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是:降低失业率!_失业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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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失业问题的困扰,不仅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降低失业率,促进更多的工人再就业,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一些国家就此问题进行过多年的研究,形成一些机制,有一些国家则正在积极寻求解决失业的良方妙策,力图就解决失业问题取得进展。

1失业问题虽是政府头痛的问题, 但一些国家的政府对失业问题从未掉以轻心

作为工业发达国家的德国,近些年来经济发展受到了较多外界因素的影响,社会、经济问题不少,特别是失业问题成为困扰德国政府的一件大事。对此,科尔总理提出,失业是当前德国社会各界最关注的社会问题,现在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克服失业。巴伐利亚州州长施托伊贝尔称,失业是德国“第一号政治挑战”。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德国政府和劳资双方制定了一个共同目标,到2000年把目前的400 多万失业人数减少到一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科尔总理本人充满信心,并多次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圆桌会议”,大有达不到目的绝不罢休的气势。

前些年,英国的失业人数都在几百万人以上,失业顽症对英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不小的影响。鉴于此,近几年英国政府更加重视对失业问题的研究。英政府出台的失业人员的开发政策收到好的效果,如1994年,英政府公布的就业情况,失业人数是近几年最低的。同时英政府还以白皮书的形式,不断向社会发布就业、失业情况以及开发计划,以此推动英国失业人员的开发、利用,减少社会矛盾,发展市场经济。

美国的失业率虽不及法国、英国高,但经过80年代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之后,从90年代开始又出现了一轮战后历史上延续时间最长的失业大潮。这场失业潮不论从规模、范围还是从经济社会影响上看,都有着后冷战时期、高科技时代和服务主导阶段的一些新特征。为此克林顿政府大伤脑筋,他曾几次发表讲话,要有关部门重视失业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再就业法。他甚至鼓吹要召开国际会议,专门商讨失业问题,以对付失业这个头痛问题。他在提交国会审议的“再就业法案”中声称,要特别强调帮助长期失业者实现再就业。在美政府向国会提交的《劳动保障法案》中,称美国需要的是一个重新就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失业(救济)制度。

2设立专门的失业机构, 行使政府的就业政策和就业计划,推动失业人员的开发和利用

几十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对失业问题的认识是不断加深的。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有些国家的政府和经济学家通常对失业威胁并不真正重视,他们认为,失业这只不过是伤风感冒之类的小毛病,并不可怕。但是随着失业风暴的不断出现,而且来势凶猛,发生频率次数增多,并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国家的政府和经济学家们终于如梦初醒,开始意识到失业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由此给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并为此发起成立失业问题研究机构,为缓解失业提出可供政府参考和借鉴的方案。

1993年经合组织各国失业率显示,英国是高失业国家之一,失业率高达10.3%,即使这个高失业率,也是与英国失业机构——人力服务委员会的努力分不开的。1973年,英国通过了《就业和培训法》,为了使该法落到实处,英国建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即人力服务委员会。这一机构的设立,意图是将立法的目的和劳工市场所有的主要服务机构合并在一起,共同为政府解决失业问题承担责任。这种由政府牵头联合工会、地方政府对失业进行研究和管理的形式,在英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按法律规定,人力服务委员会下设机构有:就业服务部,管辖全国各地上千个职业中心(就业办公室);培训服务部,负责工业和职业培训政策;特别项目部,负责特殊需要的项目。对失业3个月以上者, 该组织开展座谈会和求职回顾活动,对失业6个月以上者给予进一步指导, 组织他们参加求职者相互交流帮助的“求职俱乐部”活动和开发技能的“积极就业行动”,以及为转换工作而组成的“转业训练”等。该机构的行政经费由中央政府全额划拨。

新西兰的失业率较高,为此新政府曾采取过不少措施,降低失业率。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组织上保证失业的低率化,新西兰劳工部专门设立了就业服务局,负责实施政府的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和就业计划。该局的目标是,迅速有效地调节失业求职者与雇主之间的需求——供给关系,帮助长期失业者就业,降低失业的经济和社会代价。该局成立于80年代,起初,工作的重点是一般求职者的职业介绍。随着长期失业者数量的急剧上升,就业服务局的工作重点转向帮助长期失业者解决其就业障碍。为了最大限度地缩小雇主需要与求职者技术现状之间的差距,就业服务局强调与雇主建立和加强联系,密切与雇主的合作,尽可能地利用存在的和潜在的就业机会,将求职者推荐给雇主。为促进就业特别是解决长期失业问题,新西兰就业服务局还制定和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就业服务计划和项目,其中包括:职业行动、职业导向、绿色工程,企业补贴,岗位附加等服务计划和项目。

澳大利亚在就业服务机构中设置“特殊服务中心”,专门为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年龄在45岁以上难以找到工作的人,文化技术素质低的人,残疾人等提供专项服务。该中心还针对失业者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对应的培训,同时进行不同的职业指导,增强就业信心,并与雇主联系积极推荐介绍就业。澳大利亚成立的——国家就业与培训力量,帮助产业界开发培训方案,审批各公司的培训计划,积极地在雇主、工会和社区团体间协调关系,该力量已帮助建立了22个培训公司。澳大利亚政府还在全澳范围内成立了60多个“地区咨询委员会”,政府与产业界、社区积极合作,想方设法满足各地的就业和培训需要。

3制定和实施“再就业计划”,从长远计议和有效性上做文章, 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

许多国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的失业问题,都制定并实施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再就业计划,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拥有8700多万人的瑞典,近几年失业率在不断上升,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降低失业率,采取了积极的再就业政策。这项就业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要想尽一切办法,努力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把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的程度;政府实行公共赤字政策,把国民生产总值的14%用于维持就业水平;国家通过降低失业救济金的发放额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为失业者提供培训,按参加培训的等级领取补助金;鼓励失业者参加社区工作;对“从摇篮到坟墓”政策进行调整改革;为经济复苏,将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新西兰政府对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格外关注。实施了规模宏大的工程——就业计划工程。这项计划工程的目标是:一方面对失业人员进行临时安排;另一方面希望在就业增长之后,将这些人员吸收到正常劳动力行列中去。该计划工程还对失业职工的全补贴工程、定向培训失业人员、预防长期失业、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法规、政府资金帮助以及建立就业服务机构等提出了要求。这项计划工程对降低进入长期失业人数,帮助失业人员尽早转入就业队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在60年代末就通过了《劳动促进法》,该法对失业人员的培训、经费、培训机构、咨询服务作出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失业率的不断提高。德国又不断补充和完善了再就业的工程,力图将失业问题引入良性循环的步骤。如德国劳动局为做好失业人员系统工程的开发,在第三业务部下设了14个室,其工作程序是:捕捉就业需要——组织失业培训——推荐安排就业。该局每年拨5000万马克,发展就业情报资料工作。随着德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德国的再就业工程亦不断进行修改,力图使那些面临失业威胁的员工得到开发,避免失业所导致的劳动力闲置和浪费,避免由此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4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 稳定劳资协议以及相关联的各项规定,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些国家为了稳定和规范就业秩序,专门制定一些法律规章来保证劳资双方的权益,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这些法律规章虽因一些国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但这些法律规章在稳定就业、规范就业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德国颁布的《劳资协议法》,对劳资双方所签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协议的法律效力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法规定,劳资协议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缔结劳资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资关系的内容、劳资契约的缔结与终止;工资协议,则是对框架协议的补充和具体化,明确规定工资、薪水、工资级别、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框架劳资协议则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保护、休假以及裁员保护等。德国的《基本法》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岗位和培训场所的权利。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德国长期以来坚持自由择业的政策,公司与员工的双向选择成为德国自由雇佣劳动制度的核心。德国的《工资补偿法》、《解雇保护法》、《母亲保护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联邦休假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劳动权利,而这种劳动权利体现了劳资协议确认的雇佣关系。结束这种雇佣关系就是解约,这种解约行为都受到法律、合同或劳资协议的约束。德国《劳动促进法》还对失业者作出法律规定,接受培训的失业者可得到生活补贴、培训费用补贴。失业者如果在职业培训中特别是在一个时期的义务劳动中证明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劳动部门可以协助他找到适合的工作。如果企业能为经过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一个工作岗位,国家将向企业支付最多为12个月的“熟悉工作补贴”。德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培训、职业进修、转业培训等作出规定。“不培训,不就业”成为德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依据。

英国对失业人员作出的立法,如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法案,曾先后3次补充和修改。 英国在对一部分学校毕业生从未受过正规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劳工技能低下会造成工业增长缓慢及青年失业时,英政府颁布和实施了《工业训练法》。为了配合该项法律的实施,英政府还决定设立23个法定的工业训练委员会,覆盖每一个特定的工业部门。法定的工业训练委员会有权在系统中集资或拨款,以便从公司之外资助职业训练和教育。按规定,新录用的非经专业训练的人员,必须进行1 年以上离职专业培训,在职人员必须进行一年以上离职专业再培训。每个工厂企业,每年至少拿出总工资额的1 %作为培训费用。70年代,英政府又颁布和实施了《就业和培训法》,与此相对应还成立了“人力服务委员会”,试图用立法与服务机构的结合,来保证雇主、工会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利益。80年代,英政府采用白皮书的形式,对雇主、一些组织和企业提出要求,并对相关的有利于工人再就业的措施加以肯定。进入90年代,英政府又制定了工人再就业的规定,如制定职业资格标准、评价和认定劳动者的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

美国联邦政府近几年在就业立法方面加大了力度,以立法加以规范就业行为和解决失业问题。在失业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克林顿政府提交“劳工保障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次性到位”的就业中心,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出资,为找工作的人提供从就业咨询、能力与技能测试,失业者与招工单位供需见面到现场技能培训等一条龙式服务。美劳工部长罗勃特·赖克解释说,该项法案将使美国的“失业体制转变为重新就业体制”。第二,颁布和实施《1993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这项法案规定,年轻人的学校教育与工作实践在他们走出校门之前就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使这些年轻人在就业之前就能够接受某些就业培训,获得一些工作经验,以适应今后的工作。美国就业政策还规定,对因为某些特殊政策而失业的人口提供收入补助和培训优惠。对因受进口产品冲击而失业的人口实行特别的财政资助,使失业者学到技术,找到工作。对企业雇佣缺少技能的工人,联邦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以优惠。

5职业培训成为解决失业问题有效的措施, 许多国家普遍接受了这种有效的形式

失业问题成为一些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都在积极想办法、制定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比较,普遍认为职工培训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一些国家的职业培训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即将走向社会的青年学生进行培训。英国政府根据青年学生不具备就业的某些条件,专门为青年学生制定了“青年学生训练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那些在学校很少或没有接受职业训练的青年人获得对职业领域的适当了解,使他们具备职业能力。该计划还对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咨询、发展机会、基本技能的指导、引导就业的经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青年训练计划的所有课程均以岗位为依据,计划由公司实施,并提供在职训练和工作经验。为保证培训质量,青年训练计划的课程由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即大企业的雇主、小公司的联合体、雇主和教育培训组织的联合体、商会或贸易协会、团体训练协会、法定的和志愿的工业培训机构等。管理机构对受训人员、训练质量负责,确保青年学生的开发和训练质量。法国政府颁布的《五年就业法》规定,政府向企业提供青年职工培训的经费,但企业必须加强对青年人的职业培训。《学徒合同》规定,学徒除在企业内部进行必须的培训外,每年还必须在专门的“学徒培训中心”接受400小时以上职业培训, 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第二,重点培训特困群体,特别是长期失业者尽快得到就业安排。澳大利亚在就业服务机构中专设了“特别服务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年龄在45岁以上、失业在半年以上的人,文化技术素质较差以及残疾人提供专项服务。专项服务的内容包括,根据这些群体的实际情况,安排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以提高自身素质,同时教授求职方法,进行职业指导,向雇主推荐介绍等。第三,培训失业者。瑞典一些公司为失业经理制定了“重创企业”计划。该计划使接受培训者树立成功的信心,提出自己的经营思想和建议。在培训期间,经理们只领取失业救济金,并需无偿工作6个月。 “重创企业”计划激励他们拼命工作,检验他们的工作能力与经营思想的可行性,在执行中,公司有权撤换不称职的经理,以增强失业经理的危机感。德国为使1/3的职工摆脱缺乏前途的原职业,同时也为了避免因产业结构变化使一些职工面临失业威胁,超前开发新技能培训。这种改行培训,一般要两年时间。德国的失业者培训,一般由地方政府和工会负责,联邦政府给予资助。申请参加培训的失业者,可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获得培训费用和生活补贴。培训合格者有关部门发给资格证书,劳动部门协助找到相应的工作。

一些国家还把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1994年,澳大利亚全国工业关系委员会批准了“全国培训工资”奖励方案,奖励费用由政府专门拨款,德国政府以积极的培训再就业政策取代消极的失业保险、救济政策,将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以便将失业人员由社会包袱变为社会财富。 1994年, 德国政府批准拨给纽伦堡劳动局1070亿马克,专门用于改善劳动力市场政策,这些经费的重点是用在职业培训和转业教育上。瑞典政府规定,对未满24周岁的年轻失业者培训费用,由政府优先拨给雇主。瑞典政府仅在1992、1993两个年度中,就花去170亿瑞典克朗。专门用于失业人员的各种培训, 占全部财政的23%。

6就业保险制度既保障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又为其提供就业服务,促进了再就业的实现

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相互结合较好地解决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同时这种捆在一起的做法创造了再就业的条件,尽管一些国家采取的方式不同,但就业保险制度却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措施。

一些发达的工业国家普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日本早在80年代就颁布了“雇佣保险法”。该法的实施,促进了就业,发挥了失业保险在社会生活中的稳定作用。之后,日本又提高了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将失业保险费从占工资总额的8‰提高到11.5‰(从业人员交4‰,雇主交7.5‰),年收费额1300亿日元,日本政府每年还拿出近1000亿日元用于同失业有关的项目,解决就业危机。日本的失业保险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求职的保险金;二是就业促进保险金。日本的保险事业包括:能力开发事业,这项工作是政府为保险者在职业生涯间能力的开发与提高所做的努力,主要是对积极推进职业培训的资方给予必要的资助;雇用安定事业,这项工作是由政府为预防被保险者失业,谋求雇用安定而兴办的;雇用改革事业,这项工作是由政府向资方提供必要的援助和资助,以改善雇佣结构以及促进保险者工作环境的稳定。日本的雇佣保险业务包括失业资格的认定以及失业人员的登录、保险金的收缴、失业救济金审核发放等。

德国早在1927年就颁布了《失业保险法》,之后,政府不断对失业保险问题进行研究修改。该法对国家公务员和企业雇主、个体劳动者不实行失业保险,其它所有就业年龄以内的人口均实行失业保险。现行的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工人毛工资的6.3 %(由雇主和雇员各交纳一半)。对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政府作出明确规定,有孩子的失业者为失业前工资的67%,无孩子的失业者为60%。该法还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缴纳时间作了规定。对于失业者保险金期限已满,但仍未能就业的,将改发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与失业保险金不同,它规定,需抚养子女的失业者领取失业前最后一次本人纯工资的58%,其他人为56%。失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区别在于后者由失业保险费开支,有期限,前者则是由国家财政列支,无期限。1969年,德国政府又颁布和实施了《就业促进法》,将失业保险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条龙的服务体系。由于这种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使德国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规范化,并实行了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全部收入都归联邦劳工局掌握,地方劳工局经费由联邦劳工局按批准的预算支付。德国联邦政府还对摩擦式失业、结构性失业、不景气影响失业、过剩性失业的失业保险作出规定。这些不同形式的失业可领取不同份额的补贴。

英国过去的职业介绍与失业保险是由不同机构管理的,特别是对地方来说,这种体制弊端极多,不仅造成管理层次多,而且使两项工作相互脱节,影响了办事效率,不利于失业保险工作和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为此,英政府将这种体制进行改革,将原来分设的职业介绍所和失业保险所合并为就业服务中心,使这两项工作合二为一,使失业者在领取保险金后还可以得到再就业的指导以及相关联的服务。

此外,许多国家还通过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多元经济,扩大就业门路;开展就业信息咨询工作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帮助;聘用“钟点工”,提倡雇佣非全日工,以便安置更多的失业人员等措施,力求控制和解决失业问题。然而,要彻底解决失业问题,世界各国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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