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地租来源与形成的新思路_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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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经济学说史的人都知道,马克思以前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不能科学地说明绝对地租问题。马克思在他的不朽之作《资本论》中,运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生产价格理论等经济学原理,从当时资本主义农业落后于工业这一历史事实出发,阐述了同量资本在农业中可以推动更多的活劳动从而能够带来超额利润的可能性,以及土地所有权阻碍这种超额利润的平均化而形成绝对地租的规律。解决了如何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科学说明绝对地租来源的历史性难题。后人将这一理论简要地概括为:土地所有权垄断是产生绝对地租的根本原因;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或工业资本平均构成是产生绝对地租的条件。这一理论是马克思对地租学说的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发生了重要变化。结合当今实际反思传统的绝对地租理论便会发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其一,非农土地(在本文中,非农土地主要指工业和建筑用地,从地域上看即城市土地。故以下将非农土地与城市土地作为同义语。)是否存在绝对地租?若存在,其来源如何?其二,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达到、超过社会资本或工业资本平均构成(以下简称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以后,绝对地租是否存在?若存在,其来源如何?第一个问题在近几年我国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理论与政策研究中有所涉及,但讨论尚不深入;第二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有多种预见,[①]学术界也曾讨论过,但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特别是,由于人们过去一直将这两个问题分而论之,而未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故未能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绝对地租理论。本文试将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综合探讨绝对地租的来源与形成规律。期望收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关于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

通观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可以看出,对于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马克思没有从正面作详细的阐述。大家知道,《资本论》是从理论上再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运动规律的一部宏篇巨著,其体系是按“由一般(抽象)到特殊(具体)”的逻辑展开的。由于这种总体上的安排,所以,马克思在阐述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理论时实际上是以工业资本为对象的,地租因素在这里还没有被考虑,或者说被抽象掉了。地租理论是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即地租篇中阐述的。在地租篇中,马克思将农业地租作为地租的基本形式(一般形式),并以此为对象详细地阐述了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运动规律,而对非农土地的地租问题没有作详细的论述,只是指出了非农土地的地租遵循着与真正农业地租相同的规律。他说:“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级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至于建筑上使用的土地,亚·斯密已经说明,它的地租的基础,和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的基础一样,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②]从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出,非农土地的级差地租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是否也受农业绝对地租规律的支配呢?我们认为,无论对此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都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矛盾。

如果说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是受农业绝对地租规律支配的,那么,必然产生逻辑上的矛盾。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谓的绝对地租是指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那部分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它的存在是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为条件的,而在非农部门或城市中(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存在这种条件。如果说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不受农业绝对地租规律的支配,那么,它又当如何决定呢?

于是,有的观点认为:“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绝对地租存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中,在加工业中,由于形成了平均利润,产品会按生产价格出售,而不是按价值出售,因而不存在绝对地租。”[③]我们认为,不管这种看法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但都与客观现实相矛盾。因为在加工业中,土地所有权也要求在经济上实现。即使是最差的地段,其所有者也不会白白让他人使用,否则便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或消失。

马克思之所以在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中没有考虑加工业的绝对地租、在地租理论中也未对城市土地的绝对地租作详细的论述,除了上面提到的方法论原因外,还可能与当时的客观现实有关。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非农土地的规模还不大,城市土地供求矛盾还不突出,非农土地绝对地租对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影响还很小。如果说马克思基于当时的客观实际作出了上述那样的理论抽象的话,那么,在非农产业迅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尤其是城市型国家不断出现),非农土地迅速扩张,城市地租、地价飞涨(城市地租、地价往往是农村地租、地价的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绝对地租对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影响越来越大(不仅劣等地上有绝对地租,中等、优等地的地租中也包含一个相应的部分)的历史条件下,若再忽视城市土地的绝对地租,就不妥当了。可见,探讨非农土地绝对地租的来源与形成,并不是无事生非之举。

二、关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条件下的绝对地租

随着农业机械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推进,出现了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的趋势。对这种新型条件下的绝对地租,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一些观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关于“两权结合论”。该观点认为,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后,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绝对地租不再存在。果真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就不存在绝对地租了吗?未必。众所周知,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获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购买土地。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土地价格理论,为购买土地而支付土地价格实际上就是支付若干年的地租。因为土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④]可见,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并不是无须交租,反倒是早已交纳了若干年的地租了,除非他的土地是世代承袭的。

关于“农业利润和工资扣除论”。该观点认为,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的条件下,绝对地租是农业利润和工资的扣除。这种观点的主要缺点在于:它与政治经济学的其它原理相悖,或者说,与其它经济规律相矛盾。这是因为:如果长期对农业资本的利润进行扣除,那么,在理论上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上必然导致农业资本积累的减少,从而影响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如果长期对农业工人的工资进行扣除,那么,在理论上与等价交换的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上必然导致农业劳动者收入的减少,从而影响农业的衰退与萎缩。如果真的如此,也就不会有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现象的出现。可见,“农业利润与工资扣除论”难以自圆其说。

关于“垄断价格论”。该观点认为,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的条件下,农产品按高于生产价格同时也高于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者通过这种垄断价格向社会征收的一种贡赋。如果说用该观点孤立地解释新型条件下农业绝对地租的来源与形成尚能奏效的话,那么,用它说明社会绝对地租(包括农业绝对地租和城市绝对地租)的来源与形成,就要失灵了,因为就一个社会来说,社会产品不可能同时按垄断价格出售。

另外,还有“混合论”观点,即同时用上述几种观点来说明新型条件下的绝对地租。以上我们对各种观点所作的评述,同样适用于“混合论”。

总之,虽然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侧面对新型条件下农业绝对地租的来源与形成作了有益的探讨,但都存在着经不起推敲的地方。也许把农业绝对地租与城市地租问题结合起来研究,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绝对地租来源与形成新解

我们认为,要解决传统绝对地租理论没有解决的问题,并形成能够科学说明各种绝对地租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对传统绝对地租理论中的某些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正或变更。

众所周知,土地是一切社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任何部门的发展都会受到土地空间的限制,所不同的只是不同部门受到限制的程度不同而已。如:农业受到的限制大,非农业受到的限制小。在商品经济关系普遍化的历史阶段,无论在农业中还是在工业中,也无论是农业资本构成低于工业还是农业资本构成等于和高于工业,只要有土地所有权垄断存在,就必然产生体现这种所有权关系的绝对地租。这种地租的一般来源是社会剩余价值,而不局限于某一部门的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这种地租的形成方式、过程同社会平均利润的形成方式、过程相似。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也同资本等其它生产要素一样会在不同企业、不同部门之间流动(即地权流动)。社会经济就是在包括土地在内的诸生产要素的不断分化与组合中保持着它的动态平衡。如同竞争和资本的部门流动可以导致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一样,竞争和土地流动亦可导致社会平均地租率[⑤]的形成(在劣等地上,地租率就是绝对地租率)。该过程试举例分析如下。

假定:社会经济仅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两大部门;两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的组合分别为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非农业,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非农业;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于非农业;剩余价值率为100%;不变资本的价值一次转移到商品价值之中。

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非农业的情况下,通过竞争形成如下均衡(见表1);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非农业的情况下,通过竞争形成如下均衡(见表2);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于非农业的情况下,通过竞争形成如下均衡(见表3)。

注:实践表明,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社会平均绝对地租率和社会平均利润率,在数量上是不同的。总的说来,前者有上升的趋势;后者有下降的趋势。当然,在以上三个表格中,两者的数值均是假设的。

不难看出,我们在这里所使用的“生产价格”概念与马克思《资本论》中的生产价格概念已经不完全一致了。正如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指出的,由于方法论等方面的原因,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主要考察了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各(工业)资本对社会(工业)剩余价值的分割过程。在这一理论中土地所有权对社会(工业)剩余价值分配的影响即地租问题被抽象掉了。因而马克思的生产价格概念中不包括绝对地租的成份。但是,当客观现实的变化不再允许作这样的理论抽象时,生产价格概念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在绝对地租对社会(工业)剩余价值分配的影响已经扩大的历史条件下,生产价格概念不仅应包括成本价格和平均利润两个方面,而且应该把绝对地租也包括在内。这样才与实际相符。

将社会剩余价值作为绝对地租的一般来源,并将生产价格概念作了相应的调整以后,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问题、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后的绝对地租问题都迎刃而解了。这种理论上的拓展既解决了传统绝对地租理论没有解决的问题,又不与“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明绝对地租的来源”这一基本原则相矛盾。第一,“绝对地租的一般来源是社会剩余价值,而不局限于某一部门的剩余价值”这一判断,在质上不与劳动价值论相矛盾。因为这一判断说明的是土地所有权如何参与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不是说土地如何创造剩余价值。所以这里不存在价值和剩余价值来源多元化的错误。第二,“绝对地租的一般来源是社会剩余价值,而不局限于某一部门的剩余价值”这一观点,在量上不与劳动价值论相矛盾。因为,虽然某一部门实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与该部门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可能不一致,但从全社会考察,实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与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在数量上是相等的。从以上各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注释: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62—863页;第26卷(Ⅱ),第448页。

②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71、702—703页。

③参见: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分会编《中国土地经济问题研究》第123页,知识出版社,1992年7月。

⑤地租率=地租/预付资本。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地租率理解为转化为地租的剩余价值部分和生产土地产品的预付资本之间的比率。”见《资本论》第3卷,第8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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