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价值构成理论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3)01-03-05
一、问题的提出
在摸索中前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走过了近十年的道路。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些新情况,这些新情况与我们现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有某些脱节。如知识(含技术、信息等)和管理,过去不被重视但现在必须以生产要素身份参与分配;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都能享受利润分红待遇;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等等。在为这些现象寻求理论依据时,或从理论基础导出结论时,总有一种不顺畅、不贴切的感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报酬是属于V还是M?企业经理、技术人员和工人也参与瓜分利润是怎么回事?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如何对比?企业家年薪是工资还是利润?是否该由政府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封顶界限?工资可以封,利润可不可以封?
经济现象与经济理论出现了错位,究竟原因出在哪里?笔者认为,从根本上,问题出在我们对(V+M)这部分新创造价值的内部构成的僵化理解。如果能对现在的价值构成进行重新界定,即对V和M的划分归类不再以人的阶级归属而是以收入的性质为划分标准的话,可能问题就解决了大半。我们不妨先看一下经济学大师对该问题的论述。
二、马克思的阐述
早在古典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中就曾指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商务印书馆,1972,42。)。此时的价值构成就是W=C+V。此时如果发生交换也完全是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的交换。“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聚积起来,……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V),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m), 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所得到的利润不能和他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进行小投资。”(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商务印书馆,1972,43。)此时的价值构成就是W=C+v+m,其中v+m=V。
“也许有人说,资本的利润只是特种劳动工资的别名,换言之,不外是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利润和工资截然不同,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同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商务印书馆,1972,43。)在这里,斯密所指的利润应当包括雇主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付出劳动所得到的报酬和我们现在所谓的投资风险报酬以及如果他把这个资本借给别人使用应得的利息,还有多余的话,就是纯粹剥削收入了。他虽然看到了雇主在生产中从事监督指挥工作,甚至说过资本家的利润“不外是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还是笼统地把雇主的全部收入看作是他垫付资本所得到的利润,并统一遵循资本所得原则。
当时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正如斯密所论述的,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是:地主阶级、靠工资过活的阶级和以利润为生的雇主阶级。斯密认为雇主阶级最富裕,他们终日从事规划与设计,但仍把雇主和地主统称为游惰阶级,与以工资为生的勤劳阶级相对立。这是因为斯密认为雇主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压迫公众,因而他们如此富裕是不正当的。(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商务印书馆,1972,45。)至此,我们应该理解为什么斯密宁愿把雇主的收入笼统理解为垫付资本的报酬,而不是劳动所得。同时,这一区分在当时没有必要。
马克思对该问题的阐述比斯密深刻得多。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第二十三章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中马克思对该问题作了集中阐述。
1、马克思的思路
马克思的思路是这样的:劳动只与剩余价值存在对立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竞争的发展,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形式。伴随借贷资本的出现,利润又必须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利息,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使企业主收入中分化出经理的监督和指挥工资(或称管理工资),且作为一种趋势,管理工资逐渐取代企业主收入,直到“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6。),“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6。)
2、工资与剩余价值而非利润相对立
“事实上,利润并不表示对劳动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只存在于劳动和剩余价值之间。……对工人来说,资本家把全部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还是把利润的一部分付给某个第三者,即法律上的所有者,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28。)
3、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管理劳动)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门不说,——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但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1。)。当然,监督和指挥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必然存在。
“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象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5。)那么,仅仅为着协作劳动指挥劳动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必要的。
总之,在存在对立利益的社会,监督劳动必然存在;在任何社会形态中,为着协作的指挥劳动都是必要的。
4、企业主收入
“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6。)但是,“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并且当他为进行剥削而亲自花费必要气力的时候,还直接取决于对这种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进行这种剥削所作出的并且在他支付适当的报酬时可以让一个经理去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5。)在这里,借钱投资的产业资本家“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就是企业主收入。尽管他作为剥削者去劳动,但他所取得的绝非仅仅是劳动所得。
“在这里,平均利润(=利息+企业主收入)实际地并且明显地表现为一个同管理工资完全无关的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7。)但是,在资本家的观念中,“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就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甚至与资本无关的管理人员,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是表现为雇佣劳动者。”(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29。)
“针对这种情况,从社会主义者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把利润实际地缩减为它在理论上伪装成的那种东西,即单纯的监督工资。不过,一方面,这种监督工资象所有其他工资一样,会随着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越来越具有确定的水平和确定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这种工资又象所有熟练劳动的工资一样,会随着使特种熟练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下降的一般发展,越来越降低。”(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7。)
事实上,这一要求只有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可以达到,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是做不到的。因为资本家为自己开工资,不可能只比照一个雇佣经理的价格。他起码要加一个投资风险报酬,因为不管他经营好坏,他都要向货币资本家还本付息;这部分风险报酬又是一个伸缩性很大的量。还要有一块利润(权且叫它纯粹剥削收入,在公有制下可称其为企业积累或社会积累),否则,企业就不能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所以,企业主收入的基本构成应当包括劳动报酬、风险报酬和纯粹剥削收入三部分。如果说劳动报酬部分可以比照确定的话,那么,风险报酬和纯粹剥削收入则没有依据可以确定。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利润进行这种分割以前,在能够谈得上这种分割以前,利润已经生产出来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28。)从根本上说,利润的本质——剩余价值就是资本家阶级的剥削收入。因为资本家阶级是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同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工人相对立;只有这样,他才能组织生产,使工人为他的利益而劳动,即为他创造出利润。因此,这个利润是资本家阶级剥夺了工人阶级的财产并成为生产资料的代表才可以获得的,所以整个利润(包括企业主收入)都是资本家阶级的剥削收入。上述对企业主收入的划分是就单个资本家而言的。
5、企业主收入的确定
当然,要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确定企业主收入,并不是没有办法。马克思认为,“一旦利息作为独特的范畴存在,企业主收入事实上就只是总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所采取的对立形式。对总利润怎样分化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全部研究,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对总利润的一部分怎样一般地硬化为并且独立化为利息的研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22。)
马克思说:“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两个形式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因此,他们二者不是与剩余价值发生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25。)“假定平均利润已定,企业主收入率就不是由工资决定,而是由利息率决定。企业主收入率的高低与利息率成反比。”(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26。)
那么首先看利息率的决定:“第一,利息率——尽管取决于一般利润率——是独立地决定的;第二,利息率象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同不可捉摸的利润率相反,表现为在任何变动中都是固定的、一致的、明白的、总是既定的比率。”(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423。)就如同现在的市场利率由金融市场自动形成,或我国由央行确定的基准利率。则,企业主收入率=平均利润率-利息率。也就是说,企业主收入可以由市场自动确定;当然,必须有充分竞争的市场。
三、“新构成”及其必要性
1、新增价值内部构成调整方案
现行商品价值构成理论源自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七章剩余价值率。它是以人的阶级归属为划分标准的价值构成,即资本家垫付不变资本C和可变资本V,生产过程结束后,得到商品价值,包括转移过来的生产资料消耗的补偿价值C和可变资本创造的新价值(V+M)。(V+M)又称价值产品,其中V为劳动力自身价值即工人的工资,M为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
在当时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马克思的当务之急是“把理解全部资本主义生产”和工人阶级受剥削奴役的“钥匙交给那个知道怎样使用它的人”(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5,21。)。在他写第三卷时,马克思发展了自己的价值构成理论,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只能像上述所论述的一样,到此为止。
今天,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发展马克思的价值构成理论。
由上述论述可知,马克思在第三卷已经把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归入了V,M部分(即利润)中只包含产业资本家的企业主收入和货币资本家的利息。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应当从第一卷开始对商品价值中新创造价值部分的内部构成作重新梳理(当然,这种梳理不会影响到劳动价值论的性质),从而使劳动价值论切实成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
总的原则应该是,任何人的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不应因这个劳动者是谁而有所不同,而只应因劳动者劳动的复杂程度而区别在单位时间内一个劳动者创造价值多少不同。所以,各种类型的生产劳动者,都应遵循同一的原则而取得劳动报酬,包括有管理技能或专业技术并从事劳动的资本所有者、专职管理者、专职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在内。同理,这些人员若利用自己积累的货币或手中的技术作资本投入,则应遵循资本所得原则,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当然,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进行股票、债券、共同基金、银行存款等投资,也必须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进一步说,就是对产品价值构成中新增价值的两部分内容作如下归类:V包括各类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劳动报酬;M包括任何资本所有者(包括独资者、大小股东、合伙投资者、债券持有者、无形资本所有者等)对资本索取的利润。事实上,是把原M当中的劳动所得部分,归并到V当中;把属于职工和管理人员的非劳动所得收入归入M中。这就改变了原来M作为剩余产品部分包含劳动所得和V作为工资部分又包含资本所得的情况。这样一来,就使V和M可以分别遵循统一的分配原则:V部分遵循劳动力市场的价值规律,由劳动力市场调控;M部分总体上遵循等量资本获得等量的社会平均利润原则,由资本市场调控。
上述规范,对于目前大多数大中型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是完全适用的,因为那里每个人的收入都可以按收入性质完全分开。但是对于那种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的产业资本家来说,不管他使用的是借入资本还是自有资本,他的收入都是混沌一体而无法分开的。因而,这种企业主收入就只能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由充分竞争的市场自动确定。但这种情况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而特有的。一旦全社会统一实行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人们的收入就只体现在工资上了,其它新增价值部分都将成为公共积累或社会积累。
2、调整的必要性
首先,“新构成”更有利于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实践需要理论指导;实践又要求理论切合实际。马克思主义一直是我们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导思想,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中外许多经济学家都为它的理论体系的严密逻辑所折服。我们当然要尊重自己的选择。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在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还需要对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因素——商品价值中新创造价值部分的内部构成,沿着马克思的思路,作必要调整,从而从基础上理顺分配关系,统一分配标准,消除分配理论与分配实践的错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的分配,提供更为合理和便利的理论依据。
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知识和管理二要素已经上升为决定性力量。那么应当如何看待它们在分配中的地位?管理劳动收入,已经被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定性为工资即经理薪金,而且作为复杂劳动的报酬,从利润以至企业主收入中剥离出来,即从M部分调整到V部分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管理劳动是一种集综合性、复杂性、创新性、专业性于一体的特殊劳动,而且企业规模越大,管理劳动的难度越大。管理劳动在企业中的决定性集中体现在对新增价值部分(V+M)的决定上。所以,管理者获取高薪和红利,与一般职工拉开收入差距,是有理论依据的。
知识(含技术、信息等)在现代经济中以至对整个世界的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知识又是渗透性因素,它是通过渗透到生产资料C 和劳动力V这些实体性生产要素中而在生产中起作用的。渗透到C中就参与转移价值,渗透到V中就参与创造价值。比如, 电脑程控的制针设备所带来的生产力,肯定是斯密时代手工作坊里的分工协作所无可比拟的。但在产品价值构成上,这部分渗透在制针设备里的知识的价值,只随着制针设备的磨损,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的C 中去。而一个操作制针设备的工程师,作为能动的要素,则不仅创造出一个高价值的V,还创造出一个大大的M。所以,技术人员享受高工资和利润分红也是有理论根据的。
另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参与利润分红,一方面可能是对职工对企业特殊贡献的奖励,另一方面可能仅仅是必要劳动报酬的另一种付酬方式(或许为了让职工爱厂如家,把职工收入同企业利润联系起来)。
第二,“新构成”便于政府对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现代市场经济中,应当加强政府的监督和宏观调控作用,尤其是在收入分配上。“新构成”区分并归并不同性质的收入,便于政府监督不同性质收入的比重,比较获得同一性质收入的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监控不同人群的不同性质收入的增长趋势,从而可以对症下药,及时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政府可以建立收入预警系统,对各类收入实行微机联控。等到在全国建立起微机联网收入申报制度之后,这一系统会起到更大作用。
比如,对于一定时期的企业而言,其产品总价值和新增价值都是一定的。V和M两部分是此消彼长的。总体说,资本所有者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占M部分较大比重,而普通职工的收入占V部分较小比重。如果政府认为贫富差距偏大(M部分比重过大), 则可以给出提高低收入阶层收入的政策,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等。如果发现红利收入分配差距偏大,有步美国大公司舞弊案后尘的嫌疑,则减少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把差距体现在工资收入上,让收入差距大在明处。相反,如果各类人员的收入没有拉开档次,不能调动复杂劳动者的积极性,则需要建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推行逆向措施。
如果政府想提高技术人员工资,以鼓励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创新,那么可以在正常工资外设立“攻关项目工资”。项目研究人员以企业名义申请项目,并按攻关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攻关项目工资。
原则上,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国有企业,不论组织形式如何,都应以工资分配为主。另外,政府从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着眼,也应把监控的重点放在工资上;利润是经济活力和前景的信号,应该放任它。企业家年薪亦应规范在工资范畴内即V部分, 原因有三:(一)企业家本身就是经理人员,他的收入早就被马克思划到V里了; (二)它叫“年薪”就是年工资;(三)便于国家宏观调控。
上述方案和措施对政府监控国有企业更为有利,同时政府对国企收入分配的监督应加强,因为国有资产流失已极为严重。
在调节地区收入差距上,该方案和措施也可以从收入构成上起到较好的预警和监控作用。
第三,“新构成”便利于规范产品成本核算,与国际接轨。“新构成”使经济理论中的产品价值构成和生产价格构成与会计核算中的成本核算更贴近符合,即让(C+V)或K近似于成本,M或P近似于利润,避免了现有价值构成M中包含成本项目,V中可能有利润收入的混乱现象。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不能局限在一国之内来衡量,而应当在国际范围内衡量,至少在WTO 成员国中应确定统一的衡量标准。劳动力价值V的确定也是如此;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有国际统一标准,然后再考虑地区差别。而我国劳动力成本低是全世界公认的事实。要提高我国劳动力价值V,就必须及时地正确规范V部分的内涵和外延,以便逐步使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水平与国际接轨。在此基础上,取得国际范围内的平均利润。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充分的理论依据,向贸易国或WTO组织表明我们的成本核算是可信的;才能尽快结束我们“吃了亏,还让人家说我们不遵守规则”的艰难处境。
第四,“新构成”便利于马克思有关理论的前后贯彻。“新构成”,较其前身而言,能更好地解释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生产价格(W)=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平均利润是遵循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原则的;如果其中掺有管理劳动报酬,则不利于贯彻领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不便于掌握利润的运行规律和进行国有企业利润的衡量和预测管理。同时,随着劳动者收入的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剩余将相应增大,这样广大劳动者作为资本所有者,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资本所得,将成为普遍现象。鉴于此,及早从根本上分清资本利润所得M和劳动报酬所得V就更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