别,鸨母对自己的亲生女儿有可能比对养女亲热,少数鸨母甚至可以做到不逼自己的亲生女儿接客这一步。然而就整体情况来说,大多数鸨母或因为金钱对心灵的严重异化,或因为生计问题而强迫她们自己的亲生女儿接客,比如史书所载郝节娥之母便是一例。而且,如果她们的亲生女儿的生意没有养女的生意好,她们还可能对养女更为亲热。退一步说,即使所有的鸨母都不强迫她们自己的亲生女儿接客也不能证明这种卖淫制度就是比较人道的卖淫制度,因为鸨母为了养活她们自己和她们的亲生女儿,势必会强迫非亲生女儿的妓女更多地接客,而这种做法对于作为养女的妓女却是极不人道的。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严厉禁止打击女性公开的或隐蔽的卖淫现象,摘除毒瘤,建立健全的人道社会。
[收稿日期]20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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