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华人的民族权利与华文教育问题_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文

印尼华人的民族权利与华文教育问题_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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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国会2006年7月11日通过、当年8月9日生效的新《国籍法》,从法律上取消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对于外籍公民特别是华裔公民,在国籍问题上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条款,以法律而不再以种族背景为依据来决定一个印尼居民的定位,也不再以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概念对印尼公民和族群加以区分。新《国籍法》是印尼迈向族群和谐目标的一个转折点,它为印尼实现真正的多元文化政策创造了一个新环境,是印尼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

本文试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围绕印尼华人的民族、社会地位变化,探讨新《国籍法》将为印尼华文教育带来的新机遇;从印尼华文教育需求的多样性出发,分析、讨论华文教育可持续发展所应重视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 印尼华族的民族地位及文化权利

由于历史的原因,印度尼西亚的华族比其他外来族群遭受过更多的种族歧视和迫害。按照著名华人问题专家廖建裕(suryadinata)的说法[2],苏哈托时代的印尼领导人强加给印尼华人三宗罪,即华人控制着印尼的经济命脉,拒绝被同化,而且效忠于外来势力,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廖建裕称,苏哈托曾经说过:占印尼人口3%的华人控制着印尼70%的经济。尽管这些看法并非事实,但这些观点却成了当时制定印尼华人政策的一个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印尼华人的经济、教育、文化和民族地位。在实行长达30多年的强迫印尼华人同化政策的过程中,印尼华族逐渐丧失了享有少数民族文化和教育的权利。

一般认为,民族权利是一个族群集体所享有的人权。一个正常的多民族民主国家大都通过法律来保障各民族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少数民族的权利通常也会给予特别的关注;世界性组织和机构亦通过国际宪章、条约、公约、议定书等形式确认和赋予特定少数民族主体的权利和享有的利益[3]。只有当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时候,多民族大家庭才能和谐相处。

作为人口弱势的印度尼西亚华裔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遭受了一段民族权利和民族文化被剥夺、被践踏的悲惨经历。尽管有历史记载的华人移居印度尼西亚的历史可以上溯数百年[4],然而在苏哈托时代,所有华人移民,包括在印尼土生土长、语言和生活习俗已完全同化了的华裔居民,均因种族原因而在其居住证上打上了“非原住民”的印记,华族遭受了强迫同化政策,印尼华人的合法民族权利和文化权利均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苏哈托政权倒台以后,这些权利得以逐年慢慢恢复。新《国籍法》的出台才从法律上结束了印尼华族因为种族原因而受到歧视和民族文化权利被无端褫夺的历史。

消除“非原住民”的印记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为这意味着融入印度尼西亚社会的华族已经可以成为印度尼西亚多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意味着华族也可以享受完全的公民待遇,更意味着华族作为印度尼西亚的一个少数民族将会重新享受到民族权利和文化权利。对于那些曾经一直被视作无国籍的华人“居民”来说,成为印度尼西亚“公民”的意义是无比重大的,其所享有的民族文化权利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根据印度尼西亚宪法,对公民在人权方面的一些主要规定有:“凡公民不论在法律上或在政府中都有同等地位,并须遵守法律和政府政令;每个公民有合乎人道的谋生权利;以法律明文规定结社、集会、言论与出版自由;国家保证每一居民有信仰各自宗教的自由以及根据宗教和信仰举行其宗教仪式的自由;每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发展民族文化;贫苦无依靠的人和儿童归国家抚养,等等。”[5]

除了印度尼西亚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之外,印度尼西亚现在已经全面认可了国际人权宪章,国际通行的少数民族权益保护规则也开始得到尊重。1999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6年5月,印度尼西亚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1948年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文、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民族或作为个人或作为一个集体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应享有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几乎所有人权种类[7]。联合国一直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工作,这种努力得到众多国家的响应[8]。

综上所述,印度尼西亚政府最近两年来在消除种族歧视、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和人权方面所作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印度尼西亚的新《国籍法》已经从法律上消除了公民权方面的种族歧视,特别是对于印尼华族的歧视;另一方面,印度尼西亚加入了两个关键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对国际社会宣布负起责任,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为印度尼西亚和谐的社会发展铺平了法律的道路。这些努力为印度尼西亚华人开辟了新的生存空间,明确了印尼华族的民族地位和文化权利,为印度尼西亚华文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二 印尼华文教育的新机遇、新问题

1.印尼华文教育的新机遇

印尼华族的民族地位和文化权利的变化究竟是如何影响华文教育的呢?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来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华族奉行华文教育的政策和措施是天经地义的,同印尼的其他民族一样,华族同样享有保留和使用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民族语言的权利。借用北美一些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的概念,印尼华人至少可以把“汉语”视作是“族裔语”(heritage language)。

历史所赋予印尼华族和华文教育的新机遇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

印尼的华族首先是印度尼西亚公民,其定位是印度尼西亚的少数民族;从重要性上说,公民是第一位的,民族是第二位的。华族获得的历史新机遇是,经历了几十年的被歧视的痛苦历程,华族终于从法律上融入了印度尼西亚的民族大家庭,现在华族可以以主人翁的姿态担负起促进印度尼西亚民族和谐这一应尽的义务,而决不应带着某种民族优越感致力于振兴中华民族;当然,印尼的华族现在终于可以在印度尼西亚这块美丽的土地上落地生根,而不再是背井离乡飘落异乡混生活的“非原住民”。对于华文教育和民族文化的问题,新机遇赋予华族的主要任务应当是要保留印尼华族的民族文化特色,使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多元文化环境中成为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族群,但这绝不意味着要把中国老家的一切原封不动地搬到印度尼西亚;印尼华族可以自由自在地使用民族语言和展现民族文化,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可以从此不必再讲印尼语。相反的是,印尼华族要与其他民族更为融洽、和谐地相处,能够进行相互的语言沟通和顺畅交流是先决条件之一。所以,如何正确看待新形势下华文教育的新机遇是一个值得华族人士严肃思考的问题。

对印尼华文教育新机遇的理解应当是,首先,印尼华族作为印度尼西亚民族大家庭中合法一员民族地位的确定,使得印尼华文教育成为受到印尼宪法和国际公约保护和承认的印尼华族的民族权利之一。在此前提下,印尼华族所进行的各级各类华文教育成为公开和合法的活动。印尼华族新的民族地位拓宽了华文教育的发展空间。

其次,由于断层造成的华文教育师资匮乏和缺少合适教材的问题将可以在本土化的框架下逐步得以解决。在印尼华文教育被解禁以来的近10年的时间里,印尼华文教育这块沃野像久旱的禾苗喜逢甘霖,但是到处听到的是关于师资和教材缺乏的叹息和忧虑。现在法律赋予印尼华文师资教育的合法空间,人们可以不必再讨论是否适宜在印尼建立合法的华文师资培训机构的问题。只要印尼华人社会有足够的共识、长远的规划和鼎立的支持,恢复印尼华文教育师资队伍的时间就会大大缩短。缺乏华文教育教材的难题也将有所改善,由当地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和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的印尼华文教师亲自参与编写的符合当地学生需求的华文教材不久也将面世。华文教育依赖于“输血”的局面终究会由自身的“造血”功能来改变,这样,印尼华文教育才能踏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第三,建立保障印尼华文教育规范化发展的新机制。印度尼西亚需要形成自己的华文教育学术研究的氛围和机制。各地的华文教育统筹机构和一些团体、组织等在开展华文教育工作、推进华文教育发展、建立全国性的华文教师交流平台和举办研讨会制度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然而,为了保障印尼华文教育可持续发展,重视加强华文教育的学术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各地统筹机构在务实的同时可以分出更多精力适当关注一下理论结合实际的“学术问题”。华文教育学术研究并非坐在摇椅中仅凭冥思苦想创造几篇文章就可以,而是要在印尼华文教育的实践中去发现制约华文教育发展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且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华文教育的实践。这些工作仅靠海外的学者和研究者是不够的,印度尼西亚需要自己的华文教育发展规划,需要制定自己的既切合本地实际又符合国际规范的师资培训标准和从业教师标准,当地的华文教师需要把国际通用的教育理论与本地的实践结合起来并加以落实。印尼华文教育这本经不能总靠外来的和尚来念,而需要建立自己的华文教育学术研究队伍。时机成熟的时候,各地可以推选具有丰富华文教育实践经验,并且具有公信力、广泛代表性和责任感、师德高尚的学术骨干组成全国性的华文教育学术研究机构,并可适当聘请海外学者参与,对印尼华文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课题的形式组织攻关,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各地华文教育亟待解决问题的方案,形成共识,供各地在实践中参考。事实上,当前的印尼华文教育实践已经存在很多新问题,需要进行学术探讨。

2.印尼华文教育的新问题

印尼华族民族地位的改善和文化权利的恢复带来的并非全是令人振奋的新机遇,也包含一些伴随而来的新问题。

首先,华文教育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问题。华文教育的限制取消了,华文教育应往何处走反而成了要研究的问题。这方面的观点和言论颇多,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观点的多样化和意见的分歧并不是一件坏事,关键在于任何观点和看法均需结合印尼的实际加以理性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实践验明真伪,最终形成共识。

在华文教育发展的深度问题上,争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华文教育有没有必要恢复到几十年前华校办学时的规模和形式,或者是否要走马来西亚或者新加坡华文教育的道路?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应该以民族情感和历史包袱作为出发点,而应该考虑印度尼西亚的国情和印尼华族的民族地位以及华族在印尼民族大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国外的经验往往难以照搬,只能参考。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用感情代替头脑,要从学术的角度加以理性的分析判断。对这个问题,最终还是只有印尼华族最有发言权。另外,关于办学的形式,譬如说,是办三语学校好,还是办单语的或者双语的学校好?在很大程度上,这其实是一个技术问题,而并非一个政治问题。想要孩子们得到全面发展,既融入印尼民族大家庭又能够具有国际视角,三语学校是非常好的选择。当然,由于三语学校办学所需的财力、物力、人力等条件,办好三语学校并非易事,既需要充足的政治、经济条件保障,又需要严格落实国民教育部的各项教育标准,这样才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才不会把学校办成另类。全日制的双语或者单语的学校绝不能取代国民教育学校,只能作为常规国民教育的补充,而不是办成具有北美国家少数民族“族裔语”教育的味道。在一定时期内,家庭补习仍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补充。多种形式并存的华文教育可能更符合印尼当前华文教育的实际需要,华文教育是否有必要按照单一的模式和规范去发展确实值得商榷。但是,各种形式的学校教育本身的发展和办学水平应当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以利于保证教学质量,做到对下一代负责。这些标准的制定无疑涉及到学术问题。

至于华文教育发展的广度问题,以及华文教育是否应当包含其他族裔的问题,从学术角度看,虽然这些并非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是却需要加以明确。一种语言本身没有固定的身份,它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环境和其使用者的关系而决定的。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法则来看,华语在印度尼西亚可以被认作是印尼华族的“族裔语”,甚至是某些社群的“母语”,但是对于印尼民族大家庭的其他成员来说,华语可以定义为“外语”或者“第二语言”。中国的教育传统历来主张有教无类,在同一所学校里,华语教学对于华族和其他族裔的政治和学术定义可能不同,但是语言教学的本质却是类似的,大家都是在学习“华语”,无论它对于学习者来说是“族裔语”,还是“母语”,或者是“外语”、“第二语言”,都没有必要加以严格的区分,关键是找到使各种各类学生能够有效地学会华语的方法。因此,无论是全日制三语学校,还是双语或者单语的非全日制学校(或者习惯上所称的补习班),均有可能办成汇集华族和其他民族一起学习华语的多民族学校。正如前面所说,印度尼西亚有自己的国情,华文教育的发展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没有必要盲目照搬外国的模式。在印尼开办了中文系的国立大学中,“华语”显然在学术上只能定义为外语,但是这丝毫不会妨碍就读这些大学中文系的华族子弟将其当作自己具有优势的族裔语或者母语进行深造。

其次,关于华文教育的师资标准问题。对于印尼华文师资缺乏的状况,大家普遍存在紧迫感,如何解决师资缺乏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这种状况是否可以通过“大跃进”式的师资培养方式来缓解呢?为加快发展印尼华文教育,保证华文教育的质量,制定相应的从业师资标准是必要的。印尼华文师资从业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印尼华文教育恢复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到因地制宜和切实可行,一步登天的做法不仅不能促进反而会抑制印尼华文教育的发展。为了满足从业师资标准要求而不顾国际通行的高等教育规则,放低高等学历教育培养要求,采用削足适履的办法,急功近利,请求外国协助超速造就高学历人才的做法非常值得商榷。事实上,针对印尼华文教育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印尼华文师资有计划、合规范的学历教育近年来已经在印尼国内外逐步展开。有计划地送往国外进行规范培养的华文师资数量虽然不是很多,但总的趋势是逐渐增多。立足于印尼本土培养的华文师范学院也开始崭露头角,印尼国立大学开办中文系的积极性也在与日俱增。中国通过国际教育合作项目送到印尼本土的华人师资学历远程教育也在开展。中国的一些高等教育机构也在酝酿与印度尼西亚高等教育机构合作,立足于本土化培养华文师资。对于一些人士提出的采用缩短学制、压缩课程的方法高速培养学历人才的诉求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却无法认同和支持。俗话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是冒让天下人质疑印尼华文师资的高等教育学历普遍含金量的风险而去打破常规,塑造一小部分为满足从业师资标准而含有水分的学历值得,还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印尼华文教育阶段性发展的需求和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去制定操作性更强的从业师资的标准更为合乎情理?撇开感情色彩和政治考虑,从学术的角度客观、科学地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找到一个符合印度尼西亚国情和实际的各级各类印尼华文教师从业标准应该不是一件难事。在印尼华文师资的学历教育和制定从业师资标准的问题上,应当以印尼华文教育的大局为重,实事求是,既考虑当前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情况,又要顾及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 印尼华文教育的发展前景

2001年发布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9]。

此外,实施该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进一步指出:“提倡在尊重母语的情况下,在所有可能的地方实现各级教育中的语言多样化,鼓励自幼学习多种语言。”各会员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广泛宣传《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并促进宣言的有效实施。”[10]

随着印尼华人民族权利和文化权利在法律保障下的逐步落实,印尼华文教育的发展将与当地其他各民族的语言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共生共存,相互促进。在当今世界多元文化环境中,拥有三语或者更多语种的语言能力将逐步成为一种趋势。一个人自身的母语和生活在一个多元文化环境中的通用交际语,再加上至少一种能够在地球村与外部世界交流的语言工具,三语生活将会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生活常态。譬如在中国,按照一般的基础教育目标,受过教育的汉族人基本上具备母语(方言)、普通话和至少一门外语的能力,其他民族则具备母语(民族语)、普通话和至少一门外语的能力。印度尼西亚跟中国的情形类似,同是这样一个多语种的语言生活区域。因此,印尼华族今后不仅要积极发展华文教育,在应对语言多样化的生存环境的过程中,更要掌握好印度尼西亚语,同时,还要积极学会至少一门外语。实际上,对于早已融入印度尼西亚主流民族大家庭的一部分印尼华族的社群而言,他们的母语已经是印度尼西亚语,他们对于语言的选择,会跟印尼的其他民族相类似,除了母语印度尼西亚语之外,他们对于外语的选择很可能会是华语和英语。由此可见,印尼华文教育今后的发展道路也一定是丰富多彩的,应该是一种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需求并存的状态。借用一句俗语,那就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正如印尼华族是一个多样化的群体一样,他们对于印尼华文教育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面临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自1998年以来,逐步开放的政策让印尼华文教育得以在夹缝中求得新生,过去由老一辈华人们偷偷留存30多年的华文教育的火种也得以延续。在今天华族的民族权利和文化权利重新获得法律保障的同时,印尼华文教育还将在甜蜜和痛苦中度过下一个十年。不过下一个十年将会是华文教育质量得到飞跃发展的十年,因为今天的起点与十年前已经大不相同了。

四 结语

新《国籍法》不仅从法律上结束了对印尼华族的种族歧视,正式恢复了印尼华族的民族权利和文化权利,而且为印尼华文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文化多样性和语言多样性的诉求,在提倡各民族进行语言文化交流的同时不会限制华文教育的发展,而会给华文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思考和新的空间。华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更为密切的语言文化交流实际上是更大地拓宽了华文教育发展的空间。

[收稿日期]2007-10-20

注释:

① 温北炎:《试析印尼2006年新国籍法对华人社会的影响》,《东南亚研究》2007年第3期。另见赵金川:《新(国籍法)取消歧视性条款:印尼迈出族群和谐重要一步》,《参考消息》,2006年7月13日(12);另参见《印尼通过新<国籍法>:出生准字即可证明身份》,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cn//huaren/yzhrxw/news/2006/07-12/756603.shtml2006年7月12日;《印尼新国籍法生效取消针对少数民族歧视性条款》,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cn:80/gj/yt/news/2006/08-10/772024.shtml

② Suryadinata Leo,“Indonesian Policies toward the Chinese Minority under the New Order”,Asian Survey,Vol.16,No.8,August 1976,pp.770-787.

③ 吴宗金:《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人权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法律年鉴》1995年,参见http://www.hrbmzj.gov.cn/mzbk/05/lwjc/1080.htm

④ 王春华:《东南亚华文报业发展初探》,引自中国新闻社网站,http://www.chinanews.com.cn/hr/kong/news/2007/08-21/1007094.shtml,2007年8月21日。

⑤ 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转引自中国人权研究会网站:《印度尼西亚》,http://www.humanrights.cn/cn/rqfg/ggrqlf/t20061106_172712.htm

⑥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Status Of Ratifications Of The PrinciPal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A8 of 14 July 2006),检索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http://www.ohchr.org/english/bodies/docs/status.pdf,2007年10月15日。

⑦ 东方民族网:《国际社会中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问题概况》,检索自“民族资料库”,http://218.249.241.140/minzu/nation_policy/Policy_detail.asp? Nation_PolicyID=459,2007年10月15日。

⑧ 据联合国网站报道,继去年六月人权理事会通过之后,2007年9月13日联合国大会以143票赞成、4票反对、1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已经酝酿了20多年的《土著民族权利宣言》,为保护世界3亿多土著人的权利确立了国际标准。见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联大通过(土著民族权利宣言)》,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8459,2007年9月13日。

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文网站:“文件与出版物”,http://unesdoe.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87c.pdf

⑩ 同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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