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道德概念与定义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思路论文,定义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11)01-0036-07
道德的定义问题,一直是伦理学原理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什么是道德?这个问题隐含着两种不同的思考:一是“道德”的内容是什么。也就是说,哪些东西可以被我们称为“道德”。古希腊人认为“知识即美德”,儒家认为“极高明而道中庸”是谓道德,道家认为“自然”是道德等等,都是对“道德”内容进行的思考与讨论;二是“道德”概念本身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称为“道德”的这个概念究竟指什么。有的人认为“道德”是行为的规范;有的人认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有的人认为“道德”是人的存在方式;有的人认为“道德”是精神现象,可以说,这些回答都是对“道德”概念本身进行定义。当前的伦理学原理研究中,围绕着“道德”概念上述两个方面内容的争议都是非常热烈的。但是,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关于道德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看法,而且这些看法基于某一理论的前提和出发点,因此均可具有合理性。要对道德的内容进行定义,显然非常困难。有人据此给出的结论:道德没有统一定义①,就是指的这个问题。“道德”概念本身究竟指什么,显然是需要统一定义的,否则伦理学研究的基础将受到重大挑战。因为所谓的学术研究,一定意义上就是一场学术的对话,而对话的基础就是概念的“共识”。如果没有概念的共识,这种对话就是一场牛头不对马嘴的闲聊,就不是严谨的学术研究。“道德”概念不仅必须进行统一定义,而且可以进行统一定义。道德是基础概念,这就意味着这个概念指什么,包括什么,我们是应该可以做出认识的。遗憾的是,当前的伦理学原理研究中,不仅对于“道德”概念的解释含混不清,而且大多数的教材与研究著作对“道德”概念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这与“道德”概念的基础性地位是不相称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伦理学原理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厘清“道德”概念定义成为当前一项非常必要而且迫切的学术任务。
一
“道德”概念是什么,这是当前学界没有得到统一认识的问题,以至于相当一部分伦理学原理的教材是各说各话,甚至还出现自相矛盾之处。
罗国杰《伦理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一般说来,道德是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范畴,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它又必然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所谓道德现象,就是指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②这是国内伦理学教材的权威,其关于“道德”的定义也成为诸多伦理学原理教材所引用的内容。该定义从两个方面定义了“道德”的概念:一是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二是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由于“道德”所具有的社会性特征,“道德”又成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现象。
唐凯麟《伦理学》:“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的人的价值观念。道德既是社会调节的一种特殊手段,又是人实现自身统一、精神完善的一种特殊方式,他始终植根于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③该定义认为,道德在三种层面上使用:作为社会调节方式的道德;作为价值观念的道德;作为人和社会特殊价值形态的道德。
章海山、张建如《伦理学引论》:“‘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基本意义相似,都是指通过一定原则和规范的治理、协调,使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符合一定的准则和秩序。”④该定义认为,道德就是调节人们行为的原则和规范。
李萍《伦理学基础》:“无论中西,‘道德’一词都是社会人伦秩序与个体品德修养二者的统一,都包括规范准则、风俗习惯、品质修养、善恶评价等意义。更加宽泛的道德概念指行为规范体系、个人美德、文化精神、社会价值观念以及人类生活理想等。”⑤该定义认为,道德既可以表示行为的规范与准则,也可以表示个体的品德修养。
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⑥
王海明《新伦理学》:“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简言之,也就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规范,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⑦该定义明确地指出,道德就是一种行为的规范。
既然伦理学原理教材中关于“道德”的定义都如此地不统一,相关伦理学研究著作中“道德”的定义存在差异性理解就不难理解了。
万俊人:“道德是人类文化的精神内核。人性的文化特质和文化的价值取向决定了道德必定成为人类自身的目的之一,甚至是最为重要的内在目的。”⑧也就是说,道德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成就并完善自身的最终目的和追求。
杨国荣:“道德既是人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这种存在(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④道德不仅是人存在的方式,也是帮助人实现其存在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高兆明的道德定义具有相同内容,“道德以人的存在意义及其存在方式为核心”。⑨
宋希仁:“道德是一种精神,是社会的、个人的意识和观念形式。道德是通过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社会意识是道德存在的基本形态。”⑩该定义将道德既看做是社会的意识,也是个体的意识,而且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国内伦理学界普遍认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伦理学研究受到了前苏联伦理学研究的深刻影响。然而,关于道德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前苏联伦理学界也未能达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它们一方面未能严格区分“道德的内容”和“道德的概念”,另一方面就是对“道德的概念”的认识也是含混不清的。
马卡连柯认为:“道德就是用来破坏旧时剥削者社会,并把全体劳动大众团结到创立共产主义者新社会的无产阶级周围的工具。凡是服务于解放劳动者这个任务的、服务于革命任务的,都是道德的,不服务于这个任务的都是不道德的。”(11)这个道德定义并不是道德概念的定义,而是道德内容的定义。将道德的内容视为是共产主义道德,并以此作为了区分道德与不道德的标准。
那么,关于道德概念的定义又如何呢?
施什金:“道德是道德意识(规范、原则、概念)、道德关系(对社会、阶级、集体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和道德实践(行为、举止)的统一体。”(12)这个定义将道德包含的要素予以了确定,但对于道德究竟是指什么并没有进行说明。
季塔连科:道德是“人从精神—实践上把握社会现实的一种特殊方式”。(13)这个从马恩著作中引申出来的道德定义成为国内伦理学界理解道德概念的基本内容。
阿尔汉格尔斯基:“起初把道德的特性展示为社会意识形式,后来把道德的特性看作是精神—实践活动形式。这使我们能发现道德领域中的双重决定因素。”(15)该定义总结了苏联伦理学界关于道德概念的两种主要方式,对国内伦理学者理解道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关于道德定义的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各个版本的教材和研究著作中关于道德定义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定义让人们对伦理学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因为,从基础概念引申出来的研究的科学性需要奠基在基础概念的一致性之上。如果研究者们关于这一基础概念的理解都各不相同,研究的结果要得到共同的认可显然是相当困难的;第二,道德的定义与相关的伦理学研究不匹配。现有的大多数道德概念定义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也就是说,该定义与伦理学研究中的相关定义难以对应。比如说,一些研究将道德定义为行为的规范,这就难以解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之类的概念。我们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并不只是行为规范的教育和修养;第三,道德的定义难以概全人们在生活中使用的“道德”概念。“道德”不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而且还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词语。在生活中,普通大众经常会说到“道德”这个东西,并且非常直接地表达:这个人的道德不好。从这句话的内容来说,所谓的“道德不好”,指的就是“道德品质恶劣”,而这层内容在我们目前的大多数道德定义中都未能得到表露。虽然学术研究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活动,但也需要与大众认知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也就是说,必须在概念定义上达成一致的认识。否则我们的学术研究如何成为实践的指导?
可见,道德定义的不统一对于伦理学研究来说是一个棘手问题,给伦理学研究带来了一系列的障碍。道德概念的清晰定义对于伦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道德是基础概念,是构成伦理学概念的最为基本的单位;同时道德也是单一概念,可以与其他概念构成更为复杂的伦理学概念体系,如道德行为、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评价、道德选择、道德教育、道德修养等等。因此,必须对“道德”概念进行清晰的定义。
二
如何来对“道德”下定义,如何使“道德”的概念得到统一的认识,需要我们考虑到如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中西传统思想中的“道德”定义。
在中国的古代典籍中,“道”与“德”一般是分开独立使用的。依据我国古代文献资料,最早使用“道德”一词的是《管子》一书。《管子·君臣下》中曾说:“君之在国都也,若心之在身体也。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这是说,如果统治阶级能以身作则,以道德来教育人民,则百姓就一定可以受到教化。但是,由于在《管子》一书中,只有这一个地方使用了“道德”这一概念,而且又没有确切的解释,所以,并不能说管仲对“道德”这一概念已有了明确的定义。(16)《庄子》一书中,也多次出现了“道德”一词,但其理解的“道德”与我们今天所使用的道德具有较大差异。所以,一般地认为,直至《荀子》一书使用“道德”之前,“道”和“德”通常分开使用,各有内容,但又都包含了我们今天道德概念的部分意思。
“道”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我们熟知的“道路”。道在甲骨文中与“行”是一个意思。《说文解字》曰:“道,所行道也。”清代段玉裁注:“道者人所行,故亦谓之行。”必须明确的是,古人认为,“一达谓之道”,也就是说,虽然路有许多种,有分岔的路,有四通八达的路,但只有沿一个方向延伸的路,才被称为“道”。“道”就是一条平坦的,可以顺利让人们到达目的地和终点的,并且最少危险性的道路。由此意,人们逐渐地引申出了用“道”表示事物运动和变化的规则。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必须沿着道路的轨迹,才能达到目的地。既不能离开道路,也不能偏离道路,否则我们永远到达不了我们想去的目的地。既然走路是如此,自然界是如此,我们的人事活动也是如此。从个体的人生实践来说,每个人都应该走一条人生的正道,这样才能顺利度过一生,安全地到达人生的彼岸。这样的内容,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表现得是非常明显的。当“道”与人事活动相关的话,就有“人的行为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法则”的意蕴。这一意蕴就是今天“道德”概念中行为规则之意。每一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必须要遵循基本的行为规则,这是一个人顺利走完人生旅程的必经之路。
但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必须要遵循行为规则?首先,这个原因在于“你是人”。作为人而言,当从动物界分化出来,取得了“人”的称号,也就是意味着“人”具有了作为“人”这一种属的尊严。正是因为人所具有的这种社会成员的身份,这种身份资格使得人有遵循行为规则的学理意义。“道”对于“人”而言就是一种必然。其次,这个原因在于“善”,也就是好的结果。“道”可以让我们顺利、安全地到达目的地。自然活动中,遵循“道”,可以事半功倍;人事活动中,遵循“道”,可以社会稳定、生活幸福。古人就认为,“道”的遵守,对人来说是一种“获得”,因此,“道”和“德”常常非常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德”通“得”,这在甲骨文中就有这种用法,其意是指对“道”的认识、践履而后有所得。东汉刘熙解释德:“德者,得也,得事宜也”,德通得,意思是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合适,使自己和他人都有所得。许慎注曰“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段玉裁注“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在处理人和人的关系时,一方面能够有益他人,另一方面有益自身。说明了古人早就意识到了对“道”的遵行必定对人、对己都是有利的。
正是因为“道”与“德”二者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荀子》中就开始将“道德”连用,并赋予了较为明确的意义。在《劝学》篇中他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礼”是封建规章制度的总称,求学问而达到了“礼”的境界,也就是达到了道德的极限。可见,在这里道德意指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道德品质、原则和规范。正如朱熹对“道德”一词所做的注解那样,道者“人之所共由者也……”;德者,“得于心而不失也”(《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一》)。中国古代典籍中的“道德”一词包含有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规则与品质。“道德”既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行的必要行为规则,也是人们遵行规则之后的品质表现;既是“道”,也是“得”。
在西方,道德moral来自于拉丁文的mores(风俗)。mores(风俗)是拉丁文mos(习俗、性格)的复数。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用mores一词创造了形容词moralis,指国家生活中的道德风俗和人们的道德个性,后来英文的morality沿袭了这一含义。(17)因此,西方的道德一词兼具社会风俗和个人品性的含义,与中国的道与德的意思相近,是社会人伦秩序和个体品德修养的统一。
从中西方关于“道德”的定义不难看出,把“品质”内涵排除在“道德”概念之外,与传统中形成的“道德”定义认识是相对立的,也与通常所认识的“伦理”与“道德”的区别是不一致的。一般地,我们认为“伦理”概念表达社会性的内容,“道德”概念表达个体性的内容。之所以“道德”更多地表达个体性、主观性的内容,就在于“道德”概念中包含有个体品德的内容。我们讲到“道德”,一定程度上指的就是一个人的“德性”与“品性”。
第二,日常生活中如何使用道德。
“道德”一词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般地,会在如下三个层面上使用道德。其一,表示人们的德性品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听到这样的话语:“张三的道德不好,李四的道德好;张三有道德,李四没道德。”其中所谓的“道德”指的就是人的德性品质。并且,从德性品质内涵中人们进一步地可以将“道德”引申为“善”。当说一个人、一件事是道德的,其意就是这个人、这件事是善的,是具有比较高的道德水准和德性水平的。可以说,这样的“道德”内涵是生活中最常用并最为普遍的。其二,表示社会的行为规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说“讲道德”。当遇到不文明现象的时候,有的人就会站出来提醒大家要“讲道德”。百姓所谓的“讲道德”,其意就是要遵守“行为规则”,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即道德规范。这样的道德内涵在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最常见的标语“讲道德,树新风”就是。当社会普遍形成遵守道德行为规范的风尚,一种新的、文明的社会风气就自然得以形成。其三,表示思想观念。当我们说“道德的力量”以及“不守道德的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之类语句的时候,这里的“道德”(18)显然既不是德性品质,也不是行为规范,而是表示某种观念。作为观念的“道德”既可以用于表示整个社会的某种思想观念,也可以用于表示每一个体的思想观念。虽然作为观念的“道德”和作为德性品质的“道德”难以有清晰的界定,但还是各有侧重的。作为观念的“道德”侧重于思想的认识,表达的是关于“道德”的看法;作为德性品质的“道德”侧重于行为的表现,表达的是“道德”的境界。
当然,日常生活中使用“道德”的三个主要内容,或者说表达“道德”的这三个主要意思并不是独立的。人们在使用“道德”这个概念时,往往并不对其内涵做特别的区分。但是,根据对话的对象、语境等,人们很容易就明白其所谓的“道德”究竟指的是什么内涵。这就意味着,上述我们所谈到的“道德”的这三个方面内涵已经成为人们约定俗成的“共识”,在日常生活的使用中并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沟通上的难以对话。也从一个角度证明了伦理学学术研究中“道德”定义的狭隘性。当前的大多数伦理学学术研究往往把“道德”框定在一个限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并没有完全表达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道德”内涵。反而造成了学术研究与生活应用上的脱节,让普通大众对伦理学的研究成果难以接纳。
第三,伦理学研究中如何运用道德。
“道德”是伦理学研究中的基础概念,也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当然,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以“道德”的不同方面内容与不同方面表现作为其研究的对象。即便如此,伦理学研究中也并不是在一个单一的内涵框架中使用“道德”概念。一般地,伦理学研究中在如下三个层面上使用“道德”概念。其一,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我们一般地把“道德和利益的关系”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此处所谓的“道德”显然指的就是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当然也有“行为规范”之意。我们可以说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决定,但不能说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着人们的德性品质。经济利益与人的德性品质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管子有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看到了人的德性品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将这个关系绝对化之后,我们很难解释在偏远落后的蛮夷之地,民众淳朴道德风尚盛行;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大都市,民众道德沦丧的社会现象。其二,作为行为规范和观念的“道德”。在伦理学研究中,当我们说“道德规律”、“道德继承”、“道德选择”、“道德评价”等时,“道德”表示的就是规范和观念。规范和观念在一定意义上是相同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规范是观念的外化,观念是规范的内化。其三,作为德性品质的“道德”。伦理学中,经常会对人们的道德养成规律、特点及其过程等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探索道德建设的规律。这些问题研究的总是会涉及人的德性品质。这就意味着,伦理学研究中讲到“道德”这个概念,有的时候指的就是人的德性品质。
伦理学研究中,最为详细地表达了“道德”这三个基本内涵的就是“道德的本质”。虽然关于“道德的本质”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学界还是比较认可罗国杰先生在《伦理学》中所给出的“道德本质”的三个层次。即:“道德是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是道德的一般本质;“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道德的特殊本质;“道德是实践精神”是道德的深层次本质。有意思的是,按照此书中关于“道德”概念的定义,是很难理出道德的这三个层次本质的。可见其“道德”概念定义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综上所述,“道德”概念存在的最为明显的错误一方面在于概念定义的不统一,一方面在于概念定义的不完善。如果我们考虑到中西传统思想上关于“道德”的理解,日常生活中对“道德”的使用,以及伦理学研究中对“道德”的运用,基本上可以作出的一个结论就是:道德的概念是一个具有广泛内容的定义。对“道德”这样一个基础性的概念进行定义,就必须考虑到约定俗成、大家公认的关于“道德”的理解和认识。因此,我们认为,“道德”这个概念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作为思想观念的“道德”。道德是一种人们头脑中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思想观念。当这种思想观念成为社会性的观念,成为一种系统理论时,“道德”就成为意识形态。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并且要运用“道德”这一上层建筑为政治统治服务,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其二,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道德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是调节并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为重要的规范之一。当然,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并不仅仅只是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包括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道德都具有调节的作用。应用伦理学中的“生态道德”之所以能够成立,就在于作为调节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也需要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进行调节。需要指出的是,当“道德”成为社会的观念,就表现为社会意识形态;当“道德”成为个体的观念,就表现为行为的规范。社会的行为规范必须要通过个体的观念接受并成为个体的思想,才具有作用。其三,作为德性品质的“道德”。当“道德”这一行为规范被个体接受成为思想的观念,并在行为中表现出来,“道德”就开始成为人的德性品质。这就是说,“道德”的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密不可分的。当我们承认“道德”可以用于表示行为规范时,就必须承认“道德”可以指人的德性品质。结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对道德下这样的定义:所谓道德,是人们头脑中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思想观念,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特殊规范的总和,是人们的德性品质。
收稿日期:2010-12-20
注释:
①有学者提出,恩格斯曾经提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因此,所谓的统一道德定义是找不到的。参见祝宝满,“关于道德定义争论的数学思维”,载《上饶师专学报》,1993年第3期。诚然,恩格斯认为,每一个阶级、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因为道德总是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产生。但是,这个对于道德的认识,并不是关于“道德”这一概念本身的定义,而是关于道德内容的定义。不同的时代总是有不同的道德内容,就是同一个时代中的不同人群也各有各的道德观念。所谓统一的“道德内容”当然是不存在的。
②罗国杰:《伦理学》,第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③唐凯麟:《伦理学》,第38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④章海山、张建如:《伦理学引论》,第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⑤李萍:《伦理学基础》,第20-21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⑥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第11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⑦王海明:《新伦理学》,第1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⑧万俊人:“人为什么要有道德?”(上、下),载《现代哲学》,2003年第1、2期。
⑨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第1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⑩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第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11)宋希仁:《伦理与人生》,第12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12)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第90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4。
(13)〔苏〕施什金等著:《伦理学原理》,蔡治平、魏英敏、金可溪等译,1-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
(14)转引自金可溪:“苏联伦理学文献中的道德定义”,载《道德与文明》,第33页,1991年第2期。
(15)〔苏〕阿尔汉格尔斯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对象、结构、基本方面》,杨远、石毓彬译,第3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16)罗国杰:《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卷,第22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7)李萍:《伦理学基础》,第20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18)“不守道德的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此句中的两个“道德”就有不同的内涵。前一个“道德”表示的道德行为规范,后一个“道德”指的就是思想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