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调查与分析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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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在许多地区举步维艰,进展相当缓慢,为探其原因,我们对北京市房山区和江苏省东台市乡村集体企业(以下称“乡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基本情况

1992年,房山区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基本形式,把窦店镇白草洼工业区的中联鞋厂列为首家试点企业。而后,全区各乡镇陆续开展了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同时还推行了股份制、租赁、拍卖、兼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截止1995年底,全区2300多家乡村企业中,股份合作企业约有330家,股份制企业约有120家(主要集中在乡镇办企业中)。在村办企业中,针对“小、微、亏”企业居多的情况,主要推行了租赁经营,目前全区1800家村办集体企业中,租赁制企业约占80%。

东台市乡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始于1992年7月,至1995年底,全市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共有1192家,占乡村企业总数的85%。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460家,租赁制企业630家,拍卖和兼并的企业分别为39家、63家。另外,全市还组建了20个企业集团,并有1家资不抵债的企业宣告破产。

两(区)市的乡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如房山区良乡镇五金电器厂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净资产在三年内已由200万元增加到300多万元,同时,股东的股金分红率也基本保持在25%以上;窦店镇实行租赁经营的40家企业,1995年盘活资产达8000万元;于庄乡钢窗厂原先的效益不佳,年上缴利润仅5万元,在租给秦皇岛平板玻璃厂后,企业效益明显提高,出租方在1995年收取的租金就达1000多万元。

但是,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突出的问题。如有的企业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时无人愿意投资入股,企业便将若干年前建厂时的职工集资款翻版为股金,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实际上徒具虚名;有的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后,组织制度不健全,企业很快由一家分立为两家,企业反而大伤元气;再如,有的企业推行租赁制后承租人没有按有关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等等。可见,当前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难点不是已经基本程序化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或股权设置等技术性问题,而是如何有效地推行并从体制上加以完善的问题。

二、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1.股份合作制在推行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1)某些乡村领导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障碍。他们担心改革会影响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与企业间的超经济联系,从而失去一部分既得的权力和利益,因而对改革不够积极主动,要么持观望态度,要么是走过场。从已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来看,能按照股份合作的基本机制运行的企业寥寥无几,仍存在着诸如非正常摊派多、厂长或经理由乡村领导直接任免等一系列问题。(2)企业经营者对股份合作缺乏兴趣。某些厂长或经理认为,搞股份合作制,首要问题是实现政企分开,而这是不现实的,况且,如果把股份合作制搞得很规范,经营者的权力可能因新“三会”的制约而削弱,其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3)企业的经济效益差,缺少对社区成员(法人或自然人)的吸引力。从我们选取的85家乡村企业在1995年的情况看,除3家资不抵债而且连年亏损的企业外,其余82家的平均资本金利润率[税后利润总额占所有者权益总额(未考虑地价因素)的百分比值。]仅为12.96%。在计算获利率时,所有者权益还应包括地价,税后利润中则必须扣除公积金、公益金等,无疑,平均获利率会明显低于资本金利润率。然而,1995年3年期储蓄存款年利率却高达12.24%。众所周知,将资本存入银行生息,几乎没有任何风险,而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却存在较大的风险。理性的投资者只有在预期企业的获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时才可能投资,因此对一般社区成员来说,这些企业无论是采取扩股的形式,还是采取售股的形式,都缺乏吸引力。在我们所接触的13家股份合作企业中,除4家有少量社会个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外,其余均只有居绝对控股地位的乡村集体股和少量靠“摊股”形成的职工个人股(大多数职工持股仅500元左右)。

2.产权交易市场发育滞后。为了促使产权的合理流动,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对股份合作企业来说,投资者一般不得退股,如果产权交易市场发育滞后,那么投资者就难以通过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出售其股份来转移风险,这无疑是增大了投资风险。目前绝大多数乡村企业属于小企业,在对其进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时,一般不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这使得建立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显得尤为迫切。目前两区(市)均未建立专门为产权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权制度改革。

3.企业管理中权、责软约束的问题难以获得根本解决。管理科学是乡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但实践中管理体制仍然是老一套。在许多地方,乡村领导(层)对乡村企业的管理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近乎一种家长式管理,这容易导致权、责软约束的弊病。在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乡村集体股通常居控股地位,外来法人股和职工个人股仅占全部股权的10%左右。在我们调查的企业中,在这种状况下,企业的决策若采取一人一票显然不合理,但若采取一股一票也不合理,因为在乡村集体股占全部股份比重达90%的情况下,决策就是乡村领导(层)或乡村集体资产的代表说了算,因而面临一种两难选择。在乡村控股的企业中,董事长可以由乡村有关方面委任,但厂长或经理也由其委任却颇值得商榷。由于企业厂长或经理是由乡村领导委任,这里自然会涉及两个问题:(1)所任命的厂长或经理业务素质如何,能否胜任工作?(2)是否具有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约束厂长或经理的行为?否则,负盈不负亏,甚至是“穷了庙宇,富了方丈”的现象还会继续产生。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此,租赁制企业也是如此。1994年某镇对3家集体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承租前交纳了大约3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按照有关协议,承租人未能完成租赁指标时,出租方有权扣留部分乃至全部风险抵押金。后来,承租人三番五次找有关领导叫苦,企业最后只扣留了大约8000元。显然,出现上述问题,实质上是由于权、责软约束。

4.企业制度不健全。新的产权制度既是一种组织创新,又是一种制度创新。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虽然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都未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制度。有几家在1993年初就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企业,在两年后已面目全非,一些股东抽走了股金,新“三会”的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企业实际上已还原为旧式的承包制企业。某村办工业企业也是一家较早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企业,原企业经折股、扩股后,新上了一个项目,然而好景不长,项目投产后,企业的决策层很快分离出另一套人马,以新投产的项目为依托,组建了一家新企业。这样,原企业的效益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有所滑坡。更糟糕的是,这家企业为了引进资金,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与一外商合资,办起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外商于1995年2月注入4.65万美元资金,由于企业缺乏制度保证,3个月后,外商就抽走了3.2万美元,企业面临再次被肢解的危险。

三、对当前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1.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合理选择改革的形式。80年代中期,在浙江温州和山东周村等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很快,这不仅是由于政策推行,还因为在当时正处于迅速成长的阶段,投资报酬率较高,从而激发了农民的投资积极性。然而在其他大多数地区,由于时间和条件不同,继续追加投入,边际报酬率已有所降低,缺乏对社区成员的吸引力,因此,选择乡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必须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从实践看,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股份制。这是一种产权关系比较明晰,企业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组织形式,对规模大、管理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乡村企业较为适宜。(2)股份合作制。主要有折股扩股、存量转移(即出售全部或部分乡村集体股)和合股兴办三种类型。(3)租赁制。即以租赁的形式把集体资产有偿出让给企业经营集团或个人经营。(4)对“小、微、亏”企业可以实行拍卖或兼并,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原则上应实施破产。(5)联营集团制。一般是通过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来实现一体化经营,提高集团的综合效益。

在具体操作时,获利率较高的企业应以推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为主,企业不设职工共享股,通过宣传发动,使企业职工和其他社区成员投资入股;对效益一般的企业,可以从乡村集体股中划出适量的共享股,合理确定现金出资配股的比例,以吸引职工投资入股;对“小、微、亏”企业,一般应实行租赁、拍卖、兼并或破产,这里要注意如下几点:(1)对实行租赁的企业,应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注重承租人的经营管理素质,并实行风险抵押租赁,以增强其风险意识。(2)在对企业拍卖时,除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工作,并坚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进行招标和竞价拍卖以外,还应采取一定的配套措施,抓好价款交付、企业移交、变更手续和人员安置等工作,协调好利益各方的关系,避免拍卖在中间环节“卡壳”。(3)对企业间的兼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忌搞“拉郎配”。(4)对少数资不抵债而且没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在具体工作中,应妥善处理好企业债务和职工安置等问题。

2.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合理设置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并严格执行有关的交易制度。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劳动、人事、工商、税务、银行、土地、司法等许多部门的工作,触及多方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在执行方案时,要求得到各方面的合作与支持,力求使交易行为规范化。

3.解决好权责软约束的问题。权责明确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目标,要使权责能够真正明确,关键是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改革企业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即由“官授”改为“民选”。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负责人选的确定,乡村领导(层)一般不应干预。由乡村集体股控股的企业,董事长可以由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任命,而对于诸如企业厂长或经理的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实行聘任制。在董事会的决策中,乡村集体的票数一般应保持在1/3左右,这样既能顾及乡村集体股占大头的客观情况,保证乡村集体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力,同时也可以避免“一只手压倒一片手”的弊病。(2)明确企业与有关方面的责、权、利,重视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培育,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乡村领导和企业的经营者应强化契约意识,上级主管部门也应通过建立必要的保障制度,保证改革的力度,保护改革的成果。

4.建立和完善法人资产经营责任制。乡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效益,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但目前面临着许多困难,对大多数乡村企业来说,最现实的选择是建立和完善法人资产经营责任制。在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方面,主要需做到以下几点:(1)明确企业所有者权属的代表(一般为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理顺政企关系以及相应的分配关系;(2)合理选拔和考核企业的经营者,在选拔经营者时,应积极探索“民选”的路子;在合同规定的经营期内,除强化定期考核外,有关方面还应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控;(3)企业应具有法人资产经营权(包括处分权),经营指标应根据签约之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集体资产的多少等因素来确定,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真正实现“既负盈又负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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