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价格刚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生产率论文,刚性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格刚性是指微观价格水平具有易升难降或高居不降的属性,以及价格总水平从长期来看具有刚挺向上的运动规律性。而政治经济学认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然会导致微观价格水平及价格总水平的降低,这就必然否定价格刚性的存在。对此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解释为什么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而现实中的价格却存在刚性上涨的矛盾。
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的生产效果或能力。劳动生产率通常是用劳动者在单位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计算;或是用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计算。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愈多,从而单位产品内所包含的劳动量愈小,劳动生产率就愈高,反之则愈低。例如,在10小时的劳动时间内过去只能生产一匹布,现在能够生产两匹布,这就表明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或者生产一双皮鞋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由8小时减到4小时,也同样表明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由于“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第1卷,第53页。)因此, 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而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又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每一变动而变动。所以,“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率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12月版,第53—54页。)据此,关于劳动生产率、价值量、价格总水平三者的变动关系,政治经济学中早有论述,也是长期以来正统的经济学思维模式,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其产生的价值量和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无非有两种情况,如下所示:
①社会产品总量增加、社会劳动总量不变→单位产品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减少→单位产品价值量降低→单位产品价格下降→长期上价格总水平降低。
②社会产品总量不变、社会劳动总量减少→单位产品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减少→单位产品价值量降低→单位产品价格下降→长期上价格总水平降低。
按照这两种劳动生产率提高引致的价格总水平变动过程和作用结果,显然可得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价格刚性是无法并存的,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价格刚性的理论可能性。但这种传统的思维模式存在一系列假定前提和方法论上的问题:
1、 第一种情况分析及其结论是以社会总产品内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关系不变为前提的,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这种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动,特别是扩大生产资料比例,增加积累,这时不一定能够使价格趋降。
2、 第二种情况的分析及其结论是以一定时期劳动者所推动的生产资料总占有量不变为条件的。同时,还忽略了劳动生产率提高对社会劳动总量构成要素,即劳动人数、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的复杂程度等作用的差异性。
3、两种情况在分析单位产品包含的劳动量降低, 导致单位产品价值量降低时,都忽视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产品的价值构成作用的差异性。如产品原价值构成为W[,1]=C[,1]+V[,1]+m[,1],劳动生产率提高对价值构成的作用差异,用下表所示:
V[,2]+m[,2]<V[,1]+m[,1]
(1)W[,2]=C[,2]+V[,2]+m[,2]
C[,2]>C[,1]
W[,2]<W[,1]
V[,3]+m[,3]<V[,1]+m[,1]
(2)W[,3]=C[,3]+V[,3]+m[,3]
C[,3]<C[,1]
W[,3]>W[,1]
其(1)表明: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活劳动减少, 物化劳动增加,总劳动量减少。这是正常情况,也就是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有在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总劳动量不致增加才有意义。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意味着活劳动和过去劳动的节约,而归根到底都是活劳动的节约。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加入商品的总劳动时间,即过去劳动的时间和活劳动的时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在于:活劳动的份额减少,过去劳动的份额增加,但结果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量减少;因而,所减少的活劳动要大于所增加的过去劳动”。(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90页。 )加入商品的劳动总量的这种减少,就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主要标志。
其(2)表明:活劳动减少,物化劳动增加,总劳动量增加。 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意味着同一劳动量所推动的生产资料量增加了,或者说用更少的活劳动就可以使用更多的物化劳动。劳动生产率“有的高,有的低,这和一定量的劳动所推动的生产资料量成正比,或者说,和一定数目的工人在工作日已定的情况下所推动的生产资料量成正比,也就是说,和推动一定量的生产资料所必需的劳动量成反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版,第183页。 )“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就表现为一个工人在一定时间内,以同样的劳动力强度使之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资料的相对量。工人用来进行劳动的生产资料的量,随着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而增长。在这里,这些生产资料起着双重作用。一些生产资料的增长是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结果,另一些生产资料的增长是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条件。但是,不管是条件还是结果,只要生产资料的量比并入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相对增长,这就表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因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表现为劳动的量比它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量相对减少,或者说,表现为劳动过程的主观因素的量比它的客观因素的量相对减少”。(注:《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682—683页。 )在分析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单位产品价值量的变动时,这种劳动生产率的作用方式往往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会导致产品价值量的减少,反而是增加的。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活劳动减少,但推动的物化劳动增加过大,也可能导致W[,3]>W[,1],即单位产品价值量的提高,其结果是产品价格不仅不会降低,而且可能会提高。
4、在方法论上, 传统思想模式虽然做到了总量分析与长期分析的统一,但却忽视了总量分析中个量向总量转换的过程、逻辑上的必然性和其它因素的作用。因为,劳动生产率提高与价值量决定是生产领域中进行的,再进一步推至价格变动时,无疑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这就纳入了市场众多影响价格的因素。因而,这就在理论上混淆了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这两个既互相联系而又完全不同的问题。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决定的只是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大小。单个商品生产者,这种价值量大小的数量界限还得在其价值实现过程中,用统一的社会价值标准来衡量其真正的大小,而商品价值量的实现程度,即价格的形成与变动,则是由马克思所讲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关的社会需要及市场供求关系等所决定的。不能对马克思在假定的抽象前提下分析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时,对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与价值量及价格水平变动的关系所提出的论断,加以机械化理解,从而得出关于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引起单位商品价值量降低的原理,并进一步机械推导出商品价格及价格总水平也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下降的论断。同时,个别价格水平变动也不同于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因此,我认为,劳动生产率提高不仅仅具有价格总水平趋降的唯一结论,也可以是价格总水平的不变,甚至上升,价格刚性也仍然可以存在。
从分类劳动生产率对价值量和价格变动的具体作用过程来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不构成价值量降低和价格水平趋降的必然性。劳动生产率可分为个别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个别劳动生产率又包括个人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劳动生产率。按个别劳动者的劳动耗费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叫个人劳动生产率,按个别企业的劳动耗费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叫企业劳动生产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则是以全社会为单位来计算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由于商品使用价值是不同质的,全社会生产的商品是不可能相加的,不存在社会总商品量这一数量,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用部门劳动生产率来代替社会劳动生产率。部门劳动生产率是指一个部门单位劳动时间生产的商品数量。部门劳动生产率又是该部门各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加权平均数,所以也可称为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和价格变动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企业劳动生产率和部门劳动生产率。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即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而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指个别企业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质上是企业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即部门平均劳动时间。并且,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时,“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注:《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52页。)那么, 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与价值量的决定过程可用下图简示之:
由此可见,分类劳动生产率对价值量变动的影响是决定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量变动的对应形式,只不过前者与价值量的变动成反比关系,后者与价值量的变动成正比关系。这种变动关系一直为经济学领域所重视,但这仅仅是劳动生产率变动与已形成了的单位产品价值量的变动之间的关系,即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对已形成了的单位产品价值量变动的决定关系,而不是劳动生产率变动对部门内(社会)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变化的关系。学术界往往简单地把两者等同起来。事实上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与已经形成的价值量变动成反比,而与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的变化无关。首先,从部门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变化的关系来看,由于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改变的只是该部门单位劳动时间的平均商品量,并不能改变该部门形成价值量的单位劳动时间本身。因此,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与该部门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的变动无关。同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率(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率(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率(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率(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率(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率(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率(力)降低时就少些”。(注:白暴力著:《论价格总水平上涨——原因与对策》,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80—185页。)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才得出了劳动两重性学说,从而完成了由古典劳动价值论向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变革。其次,从企业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变化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既然部门单位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与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无关,而部门劳动生产率又是由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加权平均形成的,所以,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也应与部门单位劳动形成的价值量的变化无关;另一方面,由于形成价值量的直接是部门平均劳动时间,而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并不直接形成价值量,所以,部门单位劳动时间直接形成单位价值量。当某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或低于)部门劳动生产率时,该企业单位时间生产的产品量大于(或小于)部门平均单位时间生产的产品量,但是决定单位产品价值量的不是该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部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所以,该企业单位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大于(或小于)部门平均单位时间生产的产品量。由此可见,个别企业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与部门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之间的差额同该企业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部门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成反比,而同该企业的企业劳动生产率与部门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额成正比。据此,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与企业单位时间形成的价值存在以下的变动关系:(1 )当单位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程度等于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程度时,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变,因此企业单位时间形成的价值量不变;(2 )当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程度大于部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程度时,两者之间的差额的变化是正数,企业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增大;(3 )当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程度小于部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程度时,两者之间差额的变化是负数,企业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减小。(注:白暴力著:《论价格总水平上涨——原因与对策》,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80—185页。)由此可见,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仅是具有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减小这唯一结果,也可以是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的不变或增大。总之,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化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成反比,而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的变化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无关。与价格水平变动的趋势密切相关的也不仅有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化,而且有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的变化。所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无论是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是部门(或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不一定必然导致价值量的降低,因而也就无法从始基性上促使价格水平变化趋降,因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价格刚性的存在并不矛盾。劳动生产率可以不断提高,价格刚性也可依然存在。
本刊收到稿件时间:199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