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在节约型社会的价值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法论文,价值取向论文,节约型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法对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实用价值分析
(一)节约型社会法律需要的理论分析
《现代汉语词典》将节约称为“节俭”、“节省”,它的含义是“使可能被耗费掉的不被耗费掉或少耗费掉”。创建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节约作为人类传统的文明生活方式,经过多年锤炼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伦理和社会发展的理念。它不仅体现着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法作为一定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在一定的文化制度之中,又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而与文化制度保持着某种独立性。这就为法发挥其维护文化制度的作用,提供了方便和可能。”法律与文化的这种相辅相成关系,使法律不断积淀先进思想文化,并为其社会控制功能的实现提供安全保证。节俭思想文化与法律的关系也是这样,它首先作为一种思想道德对人们行为起着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同时由于它与法律的属性不同,因社会人群的思想观念、文化素质、精神活动层次的不同,其规范作用也受到一定的局限。如何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推行节俭文化?并将其上升为人们可以普遍遵守且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已成为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将节约文化上升为法律,利用法律所具有的预见、引导、教育和强制等功能,实现以法促德,促使良好社会意识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迅速形成,已成为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共识。
(二)民事法律对节俭的引导和规制
在节约型社会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部门法都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对节俭的文化道德作出反应。“节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规则,其制度设置、调整范围、社会任务、调整方式等都与社会一般经济生活有着其他法律所没有的默契和密切联系,对节约文化的积淀与推广,有着其他部门法律所无法取代的作用。在现代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民法典不管是在那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节约”作为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行为规则,成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不可避免。
同时,民法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所遵循的一般行为规则,与其它部门法律相比,在其法制观念和制度设计上都突出的反映着人性的基本特点。人的本性有善的一面,也有其缺陷和软弱的一面,它不仅指倾向于罪恶行为的诱导因素和强劲动机,而且指道德上善良的欠缺。“节约”是人性善的体现,“浪费”是人性恶的暴露,在宏扬节约和反对浪费的经济伦理对抗中,民法作为“伦理之法”将带有强制性善恶评价标准强行推广,从而宏扬人性节约之善,鞭笞人性浪费之恶。为此一些民法学者指出:“所有权的产生是人们无可奈何的选择,源于人性恶,也是为了遏止人性恶,因为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情况下,生存都是人的第一本能。为了公众生存,必须有超强制的公共权力把人的行为控制在规则许可范围内”在私权存在的前提下,所有权的膨胀与行使的泛滥,势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当这种浪费还局限在一定范围的时候,它所体现的人性之恶尚不能影响公共生存的条件,但当这种权利恶性膨胀,使非强制性行为规范已经无法抑制其对公共生存条件的损害时,我们就必须考虑把节约这种人性善的伦理道德引入民事法律,利用法律的强制效力,把所有权膨胀的人性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由此民事法律也更具伦理色彩了。
二、民法价值取向与节约法治观念的冲突
(一)民法的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民法作为调整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主要法律,始终反映“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其确立前提;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基础;以契约自由为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这一市场经济私法的内在要求。在价值取向上它突出地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私权神圣、法律行为自由等原则。宣示着:在私人领域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使民事权利,进行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法律精神。民法的这种理念,在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时期,对改变人们思想观念具有指导意义。但随着这种观念被过度夸张和滥用,民法又缺少必要的限制,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不良现象因此而恶性膨胀。
(二)民法的价值观念与节约型社会法律要求的冲突
当我们与时俱进地从“节约”环节去认识、分析、判断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懵然发现:节约与民法传统的价值观念正在产生着理念上的对抗。节约法治观认为:节约是民事法律义务,要求权利人不能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随意处分自己所有的财物。过度行使权利在客观上导致社会财富受到损害时,即使在私人范围内,权利人也要被国家强制的外力所干预。但是传统民法是在“平等”、“权利”、“自由” 精神倡导下形成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逻辑体系,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时,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节约对权利平等自由的限制,使节约法制与传统的民法的逻辑体系产生碰撞,在同一民法理论平台上,产生法条与法条、法条与法律价值观的冲突。这种冲突和分歧,在具体的民事立法、司法、和守法上必然产生困惑,影响是深远的。
如何摆正“节约法治”与民法所倡导的“主体平等、权利神圣,行为自由”的价值取向的关系?在民事法治上,究竟是应该坚持传统的民法价值取向,还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我们民事法律的价值观念,已是建立节约型社会中我们应当研究的一个民法问题了。
三、民法精神与节约法治的和谐应对
(一)对民法观念的反思
法律是稳定的,但不是僵化的。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我们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价值观。根据法的变迁规律,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应当随着社会和社会因素的变迁而变化,在人文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境况下,如果我们还继续坚持狭隘、片面的“权利”“自由”观念,就会使民法与社会主流思潮和先进文化格格不入,助长社会不良行为。
1.我们由计划经济模式进入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后,在民法理念上,我们既要保持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权利”和“自由”观念,同时也要注意到,这种产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民法观念,适用于我们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时,存在一定片面性和局限性。适应社会生产方式的变迁,引入公权对私权有限制的干涉,适当调整民法的价值取向,应是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
2.人口与环境因素的变化也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传统民法观念。“自然环境的变迁对法有着重大影响,是法变迁的重要动力源”。过去,相对我们的开发和消费能力,还可以在生产上搞粗放经营,在生活上为拉动内需而扩大消费,但近年来,我国人口呈爆炸状态的增长,开发能力的大幅度提高,自然资源捉襟见肘,人与环境的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民法还过度强调纯粹的“物权神圣”“法律行为自由”等精神,而缺乏关注民事行为对社会利益的影响,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必将出现不符实际的偏差,助长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恶性浪费行为,对社会和谐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文化是人类在创造物质财富时创造和积累的精神财富,是人们生活方式的重要表现。“由于法意识与一定生活方式密切相连,生活方式中包含着对法的态度、观念和选择。因此,生活方式的变迁,常常影响到社会主体对法的选择,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体法社会化的进程”。当我们建立节约型社会,节约的思想观念成为现实社会生活方式的主旋律,过去那种因急功近利,以浪费资源为代价的粗放经营方式和为实现某种个人目的而进行的畸形消费行为已人们所抛弃,提高效率和理性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主流。民法如果过度的强调个人权利和行使的自由,就会误导公众,影响民法在新形势下社会功能的发挥。
综上,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更加宽广的视野重新审视民法的功能与定位。在现有人文背景条件下,民法不能只关注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还应当注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仅着眼于现世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还应当考虑现世人与后世人之间的平等。民法必须冲破鼠目寸光、急功近利的樊篱,将眼光聚集在社会的永续发展上,在保障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要致力于寻求人类、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契合。因此,限制无度行使私权,禁止以浪费方法创造“幸福”生活也是民法精神所必须体现的内容。
(二)民法对节约型社会的贡献
民法作为“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对节约的文化传统已经有所体现。如传统的民法中的“禁治产制度”,将禁止有浪费癖的人从事民事活动,除具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图外,防止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也是其重要的立法目的。在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陈规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民法通则》对节约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其第6、7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无疑包含包括节约在内的各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这也是对节约这一传统伦理道德的法律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