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土地价值的分析与确认_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论文

家庭承包土地价值的分析与确认_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论文

家庭承包土地的价值分析及确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论文,价值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土地及承包权价值性分析

1.农村承包权有没有价值。随着二十年的变迁,农地承包权的强度、长度和宽度不断强化、延伸和拓展,就其性质而言,目前已演变成了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或物权),承包权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物权形式),其价值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马克思在论述超额利润时曾说,这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所造成的。土地产品也受到了这个规律支配。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盲目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不是以土地及其肥力为依据,而是以交换价值为依据。可见,土地的价值是一种社会行为,由市场规律造成的。在我国,由于所有权为国家,其价值不能通过交换价值体现出来,但是承包权由于政策的完善,现在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按照马克思的以交换价值为依据的原则,承包权必然代替所有权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由价值规律所决定的性质,从而有价值。实践也能看出,随着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分离或承包权能永久转让,土地承包权的长期化,承包权物权性质的明朗,土地承包权的价值在实践中也体现出来。

由于承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承包权是指包含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承包权。狭义的承包权是指承包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即承包者只将土地租赁给其他人,没有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所剩下的权利,换句话讲就是使用权从承包者手中分离后,承包者所拥有的就业和生存保障功能所体现的一种生存就业权利。既然承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同样承包权的价值相应也有广义承包权价值和狭义承包权价值,广义承包权价值是承包者和使用者统一时的价值,即社会功能价值和生产力价值;狭义的承包权价值是指使用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后,承包者凭合同所拥有的生存就业权所体现的价值,即社会功能价值。从土地承包者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也是一种独立的产权,其价值是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所体现生产力价值(除非特别标明,本文所说的承包权价值是指广义的承包权价值)。虽然从理论上分析,承包权有价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地承包权价值实现的障碍比较多。

2.农地承包权价值的特点。①农地承包权价值的独创性。世界各国的价值体系中,有所有权价值、使用权价值、抵押权价值等,但没有承包权价值,农地承包权价值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独创的一种价值形式,是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丰富和发展。②农地承包权价值的社会性。增设承包权是为了满足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的要求,因此,该功能价值化带有深厚的社会性质,是一种社会功能价值的体现。③农地承包价值的独立性。农地承包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一项独立的新型权能,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或物权),它不附属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价值能通过交换独立地表现,但是它也可以进一步进行第二重两次分离,即使用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还可单独存在。④农地承包权价值的过渡性。农地承包权是为了解决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而增设的权能,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农地承包权的社会功能淡化后,双重两权分离向一重两权分离过渡,农地承包权也就向使用权过渡,承包权价值也就演化成了使用权价值,可见承包权价值带有明显的过渡性。

3.农地承包权价值实现的意义。①农地价值管理的要求。农地是构成农业生产成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需要实物量指标进行资产管理,而且需要价值量指标,实行土地价值化,运用价值调度农地的使用。要用价值调度农地,首先必须正确考核农地的价值。而当前我们所说的农地价格或农地价值,通常只包括了农地的生产力价格或生产力价值,即与使用价值相对应的作为生产能力或生产手段的价值,忽视了农地作为农民生存保障、社会福利功能和农地为社会提供粮食的安全稳定功能的社会功能价值。这种价值是完整的农地价值的必然组成部分,它的缺位不能涵盖农地这一特殊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导致实际农地资产所体现的帐面价值不完整。②农地等价交换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地承包权作为特殊的商品必然要交换,否则将不成为商品,而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这个价值应是农地承包权社会功能价值与“资本化的地租”或生产力价值之和,忽视社会功能价值的交换是非等价的,非等价交换必然违背所有权主体的初衷(国家要求土地具有社会价值),牺牲了土地承包权主体的利益,造成土地承包权价值不能从让售价格中得到补偿,破坏了农业再生产条件,是对农地承包权的一种歧视,违背了价值规律。③农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理论依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人口为依据平均分配土地,这种分配方式主要考虑的是农地作为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充分体现和承认了农地的承包权价值(只是没有明确提出而已)。正因为当前的“均田制”含有这种社会功能或者有这种社会功能价值,所以农地使用权流转,其实是农民转让赖以养家糊口的生存权利,所以获得其权力的购买者必须支付给让渡者一种生存权力(货币或其他物品),即必须补偿让渡者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的损失,这就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提供了理论依据。④合理分配农地收益的依据。正确分配农地生产和经营收益的前提是要正确核算承包权的价值。政府对土地使用者、经营者和交易者以及他们的经济活动征收税费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土地所有者权力实现的表现。对土地征收从价税是以土地价值为依据,即以土地价值正确的、科学的衡量与表现为前提和条件。⑤家庭承包经营长期化的要求。土地家庭承包权的长期化,也就是明确了承包地是农民的财产,承包权是物权,而且土地使用权可以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单独流转,甚至承包权都可以买卖,这也就为土地的社会功能的转让提供了制度空间。社会功能只能从交换中以交换价值的形式体现出来,缺少社会价值的土地价值没有正确反映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初衷,是一种不完整的价值,也可以说是对承包者的不等价交换。因此,要确保家庭承包经营长期持续下去,就必须使社会功能价值货币化。

二、农地承包权价值实现的障碍

障碍之一:长期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误解,否认价值的存在。长期以来,我们误解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关地租的论述断章取义,将马克思某些话脱离语言环境来认识,并奉为经典,如“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用者租金时,必须牢牢记住,那些本身没有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的东西的价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决定”①。土地本身没有价值,其价格是“资本化的地租”,这就是我国长期否认土地价值性的所谓依据,既然对土地本身价值存在与否都无定论,对农地承包权是否具有价值根本就不会深究、评估和计量,更何况,承包权是我国农民独创,无任何同类价值可参照,使用权从所有权或承包权中分离出来,独立化和主体化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承包权的价值,无论从认识上,还是实践上都滞后于农地价值理论和产权制度安排。

障碍之二:农地承包权价值比较抽象。由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殊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不能买卖,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中间设有一项承包权。所有权不能买卖,必然不能构成商品,因为其价值要通过交换价值才能表现出来。那么农地价值是指使用权价值和承包权价值,其中,承包权的价值由社会稳定、保障价值和使用权价值组成,社会稳定、保障价值指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的货币化,这种社会功能价值本身就很抽象。

障碍之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无规性导致农地承包权价值不能从交换价值得到体现。农地被长期排除在商品之外,这一方面致使农地承包权价值的存在缺少载体,另一方面又导致了农地交易活动违背价值规律。一是不等价交换扭曲了承包权的价值;二是土地的财产权不明确,承包权价值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三是土地的经济功能不明显。由于种田的比较效益较低,一部分农民把农地作为“包袱”甩;四是承包权的私有化预期。一部分农户受城市工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影响,对农地承包权产生了一种“幻觉”认为承包地将私有化;五是无历史价值参照。当前,农地承包权流动不多,即使有,在交易时双方“口头协定”,随便叫价,没有一点科学依据。这些无规则的交易扭曲了农地承包权价值,长期使价值和价格背离,导致承包权“值无所价”,价无所值。

障碍之四: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短暂性和临时性使承包权价值处在非稳定状态。家庭承包制要求在承包期满后,土地必须完整的交给土地所有权主体,从而使农地承包权价值处在时断时续的状态,农地承包权的非持续性造成承包权价值的非持续性。此外,由于承包权的不稳定性,使承包权责任和成本外在化,按照产权经济学的原理,只有具备独立完整持久的产权,承包主体和使用权主体才会自觉地关心产权客体的成本和效益(即承包权占有的责任和成本内在化),而且只有承包权得到保证,土地收益权、处分权才能落实。否则农民对农地承包权价值预期不高,不会把承包权视为财产,只想尽力掠夺土地的肥力,力求在承包期内实现收益最大,而对让渡承包权的价值预期不高,从而导致农地承包权价值因非持续和非稳定而无法反映出来。

障碍之五:农地承包权价值实现的中介组织发育滞后。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交换是商品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当前承包权以商品的形式等价交换缺乏必要的中介组织。一是交易载体发育滞后,二是交易规则不配套,三是承包权价值实现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

三、正确认识和反映农地承包权的价值

农地承包权价值因其是独立的财产权而客观存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为此,必须正确考核和计量农地承包权的价值,完善农地的价值体系,确保产权各主体的权益。

1.树立农地承包权价值意识,完善农地的价值体系。农地是商品勿容置疑,按照罗马法典土地是一种商品,按英国法律土地是一种权力束,马克思也认为土地是商品“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值或土地价值,以及土地因此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可进行买卖这一事实”②,“至于土地产品价值,从而土地的价值,总是在它们的扩大的时候,在需求增加的时候……按相同的程序增加,这并不是他所处地位的特征”③。所以,只要是市场经济,土地就一定是商品,并具有价值,而且在社会再生产全过程有所反映。问题是农民的承包权是否有价值,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按法律规定可以转,承包者可以获得转让收益,《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表明土地承包权已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或物权,表明承包权具有价值。社会主义农地市场价值体系既要考虑农地的经济价值,又要考虑农地的社会功能价值,并且在土地产出收益和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所获得的收益中都要有所反映,即保证承包价值的贡献份额或补偿额。因此,在经营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土地时,要有承包权的社会功能价值和使用权价值意识,完善农地的价值体系。

2.廓清农地产权结构,形成农地承包权价值的利益要求主体、接受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种产权实质只是各种价值量的分配和占有。农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这种资源的一切权力的总称,主要包括五要素: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和处置权。所谓廓清农地产权关系归根到底是明确土地价值的占有、分配和交换关系。主要是使所有权主体人格化,获得地租;使用权主体独立化,获取劳动报酬(或边际劳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报酬;承包权主体法律化,获得社会价值或要素边际报酬或占有报酬;同时使处置主体规范化,产权交换主体平等化。一是所有权主体人格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明确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成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主体,作为人格代表,严格界定其责、权、利,赋予其稳定承包权的责任,使其能站在就业和生存保障的角度,为承包农户向农地征用和购买主体索取承包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二是稳定和完善承包权。所有权固然有助于提高追求承包权价值的积极性,而其他产权对农地价值却具有更直接的效率意义。三是界定使用权并使之主体化。四是规范收益权。五是明确处分权。

3.科学地计算农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价值。由于我国长期否认土地是商品,土地没有进行过资产和价值核算与管理。因此,完善农地双重两权分离制度首先要明确农地承包权价值,并以价格的形式反映出来。这样才具有考核的意义。这不仅要求农地进行价值核算,而且还要大力推动农地第二重两权分离,即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农地承包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地的效用,效用包括社会效用和生产能力效用,效用越高,其价值就越高,价值大小反映了农地效用的高低,所以今后对农地必须以有偿的形式取得,杜绝无偿划拨或以少量征地补偿费形式征用农地,杜绝随时调整农户的承包地,随意掠夺和侵蚀农地的社会价值和增值价值。

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承包权价值和使用权价值对立起来,承包权价值是就业、生存保障、福利的社会功能和生产力价值所体现的价值,对购买者而言,是一种生产要素,其购入费用计入农业生产成本;使用权价值是指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所体现的经济功能的价值,当承包权和使用权主体一致时,就是承包权价值或承包使用权价值;当转让使用权时,承包者实现了使用权价值,还保留了土地的社会功能价值;当转让承包权时,承包者实现了土地的社会功能价值和经济价值,承包者不再拥有任何价值物。

4.推进农地承包权证券化。土地与一般有价值的财物有所区别,由于固定性,且难于分割携带,其流动范围、速度、方式都受到限制。这就要求对土地流动的载体进行创新。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融资方式证券化趋势,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历史都在20年以上。我国要实现农地使用权市场化和流动化,必然要走农地证券化这一条路,推行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证制度。使用权的标的只是地表及地表附属物。确定初始使用权后,给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以维护农地使用权的权威性、严肃性,使使用者有较完整意义的使用权,使用权证在承包时一次性签发,作为土地交换的媒体土地实物交易。一般以1亩为单位(类似股标1元1股),允许承包期内在使用权市场上交易,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随证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交易时要在土地管理机构过户登记)进行流动。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者,又可将土地委托、租赁给农户经营,也可抵押、入股,实行使用权的二次分离,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实行权属登记制度,对权属变更进行监督,按照“认地不认人,地证合一”的原则,集体所有权主体只与最后登记在册的土地产权主体发生契约的责任关系。农地证券化是农地流动化的基础,是农地资产化、价值化和货币化的表现,是提高农地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

5.营造农地承包权价值实现的良好外部环境。一是加速农地产权的第二重两权分离,即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使承包权的价值在使用权的交易中得以体现,这既保证了承包权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的实现,又为使用权的自由流动提供了理论基础。规定承包者的生产义务,即规定每亩农地必须有一定的生产数量下限,对没有兴趣、能力种地的农户,可以收回承包权或反租倒包;搞好其他配套改革,打消农民的私有化预期,使其能义无反顾地转让使用权。二是健全承包权流转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交易的正常运作。突破集体土地不能流转的桎梏,用法律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承包农民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制定土地使用权证券的细则,制定土地实行价值化管理条件,并把集体土地货币化计入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三是建立以县为单位的统一、规范、公平的农地使用权市场。规范农地使用权市场,促进使用权流转和集中。四是缔造承包权交易中的中介服务组织。承包权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涉及交易主体各方,这就要求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建立承包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评估等服务组织系统,相应成立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并且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如土地经营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银行、土地保险公司、土地证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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