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白晓燕的个案看新闻职业道德自律_白晓燕论文

从白晓燕的个案看新闻职业道德自律_白晓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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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今年4月14日, 台湾著名女影星白冰冰的独生女白晓燕遭绑匪绑架,绑匪要求白冰冰以500万美金作交换条件。其勒索赎金额之高, 创台湾治安史纪录。台湾各大媒体纷纷闻风而动,见缝插针,为了竞争“独家报道”,机关算尽,把事做绝,在白晓燕案中起到了非常恶劣的作用。

一、传媒全天候跟踪报道,干扰警方秘密侦破活动,妨碍人质营救工作。绑匪于4月14日绑架白晓燕后打电话向白冰冰勒索, 白冰冰于当晚9时向警方报案。警方准备采取秘密方式来营救人质、缉拿绑匪, 但从一开始就受到无所不在的媒体的干扰。各媒体派人守在白冰冰家门口,为了躲避警方的驱赶,有的记者扮成槟榔小弟,有的则扮起了货车司机,还利用长焦距摄影器材拍摄白宅内的景象。记者们甚至采用最新的电子设备监听警方通讯,驾车或租用直升飞机跟踪警方行动,以至于警方不得不频繁更动通讯方式和使用暗语,还故意传播假信息,以干扰记者的行动。即便如此,还是无法完全避开媒体的追踪,当媒体得知绑匪通知白冰冰交款和碰面时,便出动10多辆汽车紧随其后,有些媒体甚至在绑匪约她碰面的地点开来了一辆电视转播车。由于媒体的介入,绑匪在向白冰冰多次催要赎金未果之后,感到躲得过警方躲不过记者,于是气急败坏,疯狂撕票。当事人白冰冰对一些新闻媒体不顾人质安全,盯人盯车抢新闻的做法十分气愤,她悲愤地质问:“不知这些记者究竟是在救我女儿,还是在逼绑匪对我女儿下毒手?”

二、不顾当事人尊严和感受强行采访,刊发不应公开发布的图片或细节,侵犯受害者及家人的隐私。在事件过程中,台湾多家媒体24小时守候在白冰冰家门口,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窥探白家内部。记者不仅对白冰冰本人贴身盯梢,并对白案有关人员和所有进出白家的人都强行跟踪采访、摄影,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被采访人的尊严和个人隐私。而且记者不顾当事人心中的感受,提出各种尖锐的问题,也是不人道的做法。及至发现了白晓燕双手反绑、全身赤裸、面目全非的尸体,一些传媒又刊出大幅照片,使被害人及其家人遭受第二次打击。事后有听众在广播专题讨论中表示:“白晓燕‘幸好’死了,即使歹徒没有撕票,一个女孩子的裸照被这样公开,她也只有死路一条了。”

三、媒介过度炒作案件,详尽描述犯罪手法,残忍情节,误导社会风气。在4月26日之前,尽管媒体早已介入案件, 但大部分媒体表面上还遵守着警方限制报道的要求,尚未直接将案件推向公众;26日凌晨,由于警方已与绑匪直接遭遇,而且媒体方面已有《大成报》、《中华日报》和TVBS电视公司等抢先报道了白晓燕被绑架的新闻,使白案消息曝光,警方迫于无奈向新闻界公布了案情。此时,早已按捺不住的台湾新闻媒体终于全面“出击”了,当天出版的一张报纸的大字标题充分体现了各媒体当时的心情:《守秘12天 媒体拂晓总攻击》。“中国电视公司”率先以字幕方式播出新闻快报,随后,“中华电视台”、台湾电视公司也纷纷跟进,在此事件中三台前后共动用了上百人次在白家守候;各家有线电视台也分别在最快的时间报道了这一事件;在报章方面,“4·14”绑票案成为以后几天各报的重头新闻,其中报道最多的报纸, 每天竟用5个整版的篇幅来报道白晓燕事件。

在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刊播这样残酷、暴力犯罪的手法、细节等,一方面可能给普通受众造成冷漠的“旁观者”心理,另一方面更可能为他人所效仿。据台湾“内政部”统计,近十年,每年发生的绑架勒赎案件均在95件以上,其中去年发生156件;至于绑架勒赎嫌犯的人数, 以去年407人为最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媒体对绑架案件手法、细节、 过程的详尽报道不无关联。

(二)

台湾各大媒体之所以这样做,真的是因为新闻记者缺乏职业道德、良知泯灭所致吗?他们真的如此热衷于死亡和鲜血吗?也许事实未必如此。在事后台湾中广新闻网举行的专题节目中,“中华电视公司”李姓高层主管和在白案中抢发新闻的《中华日报》的一位匿名女记者都在电话中对媒体这样的行径表示羞愧。这说明,新闻从业人员的心中还是有是非道德观念的。而台湾新闻界自律机构新闻评议会制订的道德规范中也有相应的条文:

“采访重大犯罪案件,不得妨碍刑事侦讯工作。”(《台湾报业道德规范》第一条第三款);

“绑架新闻应以被害人之生命安全为首要考虑,通常在被害人未脱险前不报道。”(同上,第三条第六款);

“新闻或广告不得刊登裸体或猥亵照片。”(同上,第六条第三款);

“有关犯罪及风化案件之新闻,在处理技术上应特别审慎,不可以语言图片描述犯罪方法,并避免暴力与色情镜头。”(《台湾电视道德规范》第四条第四款);

可以看出,台湾新闻界对新闻道德在认识层次上与行为层次上有相当大的差距。由于缺乏对媒体强有力的制衡体系,如法制或行政监督,媒体赖以自律的新闻道德也势必难以发挥作用,如台湾新闻评议会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民间社团组织,缺乏必要的行政处分权,这些新闻道德规范的实现只能通过个人的道德良知来维持,新闻媒体在商业恶性竞争下,为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罔顾道德,也就在所难免。

由于对媒体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衡手段,像台湾各大媒体在白案中的“出色表演”,媒体虽然会面临道德上的不利评价,但媒体不会受到实质上的制裁,反而可能藉着事件的轰动效应,提高自身的销售量或收视(收听)率,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如上文提到的在白案报道中“抢跑”的台湾《中华日报》,它所面临的制裁只是“公开向社会大众道歉,其总编辑也因此而辞职”,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媒体而言,这样的结果实在是象征动作而已。

在纯商业竞争机制下,媒介在决定报道方针时,常处于这样的选择之中:一旦自身选择恪守道德,而其他传媒罔顾道德,作不计社会影响的报道,那么在激烈竞争中,它势必将承受不利的经济后果;反之它就能在众多媒体中脱颖而出,实现较高的经济收益。因此,在这样的选择机制下,绝大多数传媒会不顾社会利益,不择手段的报道方式成为商业竞争中最有可能发生的结果。

尽管台湾民众对媒体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不满,然而事实上刊播那些不择手段、不计社会后果的报道的新闻媒体往往比一些严肃媒体有着更高的经济效益。民众在谴责新闻界的同时又对这些报道表现出空前的热情,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诉求的媒体的报道方针;另一方面,由于媒体的充分炒作,又强化和刺激了受众对这种新闻的畸形需求,这样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所以,尽管社会各界包括新闻界本身,对媒体的这种行径十分愤慨,但新闻界还不得不继续这样做。

(三)

白晓燕案以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类似事件表明:仅有新闻的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社会的他律,即借助法律的强制力和行政管理的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此案足以让新闻界记取教训,至少应把握以下两点原则,规范此类事件的新闻报道,减少负面效应。

第一、掌握罪案新闻或意外事件的新闻报道时机。

在一般情况之下,有关本地发生的刑事案件、意外事故的新闻在原则上应及时报道,尤其是一些重大事件,如不及时报道则可能会引发群众不必要的猜疑。

对于一经披露可能妨碍侦破、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则应严格禁止报道。这既要求媒体在报道之前应事先知会公检法机关,如公检法方面认为消息披露可能会妨碍案件的侦破,或危及有关人员安全等情况,媒体应不予报道;同时也要求公检法对于一些不宜报道的罪案不应向媒体透露。如绑架案在人质被安全解救或确定遇害之前,应严格禁止媒体报道案件的发生,更遑论在白案中那样跟踪报道案件侦破的全过程了。在白晓燕尸体发现2天后, 台湾“法务部”发布行政命令禁止媒体跟踪拍摄、采访警方的搜索行动,如必须加以新闻记录,则采用由警方人员自行拍摄、采访,事后向媒体发布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罪案或意外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应合理掌握报道分寸,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以减少可能发生的负面作用。

1、在有关罪案报道中, 应严格限制媒体披露警方侦破手段及过程,以免为罪犯提供反侦破经验;对侦破工作的报道应严格以不妨碍警方的侦查工作为限度;对于参加侦破、起诉、审判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证人或为侦破提供各种帮助的人,一般不应公布他们的个人资料。

2、对罪案进行司法审理的新闻报道, 应以客观事实报道为原则,而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或煽情的评论,以免妨害司法公正。

3、不报道犯罪手法、详细过程,以免为他人仿效; 对于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的细节不应和盘托出,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如《中国大案录》等片中对罪犯如何盗窃银行金库、隐匿罪证、掩盖罪行等,都有“生动”的详尽表现,这种做法即属不妥。

4、尊重当事人或被害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报道中, 尽可能不使用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应该在报道中披露受害人、旁证、从事便衣工作的警方人员等的个人资料或可以推导出以上个人资料的信息;对于青少年涉案的新闻报道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此外,不应强行采访受害者,以免对其造成再次伤害。

总之,在新闻报道中应把握以上原则,对于有所限制的内容应加以严格把关,将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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