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万民法”:国际法的最初汉译与“海州志”的编纂_海国图志论文

万民法在中国——国际法的最初汉译,兼及《海国图志》的编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民法论文,中国论文,最初论文,汉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者通常认为国际法领域的现代汉语语词之发展肇端于丁韪良(William A.P.Martin)翻译的惠顿(Henry Wheaton )《国际法要素》(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这本书于1864 年在总理衙门资助之下由崇实馆刊印。丁韪良将书的标题译为“万国公法”,这一名称成为第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指代international law或law of nations 的汉语词汇。(注:Law of nations 是拉丁文jus gentium(万民法)的英译,这个词最初为罗马法律家所使用,用以指在处理罗马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案件时使用的法律。在现代的用法中,jus gentium privatum指国际私法,表明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区别。jus gentium publicum指国际公法,即通常所谓国际法,是应用于国际交往中的规范性法律。国际法学(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这一术语是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创造的,首次运用于他于1789 年在伦敦出版的《道德原则和立法引论》一书。 沿袭边沁和1902 年出版的迪蒙 (Etienne Dumont,1759—1829)译的法文本的边沁著作中的用法,到了19世纪初“国际法学”或“国际法”这一术语开始出现于西方法学术语中。丁韪良的翻译及其创造的中文术语反映了law of nations的语义,这或许是因为在20世纪日语影响汉语以前汉语中没有与 international一词对应的标准用语。丁韪良用多个语词来指代international, 例如“诸国交际”、“各国交际”、“邦国交际”,这些词是后来的中日语词“国际”的前身。)然而,惠顿的这本著作似乎并没有对国际法用语在中国的传播产生即刻的影响。该书中译本问世之后旋即被日本以日文再译出版。但是,只是在国际法的术语和概念已在日本确立起来之后,才出现了当今汉语中“国际法”这一来源于惠顿著作译本的词汇。(注:Chiu 1967:489—91)与此同时,中国在1870和80年代翻译了其他几本国际法方面的著作,比如1878年出版的吴尔玺( Theodore

DwightWoolsey)的《国际法研究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international law),(注:同文馆刊印,题为“公法便览”。)1880年出版的步伦(Johann Caspar Bluntschli )的Das moderne V lkerrcht der civilisierten Staten alsRechtsbuch dargestellt,(注:同文馆刊印,题为“公法会通”。步伦著作的标题译为“公法会通”有许多混淆之处, 例如, 参见,Allgemeine Staatslehre(Hug hes 1968:116),Vlker Recht(Masini 1993:页46注19 )以及International Law(Bennett 1967:122;熊月之1994:322).徐中约在他的书(1960:138 )中对步伦著作的翻译也给出了一个错误信息,徐认为丁氏翻译的步伦的《公法千章》是一本独立的著作,但这标题实际上只是Das moderne Vlkerrcht der civilisierten Statenals Reschtsbuch dargestellt 的汉译本出版之前用的标题。出版时开始用“公法会通”。)以及其他几本篇幅较短的国际关系方面的专题著作。(注:《星轺指掌》, 译自 Charles

de

Martens, Guidediplomatiq ue;《陆地战例新选》,译自Les lois de la guerre surterre。)这些著作都是由丁韪良翻译或在其指导下翻译的, 其中含有他个人对词汇及表述的选择和偏好。1890年代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的傅兰雅(John Fryer)、俞世爵、汪振声、钱国祥等诸人翻译了一些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西方著作。有关外交和外交关系的其他著作也经由林乐知(Young J.Allen)等人翻译过来。但是, 在建立国际法语词的汉语传统方面丁韪良无疑是第一人。他的译文和语词也影响了朝鲜,当然,还有日本对国际法的译介。20世纪初,丁韪良的一些术语和用法又自日本返诸于中国,而且,这些返回的语词已沾染日本当时的论争和本国传统之影响。最明显的例子是1902—03年间international law 译名从万国公法到国际法的转变。

以上介绍并不意味着我意欲追溯国际法目前语汇之发展轨迹及其日文影响。我将转而探讨丁之译介之前中国人对国际关系行为中的规范规则和法律最初的关注。一个常被提及的问题在于,中国迫切需要理解异邦事务以抵制异邦之侵略。洋务派早期除了呼吁技术进步之外,也预见了理解外国赖以强迫中国开放市场,以及主张与中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权利的原则之所在的迫切需要。而国际法著作给中国知识分子提供了主张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可能。(注:《海国图志》(1880)1:1b。 )这就是英国鸦片商努力占领和扩展中国鸦片市场之际的形势。1839年,林则徐被派往广东处理甚嚣尘上的鸦片问题。为了以外国人的方式应对外国人并理解他们的推理方式,林则徐开始收集资料编译一本描述域外事务的选集,最终编就了介绍四大洲情形的《四洲志》。(注:《四洲志》,摘译自Hugh Murray,An Encyclopaedia of Ge ography。 )由于林未能完成他广东任上的使命而遭贬谪,这一著作没能出版,他把它交给了友人魏源。魏继续了林的工作,扩充了《四洲志》,增加了丰富的新材料、外国历史与政治制度的一般知识、地图、选自《澳门月报》的文章、大炮以及其他西方技术设备的图形与介绍文字。1844年夏,50卷本的魏源《海国图志》终于在扬州付梓。(注:《海国图志》非常畅销,并被广为阅读,60卷的扩充本刊印于1847年。100卷本于1852 年付梓。最终,125卷本于1895年刊印。 )魏源在这本书中明确申言通过翻译外文书籍理解夷人以制服异邦的重要性,(注:《海国图志》(1880)2:4b—5a。)并解释说《海国图志》正是为此目的而编纂的。 (注:《海国图志》(1880)序言页1a—1b,“是书何以作?曰:为以夷攻夷而作,为以夷款夷而做,为师夷长技以制夷而作。”)

爱默瑞切·德·瓦泰尔在中国

林则徐任命商人、翻译人员、官员收集可得到的关于外国事务的资料并命人将其译为中文。林本人不能读写任何外语而不得不倚助于助手的技能。袁德辉曾在北京担任理藩院的翻译,于1839年成为林在广州的部属。(注:欲更多地了解袁德辉的生平,参见王维俭1985:60—62。)也许正是通过袁德辉,林注意到爱默瑞切·德·瓦泰尔影响不凡的著作《万民法》的英译本Law of Nations。(注:Chang 1950:1430;这本著作初次在1758年写作及出版于法国。英译本1759年见于伦敦。)与此同时,来到中国的第一位精通医学的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1804—1888)在1839年鸦片纠纷后继续留在广州,并为当地人提供医疗服务。(注:欲更多地了解伯驾的生平,参见王维俭1985:58—60。)

由于其政治能力和医学技艺,伯驾在中国官员中间享有盛誉。林则徐命他为吸食鸦片者开一药方。同时,因为伯驾通晓汉语,林则徐交给他几个摘自瓦泰尔著作的片段让他翻译。林则徐及其属下了解伯驾也因为他在1832年5月创办了英文期刊《澳门月报》,(注:Masini 1993:22n54.)从中林获得了许多西方事务方面的知识。林则徐与伯驾接触,并寻求其帮助以治疗自己的疝病。在林则徐看来,通过中人私下接近伯驾更为合宜。伯驾在林自1839年始的病历上提到林要求翻译瓦泰尔的著作的事:

9月份他第一次提出要求,却不是为了医病, 而是为了要我翻译瓦泰尔《万民法》中的一些片段:这是由洋行的高级商人送来的;其中涉及战争及其恶意措施,如封锁、禁运等;它们是用毛笔写出来的。(注:根据Chang 1950:1428。)

可以推断是袁德辉偶然间读到了瓦泰尔著作,发现在国际法问题上这是一本适宜译介的书。袁自己也许担当了翻译其中有关贸易、外国人以及战争方面的篇章的任务,但他认识到汉语中缺乏与国际法中的西方概念相对应的专门术语而造成了翻译的困难。他或许誊写了某些章节交给伯驾,要求伯驾译其中最难的部分。我推测袁德辉在伯驾译过之后又进行了加工,以使译文在汉语中更为通畅易晓,关于这一点我在下文中将进行详细探讨。

瓦泰尔的著作是用法文写就的,标题为Le Droit des Gens, 1758年首次出版。1759年首次有英译本Law of Nations。从译文的脚注可以推断中文译本依据的是1883 年首版于费城的约瑟夫·切第(

JosephChitty)注释本。(注:同样,参见,王维俭1985:62—63。)伯驾多少是通晓法语的,而袁德辉根本不懂,对这一点我们是清楚的。从而有研究者声称伯驾也许是据法文本翻译的。看来这是极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已经确认了中文本与切第版本的文本关系,而且有理由相信伯驾和袁德辉参照的是同一文本。因此,我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的翻译依据的是瓦泰尔著作的英文本,且以1883年切第版本最为可能。

也许此时要提出的问题就在于——为什么选择瓦泰尔的著作作为第一次向中国人介绍国际法的著作。现代国际法理论的发展滥觞于14世纪,而后在15和16世纪经由国际法西班牙学派而得以发展。国际法从早期以基督教为基础演变为以折中的自然法与实在法为基础。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lius,1583—1645)声称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理论根基之所在。格老秀斯主义折衷学派后来有两位代表人物,即克里斯第安·沃尔弗(Christian Wolff,1679—1754)和爱默瑞切·德·瓦泰尔, 他们有选择地以折衷的自然法与实在法为基础阐述了国际法的规范性规则。

瓦泰尔坚持这样的观念:国际社会“本质上是建立于所有国家之间的大社会”,他也正是据此阐释自己的理论的。 (注: 根据 Hurrel1996:223。 )他认为国际社会不同于国内社会就在于国际关系建立在“国家的自然自由”基础之上,对国际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自由主义”体系,其中所有的国家都认同他国的独立自主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而不考虑其权力和影响的差别。瓦泰尔不是从共同体(common whole)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社会的,这使他与前辈格老秀斯及同侪克里斯第安·沃尔弗区别开来;他以多元主义的视角看待国际社会的每一个体成员,认为国际社会是由对其成员的最低限度的约束而得以规制的。中国,以及林则徐在1839年处在这样的一个位置:中国亟需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接受其为独立的和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成员。瓦泰尔的自由主义观念和自然法思想也许对力求控制外国鸦片贸易的中国乃至林则徐并不那么具有吸引力。而另一方面,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讲,瓦泰尔对国际社会成员国权利多元主义的阐释使林则徐相信中国在国际贸易问题上可以主张自己的主权和防卫权。另一些当代的社会连带主义者的解释视共同体为国际关系的基础,这种理论对面临来自最强有力的西方贸易国之威胁而需要自保的中国来说更不尽人意。二者权衡之结果,即使得他们作出让瓦泰尔作为西方国际法的第一位代表这一还算不坏的选择。

袁德辉和林则徐从瓦泰尔选择了三个短篇以作翻译之用,伯驾只是翻译了其中两篇的某些段落。他们所选择的主题自然是贸易的国际规制、对外国人入境的限制、国家发动战争之权利的国际规范。这一切代表了中国的紧迫问题,它在贸易问题上与英国发生军事冲突已呈箭在弦上之势。

《海国图志》中的瓦泰尔著作

魏源50卷本的《海国图志》在1844年出版时未收入与自瓦泰尔著作的篇章。1847年出版的60卷本与先前50卷本的最大不同在于最后一部分有关西方技术知识以及其他所谓冠之以“西学”的一般性主题的内容。不同的地方还有,1847版本收入了译自瓦泰尔著作的篇章,即卷52“夷情备采”。其中“译出夷律”收入了瓦泰尔著作译文。1852年《海国图志》扩充至100卷本,在卷83亦收入了同样内容的瓦泰尔著作。

无论是60卷本的卷52还是100卷本的卷83, 伯驾与袁德辉的译文都是紧邻的,中间插入了8个解释性的注释。伯驾文本在先, 较袁德辉文本为短。比较两个文本就可发现:袁德辉文本较长是因为他在一个标题之下译的内容常常比伯驾的长。伯驾从来没有译袁德辉所未译的段落,但袁德辉摘自瓦泰尔的书的段落常常比伯驾的长。(注:参见,附录中的译文比较列表。)这一观察表明袁被委以译事之任务,而当他发现自己无力把握这些段落的逻辑和语言时,他向伯驾寻求了帮助。这也就是为什么伯驾在林则徐的病历中提到他仅仅得到了几段手书的瓦泰尔著作,而非瓦泰尔的书或其完整文本的原因。看来可以合理地推断出袁德辉只是把自己的手书文本交给了林,而伯驾甚至不明了他为何要译这些段落。他也许根本不知道他的译文会收入《海国图志》这样的选集而出版。最初的翻译是袁德辉做的,伯驾的翻译只对袁的工作起辅助作用而非作为独立的译文。关于这一点还有其他理由。两位译者在译文中都同样地搞错了瓦泰尔原作中段落、脚注、 甚至脚注文本的序号。 (注:参见,Chang 1950;又,参见王维俭1985:64。)这只能由以下事实得以解释:袁搞错了原作的结构,而他只给了伯驾含有这些错误的手书文本。一位像伯驾这样受过教育的西方人若是看过原文的话,是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的。因而最可能的是,除了袁手书的段落外,伯驾根本没见过原作。进一步地,从对两种译文的比较中也显然可以看出这一点:在袁德辉和伯驾都译了的那些段落中,袁从未误解其要点;而在没有伯驾的译文可资参照时,他在好几处就误解了瓦泰尔著作。以上表明:在最早向中国译介关于国际法的西方概念和术语方面,袁德辉是主要人物,而伯驾只是在翻译若干段落时给了林则徐帮助,他并没有料到自己的译文后来会刊于《海国图志》。

有人可能会说,在《海国图志》中同时收入两种译文是个错误。也许是风格迥异的两篇译文使编者忽略了以下事实:这些段落译自瓦泰尔著作大致同样的部分。情况也有可能是这样:两篇译文紧邻,是因为标题不同,又缺乏相互参照表明其内容相同;伯驾的译文标题“各国律例”来自瓦泰尔著作正题Law of Nations,而袁德辉的译文标题“法律本性正理所载”来自其副标题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 (自然法原则在国家和主权行为及事务中的运用)。另一方面,《海国图志》中收入两种版本的翻译可能是考虑到这是第一次将国际法用语引入中国,这样做可以使后来人在发展国际法的中文译法时有更多的选择。我们也知道, 林则徐在语言和译文准确度的问题上非常敏感, (注: Masini1993:19.)可能是林则徐自己让魏源在《海国图志》 中收入两种译文。然而,在我看来,前一种解释是最为可信的。

但是,以上说明的《海国图志》中两种译文的文本关系并没有解决这一部分出现的所有问题。伯驾译文的末尾有8 个注释(或称附加的解释)和例证。其中一些只是简单的解释性的评论,而其他的则将国际法的原则运用于中国当时的情境。因其位于袁德辉译文标题之前,所以它们应是伯驾译文中的。这些注释从1到8,附有1到3个汉字长度的小标题,有一些标题说明它们是附加的解释,其他的标题则没有明确指向文本,令人迷惑。这些注释也许与瓦泰尔著作之翻译有关,有的与伯驾的译文有关,有的则与仅仅由袁德辉翻译的内容有关。这些注释在1847年《海国图志》中就已出现,因而读者不会清楚它们的准确意图。那么,为什么这些并无明确目的的注释要出现在瓦泰尔著作的译文中呢?唯一可能的解释是,编者有关于国际法这一问题解释的注释和资料,它们不与袁德辉的译文一致,因此而后的1847年《海国图志》的编者认为这属于伯驾的零散译文,就收入书中。 考虑到这些注释从1839 年由伯驾译出到1847年刊于《海国图志》其间搁置了八年,这一点并不是很令人奇怪的。

在袁德辉译文的末尾有两段附加的独立内容。它们亦具鲜明风格,且其语词选择多少不同于袁之文本的其他部分。其中最主要的和最引人思索的是在两个段落中,right译为“权”, 也许这是因为在那一段中它与“权威”(authority)语意接近。无论如何, 考虑到袁在其文本中一以贯之地将rights(权利)译为“道理”,这一译法是令人讶异的。我在下文将说明这一点。这两段也许是由伯驾和袁以外的译者译出的。但由于我们无法明了1847《海国图志》的修订组的工作进程和运行情况,我们无法确知这些文本的关系。

我暂且假定袁德辉是《海国图志》中瓦泰尔著作译介的核心人物,且无论是袁德辉、林则徐还是魏源及其属下都无意在定稿中收入伯驾的译文。我们多少是不能确定精确的文本关系的。但无论如何,1847修订本中收入了这些文本和段落的事实意味着当时在这样一本广为传播和发行的西学汇编中,中国第一次有了国际法著作的中文译本。这些文本也许引发了中国就国际法中文译介而进行的最初讨论。因此,研究伯驾和袁的用语以及其中的区别,以断定这两种译本是怎样地第一次向中国介绍了国际法的语词是有一定意义的。同时,通过对这些译本和后来的国际法中文语词作风格、语词的比较研究,来确定这些译文是否对国际法在中国的译介产生了持久的影响是有历史意义的。

瓦泰尔语言的中文译法

我从后一个问题开始。如上所述,对国际法著作的首次全面译介是丁韪良所译的惠顿《万国公法》。在那本书中,丁韪良提到了瓦泰尔对国际关系哲学的影响,他把Vattel(瓦泰尔)的名字译为发得耳,(注:《万国公法》1:7a—9a。 )而不是如《海国图志》中的译名那样译为滑达尔。丁韪良也没有在翻译中的任何一处提到瓦泰尔著作《万民法》的那些部分已有中译。下文也将说明《海国图志》中的两篇译文所采用的语词没有为丁韪良所沿用。因而, 看来, 要么是伯驾和袁的译文在1860年代就已为人遗忘,要么是《海国图志》的这一章从未引起人们注意或产生政治影响。无论如何,在纯技术性和历史性的描述之外,《海国图志》这一章译介国际法原则和用语这一劳而无功的努力构成了早期“夷识”之译介的意义深远的渊源。这表明中国不仅日益关注西学之用,在1840年代以后也日益关注西学之体。

且回到瓦泰尔著作的两种译文上来。通过对两种中译本和英文原本的比较,(注:它其实是从法文原本Le Droit des Gens译过来的, 但是这一文本是上述中译本依据的版本。)我想说明伯驾和袁在怎样将国际关系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译为中文方面所采用的不同技术。

张锡彤在其发表在1950年《燕京学报》上的一篇文章中已对这两种译文作以简短评论,并得出结论说:除却伯驾的译文“因其外文语法而相对僵硬”外,两位译者都误解了原著。徐中约(Immanuel Hs ü),在他的《中国进入国际社会》(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of Nations)一书中就两种译文语言沿相同思路研究而认为:

译文不依照原文而是进行了意译,译者的评论艰涩且文字不通,没有再现瓦泰尔的简明风格。(注:Hsü 1960:123.)

张锡彤特地对袁德辉的译文作出两个总体性的且完全否定性的结论:“彻底漏失要点”以及“味同嚼蜡”。另一方面,张尤其为伯驾试图将西方国际法的逻辑引入中文感到困惑,评价伯驾的语言说:

……是对瓦泰尔语言精确和明晰风格的一种嘲弄。几个试图使其易于理解的注释只收到了增加混淆的效果。人们不得不认为是伯驾独自完成了翻译,而没有寻求中国人的帮助。(注:Chang 1950:1429.)

了解到伯驾后来在翻译正式文件时只是口译,而让一位中国学者整理最终定稿这一点,张的结论多少是肤浅的。1844年,美国派遣一个特使团来中国拟订第一个中美条约,以让中国许可美国商人使用新开放的中英条约口岸,伯驾担任了特使团的翻译。其间他没有自己独立起草正式文件,而只是作以口译并让一位懂英文的助手以正式用语记录之,这是晚清时期许多外国译者的惯常做法。伯驾这样做是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中文尚不能胜任起草正式的中文文件。(注:Stevens 1896:174.)若是伯驾1839年时意欲翻译瓦泰尔著作以为正式出版之用,有理由相信他不会“不寻求中国人的帮助”而独自为之。我将探讨张对伯驾语言的描述在多大程度上是恰如其分的,这一探讨支持了以下事实:在伯驾看来,这些段落不是要出版的。

我认同这一点,即:以20世纪的汉语标准来看,这些瓦泰尔著作的译文是对瓦泰尔明晰和组织严密的语言的不充分且粗糙的简化。然而,提出如下的问题是有用的,——1839年的这些译文倚助的是何种语义学?研究者会发现译文在传达瓦泰尔的明晰风格方面是有缺陷的,而袁德辉的译文甚至使瓦泰尔都该认不出自己的观点了。无论如何,我感到这两种文本应被热忱地视为用中文传达西方国际法某些实质的历史性努力,应被分别对待。

两位译者都面对着这样的艰难任务:即向中国读者以一种尚不能胜任的语言介绍一种完全陌生的事务。两位译者没有可资运用的现成标准或模式,因而必须建立从西方到中文语义情境跨文化地传达国际法术语和哲学的途径。我不能同意张锡彤用当代语言和语义标准判断伯驾和袁译文,而赞同王维俭的结论:

西方国际法著作刚传入中国,各种法学专门名词的恰当翻译,不要说伯驾和袁德辉不能解决, 就是时隔二十多年后, 丁韪良(W.A. P.Martin )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H.Wheaton's Elements

ofInternational Law)仍属问题。 因此尽管他们译出的只是几个片段,但其工作的艰巨性可想而知,如果考虑到此项翻译工作对林则徐反侵略斗争和处理中外交涉的影响,更属难能可贵。因此从中西文化沟通和交流讲,林则徐主持滑达尔国际法著作的翻译,其历史意义是不容抹杀的。(注:王维俭 1985:66。)

伯驾和袁运用的术语和技术

已有研究者指出《海国图志》为某些学科确立了新词,尽管这不完全是此书的主要特征。(注:Masini 1993:30;Masini 认为《海国图志》中出现的新词仿佛不全是新词。)那么,瓦泰尔著作部分在这方面的情形如何?伯驾和袁是不得不引入新词,还是运用了在汉语中已确立的术语和概念而完成了这一早期的中西跨文化实践?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选取了瓦泰尔著作相关段落中的一些基本术语和表述,并找出两种译文中的相应语词以作比较。伯驾一栏中的空白表明只有袁德辉翻译了这些术语和表述,而伯驾未译。注释“改变”和“忽略”分别指以下情形:瓦泰尔著作的句子被改变得面目全非,语词之间已无对应关系;整句都被忽略了。

表一:瓦泰尔著作的关键术语和表述

术语和表述伯驾

right 改变

preservation of right 改变

prosecute our right

应有此事

complain 告诉委曲

not founded on any

reason drawn from the

welfare of the state

respect the law

carried out in the所事皆出于公

name of the public power

acts in the name of society at large

nature gives man a改变(人人皆欲战)

right to employ force

checks every attempt to

do our justice with our hands

the right of judging whether

the nation has real grounds of complaint

(law of)nature伦理之常

nature has given man right天理

body of the nation

will of the nation

justice

principle 事

fanatics 匪盗

constitution

parliament大臣

术语和表述袁 right

道理(权)

preservation of right 保全自己道理

prosecute our right

伸吾之道理

complain 心怀怨恨,含怨,有怨

not founded on any将本求利

reason drawn from the

welfare of the state

respect the law

忽略

carried out in the忽略

name of the public power

acts in the name of society at large 忽略

nature gives man a自然有用武之道理

right to employ force

checks every attempt to

禁止我们私自所欲伸

do our justice with our hands 之义理

the right of judging whether 有何怨的道理

the nation has real grounds of complaint

(law of)nature妥当道理

nature has given man right天性所赋之理

body of the nation忽略

will of the nation忽略

justice

义理,理

principle 道理

fanatics 迂儒

constitution 例制

parliament巴厘满衙门会议

从中可以得出两种译文风格和技术取向方面的差异。伯驾没有忽略相关段落中的关键表述。在他觉得汉语不足以表意时,他就改造原文以免创造新词。另一方面,袁创造了少量新词以向读者表述这些问题。主要的例子有:他将‘rights ’译为“道理”, 而“义理”对应‘justice’。另举一例,他将‘constitution’译为“例制”, 这并非是与‘constitution’相对应的术语。当这些新词都不能传达国际法的精神时,袁就整句地予以忽略。

袁运用了当时已有的汉字组合,并使它们与西方国际法重要概念的语意相符合。20年后,当丁韪良翻译惠顿著作时,他没有采纳袁创造的这些新词。丁韪良在《万国公法》中将‘rights’译为“权利”或“权”,(注:Masini提到袁德辉把‘rights’译为“道理”的同时也认为伯驾把‘rights’翻译成“例”。(Masini 1993:30,47)。 但在伯驾翻译的英文文本当中‘rights’出现八次,而伯驾只用一次“例”来表达‘rights’的意思。因而,Masini的结论是有问题的。没有证据表明伯驾引入”例”作为‘right’的术语。 伯驾的这一译法可以理解为‘规制’(regulation),等同于他翻译的瓦泰尔著作标题“各国律例”中的”例”。)‘justice’译为“公义”,‘constitution ’译为“国法”。这些译法在当时的国际法汉译文中已经较为固定。而袁德辉译文所使用的新词却没有成为汉语的通用词,这表明袁的译文从未产生显著影响。如上所述,就伯驾译文以及《海国图志》中译介国际法的全章而言,也可以得出同样的初步结论。

然而,两位译者在运用新词方面的差异却不是两个文本之间唯一且最重要的区别。在我们研究两位译者在传达瓦泰尔国际法著作中的逻辑和内在主张方面的技术之后,他们的差别愈加彰显。如张锡彤指出的那样,伯驾文本较具西方文法特征。事实上,这也许与他对术语和表述的译法无关,而是因为他运用了西方式的语法和论证技术。在复杂度和精确度方面,伯驾译文语言试图遵循英语法律用语。另一方面,袁润色、删节了伯驾文本,去除了其中所有“晦涩的”西方文法,而代之以直白的汉语论证方式,这样的方式背后是一整套的中国传统价值。

在翻译关于战争的一节的第一段译文时,袁认识到伯驾译文不能为中国读者理解,就改造和简化了文本。文本的第一句是:War is thatstate in which we prosecute our right by force.(注:参见Vattel 1863:291;又,参见附录页3。 )(战争即我们以武力主张权利的状态。)伯驾试图表达“主张权利”的逻辑,而苦于找不到合适的语词。他改造了这句话,将这句话翻译为:“打仗者,是我们出于不得已,强逼而应有此事也。”(注:见《海国图志》(1847)52: 18b。)而袁使用了“道理”一词,并用动词“伸”表示扩张,将这句话简译为:“兵者,是用武以伸吾之道理。”(注:见《海国图志》(1847)52:20b。)伯驾在第二句中继续遵循上述模式, 使得这一技术能为中国读者理解的问题更大了。 瓦泰尔原文是这样的:Public

war

isthat which takes place between nations or sovereigns,andwhich is carried on in the name of the public power,and byits order.This is the war we are here to consider;Private war,or what which is carried on between private

individuals,belongs to the law of nature properly so called.(注:见Vattel 1863:291。)(公共战争发生于国家或主权者之间,以公权的名义并通过其命令而进行;私人战争展开于私人之间,说它属于自然法当是合宜的。)伯驾对此的译文是:“盖打仗者,有公私之分,或两国交战,或二主相争,所事皆出于公,而兵权亦出于公,此是也。私自两人相敌,此是性理之常,此之谓也。”(注:见《海国图志》(1847)52:18b。)(如果我们把伯驾译文译回英语,我们可以理解1847 年的中国读者在把握国际法的实质上所面临的困难:“War may bedivided into public and private war.[Public war] may

takeplace between two nations or between sovereigns.That whichtakes place all originates in the public,and the militaryauthority also originates in the public.This is it.[ Privatewar]is enmity between two individuals,which belongs to thelaw of nature.This is what it is called.”)又一次地,伯驾因找不到合适的术语和推理工具而受到束缚。“公战……所事皆出于公”这一句表明他缺乏可描述战争“以公共权力的名义进行”之用语的事实。而袁德辉则完全没有理解伯驾的推理,对这一句话作了简单化的概括,使得瓦泰尔的原意尽失无遗:“公斗系两国所兴之兵,私斗乃两家所怀之忿。以妥当道理而论……”(注:见《海国图志》(1847)52: 20b。)

因而笔者认为袁德辉的译文的确失却了瓦泰尔著作的流畅性和精确性。然而,袁在有伯驾译文以资参照时,他很少会偏离原文过远。而在他翻译伯驾所未译的章节时,他的译文就易于转入瓦泰尔原文中所没有的论点。在某些情况下,笔者甚至不得不质疑袁德辉的意图——他改变瓦泰尔文本是为使中国读者可理解,还是有意改变之?我将以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情形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在论述贸易的一节,瓦泰尔探讨了国家禁止外国商业进入的权利,对此伯驾和袁的译文都是较为确切的。瓦泰尔进而讨论了如下情形:即受这一禁令影响的国家确信禁令“非基于任何国家福利所要求禁止的理由,它应将这一行为视为错误意志的体现,并以此为由向对方进行抗议。”“但是,”瓦泰尔接着说:“对于被拒斥国来说,要断定对方没有作出禁令的站得住脚的明显理由是困难的。”(注:见Vattel 1863 :38。)这一点对于鸦片战争前夕的中国以及林则徐来说,是从权威国际法著作中找到的一个有吸引力的论点。因而,我们惊异地发现,袁德辉改造了这一论点,使之变成这样:禁令是国家交往中的恶意行为。试从中文译过来即如下:“If there is no longer any reason formaking such a prohibition,and the nation is not able to makeclear the reason for i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kind ofprohibition is difficult to apprehend.This may thus beconsidered a hostile act discontinuing the mutual intercoursebetween nations.”(注:见《海国图志》(1847)52:19b—20a,“已无遗碍,而又无实在明白说出其所以不准道理,立此等例禁,令人难以揣测,算是与人隔别,断绝往来也。”;又参见附录页1。 )这就是袁德辉独自翻译瓦泰尔著作的情形之一,因为《海国图志》中没有伯驾对这一句话的翻译,从而可以推断伯驾没有为《海国图志》翻译这一节。研究者不禁会指责袁德辉有意误导了其上司林则徐,但这一指责是不妥当的,——这最终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无论如何,作为规制鸦片贸易的钦差林则徐之助手,他的确给了林站不住脚的论点以驱逐外国鸦片商,这是非同寻常的。

儒家伦理之下的瓦泰尔

为使其文本能为中国读者理解,袁德辉运用了多种手段。我们已看到,他改造、删节了某些章节及复杂论点,以使国际法适应于1839年的中国情境。而且,他忽略了对中国1839年的形势而言不适应、不合宜的章节或观念,尤其是那些论述主权者行为是公共意志代表以及有关“国家意志”的片段。除此之外,他还改造了瓦泰尔论述社会和政治的片段。其中,瓦泰尔认为,法律是这样的一个社会的必要组成成分:在这个社会中,主权者依公共意志行为且法律被视为有序社会保障全体公民福利的最高规则。袁在此将其把这些论点转化为基于中国传统伦理的关于人际关系的论点。他运用了表述中国伦理的语言来翻译国际法,使这一国际法问题转变为人际关系问题,使法律作为客观存在的问题转变为关乎情感的问题。袁的术语中有好几个这样的例子,它们显然有中国传统之意蕴,却并不与瓦泰尔语言相对应。例如:将本求利;背却本分;以仁义之律法而节制之;断绝往来;与人隔别;心怀怨恨;含怨;所怀之忿。

瓦泰尔试图建立基于基督教伦理的法律和道德秩序的对国际法的理解,而袁德辉翻译瓦泰尔著作所使用的语言和论证方式使得瓦泰尔直抵经常为人们称为儒教伦理的事务的核心。国际法在中国本应表征现代的东西,而袁德辉用传统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予以解释,这当然就构成了一种矛盾。然而,从比较的视角来看,这并没有使袁德辉和伯驾的译文在介绍国际法的进程中就毫无意义、全无关联。恰恰相反,这两个文本给我们提供了研究西方文本的中国译者所面对之困境以及他们试图解决这些困难而采取的方法的独特机会。

结论

《海国图志》早在1867年就遭到了激烈批评,冯桂芬对整本书的版面安排以及修订过程中所犯的几个错误都提出了质疑。(注:《显志堂集》12:19b—20a。)在本文中,我已说明一中一西两位译者翻译的是同一国际法文本,这表明出版于1847年的《海国图志》扩充本的材料未经慎重选择,编者心中没有严格的修订思路。此外,我试图描述两位早期译者的差异以及他们是怎样处理国际法术语第一次的中文译介的。这两种文本可以作为展示一西一中两位译者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完成这一翻译任务时所具有的差别的有意义的文本。伯驾严格依据当时的汉语以及瓦泰尔著作的原意和语言,创造了一种勉强能为当时的中国读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语言。袁德辉发现伯驾的语言不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就在伯驾文本的基础上,将他的译文改造为更接近中文习惯的文本。袁创造了一些表达核心概念的语义上的新词,并使整个观点都简化和中国化了。袁在改变瓦泰尔的观点时显然别有深意,但他的确切动机已不可考。虽然伯驾避免为“权利”创造一个新词,但他毕竟表达了这样的观念,即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兼有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袁突出了国际法中国伦理式的仪式和传统的方面,表明首要的问题是国家确信其为合理,而不是它在国际事务中应承当权利和义务。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的中国政治形势不再适宜译介国际法。瓦泰尔著作的翻译在《海国图志》(1847)出版后的数十年间没有引起太多注意。当丁韪良1864年翻译第一本重要的国际法著作时,他没有沿用伯驾和袁的语词。甚至,他也许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译文。而丁韪良的国际法语词也只是在其译作被翻译为日文后,才被引入并为当代汉语所接受。因此,伯驾和袁的译文之所以意义不菲不是因为他们对后来的中文国际法语言和逻辑产生的影响,而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原创性以及他们在国际法翻译这一跨文化的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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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万民法”:国际法的最初汉译与“海州志”的编纂_海国图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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