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与家庭承包责任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承包责任制论文,领导集体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业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指导中国农村改革中取得的伟大成果。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这一成果,推动了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
一、庄严承诺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家庭承包责任制冲破种种怀疑和阻挠,迅速在我国农村普遍推行,成为继土地改革之后我国农村的又一伟大改革,奇迹般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显著增长。雄辩的事实向人们充分展示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但是,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制度优势的释放,从1985年开始,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速度放慢。同时,随着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探索,怀疑、否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思潮再次抬头。有人认为农业生产徘徊不前是受了“私有化”的影响,指责包产到户搞了“一刀切”,提出我国农村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还未解决,主张重建集体化,把长期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曲解为反对集体所有制;有人认为家庭承包责任制潜力已尽,随着规模经营的推进,应当消亡,把反对不切实际地片面强调集体规模经营说成是主张私有化,把发展家庭农场说成是发展资本主义农场,等等。这些思想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后,一度造成了较大影响。在其影响下,有的地方出台的一些政策也出现了走回头路的现象。如不顾实际情况片面强调发展集体经济和规模经营;向农民收回大包干时分到户的集体财产;减少承包地,集体多留机动地;歧视、限制、甚至打击私营企业主、专业承包户,等等。
“左”的倾向的抬头,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曾长期深受其害的农民的恐慌。率先在全国大包干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坦言:八九年政治风波之后我们农民心里不安哪!我们农民最怕江泽民又要搞毛主席老人家一大二公那一套。对这种情况,当时的国家主席杨尚昆也曾回顾说:有一段时间,包括一些报刊,不适当地宣传规模经营,实际上就是要回到集体化,就是说现在家庭承包太小了,要把它“合大帮”。要搞一定规模的集体,好像家庭承包完全是单干,搞得人心惶惶,农民觉得上面要变了。(注:转引自:《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面对这种情况,在重大历史转折关头新形成的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表示什么样的态度,不仅是直接关系中国农民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制定的改革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能否得以延续、整个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对此,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及时地作出了正确的回答。1989年12月1日,江泽民向参加“全国农业综合开发经验交流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负责同志讲话时说:农民担心政策变,安徽农民担心“一大二公”那一套,这使我深思,检查一下自己,我查阅了我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有关讲话,是不是有引起农民疑虑的……今天我在这里宣布,我主张八亿农民要稳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会变,农村承包制政策不能变。我们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要明确地宣传稳定政策,宣传联产承包制政策不能变。给农民吃“定心丸”,让农民一百二十个放心。(注:转引自:《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此后,在有关农村工作的领导人讲话和中央文件中,长期稳定家庭承包制的问题都一再被强调。特别是1991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了以农村工作为主题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会议郑重宣布:继续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深化农村改革。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庄严承诺,完全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得到了他们的拥护和欢迎,也向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邓小平高度赞扬说:“十三届八中全会开得好,肯定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一变人心不安,人们就说中央的政策变了。……城乡改革的基本政策,一定要稳定,……有了这一条,中国就有希望。”(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页。)
长期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关键是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由此才能彻底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1993年11月5日制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在原有耕地15年的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1998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重申: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强调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都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对各种违背政策,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做法要坚决纠正。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些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经营制度长期不变,把党中央的承诺落到了实处。
二、理论总结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但又是通过党的理论总结和理论指导得以普遍推行和长期坚持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化理论,指导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我国农村成功地建立了起来。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行的新的理论探索和创造,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一,进一步深化了对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通过对我国农村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深刻地认识到:家庭承包责任制理顺了农村的基本生产关系。“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中央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6页。)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注:江泽民:《在十三届八中全会上的讲话》,同上书,第472页。)强调它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是党领导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基础。它同土地集体所有制一起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因此,必须长期坚持不动摇。
第二,进一步阐明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把家庭经营同集体经济对立起来,是我们过去长期否定包产到户等责任制在理论认识上的误区。针对这种情况,早在20世纪80年代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党中央就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使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阐发了这一理论观点,指出:集体经济有多种实现形式,过去那种剥夺农民利益归大堆的做法并不是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才是“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中央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页。)“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中央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7页。)“如果把家庭经营这个基础动摇了,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根基。”(注:江泽民:《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同上书,第6页。)这些论述是对建国后我们在农村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经验教训的全面总结。实践表明:家庭承包经营否定的并不是农业合作和集体经济,它否定的只是以强制剥夺农民利益为特点的集体经济的错误实现形式。同时,它找到了集体经济的正确实现形式,为广大农民实现新的联合与合作、发展集体经济,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这种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充分肯定家庭的生产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实现自愿的联合。通过这种联合,广大农民群众已经创造并且还将继续创造出多种多样的新的联合和合作方式,它们都是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进一步阐明了家庭承包经营同农业现代化生产之间的关系。把家庭承包经营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对立起来,这是一些人怀疑、否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又一个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在农村改革初期,党中央就曾高瞻远瞩地指出:“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注: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改革的若干问题》,同上书,第223页。)这是对传统合作化理论的又一个重大突破。但是一些人却把这个论断曲解为:适应农业现代化生产的是双层经营中的统一经营。认为,随着现代农业取代传统农业,以集体生产为主的规模经营必然要取代家庭经营,从而否定了长期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必要性。针对这种错误认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指出: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这是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和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国外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农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并未使农业中的家庭经营模式消失,而是恰恰相反,反而使其经营能力日益增强,商品化和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生命力更加旺盛。改革开放后,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发展起来的农业规模经营很大一部分是种田大户或家庭农场,集体或合作农场大多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密切相关,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入股,有的仍是实行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承包到户。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农业现代化实践经验作出的理论总结,更加说明了家庭承包经营与现代农业的内在统一性,说明了“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使广大农民彻底消除将来还可能回到‘一大二公’的顾虑。”(注:江泽民:《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同上书,第6页。)
三、制度创新
家庭经营与自然经济和传统农业有几千年的联系,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承包责任制要随着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推进而消亡,但确实又需要它随着这种推进而不断完善和创新。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改革创新精神,指导亿万农民群众大胆地探索和创造,及时地解决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其不断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相结合,逐步从传统的家庭经营体制转变为现代家庭经营体制,成为能够长期支撑我国农业进步发展的基本制度。
第一,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充分保障每个农民均等的土地承包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传统农业向较大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是农业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要适应这种趋势,就必须在保障每个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同时,放活使用权,建立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制度。对此,继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社员可以协商转包土地之后,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实践的发展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依法转让。大部分劳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为了鼓励农业外的投资推动规模经营,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这些规定,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规模经营提供了保障。
第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是以单一的家庭经营取代集体经营,更不是用家庭经济取代集体经济。而是把集体单纯的统一经营改变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目的是更好地发展集体经济。因此,江泽民强调: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核心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完善’这两个字,有很多文章可以做,目的是使以双层经营为特点的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注:江泽民:《在农村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同上书,第597页。)在如何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发展集体经济方面,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特别强调不得重复过去“一平二调”、“归大堆”的做法,而要探寻新形式和新路子:要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搞好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等途径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要适应生产和市场的需要,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要把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采用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形式兴办经济实体,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逐步完善;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更应鼓励发展,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提出,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由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三,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市场、信息、科技等各种各样的服务。农业社会化体系主要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己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和政府建立的农业服务组织构成。是否有一个现代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现代家庭经营与传统家庭经营的基本区别。家庭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实现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创造了根本的前提。但是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农业社会化服务是解决这种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它能使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断适应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要求。它既使当前家庭经营的“小生产”方式适应这种要求,也使今后较大规模的家庭经营适应这种要求——家庭经营的规模越大,其对社会化服务的依赖程度也越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深刻地认识到:“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注:江泽民:《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同上书,第5页。)“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小康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同上书,第704页。)在党中央的积极引导、支持和推动下,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得到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为家庭承包责任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四,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经营从单纯的生产领域扩展到加工、流通领域,使原来各自分离的农工商整合成一个整体,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的又一伟大壮举,它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后,得到了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充分肯定。江泽民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增强农业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注:《经济日报》,1998年10月18日。)在党中央有意识地引导、鼓励和支持下,农业产业化正在形成全国性的潮流。农业产业化的兴起,既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成果,又是对这一制度的重大创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行规模经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政策,为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创造了充分的条件。而农业产业化又使家庭承包责任制在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中得到了新的发展和提高。它不动摇农民家庭经营自主权,不侵犯农民财产权益,又能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规模经营等问题,把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潜力进一步发挥出来。它既克服了双层经营体制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又可以突破这一体制下集体统一经营的超经济束缚和区域壁垒,其经济效益、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都超过了传统的户营经济和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经济。因此,农业产业化是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经营体制的高级形式,随着它的推进,家庭承包责任制必将发展到新的阶段,获得更加长久和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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