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专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市论文,上市公司论文,专题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委托理财又称委托资产管理,系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其资产进行专业管理的资产运作方式。由于1999~2000年期间股市的大牛市行情,众多上市公司将大量的资金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委托理财业务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券商等专业投资机构扩大利润的有效工具,也为上市公司带来丰厚的收益。然而,随着市场的调整,委托理财的风险也逐步显露出来,成为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历史包袱。
深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总体特征
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频频踩响“地雷”,成为不断放大市场恐慌的重要因素。截止2004年6月30日,深市主板506家上市公司中有32家公司涉及委托理财,本期新增委托理财金额74500万元,本期收回委托理财94966.52万元,期末委托理财余额为179213.48万元,逾期未收回的委托理财本金和收益累计额为41011.3万元。从总体上看,委托理财呈现如下特征: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逐年减少
受行情的影响以及收益的诱惑,委托理财在2002年受到一些上市公司的追捧,委托理财规模也由2001年的37亿元上升到2002年的53亿元,涉及委托理财的公司也由2001年的54家上升为60家。但是随着行情的变化,再加之一些上市公司也意识到委托理财的风险,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从2003年开始逐年减少。2003年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为20亿元,涉及上市公司41家;2004年上半年,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降为历年最低点,为18亿元(注:四舍五入后的数据),涉及32家上市公司。在这18亿元资金中,主要系以前年度的委托理财延续到本期。
二、委托理财收益出现亏损
根据统计,本期涉及委托理财的32家上市公司中,只有8家公司有收益,共计1069万元;有5家公司因为委托理财计提12431万元的减值准备;其余公司均无收益。总体来看,这18亿元的委托理财不但颗粒无收,还亏损11362万元,平均收益率为-6%,远远低于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一些上市公司因为委托理财出现亏损而导致利润相对于去年同期大幅下滑。例如天山股份(000877),因委托金新信托、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公司的委托理财无法收回而计提减值准备9091万元,导致其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728%。相对于以前的风光无限,如今的委托理财实实在在成了上市公司的“窟窿”。历年的委托理财收益数据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比较见表1。
表1 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
时间 委托理财规模(亿元) 实际收益(亿元) 平均收益率(%)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2004年1~6月18
-1.1-6%1.98%
2003年 200.6 3%1.98%
2002年 531.42.6%
1.98%
2001年 37
0.571.5%
2.25%
三、受托机构的选择随意性大
在受托机构中,既有综合类证券公司,也有经纪类证券公司,还有一些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详见表2)。由于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随意挪用客户保证金,内部管理混乱,致使其信誉大幅降低,导致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份额逐年下降;而信托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的份额却稳步上升。
表2 受托机构的分布
受托方类别受托方家数 受托金额(亿元) 涉及上市公司(家数)
综合类证券公司 16
6.819
经纪类证券公司
4
2.3 5
信托公司 7
5.4 9
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 10
3.510
由于一些受托人的素质良莠不齐,难免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德隆系下几个证券公司、闽发、汉唐等问题券商给委托方带来了巨额亏损与潜在的风险。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现象。如天山股份(000877)与关联方德恒证券签订了6000万元、6个月的国债投资委托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也将9000万元委托关联方金新信托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东方钽业(000962)将1000万元资金委托给关联方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四、理财条款不规范
在这32家样本公司中,有16家公司在委托理财协议中明确了投资范围:有13家公司约定的投资方向为国债投资及其衍生品种;有2家公司约定的投资方向为股票投资;有1家公司明确约定不得投资于股票市场,表明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意识到委托理财的市场风险。例如国风塑业(000859)将18000万元资金以信托方式委托给新华信托,协议中明确受托人将运用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使用该资金,但不得将该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在委托期限上,80%的公司的委托期限集中在6个月至1年,有6家公司的委托理财期限为2年,有1家公司的委托理财期限为3年。在现有的逾期未收回的4亿元委托理财本金中,有3.2亿元的委托期限在2~3年之间,表明委托理财的期限越长,到期难以收回的可能性越大。
从委托收益的确定方式来看,主要有收益分成、固定收益、固定收益加分成等三种模式。在披露的16家采用固定收益模式的公司中,有13家公司的固定收益率超过6%,其中南方汇通、张裕A、岳阳兴长等3家公司所约定的固定收益率超过10%。在目前股市低迷、国债票面利率较低(只有3%左右)的情况下,确定高额的固定收益率,显然是受托方为了吸引客户以抢占委托理财市场,但这也增大了委托理财的风险,驱使一些受托人进行暗箱操作,随意挪用受托资产。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
从本质上讲,委托理财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签约以后,委托资产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委托人则难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监管,这一切只能依靠受托人的管理。但委托人往往无法观察到受托人的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的效率,而受托人却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谋取私人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不良结果出来后却将其归于市场风险或其他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而不充分的信息披露事实上助长了受托人的这一类行为,在现实中就表现在一些受托人随意改变委托投资范围、挪用客户的资金;一些上市公司或其经办人基于某种利益甚至与受托人合谋,有意隐瞒委托理财信息,使委托理财缺乏有效的监督。例如天山股份(000877),待德恒证券无力偿还时,才披露以前年度的委托理财事宜,并计提大量减值准备,导致当期利润大幅下滑,为此还受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此外,即使及时披露了委托理财的公司,大多数也没有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在本期32家委托理财公司中只有12家公司全面披露了受托方的基本情况、收益的确定方式等必要的信息,而大多数公司却遗漏或有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很难就该委托理财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对委托理财缺乏有效的监控
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中,资产所有者作为资产的委托人应承担资产升值和损失带来的大部分收益和风险,其风险控制主要应通过对受托人的评价、信任程度以及对受托人管理状况的跟踪监督等来进行控制。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导致一些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决策草率,上亿元的委托理财经董事长或证券投资部经理大笔一挥就轻松流出上市公司。有些受托人甚至已经出现财务危机,但在高额固定收益率的诱惑下,仍将资金委托给对方。而在委托的过程中,也缺乏持续的跟踪监督,对于受托方不闻不问,乃至出现受托人将资产早已挪用而委托方一无所知的现象。导致以上现象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制度。
三、大多数委托理财协议的法律风险较大
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许多上市公司与受托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时,加上了“保底”、“保本”等相关条款,但是《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做出承诺”。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也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因此,事实上,这些委托理财协议中的条款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同时,我国《证券法》还规定券商不能接受全权委托,只能坚持代理原则,而委托理财是否属于全权委托目前存在争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些合同部分无效,甚至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无效。受托人在损失惨重时难免会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而上市公司也就面临着收益和本金无法收回的危险。因此,这种无效的条款和缺乏法律依据加剧了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风险。
四、受托方的诚信风险较大
由于现有法规并没有对委托理财的受托方的资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受托人良莠不分。一些公司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大肆招揽客户,但协议签订后,却并不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资产管理,而是挪用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从事国债回购,以融通资金进行股票或其他投资。部分受托人的融资渠道单一,委托理财在实践中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变相的拆借、融资的重要渠道,有的甚至将这些资金去填补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缺口。在这种背景下,委托理财实际上将上市公司、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证券市场、股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加剧了委托理财的风险,并使其具有传递性,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
监管建议
委托理财的本质是上市公司的一种投资行为,尽管存在上述问题,同时也给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但我们不应视其为洪水猛兽,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其监管、约束和疏导。基于以上的分析,特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强化对委托理财行为的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贯穿到委托理财行为发生的全过程,让委托理财成为“阳光下的作业”。在委托理财行为发生时要求公司全面披露收益的确定方式、投资范围、受托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资质、主要财务指标)等信息,并披露董事会选择受托方的理由及风险评价,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在定期报告(包含季度报告)中及时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收益情况及安全性;在委托理财到期时须披露收回情况,并与协议约定收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
2.完善相关法规。针对受托机构鱼龙混杂的局面,对受托人的资格应加以明确;同时,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保底条款的法律地位等予以规范。此外,尽快制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受托方具体业务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督促受托人建立防火墙制度,将委托管理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离。
3.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责任。建立、完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因决策失误为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敦促公司必须定期向受托方了解资金的变化及去向,并定期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评估其风险与收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于委托理财事项须由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引入分类表决机制,对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委托理财的,须经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东表决同意方可。
4.鼓励上市公司发展主业,同时加强金融创新,增加投资的品种。在融资政策上,对于运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进行适当的限制,支持上市公司运用资金发展能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与此同时,受托人应当针对客户的需求,推出各种投资组合品种,降低委托理财的风险,提高委托理财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