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卢梭的自由观之比较

洛克与卢梭的自由观之比较

方英群[1]2002年在《洛克与卢梭的自由观之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洛克作为西方自由主义学说的始祖,其自由理论体现在他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中。卢梭作为十八世纪法国的政治学家和思想家,一生热爱自由,痛恨奴役,其自由思想也十分丰富。因此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分别对洛克与卢梭的自由观进行了历史的阐述,从他们对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中挖掘他们的自由理论。 本文第二部分对洛克与卢梭的自由观进行系统比较。比较从以下叁个方面进行:一是自由的合法性依据——自然自由。其相同点是两者都从自然权利中人们所享有的自然自由的角度为他们的自由观提供合法性依据。不同点在于:(1)洛克将自然自由与理性的自然法联系起来,从理性的自然法中理解自由;而卢梭将自然自由与人们所具有的自爱心和怜悯心的自然法则联系起来,指出人天生具有道德感;(2)洛克还将自由权与财产权联系起来,认为财产权是自由权实现的重要保障;而卢梭将自由权与平等权联系起来,认为平等权是自由权实现的前提与基础。二是自由的制度保障——政治自由。其相同点是两者都采用社会契约理论,试图在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时为自由理论提供合法性保障。不同点在于:(1)两者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时所转让的权利的多少不同,从而赋予国家的职能不同。洛克认为人们转让的只是部分权利,国家不得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从外部受权利的制约,国家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只承担世俗事务;而卢梭认为人们转让全部权利给国家,国家体现人们的公共意志和代表人们的共同利益,其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国家除承担世俗事务外,还负有道德教化的任务。(2)制度层面的安排不同。洛克对人性和国家持强烈不信任态度,认为人们极易滥用权力,为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必须从内部用权力对权力自身加以限制,从而提出分权说和代议制民主;而卢梭认为既然国家权力体现人们的公意和代表人们的共同利益,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故他反对分权说和代议制民主,主张直接民主制。(3)逻辑构建方法不同。洛克采用英国传统的经验理性,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而卢梭沿袭法国传统的先验理性,试图切断历史经验,在新的基拙上重建一种理想国家,实现人类至善王国。(叁)自由的法律保障—法律自由。其相同点是两者都认为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限制自由的目的仍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不同点在于:洛克认为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是对个人外在行为的限制;而卢梭认为法律不仅限制个人外在行为,而且控制个人内心道德良知,从而提出道德法的概念。 第叁部分则分别指出洛克和卢梭的自由观对后世的影响,并作出自己的评价。本人认为,要实现个人的政治自由,首先必须确立合理的个人主义观点;其次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国家权力干预个人自由;再次要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和多党派的存在;最后要注重法治下的自由。

夏文强, 王连伟[2]2018年在《洛克与卢梭自然观之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自然法思想作为启蒙运动时期西方思想家们打破基督教神学束缚的利器,有力地突破了封建神学对人类思想的禁锢,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众多启蒙思想家中,洛克与卢梭是自然法思想的典型代表,他们以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认识引导了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不同路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处的和谐状态,虽说和谐美好,却依旧不那么完善,因此,人类凭借自己的智慧走进了较为完善的文明社会。然而,在卢梭眼中,自然状态是人类原初的幸福状态,是人类还未从万物之中分离出来的状态,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是自我完善化能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人类自身的自我完善化能力同时也是人类陷入不平等社会的罪魁祸首。不论是洛克所说的平等状态,还是卢梭眼中的幸福状态,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都始于在形而上的观念基础上对人类自然状态的一种假设。不过,洛克与卢梭由于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论述,最终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及相异的改造社会的政治理论。洛克与卢梭作为影响较大的自然法思想家,他们在不同的自然观的指引下都提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主张。而且他们的主张都在各自生活的国度了开了花、结了果,最终推动了整个人类世界向前发展的进程。将洛克与卢梭的自然观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益于我们加深对洛克与卢梭思想的认识,同时有益于加深我们对这一理论的理解,进而有益于深化我们对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认知。

方敏[3]2014年在《启蒙与自由》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欧洲启蒙运动作为蓬勃发展的思想文化运动,兴起于17世纪末的英国,繁盛于18世纪的法国,波及到德国、俄国等欧洲其他国家。理性作为欧洲启蒙运动的灵魂和核心,无疑成为启蒙学者冲破黑暗,摆脱愚昧,拥抱光明的一把利刃。自由是启蒙学者的思想核心,启蒙思想家试图通过积极地社会改革实现真正的自由,教育成为启蒙运动的逻辑。洛克和卢梭自由教育思想的形成具有哲学、政治和宗教基础。哲学上,他们都以唯物主义感觉经验论为基础,洛克提出了“白板说”,推行经验主义,卢梭则主张天性论,遵循自然主义,但都以自由为原则。政治上,他们都主张自由主义,强调自由与平等,洛克认为自由是平等的前提,而卢梭认为平等是自由的保障,但都主张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实现君主立宪或人民主权。宗教上,他们都提倡自然神论,洛克信奉理性神,卢梭独创“良心神”。此外,他们自由教育思想的形成还受到社会环境和思想文化传统以及个人生活经历的影响。洛克和卢梭都十分推崇自由教育,前者倾向于理性教育,强调理性规范,后者则提倡情感教育,注重情感陶冶。道德教育作为实现自由的最佳形式,备受洛克和卢梭的青睐,他们遵循功利主义和自然主义原则,顺应理性和顺应天性,制定了详尽的道德教育内容和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法,促进人身心的合理发展。洛克和卢梭自由教育思想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改革培养人才,或绅士或“自然人”,进而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作为“外铄论”和“内发论”两大潮流的宗师,洛克和卢梭的教育思想不仅在启蒙时代闪耀着璀璨光芒,在现今的教育领域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崔灿[4]2011年在《洛克与卢梭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它以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分立与制衡等为特征,其核心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指引;法治思想是古今中外法学家们探讨的一个不断深化的主题和经久不衰的理念,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叁人的法治主义,反映了早期人类探索法治,追求正义理念的步伐,只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没有作为一面思想引领的旗帜。近代意义的法治思想和理论,是伴随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和发展,并以资产阶级宪法的诞生为标志的;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它才真正作为一个阶级奋斗的纲领、思潮和一种时代精神被提出来。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必须打破源于中世纪神学的桎枯和推翻封建专制的压迫,重现人类的黎明。洛克与卢梭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治思想发展并传承的典型代表,也是法治思想史上不可绕过的关键人物。关于二者法律思想的阐述主要集中在洛克的《政府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前者综罗各家学说,通过提出契约观、政府分权等主张,开展了后世先破后立的宪政命题的新讨论;后者则是社会公意思想的创始人,提出了社会契约等宝贵思想和关于法治思考最卓越的成就。他们虽生活在两个世纪的不同国家,在学术思想和政治思想上有些出入,但二人在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及对事物的认识方法方面均有着相通之处,都是建立在自然法、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的世界观和社会历史观,只是由于所在的历史时期和国家背景的不同,对于契约思想和政府理论认知和主张的切入点不同,从而引发了关于法律思想思考的不同观点。洛克的契约观是围绕自然状态下的人的天赋人权,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契约思想,通过设定政府和人之间的契约,使政府权力的分立来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卢梭的契约观虽然也同洛克相似,也是建立在自然状态之下,但是卢梭的思想中是主张人人之间平等公意而建立的共同体,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由于二者对于自然状态下权利的全部或部分主张的不同,由此引发的关于契约思想也不同,不管契约理论的作用是建立在人民和人民之间还是人民和国家政府之间,都体现了他们对契约思想的理解和运用背后的思想差异。自然,因对契约思想的理解不同,由契约思想到法治政府实现的路径选择也不同。洛克的分权理论,重在树立立法权至上的观念和权威,通过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辅助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卢梭也认为以立法权为核心的权力构造具有合理性,但他反对洛克的分权,认为立法权运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主权和平等自由。二者思想的巨大反差,对西方政府社会的政治制度的构建影响至深,究其差异的原因,一个是站在资产阶级的角度维护贵族制,一个是站在下层民众的视角呼吁民权。通过对比他们的法律思想,不管是契约思想的形成,还是政府理论的运用,都体现了时代进步性和历史局限性。这对后世法治建设和现代国家政府形式的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取舍价值。文章旨在从有关法治思想的源流着手,探寻契约思想和政府理论的渊源和发展,比较分析二者在契约思想和政府理论方面的观点,探索两者之异同并从不同的角度得出其思想进步性对后世法治的影响。回溯二叁百年前资产阶级革命时的欧洲大陆,厘清法治理念的脉络,汲取法治主义的精髓,比照洛克与卢梭在契约思想和政府理论的相同和不同,观照到中国现世法治建设的应有价值并予以借鉴和反思。当代中国社会法律制度虽日渐成熟,但其依然需要法治精神和价值的存在。因此拟就“洛克与卢梭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为题。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比较分析并论述关于契约思想和政府理论的不同视角,比较二者在契约思想和政府理论方面思想的相同与不同,看到几百年前在欧洲大陆的英法两国法治思想的交锋、对抗以及融合,契约思想是政府理论的基础和前提,一以贯之坚持民主原则和自由价值,汲取契约思想和政府理论中的合理价值成分,特别是民主、自由和有限政府的进步理念和法治精神,从而借鉴、吸收并观照中国现世法治,建设现代法治与和谐社会。

王平[5]2007年在《社会契约论叁种——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的比较》文中研究说明作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主张订立社会契约的要义是维护秩序与安全,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虽存在极大差异,但二者却有着共同的政治哲学基础:消极自由观。与之相反,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奠基在积极自由观之上。

夏海波[6]2010年在《论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之迥异》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洛克和卢梭是近代西方政治史上两位重要的代表人物。他们倡导自由、平等,积极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权力来自于人民。然而,洛克契约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一种消极自由观,卢梭的的契约理论则是奠定在积极自由观的基础上。

王垚[7]2016年在《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果细数西方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给人类留下最为宝贵的财富,非社会契约论与人权观念莫属。一直以来是两者支撑西方自由主义世界的发展。其中,社会契约理论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并作为政治秩序的一种论证方式受到广泛关注。人权观念则作为个人权利的一种实现手段被不断地加以完善,并通过人权理想的法律规定和真正实现形成了自身良好的发展机制。作为政治秩序论说理论的社会契约论与作为个人权利实现的人权理论同样诞生于启蒙时代,两者又具有同源性。通过对契约论者关涉政治构建与权利意识的经典着作的分析,本文认为:两者在理论构架的过程中具有逻辑一致性,即存在一种作为人权论证模式的社会契约理论的理论传统。将社会契约论人权观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在于:以社会契约论为媒介分析人权观念,空泛的人权概念可以得到系统的理论论述;以人权观念为视域考察社会契约论,可以在不同版本的社会契约理论当中发现它们之间以人权为纽带的联系以及对人权价值取向的讨论。社会契约论人权观念之同,在于在这些学说当中,都将政治秩序与个人权利塑造为相互统一的和谐共生体,并试图在进行政治架构的同时,保护基于人类理性能力而形成的关乎人类生存的利益。社会契约论人权观念之异,在于而受理论抱负,时代背景以及研究方式的不同,不同的学者——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以及罗尔斯为典型,对待政治秩序都有自己与他人相异的观点,而这些观点深深影响着他们对人权价值追求的不同和人权实现的制度设计的不同——这些都直观的反映在他们在各自社会契约理论当中关于人权的论证里面。因而把握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论证思路,既是研究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最佳视角,也是本文所欲揭示其内在联系的核心任务所在。本文认为,社会契约论者试图从秩序进路、道德进路以及公共选择进路上论证作为一种体现人权观念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围绕人权价值面向展开讨论。这些都丰富了人权观念的内涵,并促进了人权理论的发展。

王明慧[8]2015年在《近代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研究》文中指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现代国家生成过程中,用来解释政府或国家的起源及其权力合法性的理论学说。作为16世纪以来西方极具影响力的一种国家学说,其兴起不仅与西方悠久的契约文化传统有关,更是适应了处于上升期的资产阶级在政治层面上的现实诉求。由于近代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法以及自然权利理论作为其理论前提,因此,创建国家或政府的本意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然而不无吊诡的是,正是由于公权力的产生,恰恰又构成对人民权利的潜在威胁。由此可见,如何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就成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无法回避的论题。作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虽然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分歧,但是权力制约却始终是他们探讨的核心主题。霍布斯虽然主张君主的绝对权力,否定了主权者受到刑事法律和契约式拘束的可能性。但同时他又认为,君主能否在实质上掌握这种权力,则取决于其对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程度。洛克从两个层面对权力进行制约:他首先设定政府权力一开始就是有来自于人民的,且是有限的审判权,这就从本源上对权力做出了限制;然后又通过法治和分权在权力的具体操作上对权力做出制约。而对于卢梭而言,他已经视稳定的社会模式为理所当然,所以其社会契约论不是用来解释使社会稳定的方法,而是要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环境以使人性回归,使人们获得完全自由,社会臻于正义。他提出以公意作为国家的最高指导,公意代表人民以及人民的公共意志,政府只是公意命令的执行者,所以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意,必然就要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可见,权力制约思想不仅是近代社会契约论所蕴含的基本理论旨趣,实际上也构成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

吕廷君[9]2006年在《消极自由的法律价值》文中研究指明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所说的自由主义就是消极自由的自由主义。本文不是对自由主义的整体性研究,而是以消极自由为视角,在严格界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基础上研究自由主义,以摆脱自由主义整体性研究所可能带来的一些不必要的理论矛盾。这种方法的另一个积极意义是能够相对顺理成章地推导出消极自由之于法律的价值,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基于这个研究框架和思路,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章、十二节,概述如下。 第一章,“消极自由的一般理论”主要介绍了消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种自由理论的冲突,分为叁节。消极自由概念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自由主义的发展史,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对消极自由内涵的揭示以反对专制和奴役、高扬人性和人权为出发点,提出了“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就是排除外在干涉”的消极自由的基本内涵;近代自由主义时期的消极自由从制约公权力出发,指出“自由是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不受公权力等外界强制的个人权利”;现代自由主义时期,在伯林(Berlin)明确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概念的基础上,消极自由被界定为“在国家宪政制度保障下的强制和奴役的广泛不存在,是一个确获保障的个人私有领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理论的冲突是深入研究消极自由理论的一条重要渠道。古希腊罗马时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思想冲突已经显现出来;古典自由主义时期两种自由理论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洛克和卢梭两条不同的自由理论路径;近代自由主义时期两种自由理论的冲突是洛克与卢梭两种自由理论传统的延续,在制度理论上的冲突愈益彰显;现代自由主义时期,两种自由理论的关系,一方面转变为保守主义的消极自由理论与社会主义的积极自由理论的水火不容,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消极自由对积极自由理论合理因素的吸收这个两种自由理论的融合趋势。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制度冲突其实是理论冲突的一个延伸或者说现实化,我仍然沿着古典、近代和现代这个历史线索展开分析,并以洛克和卢梭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理论为主线展开,核心是两种自由理论对权力在宪政制度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权力制度的分析研究。 第二章,“消极自由理论在当代”主要是通过对当代西方具有重大影响的社群主义、保守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粗略研究发现消极自由理论在当代的发展脉络,分析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理论的新型伙伴关系,分为叁节。在我看来,社群主义是积极自由理

张梦然[10]2008年在《西方新闻自由观的历史演变》文中研究表明新闻自由观虽然以一种动态趋势一直出现,但并不是抽象不可捉摸的。新闻自由观的着述和研究者,在各自时代中,以各人的价值观方法论,根据各人的学术假设,不断改良、丰富,演化出新闻自由多种的形态和范式,演变为各种新闻自由思潮。而其成因、影响及效果,能够从各个思潮的核心原则和逻辑发展中找到突破口。以往关于新闻自由观的抽象界定,都无法呈现其复杂丰富的内涵,似乎也只填补了思想史的领域,而无法满足研究者对其理论模式的逻辑梳理。对于新闻自由观的演变,尤其是西方社会的新闻自由,迫切需要转换视角而依据逻辑关系进行的重新把握本篇论文的研究重点在于西方新闻自由观的演变,研究难点则是各新闻自由观的范式之间的逻辑关系。创新处力求避免以往零散浅显的理论介绍,从思想史和思想根源角度入手,立足于观念的影响和地位,以各新闻自由观演变中的内在逻辑和结论为依据,寻找各种范式的思想渊源和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并对其加以总结和反思。

参考文献:

[1]. 洛克与卢梭的自由观之比较[D]. 方英群. 湖南师范大学. 2002

[2]. 洛克与卢梭自然观之比较研究[J]. 夏文强, 王连伟. 理论观察. 2018

[3]. 启蒙与自由[D]. 方敏. 湘潭大学. 2014

[4]. 洛克与卢梭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D]. 崔灿. 云南财经大学. 2011

[5]. 社会契约论叁种——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的比较[J]. 王平.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2007

[6]. 论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之迥异[J]. 夏海波. 网络财富. 2010

[7]. 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16

[8]. 近代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研究[D]. 王明慧. 华侨大学. 2015

[9]. 消极自由的法律价值[D]. 吕廷君. 山东大学. 2006

[10]. 西方新闻自由观的历史演变[D]. 张梦然. 吉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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