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研究:从旧制度主义到新制度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主义论文,到新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就人类生存的基本社会空间——由竞争性的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而言,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的确立、扩展与强化无疑是20世纪后半期最为引人注目的历史性变革之一。作为对这一现实的回应,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国际制度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理论与经验研究中的主要焦点,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则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确立了分析范式的地位。本文旨在通过一种跨学科的视野,阐明新制度主义进入国际关系研究的学科背景,概述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三种新制度主义范式,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三种范式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
一、国际制度研究的困境与突破
国际关系研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其早期拓荒者们“大多局限于威尔逊的国际政治观”,[1](P215)这一学科在幼年时期具有鲜明的乌托邦性质。在著名的“十四点方案”中,威尔逊提出了建立国际联盟的设想,希冀通过这样一个国际制度来维护和保卫世界和平。在“十四点方案”的影响下,国际制度从国际关系学科诞生之时起就在其研究议程中占有重要位置。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威尔逊理想主义以致命打击,但人们对国际制度的关切并没有因此而趋于消弭。对于罗斯福和杜鲁门政府来说,大战的爆发与其说成是国际联盟与集体安全的破产,不如理解为美国为自己的孤立主义而付出的代价。在他们看来,联合国的制度设计不仅为美国补救1919年的错误提供了一个机会,而且使美国在对世界事务承担领导责任的同时免于势力范围、同盟和均势斗争等属于“旧世界”的罪恶。
在上述战后蓝图的背景下,战后初期的国际制度研究聚焦于正式的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杂志于1947年创刊,在第一期上就发表了利兰·古德里奇(Leland Goodrich)的论文《从国际联盟到联合国》。古德里奇认为,任何人想要理解联合国的机构设置,理解它们如何运行,成功的条件又是什么,就必须回过头来看看过去的经验,特别是国联的经验。基于这一认知,他从和平解决争端、宪章、结构以及成员国的基本义务等方面比较了这两个普遍性国际组织,以此来理解“进化过程中基本元素的连续性”。[2]
从方法论特征上,此时的国际组织研究基本停留在对制度细节的静态描述和比较上,具有形式或法律的制度主义的深刻印记,因而属于旧制度主义的范畴。不过也有些学者开始突破这一拘囿,不仅关注国际制度是否产生影响,而且关注产生这种影响的机制。他们为此提出了一些深刻的洞见,例如国际政治体系的本质构成了国际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环境,制度的效率应该成为经验调查的对象,明确的组织结构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达成国际合作的最佳路径等。[3](P733)但由于没有一个概念框架将这些洞见联系在一起,也没有一个系统的比较框架来检验它们的规律性,形式或法律的制度主义在早期国际制度研究中仍占据着中心位置。
20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政治学界所发生的“行为主义革命”为早期国际制度研究带来了它所缺乏的方法论工具。在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政治过程研究的启发下,海沃德·阿尔克(Hayward Alker)和布鲁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根据相对完整的投票记录,寻求理解在权力和影响力可能不同的各个问题领域中,哪些因素会影响各国在联合国大会中的投票行为。[4]罗伯特·考克斯(Robert Cox)和哈罗德·雅各布森(Harold Jacobson)则在官僚政治理论和政治系统理论的启发下,对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八个联合国专门机构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的目标是确定影响力,衡量和评估影响力,并最终解释在国际组织中影响力是如何获得和运用的。”[5](P1)此外,与国际组织研究息息相关的区域一体化理论也从行为主义政治学中汲取了新的灵感。厄恩斯特·哈斯(Ernst Haas)等以欧洲一体化的现实经验为依据,细化、修正或检验了一体化理论的假设,提出了新功能主义一体化理论。
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渗透使国际制度研究开始摆脱旧制度主义的拘囿。这种从对形式或法律的静态制度分析到实际政治行为分析的研究转向,为日后新制度主义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兴起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一如奥兰·杨(Oran Young)在编辑国际制度文献时所强调的,与形式或法律的制度主义相比,新制度主义所关注的重心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因果机理,即“制度的运行是如何引导和协调行为的”。[6](Pⅷ)
这样,得益于行为主义政治学所提供的方法论工具,在国际制度的某些研究领域中一度产生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但是,这一领域仍与正式组织的研究紧密相连,而忽视了在更广泛意义上出现的规制化的或组织化的大量国家行为。”[7](P491)20世纪7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中所发生的一系列深刻变化使国际制度研究过于强调正式组织这一缺憾变得更加明显:当时最重大的国际武装冲突——越南战争是在联合国的正式宣言之外发生的;美国在1971年单方面决定停止以美元兑换黄金,随后宣布美元浮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正在兴起的石油输出国组织明显有能力颠覆关于油价和获得石油的既有安排,而石油消费国在随后十年所作出的反应也同样发生于传统的国际组织之外。[3](P736)
面对“国际政治和正式组织安排之间”在现实中日益扩大的鸿沟,一些学者尝试以概念创新为起点来摆脱这一困境。1975年,约翰·鲁杰(John Ruggie)在《对技术的国际反应:概念与趋势》一文中首先提出了“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的概念。1983年,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主编的《国际机制》一书出版,国际机制理论由此走上了系统化发展的轨道。在1984年出版的《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一书中,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发展出了一套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以此确立了新自由制度主义(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的研究纲领。
二、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三种新制度主义范式
作为一种溢觞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中的智识运动,新制度主义并非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严密整体。由于学理资源、研究假设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不同,除了在“制度是重要的”这一命题上没有分歧外,新制度主义内部各流派之间的差别可能大于它们与其他思想学派的差别。彼得·霍尔(Peter Hall)和罗斯玛丽·泰勒(Rosemary Taylor)认为,在政治科学中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新制度主义,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8]本文即以霍尔和泰勒的划分为依据来讨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三种新制度主义范式。
1.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发端于以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和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强调了交易成本权衡在制度选择中的重要性,引发了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革命。威廉姆森则提出了将不同的交易相区别的基本维度,将交易成本推理操作化。根据威廉姆森的“三层模式”,政治制度大都是作为制度环境而存在的,但是学者们也越来越多地把政治制度看作特定的制度安排,然后对政治制度本身进行交易成本分析,从而形成了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正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学理支援下,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中发展出了一套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一如他在中文版前言中所坦言的,这部著作“提供一种以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新的理论视角”。[9](P21)从国家理性的假定出发,基欧汉基于政治市场失灵理论和科斯定理,并借助集体行动理论和“囚徒困境”博弈模型,深刻论证了国际机制基于其功能而产生的重大价值。正如他在国际研究学会主席演说中所概括的:“理性主义的制度理论将制度视为影响成本的模式。具体来说,制度减少了某种形式的不确定性,改变了交易成本,也就是说,改变了‘阐明和实施以交换为基础的契约的成本’。即使是在缺乏等级制权威的情况下,制度也能(通过监督)提供信息、稳定预期。通过创造实现互惠的条件等方式,制度也会使非集中化的实施具有可行性。”[10](P166)
基欧汉的功能理论在国际关系领域中雄辩地论证了“制度是重要的”这一命题,但其缺憾也在所难免。斯蒂芬·哈格德(Stephan Haggard)和贝思·西蒙斯(Beth Simmons)提出批评说,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一些机制发展为正式的组织,而另一些机制却没有。[7](P508)基欧汉的这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为阿瑟·斯坦(Arthur Stein)、邓肯·斯奈德尔(Duncan Snidal)、肯尼思·奥伊(Kenneth Oye)、利莎·马丁(Lisa Martin)等学者所弥补。他们认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不止“囚徒困境”一种,因此必须创设不同类型的国际机制以满足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问题所提出的功能性要求。
由于采用了与微观经济学相同的行为假定,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能够从微观经济学中不断地输入理论和方法,如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集体行动理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尽管理性假定受到了认知心理学、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和社会建构主义等多个流派的质疑和批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裹胁“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威,迄今仍居于国际制度理论与经验研究的主流。例如,巴巴拉·克里门诺斯(Barbara Koremenos)等十余位学者联合建立了一个国际制度的“理性设计工程”。他们确定了成员身份、领域范围、集中程度、控制者和灵活性等可测的维度作为因变量,选择了实施问题、分配问题、涉入行为体的数目和不确定性的类型等因素作为自变量,提出了16个可证伪的假说。[11]“理性设计工程”展示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在遭遇诸多挑战时仍具有的自信与从容。
2.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是从社会学的组织理论中发展起来的。在约翰·梅耶(John Meyer)、理查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和阿尔伯特·伯格森(Albert Bergesen)等社会学家看来,西方的世界文化强调韦伯的理性观念,即将理性看作实现正义和进步的手段。这种世界文化规则构成了包括国家、组织和个人在内的行为体,并为其确定了合法的或可欲的追求目标。世界文化规范也使全球范围内的组织和行为变得越来越相似。由于社会学家将这些文化规范和规则称为“制度”,他们的研究路径被命名为“社会学制度主义”。
根据霍尔和泰勒的概括,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社会学制度主义所界定的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包括为引导人的行动而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其次,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式、范畴和模型来影响行为。再次,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一个组织之所以采用一种新的制度实践,并非因为它提高了组织的手段—目的效率,而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8](P947-949)
不难看出,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具有某些共同点,“但是前者比后者提供了更加丰富和具体的理论框架”。[12](P327)社会学家不但宣称社会结构是重要的,而且具体定义了社会文化的实质内容,即告诉我们,社会结构是什么?他们认为,社会结构并不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社会所构成的,而是由正在扩张和深化的世界文化所构成的。现代国际体系为一套强有力的文化规则所主导,这套规则的核心部分是韦伯的理性观念。这些西方的、理性化的规则通过两种方式将国家塑造为国际体系下的单位,一种方式是为国家确定“理性的”目标,如追求“现代性”和“进步”,另一种方式则是确定“理性的”制度以实现这些目标,如市场和官僚制。[13](P19-20)
与同样强调西方文化扩张的英国学派所不同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是在美国社会科学传统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他们的理论和假设是明确的,他们的方法是实证主义的。我们从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等学者的研究工作中就可见一斑。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芬尼莫尔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家科学官僚制的建立、国际红十字会与《日内瓦公约》、世界银行与反贫困等三个案例作为实证材料来展示规范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即国际组织通过社会化来使国家接受新的政治目标和新的价值,从而对战争行为、国际政治经济的运转和国家自身的结构产生持久的影响。[13](P3)达纳·艾尔(Dana Eyre)和马克·萨奇曼(Mark Suchman)则运用社会学制度主义来考察常规武器扩散中规范与身份的作用。在他们看来,武器扩散并非由于技术能力与国家安全需要的吻合,而是由于军事力量及其武器所具有的高度象征性、规范性特质。[14](P86)
和同样具有实证主义传统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相比,社会学制度主义者通过强调社会规范在国际生活中的力量,为国际制度的独立价值提供了更具刚性的论证。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国际制度会增强,不仅是因为它便于达到帕雷托最优,有助于国家以节约成本的方式得到它所想要的东西,而且有文化方面的原因,即参与日益增长的国际组织网络在文化上是必要的和适当的。正如芬尼莫尔所指出的:“即使多边主义和国家利益相矛盾,多边主义的影响也将是持续的甚至强化的,因为它体现了更大的世界文化中的一系列中心价值。”[12](P339)
3.历史制度主义。
与上述两种新制度主义范式相比,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更多地借助了政治学内部的学理资源。这一在比较政治学中首先发展起来的新制度主义继承了旧制度主义传统中重视正式制度的做法,并且接受了集团理论关于各个集团围绕着稀缺资源而相互竞争的观点,以及结构功能主义将政治制度看作是由各个部分所构成的整体的观点。[15](P449-450)霍尔和泰勒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往往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关系。第二,他们强调与制度的运作和演进相联系的非对称的权力分配。第三,他们在分析制度演进时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结果”。第四,他们特别注重在研究过程中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结果的其他因素(例如观念)整合起来。[8](P938)
早期的历史制度主义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一些学者在比较分析中更加系统地关注不同国家中将政治结构化的中层制度,以此来回应国际舞台上伴随着美国霸权的衰落和1973—1974年石油危机等问题而发生的剧变。[16](P5)为了解释发达工业国面对共同的经济震荡却作出不同的政策反应,彼得·卡赞斯坦(Peter Katzenstein)强调了国内结构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各国的政策反应取决于其国内结构,特别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各国的国内结构主要是其历史的产物。[17]卡赞斯坦为对外经济政策的比较研究开辟了一种“制度分析路径”(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马修·伊万哲里斯塔(Matthew Evangelista)等将这一路径的应用从比较经济政策分析扩展到比较安全政策分析上,例如美国和苏联在冷战期间的军备政策。[18](P208-210)托马斯·里斯—卡彭(Thomas Risse-Kappen)则在这些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讨论了跨国行为体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并将国际制度变量引入这一分析路径。他提出,跨国行为体的要求与嵌于国际制度的规范之间所具有的一致性将有利于它们对政策施加影响。[19](P299)
在里斯—卡彭等沿着卡赞斯坦所开辟的比较分析路径扩展历史制度主义的大致同时,史蒂文·韦伯(Steven Weber)等则以另外一种方式将历史制度主义带入国际关系研究。韦伯在分析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的起源时发现,如果制度网络使国家以相互协调的方式看待或重新界定其利益,如果关于利益的这些认知为制度和它们产生的结果所加强,那么共享的观念和与之相联系的制度就可能得以维持和扩散。[20](P2)保罗·皮尔逊(Paul Pierson)在探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轨迹时提出,一体化机制一旦发展到某一点,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成员国的控制,从而产生了意外的“裂口”。[21]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在关于国际关系中“宪法政治”的一篇宏论中指出,“历史突破点”的性质在决定“宪法性安排”能否出现的各种环境因素中最为重要,其判定则具体涉及旧秩序崩溃的程度、霸权国取胜的性质、战胜国权力的集中程度和参与战后安排的国家所持有的观念等。[22](P150)不难看出,这些学者所讨论的问题各不相同,但都是通过确立运用历史(using history)的研究议程来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结果”,从而为国际制度的变迁机制提供了相类似的解释。正如韦伯所概括的:“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并不必然走向收益递减均衡的国际政治体系中时,那么,理解国家和国际制度如何相互适应就意味着理解在具体环境中什么是可能的,确定变迁的主要关节点,描绘在什么样的机制下一定的解决方案能够被维持,如果转到其他的路径上又需要哪些驱动力量。”[23](P257)
三、三种新制度主义范式的初步比较
盖伊·彼特斯(B.Guy Peters)在划分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流派时,除了上述三种新制度主义范式外,还专门划出了一个“国际制度主义”(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ism)的流派(注:盖伊·彼特斯认为,新制度主义包括七种流派: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参见B.Guy 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London and New York:Wellington House,1999.)。笔者认为,彼特斯所说的“国际制度主义”在范式意义上并无自己的明显特征,只是在研究领域上与政治学中的其他分支相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所概述的,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同样呈现出霍尔和泰勒所勾画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三分天下”的局面。
詹姆士·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on)在讨论国际政治秩序的制度动力时提出了两个划分学派的依据。其一,解释行动的基本逻辑是“预期结果逻辑”(logic of expected consequences)还是“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其二则为历史观,即历史是有效率的还是无效率的。[24](P954)根据这两个划分标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在方法论基础上的区分如下表所示:
就解释行动的基本逻辑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属于“预期结果逻辑”,即行为体根据个体或集体目标对各种备择方案的可能结果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而社会学制度主义在“适当性逻辑”的传统内主张行动是以规则为基础的,行动关涉身份或角色的进化,并与在特定情势下身份或角色的义务相匹配。历史制度主义在“预期结果逻辑”和“适当性逻辑”之间则没有确定的立场,往往在两者之间随意选取,同时使用这两种逻辑来阐明制度与行动之间的关系。[8](P940)
“预期结果逻辑”和“适当性逻辑”为划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提供了依据,但正如马奇和奥尔森所指出的,两者之间并非完全是相互排斥的。[24](P952)比如,我们若假定行为基础以一种可预期的方式随着时间而改变,就可以把“适当性逻辑”看作是“预期结果逻辑”在一定条件下的延伸或发展。具体而言,行为体基于工具理性而进入到一种新的关系状态中,作为此类实践的结果,行为体形成了对身份的认同和对规则的服从。累积的实践越多,行动就变得越来越以规则为基础,规则就越来越多地代替和限制了工具性的计算行动,并且被传递给后继的行为体。在这样一种解读模式下,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对制度动力的解释上就成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演绎的“续篇”。再比如,我们可以将一种逻辑看作是另一种逻辑的特例,从“预期结果逻辑”出发,规则和身份仅仅是在实现预期结果的行动中将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工具。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么社会学制度主义所强调的“西方的、理性化的规则”在世界范围内扩张与深化的主要动力就在于这种文化规则能够比其他文化规则更有效地降低国际关系中的交易成本。但若从“适当性逻辑”出发,个体对成本—收益的算计却是与具体身份和情势相联系的一种特定形式的规则。如果我们转而相信这一点,那么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强调的“交易成本最小化”不过是以韦伯的理性观念为基础的世界文化规则所造就的一种观念。
就历史观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则分享了共同的前提,即历史总是有效率的,因此历史在研究议程中是无足轻重的。两者都认为,当供给和需求相吻合时,国际制度的数量就达到了最优水平。即使震动、意外事件、错误和其他外生力量会在短期内打破平衡,也不会产生长期的后果,因为体系自身具有重新平衡的趋向。[23](P248)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依赖于经济学中的均衡模型,历史的缺失自不待言,社会学制度主义也将规则、规范、身份、组织形式和制度看作一种有效率的历史的“副产品”,其原则仍然是比较静态的。正是在“历史是否重要”这一点上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分道扬镳。通过强调裂口、多元均衡、路径依赖和相互联系的网络,历史制度主义者提出,制度的发展不仅取决于是否适合当前的环境和政治条件,也取决于制度的起源、历史和内部动力。[24](P955)他们通过对历史记录的搜寻来为行为体何以如此行动而提供论证。行为体的观念与身份、行为体的利益与策略和相互间的权力分配,都被历史制度主义者带入其研究议程。他们将这些因素置于情境之中,通过聚焦于政治情势结构化的方式来揭示这些要素之间是如何相互联系起来的。[16](P13)这种做法虽然使历史制度主义在理论的简洁程度上无法与另两种新制度主义范式相比肩,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制度分析所具有的现实敏锐性。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基欧汉号召政治学家在设计国际制度时去汲取历史制度主义所提供的洞见,因为“没有这些知识,我们就难以理解人们在采取理性行为时所具有的各种预期,也无法设计以规范观点为基础的制度。”[25](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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