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间社会组织与青年发展&以青年社区矫正为例_社区矫正论文

社区民间组织与青少年发展——以青少年社区矫正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青少年论文,社区论文,为例论文,民间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青少年心理发育不够成熟、社会阅历浅、鉴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弱,因而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伤害。因此,构建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发展的社会支持网络势在必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社区民间组织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日益凸显。本文拟对这一组织的特征及其对青少年的影响做一些理性探讨。

一、何谓社区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在国外又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中国的民间组织包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两部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国政府转变职能后让出了一个大空间。其中,活跃其间的营利性实体则填补了这片制度空间的一部分,民间组织(包括社团)则占据了另一部分非营利的空间。一些民间组织承担了许多政府办不了、办不好和不该办的事务。

社区民间组织是指诞生于社区并服务于社区的民间组织。它由社区组织和居民个人,为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而举办的,以本社区成员为主体,本社区区域为主要活动场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娱乐为主要活动目的、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群众团体或组织。

根据功能可以将社区民间组织分为六种类型:一是休闲活动类。这类组织以开展休闲和娱乐活动为主,如钓鱼协会、摄影协会、秧歌队、拳操队、戏剧爱好者联谊会等。二是文化教育类。这类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接受各种教育和再教育的机会,如读书协会、书法协会、各种社区教育培训组织等。三是自助团体类。这类组织通过社会工作者的推动而形成,有特定的组织目标,如酿酒者家属团体、癌症团体等。四是维护权益类。这类组织的目的在于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如业主委员会、老年人协会、妇女协会、残疾人协会、外来务工者协会等。五是行动团体类。这类组织是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的目标而设立的居民自治性组织,往往通过集体力量、示范效应方式等达到改变人们行为及社会观念等目的,如治安联防队、护绿队、环保队等。六是社区服务类。这类组织的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如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互助组等。①

二、社区民间组织——青少年发展社会支持网络中不可忽视的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对整个青少年群体的认知和评价经历了以下转变:从主要把青少年视为从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客体并着重对其进行教育、组织和控制之目的的取向,向着将其作为有特殊性的利益主体、从而注重对其进行吸纳保护及帮助成长之取向的某种转变②。在此背景下,对青少年发展问题的再认识显得至关重要。大量研究表明,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贫困、流浪、失业、犯罪等“社会排斥”现象正日益困扰着青少年的发展。以青少年犯罪为例,人们发现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是“失和、失教、失业、失德、失才、失控”。“失和”是指家庭问题。亲子关系缺乏互动的空间,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失教”是学校教育问题,如失学。不管是因贫困失学还是因“分数”失学都受社会排斥。“失业”,是就业问题。“失德”,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问题。青少年在不良社会环境的诱导下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失才”,是指青少年自我能力“相对低下”,他们正处于“挖掘自我才能和培养自我才能”的阶段。“问题青少年”因其“问题”而遭受“社会排斥”,成为新的“边缘人”。他们会采取“过激或极端行为”来向社会证明其存在的“价值”。“失控”,是指家庭、学校、社区等都对青少年失去了应有的“控制能力”。“六失”现象的存在说明,目前犯罪青少年不仅是一个生理发展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心理发展概念,更是一个社会性发展概念。换言之,青少年发展问题既包括国家在青少年福利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又包括青少年教育和人格形成问题,还要关注对有情绪障碍和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的补救等。

因此,构建一个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支持网络势在必行。③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发展的社会支持网由微观社会支持网、中观社会支持网、宏观社会支持网三个层面构成。微观层面的社会支持网主要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给青少年提供支持与帮助的个体与群体,主要是家庭、邻里、朋友、青少年工作志愿者;中观层面上的社会支持网络主要指参与青少年工作并且在不同程度上给予青少年以支持与帮助的相关组织,主要包括参与青少年工作的相关职能单位支持网络、青少年工作单位与学校的支持网络和第三部门的支持网络;宏观层面上包括社会支持网络、政策支持网络、社会文化支持网络、经济支持网络、大众传媒支持网络。④

可见,社区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已经成为这一网络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主体,而且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尤其是随着“单位人”迅速向“社会人”、“社区人”的转变,社区民间组织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将更加明显。这是因为,社区民间组织在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和社区优势、积极消除对青少年群体的“社会排斥”现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社区民间组织对贫困青少年群体的救济是由有经验的、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承担,而非政府官员,因此有助于消除受益对象对公共援助的潜在政治恐惧感以及由于社会排斥而形成的剥夺感。其次,社区民间组织对青少年福利的供给直接面对服务对象,因而对受益人的需求反应灵敏、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优于政府机构,且更加专业化、人性化。再次,社区民间组织本身具有“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的特性。这使其在提供青少年福利服务商品时只能将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作为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基金而不能参与分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组织成员在提供服务时牟取私利的动机,从而最大化地维护了受益对象的利益。最后,社区民间组织项目化的运作机制和模式,使得处于各种生存背景下的青少年群体都有可能接受到服务项目。比如,对贫困青少年可提供家庭救济、医疗补助、教育资助等救助性服务项目;对残障青少年可提供医疗护理、特殊教育、爱心奉献等治疗性服务项目;对一般青少年可提供健康文娱、生活教育、安全教育、科学普及等发展性服务项目,帮助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等等。⑤

事实上,一个社会民间组织的发育发展状况,是社会活力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为民间组织的迅速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短短十几年间,我国民间组织以不寻常的速度发展。据统计,自2002年至2005年,全国社会团体已由13334发展到171150个,平均每年以6.6%的速度增长。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也已超过70万。民间组织的异军突起,有效利用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智力资源,打破了过去封闭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鼎足而立的新的社会组织,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社区民间组织对青少年发展影响的本土化模式——以青少年社区矫正为例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以公安机关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口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青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活动。⑥因此,社区矫正实际是政府整合社区资源、尤其是社区民间组织的力量,通过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社会参与等形式,教育、感化、挽救问题青少年的一种社会工作模式,是社区民间组织对青少年实施影响的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的概念是从西方引入的,是“矫治社会工作社区化处置”的简称。如今,社区矫正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被广泛使用。进入21世纪,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也扬帆起航。就社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而言,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四大本土化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Government-Dominant Model)。

这是一种在司法部和综治委主导下的遍及全国的新模式。北京市于2003年7月在东城、房山、密云三个区(县)进行试点,12月扩大到全市9个区县。天津市确立了在河西区的试点;江苏省确立了在南京、苏州、连云港市的试点;山东省确立了在济南、青岛、枣庄市的试点;浙江省也从2004年4月开始,在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诸暨市枫桥镇进行试点。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管理体系上,是一种以司法系统为主导的垂直管理模式,把社区矫正纳入司法管理体系中,而不是以NGO组织的发育为目标;在工作机制上,没有构建专职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也相应缺乏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导入,以兼职管理为主;在服务对象上,涉及面较小,主要涉及有刑事记录的人员的社区矫正,以协助这些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2、社区民间组织支配模式(Third Sector-Dominant Model)。

社区民间组织支配模式又称志愿者模式,它以社区中“五老”为主体的关工委模式最具代表性。社区中的“五老”,在过去的帮教工作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五老”是指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教师、老工人。一些地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开始之后,他们也被推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前台。在调查中发现,有些街道司法所就提出,“青少年矫正工作由你们(五老)做,我们司法所协助”。“五老”所从事的工作是义务性的、无偿的。我们要客观认识“五老”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我们首先不讨论他们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我们认为,社区志愿者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服务态度;二是服务能力。“五老”在服务态度上不成问题,他们有很高的热情,但在服务能力上存在可商榷的地方。本文认为,他们缺少专业的技能,更多的是依赖其经验从事工作,但其所具有的经验和今天的青少年所面对的生活环境已经有较大的不同,因而更多的说教可能会引起负面的效果。

3、双重模式(Dual Model)。

双重模式即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政府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利用社区中的教师,特别高校教师、地方团干部、医院的医生、社区志愿者。团中央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倡导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2005年开始试点工作的杭州市小营街道小营社区的社区矫正模式就是这种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管理体制上,以社区为整个社区矫正的工作基地,完善“专业化志愿者”队伍和以“协调”为主要任务的社区工作者的全面对接。在工作机制上,以志愿者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为“抓手”,充分运用社区“资产”,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进行微观层面的干预,以期通过“基层经验”来推动社会政策的变化。在服务对象上,以社区中的全体青少年为服务对象,重点关注“边缘青少年”的人格成长和心理发展,既注重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也关注青少年本身的身心发展。

这种模式是把“社区资产为本”和“青少年需求为本”两者结合起来,是一种适应中国现实状况的社区矫正模式。不过,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即缺乏一个“正式的”组织机构。因此,这种社区矫正模式能走多远,一直是人们心头的“痛”。

4、合作模式(Collaborative Model)。

合作模式又称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模式,即政府通过购买社区民间组织的专业化服务而形成网络化的服务模式。上海是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地区。2002年8月,上海率先在徐汇、普陀、闸北三个区的部分街道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且成立了专职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

专业社会工作者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克服了前几种模式的不足。他们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理念正是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这种模式是在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产生的,社区民间组织仍然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色彩。表面上看,这是政府向社区民间组织“购买”的社区矫正服务,实际上,这种购买还是单向的。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有利于推动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

四、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由上可知,社区民间组织作为改革开放以后新兴的社会组织在青少年发展中日益成长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还有一定的差距。正如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所言,中国的NGO虽然数量巨大,但还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它们像一盘散沙,支离破碎地散落在社会中。这是转型时期中国NGO的一个基本状态,它难以动员大量的社会资源,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挥很大作用,从而难以从整体上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就社区民间组织发展方向,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改变社区民间组织现行的登记监管体制,并以此为基点构建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框架。

据调查,90%以上的社区民间组织实际上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受到制约。目前,中国民间组织之所以能够得到生存和发展,实际上是利用了政府行政体系中条块分割的体制特点以及转型时期政府改革出现的权力真空而找到自身生存空间的。但同时,正是由于这种条块分割或者体制特征,才使得它们无法作为一个整体而受到规范和监管,并难以享受政府在财政和税收上应当给予的支持和优惠。要改变中国民间组织的现状,最重要的是要改变中国民间组织现行的登记监管体制,并以此为基点构建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框架,包括备案注册——登记认可——公益认定的三级民间组织准入制度。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民间组织实行具有强制性的登记许可制度,搭建一个登记和认可的制度平台,由国家授权的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受理、分类、登记并予以认可。对民间组织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定制度,对于被认定为公益法人的民间组织,国家一方面给予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行政监管及社会监督。⑦

2、理顺社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扶持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

青少年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必然离不开政府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的重新定位。以青少年社区矫正为例,上海提出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运作模式,即公安机关的执法地位不变,而以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是,司法行政机关不简单地承接公安机关的职能,而是通过一种新的定位和制度安排而为社会力量发挥作用提供足够的“空间”。如,通过政府采购向社区民间组织“购买”社区矫正的服务,以推动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实践证明,上海的合作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这种模式并没有在全国得到普及,原因在于大多数地方社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未理顺,参与结构不甚合理。

目前,我国大致有两类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青少年的发展:一类是通过自上而下方式建立的,他们的主要资源来源于政府,与政府关系密切,有着很强的类行政性;另一类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草根组织”或者纯民间组织。官方的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青少年服务是顺理成章的,他们有资金与政策上的支持;而非官方的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就不能一帆风顺了,他们既没有政策与制度上的支持,也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很显然,资金缺乏不仅影响“草根组织”的组织设施建设,而且还影响到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因此直接影响着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消除因社会转型而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基础,是推进青少年工作的主要途径;各级政府要为社区民间组织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和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加强社区民间组织能力建设,扩充多层次的服务项目。

从我国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青少年工作的现状可以看出,其突出的特点是:热情很高,但能力建设缺乏,服务项目有限,缺乏深层次的服务。以青少年社区矫正为例,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其他地区的社区民间组织普遍存在着服务能力不足、缺少专业技能、更多的是依赖经验从事工作的问题。所以,加强社区民间组织人员的专业性教育,适时进行民间组织队伍培训,是保证青少年工作质量的首要前提。同时,这还能够加强社区民间组织青少年工作者的理论素养,真正使他们与时俱进,在项目层次、类型上进行研究讨论。

4、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宣传功能,积极吸收青少年群体参与社区民间组织建设。

要使社区民间组织对青少年发展施加影响,迫切需要组织与青少年的良好互动,然而这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一方面是目前青少年对社区民间组织的认知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是青少年参与社区民间组织的程度也较低。调查显示⑧,当青少年遇到困难时,能够首先想到社区民间组织的并不很多。此外,从统计数据来看,青少年中以个人身份加入社团的只占14.3%,85.7%没有加入。原因在于,各类正式注册的民间社团都有一定的壁垒,要加入的话需要符合章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正式社团更多地由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因而年龄层次上一般来说是中老年群体)的人组成,踏上社会时日不多的青年难免处于边缘地位。⑨这种现象说明,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青少年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仍存在着很大距离。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加大社区民间组织的宣传力度,扫除青少年参与民间组织的制度壁垒,进而通过具体的“边学边做”活动,让青少年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从而尽快形成社区民间组织与青少年之间的良好互动。

在我国,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青少年工作时间很短,实践中也有很多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解决。本文尝试审视与分析了我国社区民间组织对青少年发展实施影响的理论与实践,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①陈雅丽.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J]兰州学刊,2003(4).

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青少年政策”课题组.现状与评价:中国青少年政策研究报告[续][J].中国青年研究,2001(2).

③马良.青少年社区矫治服务的创新和社会工作理念[DB/OL].http://www.cycrc.org/cnarticle_detail.asp?id=1397.

④龚晓洁.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网络模式研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

⑤高中建、张琳.青少年发展与政府政策及行为思考——兼论非政府组织介入青少年权益保障之契合性[DB/OL].http://www.cycrc.org/cnarticle_detail.asp?id=1397.

⑥水木人士.关于推进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思考[DB/OL].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site_jd=631 1&log_id=49042.

⑦狄多华、鲁明.我国民间组织90%未获法律认可发展受到制约[D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756579.html.

⑧李大斌.上海社区青少年生存与发展状况分析[J].当代青年研究,2006(9).

⑨共青团上海市委.多元与互动:青年对新型社会组织的观念认知和行为选择青年群体对民间社团的认知与参与[DB/OL].http://www.cycrc.org/cnarticle_detail.asp?id=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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