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影响及对策_合作办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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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影响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02)04-0034-04

一、WTO一般义务和纪律对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影响

根据WTO规则,教育属于服务贸易的第五类,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trices,GATS)》约束。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存在着特性上的差异,因此GATS只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和国内法律为一般义务和纪律,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则需要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通过与成员方磋商,在减让承诺表中作出承诺,这些原则和承诺将直接影响到各国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服务贸易的发展。[1]

最惠国待遇则的本质就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作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我国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原则为我国高校参与国际合作争取更多的权利,为其真正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平等互利创造有利的条件。作为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成员国,我国也可以在世贸规则框架下获得享受其他成员的具体承诺的权力,为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一般义务,我国的承诺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适用,在这也就意味着一部分承诺可能对处于比较劣势的我国高等教育产生不利的影响,可能会存在丢失国内教育市场和大量流失高级专门人才,甚至可能会使高等教育国际化演变为高等教育从属化的危险。

透明度原则的实质是要求成员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贸易措施保持透明度。这一原则使我国高校与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了解其他成员国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更多地熟悉国际规则及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因素,这不但可以为我国高校在国际化过程中掌握主动,而且还会促进我国教育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应该说这是促进我国教育法制法规建设的强大外力。此外,政府将直接参与有关高等教育国际化新规则的制定,为我国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争取更多权利,从而建立于一个相对稳定的、透明的、可预见的高等教育国际化体制,为我国的高等教育国际化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但由于透明度原则的存在,我国必须修改与GATS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等。

GATS还规定了国内法规和资格承认的纪律,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该协定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因各成员的国内法规而遭到损害。GATS的第7条明确规定“一成员可承认在特定国家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如一成员自动给予承认,则应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证明在该其他成员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以及满足的要求应得到承认”,根据这一规定和其他国际文件,政府应积极与其他国家谈判,在合理承认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证书同时,尽量争取我国高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也得到更多的国家或地区承认,这既有利于我国高校开拓国际市场,也有利于我国在引进人才和进行学术合作与交流时便于进行比较和辨别。但是随着更多高校的学历以及资格得到国际承认,使更多的高学历人才到国外或外资企业工作和进一步到国外学习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会使一部分高等学校的师资流失,从而出现国际化过程中人才的双向交流变成单向转移的尴尬局面,进而对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产生消极的影响。

此外,GATS关于例外与保障措施和补贴纪律的规定也将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我国处于比较弱势的高等教育,使其在增强自身实力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与合作,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有利条件。

二、教育承诺对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影响

根据入世减让承诺表,我国对教育的承诺主要是除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之外,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务等项目上允许成员方提供教育服务,并在商业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服务方式上做出了具体承诺。

商业存在强调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都在同一成员的领土范围内和采取设立商业机构的方式两个特点。我国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来华开办合作办学性质的教育机构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机构中控股,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

1.中外合作办学不但可以使我国的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更重要的是我国可以成建制、成系统地引进国外先进的国外名校、名学科、名专业,让我国的学生不跨出国门就可以享受到留学的待遇,为我国培养熟知国际经贸活动规则和文化教育交流惯例的国际型人才,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了最根本的优势——人才。

2.国外高校在课程设置的国际化、教学管理人员的招聘国际化及其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入我国,成为我国高校在改革管理体制和教学的方式、方法等的一个强大的推动力,将通过促使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专业、课程的设置、人事聘任制度以及科研资助等方面逐步与国际“接口”。[2]

3.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存在,将有越来越多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进入到合作办学机构就业,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交流的机会,将为我国培养出更多的国际化人才。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入世以后,西方高校凭借其资金、人才以及良好的国际声誉纷纷抢滩我国教育市场,在中国设立合作办学机构。他们将会抢占一部分国内教育市场,对我国处于第二梯队高校的优秀生源造成一定影响。

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在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方式特别强调买方和卖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界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我国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也就是不准任何方式的准入。但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以互联网为主干的远程教育极大改变了传统高等教育的内涵,出现所谓的“无边界高等教育”。[3]因此强调地理界线的跨境交付在教育方面的限制就显得苍白无力,使高等教育完全能够绕过国界的限制进入我国。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利用其发达的远程教育技术,符合现代远程教育特点与要求的网络教材、软件相配套,加之能够颁发发达国家的文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渴望接受国外高等教育学生的需求。此外,我国应吸收发达国家的远程教育在改革课程软件设计、网络教材编制、教学管理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经验,不断增加投入,使我国的远程教育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实现跨越式发展。

但由于国外远程教育的优势十分明显,加之部分国人的“崇洋”心理,认为外国的教育质量高于国内或国外的文凭比国内硬等因素的影响,必将对我国本来就起步晚、技术尚不成熟的远程教育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此外,国外的远程教育进入我国以后,西方的价值观、政治观等西方文化将会贯穿在课程中,以潜移默化的方式直接影响到学生价值观、人生观的确立,这将会增加我国高校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难度。

此外,根据我国在自然人流动方式上的承诺,将有大批外国专家来我国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这样不但可以改造学科和师资结构,使我国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壮大,而且也有利于科研项目的跨国研究,从而能快速度、高起点地提高我国高校的科研水平。在境外消费方式上,我国承诺不作任何限制,这将鼓励更多的国外学生来我国学习,这不但可以加强国际人才的交流与合作,而且是向国外传播我国优秀文化重要途径。

三、我国主动应对入世挑战的对策

首先,全面理解WTO规则,转变发展高等教育的观念。面对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浪潮和加入WTO的挑战,应该从国际化的视角来全面理解WTO规则,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高等教育不至于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浪潮中被淹没。如在对待开放高等教育服务市场问题上,尽管GATS要求成员方开放的仅仅是在成员方的减让表中所承诺的条件,但从WTO设立的目的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来看,高等教育的“无边界”化将是发展必然趋势,开放高等教育市场将是成员国的义务之一,使用减让表来限制服务市场的准入和国民待遇只能是暂时的,因此决不能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成员加入,而且教育承诺方面维持较高的保护水平就对WTO对教育的挑战存在麻痹心理,这将不利于我国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

政府应从宏观层面主动应对入世对高等教育的挑战。(1)政府应该为我国高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该组织专家对WTO进行多学科研究,分析入世后我国教育开放和国际合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世贸规则全面检查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对部分与世贸规则相违背的法规采取改、废和补等的方式处理;还应该将世贸规则根据宪法转化为国内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内容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的惯例“接口”。例如正在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可以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修改为“不得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解决市场准入的承诺问题。[4]在准许其盈利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在商业存在服务方式上对国民待遇只作出了部分承诺的条款,可以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通过税制措施、补贴和赠予以及其他财政措施来限制和引导合作办学机构的盈利度,这样既可以兼顾我国国内办学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能解决与WTO规则相违背的问题。(2)政府应利用其作为入世代表的有利地位,根据透明度原则将已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给我国高校,并引导高校与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有效的合作。政府还应以入世为契机,依据GATS中的有关规则,通过与发达国家谈判,争取在学历、学位、学分的相互承认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不仅是我国高校走出国门在国外办分支机构的前提,也是自然人国际流动的先决条件。(3)积极扶植民办高校发展,使其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民办高校在资金投入、人事招聘及管理、招生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以及科研管理等方面有着公立高校无法企及的优点,只要政府能从法律和政策的高度为其松绑,并给予与其他性质高校同样的待遇,我国的民办高校就有可能成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动因:将有可能成为外资或国外高校合作办学的优先选择对象,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快速发展;能够根据学校培养人才的需要,采用灵活的制度来招聘国外高素质人才,也能派遣更多的人才到国外接受培训,从而推动国际间人才交流;能够采用适合市场运作的多种方式宣传自身,成为积极开拓国际高等教育市场的重要力量;因其有灵活的科研管理体制,有可能吸引更多的外资投资立项。(4)政府应从宏观上引导高等教育的发展,如支持引进国外高质量的大学与国内大学合作办学,并对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进行分类解决。更重要的是政府作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宏观协调与指导者,应该使高校在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防止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国际交流进行政治、宗教、文化等方面的渗透,坚决维护教育主权,使高校在国际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能够正确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国际化与民族化等关系,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国际化朝健康、合理和有序方向发展。

高等学校应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努力学习WTO的有关文件,在国际化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主动应对入世的挑战。(1)高校应培养具有国际合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要务。入世以后,面对WTO的经济运作及向其它方面的辐射对人才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必须以邓小平提出的“三个面向”和江泽民提出的“四个统一”为指导思想,以培养具有国际惯例和国际合作精神理解能力的人才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强化国际对话技术教育,尤其要把WTO运作的基本常识和外语、计算机一样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不断提高学生的适应力和对外交往的能力,使学生具备适应多变的国际环境,在复杂条件下作出准确判断和进行有效工作的能力,能够抓住中国”入世”契机,承担起21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任。[5](2)高校加强国际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应利用入世的有利时机,一方面从国外引进更多的大师级人物,改善我国的师资队伍薄弱的局面,这里应该提出的是对留学生的引进是高校引进人才的重要方面,要用事业、环境和感情、待遇留人;高校还应加强教师对教师队伍的培训,特别应注重在国际交流中锻炼青年骨干教师,尽量让他们在国际交流中、国际合作项目中承担重要的工作,培养他们从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精神与能力。(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另外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中外合作办学,这主要也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我国高校与国外的教育机构合作在我国境内办学,我国的高校应在充分了解国外高校的特色与优势的基础上,引进国外的名校、名专业和名大师,将合作办学视为向国外高校学习的窗口,也是促进我国高校改革的强大外力;其二是我国的高校应努力开拓国际教育市场,在海外设立教育机构,这是我国高校应对入世挑战的主要策略:

我国高校应在向国外宣传自身的基础上,通过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在国外设立诸如汉语教学中心、中医药教学中心以及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中心等机构,直接在国外市场招收海外学生。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我国部分高校在一些自然学科方面站在世界学术前沿,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完全可以与发达国家的一流大学媲美,已经具备了与世界一流大学竞争的实力,如果这些高校能在专业、课程设置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充分利用入世的契机,就有可能依靠这些强势学科的影响吸引大批学生来华学习,甚至可以通过与国外特别是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以灵活多样的合作模式,将高等教育市场的向国外延伸,应该说这是我国高校开拓国际市场的另类思维。

此外我国高校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应合理定位,在华人、华侨聚居的国家和地区开拓高等教育市场,将是目前我国高校开拓教育市场的主要目标。此外还应迅速发展并科学管理我国远程教育,尤其是网络教育,将远程教育作为吸引国外学生的一个重要窗口来建设。

入世对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影响是利弊并存,只有在充分理解WTO文件的基础上,才能深刻认识入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树立国际化的高等教育发展观。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一流大学,全面参与高等教育的国际合作与竞争,大力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程度,是应对入世挑战的最有效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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