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研究_跨国并购论文

跨国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研究_跨国并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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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已经取代新建投资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经说过:纵观世界上著名的大企业、大公司,几乎没有一家不是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通过并购发展起来的。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已成为跨国公司并购青睐的对象。跨国并购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跨国并购的主体往往是知名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可以从资金、技术、人才、工艺、产权、治理结构以及经营理念、策略等方面对我国企业进行整合,形成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从而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但是,它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通过对跨国公司近几年并购国内企业的具体分析可以发现,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不仅在于它可能导致外资垄断,破坏国内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会造成国有品牌不断消失、核心技术被外资控制、国有资产被低估等问题,并进而会压制东道国的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影响东道国的经济安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尚缺乏关于跨国公司并购的实践经验,有关跨国公司并购的法律亦不完善,对跨国公司并购中出现的问题亟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跨国并购负面效应分析

(一)近年来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越来越频繁,外资在某些行业、某些地区形成垄断的迹象已越来越明显。有经济学家指出:“本轮外资并购,跨国公司采取的手法往往是掠夺式和廉价式的。必须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点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目前在中国收购活动的基本要求。”②在如此不平等条款下完成的并购,其结果必然是民族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逐渐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领域和高附加值部分被外资控制,并且外资对我国某些行业、某些地区逐渐形成垄断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

(1)跨国公司在并购中谋求绝对控股,形成了垄断的微观基础。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并购投资中要求取得目标企业的控股权的倾向越来越强烈。据不完全统计,在主要的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活动中,有半数以上的跨国公司获得了绝对或相对的控股权。如法国达能对乐百氏和娃哈哈所持股份分别达到92%和51%,法国米其林公司在我国轮胎行业的龙头企业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控股70%,法国阿尔卡特公司持有上海贝尔的股份为50%+1股,荷兰飞利浦在苏飞公司中所占的股份由51%增至80%等。与外资进入中国的初期不同,当时它们主要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近年来则更希望通过控股以快速实施其全球战略经营布局。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外资对并购的条件越来越苛刻,在控股权、销售权及财务权、品牌使用权上,都提出了明确的控制要求。其中在控股权方面表现得尤为迫切,包括最初以参股、相对控股实施并购的跨国公司,现在也在谋求通过增资扩股实现绝对控股。这种控股并购在一定程度上为外资垄断中国市场奠定了微观基础。

(2)跨国公司通过系统化、大规模的并购,对部分行业实施战略性控制。据商务部《2004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显示: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中国产业地图2005~2006》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如啤酒行业的六十多家大中型企业只剩下青岛和燕京两个民族品牌,其余全部合资;玻璃行业中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电梯行业,最大的5家均为外资控股,占全国产量的80%以上;家电行业,18家国家定点企业中有11家合资;汽车工业,外国品牌占销售额的90%;感光材料行业,美国柯达于1998年仅出资3.75亿美元就实现在华全行业并购,2003年又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已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而富士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③

跨国公司并购所造成的市场垄断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对我国民族经济形成了强烈冲击,使相关行业的国内企业生存更为艰难,已构成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威胁。

(二)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入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已进入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构成对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威胁。一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立法较为滞后,专门性的跨国公司产业政策立法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空白。立法的不完善给了跨国公司可乘之机,它们通过间接并购,已进入到一些我国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如近些年跨国公司并购主要以信息产业为先导,以金融业为核心,涉及领域包括信息、金融、保险、电信、交通运输、商业零售、生物工程以及文化传媒等。虽然我国相继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部规章,对于促进我国外资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和跨国公司结构的优化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也确实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们只是针对新建这种增量投资方式,而对跨国公司并购这种存量投资方式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不足之处显而易见。

(三)对并购资产进行压价,尤其是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作价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在近年来许多跨国并购案中,我国企业的国有资产往往被低估,特别是企业拥有的土地、营销网络、多年积累起来的商誉等被严重低估。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我国目前缺乏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规制及有效的监督机制;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并购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欠规范,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过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些出售国有资产者急于求成,往往是利用并购筹集资金以摆脱资金困境;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作为重大政绩,并出台相互攀比的优惠政策促进外资并购,甚至在同等的条件下宁可让外资并购,也不让国内资本进入。

(四)核心技术被外资控制,国有品牌不断消失。我国许多企业在多年发展中拥有了一批自己的核心技术,而在外资并购中却往往以优质资产出资,导致并购后企业核心技术的流失和自主研发能力的丧失。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许多龙头企业,不仅是看重它们多年来形成的齐备的技术人才队伍、完整的市场营销体系以及稳定的市场份额,其另一目的是通过并购后引入国际品牌占领市场,扼杀被并购的国内企业品牌,直接减少竞争对手,进而形成跨国公司自己品牌的垄断地位。如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在2003年提交给国内某企业的《投资合作意向书》中有如下要求:合资要在卡特彼勒全球战略下进行,并服从卡特彼勒的全球战略;卡特彼勒要求拥有品牌,强调全球一体化,限制使用原中国企业品牌;将该企业建成能生产卡特彼勒产品的企业,成为其在中国的生产基地……④如果我国企业的核心技术被外资控制,国有品牌不断消失,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只能以“廉价的劳动力+高能耗+高污染+低收益”的模式处于世界经济的最底层,即成为世界加工厂。从长远来看,这将会使我国企业加大对外资的依赖程度,阻碍民族工业体系的发展,使我国变成新的“经济殖民地”,从而危害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安全。

除存在上述问题外,跨国公司在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如攫取资源、转移污染产业、并购相关方的权益保护、跨国公司缴付等问题。而在这些方面,我国现行立法要么存在空白,要么依然没有摆脱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预见性和难以操作等问题。

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路径

首先,应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反垄断法,它不仅有利于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将竞争和垄断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对跨国并购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了严格的防范。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规定,如果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2亿美元的公司要收购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1千万美元的公司,须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克莱顿法》规定,公司间的任何兼并行为如其效果可能使竞争大大削弱并导致垄断,该兼并行为被认为是非法。⑤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收购德国公司25%以上股份或50%以上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并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⑥在加拿大,任何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加拿大政府批准方可生效。从我国联想集团并购IBM的PC业务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以及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因美国政府干预而失败的事例也可以看出,一直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美国,为保护本国的产业建立了有关限制性措施,对重点行业的并购和垄断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关于外资并购仅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审查”和“安全审查”制度,并且规定得相当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此,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明确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条件,加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已有并购中存在外资恶意并购或形成行业垄断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分拆或撤销;对各主要行业的行业集中度变化等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有效防范并购带来的经济安全风险。此外,对于外资并购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进行实时监控,一方面,建立外资并购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并购后的外资企业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并购后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并就有关的质询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回答;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外资企业进行市场占有状况评估,以规制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导致的垄断,维护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与此同时,我国还应尽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健全竞争法体系。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应考虑明确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关的组成、权限、活动程序、处理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采用的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恶意并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作出明确规定。⑦

其次,针对跨国并购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入太深的问题,应当对外资进入方式和深度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服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眼前的或局部的利益。从产业领域看,国家要绝对控制军工、民航、石油、电网电力、煤炭、电信(不包括增值服务)等行业,禁止或限制这些行业的外资并购;在装备制造、航运、电子信息、有色金属、钢铁、化工等战略性行业中,国有经济要保证较强控制力,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不允许对这些行业进行“斩首”式并购,以保证这些行业的排头兵和重要骨干企业不被外资所控制;而一般性竞争行业,如轻工、轻纺、普通机械、商品贸易、餐饮服务、旅游等,利用跨国并购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应是鼓励外资并购投资的领域。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规定,外资并购投资产业准入的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其主要侧重于规范绿地投资。在产业准入方面,绿地投资和并购应有所区分。有些产业可以允许外资进行绿地投资,与国内企业公平竞争,但出于经济安全和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应加强对外资并购的规制;而有些产业可以允许外资进行并购,有效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

再次,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强化并购交易管理。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对此,应在短期内建立、完善《产权交易法》,科学组建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并购进行强制性资产评估;尽快制订和颁布《国有资产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国有资产的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杜绝跨国公司并购中国有资产的流失。⑧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重视对企业的商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价值、营销网络等资产的评估,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查跨国公司并购协议时,应强化对交易条件的管理,如对民族品牌的培植和维护,达到控股线时要求并购企业承担原有企业的负担、保证原有企业新技术开发以及高新技术的滚动转让等。

最后,加大对自主创新和国有品牌的产权保护,引导其向国际化发展。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有关立法的保护客体是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专利、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但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等,对此相关立法应予以完善。同时,有关立法应对跨国公司并购后引入国际品牌垄断市场、扼杀国内企业品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二是政府要在保护、推动品牌国际化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在助推品牌国际化时应当做到:建立健全商标、专利保护体系,保护合法品牌生产企业的利益;净化市场环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盗版与假冒商标、品牌等侵权行为;在财政、税收、政府审批等方面对实施品牌战略特别是国际化战略的企业给予优惠;进行政府采购时,优先考虑(国际化)品牌企业,以提高其知名度。

总之,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不但要在产业政策上进行限制,还必须从法律层面上积极应对,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跨国并购进行合法有效的审查和监管。

注释:

①赵炳贤:《资本运营论》,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

②④王红茹:《跨国巨头中国展开廉价掠夺式并购》,《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第2期。

③参见中国产业地图编委会、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编《中国产业地图2005~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⑤王为农:《企业集中规制基本法理——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反垄断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⑥段晓娟:《德国企业兼并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1999年第1期。

⑦朱怀念、王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⑧尹立、崔岩:《对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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