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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虽然我们党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但仍有像河北程维高等一些大的腐败案件的发生。深究其中的原因,我们就不难发现,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还存在着某些缺陷,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对权力的科学分解还远远没有到位;“一把手”的权力还缺乏制衡机制,或者现有的制衡机制在“一把手”面前显得刚性和硬度不够;一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一些地方大打折扣,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因此,进一步加大对权力的监控力度,才是有效地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
一、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与制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实现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一论述对于科学分解和制衡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科学分解与制衡权力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贯观点。马克思指出,在巴黎公社,权力之所以不再成为人们崇拜的对象,官僚不再成为人们梦寐以求的肥缺,就在于巴黎公社实行了普选制,权力不再为个别人所垄断。马克思的论断告诉人们,党内民主是遏制权力垄断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把高度集中的权力进行合理分解,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一把手”手里,才能减少由于权力的绝对化导致腐败的机会。列宁继承和发展了关于普选制的思想,并根据俄国党的实际,将科学分解与有效制衡党内权力的理论和实践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一方面明确提出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科学的划分和适当的限制,不能让个人掌握无限的权力。另一方面他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摆正个人同集体、同组织、同群众的关系,把个人放在组织之中,而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把个人放在集体之中,而不能放在集体之上;把个人放在群众之中,而不能放在群众之上。列宁晚年在政治遗嘱中,特别提醒全党尤其是党的领导者们,只有党的权力、人民的权力、阶级的权力,没有个人的特权。他建议,“对我们的政治制度作一系列的变动”,也就是对现行的政治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在权力体系的制衡建构方面,列宁还赋予党的监察委员会以很大程度上的独立性,在突破“议政合一”、“同体监督”的不合理、不科学的做法上,进行了大胆的独创性探索。这些闪光思想和可贵尝试,至今仍可作为我们党进行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改革的重要借鉴。
(二)科学分解与制衡权力是在市场化与全球化条件下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市场化和民主化的程度与腐败的程度是成反比的。市场化和民主化程度越高,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越有效,腐败现象发生率越低。有关廉洁与腐败的报告还表明,要尽可能地缩小公务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滥用权力的空间,实现经济高增长和腐败低发生,就必须从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上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把这种制衡体制与约束机制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反腐败本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但很多腐败行为实际上都超越了国界。中国参与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审议、谈判、签署并认真履行责任,表明我们认可反腐败需要“全球治理”的理念,中国在反腐败工作中要开展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打击中国的腐败分子,力争双赢和多赢。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的环境和条件下,更有必要积极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紧跟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潮流,借鉴发达国家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科学分解与制衡权力是党内监督的客观需要。我们党历经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如果说革命党的事业成功主要是依赖领袖的个人权威,那么执政党建设主要应该依赖制度和规则,依靠制度来规范领导人的自由裁量权,来限制权力的运作。当前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依然存在着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迫切需要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科学的分权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制约和规范,确保公务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确保党员和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确保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党的委员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相应一级的权力机关,已经成为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紧迫的一件大事。
二、科学分解与制衡权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克服家长制现象,是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前后反复论述和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邓小平同志在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发生的沉痛教训的基础上,着眼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着眼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强调了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必须从改革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入手。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江泽民同志精辟论述了领导体制和体制创新的重要性。他说: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要推进体制创新,使反腐倡廉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这就给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
(一)从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入手,使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真正成为党的相应一级的权力机关,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我们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不是个人集权制或家长制。但从目前我们党的各级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没有起到应有的地方领导机关的作用。为了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有效地克服个人专断现象,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使其充分履行和发挥领导机关的职能与作用。一是建立和完善党的各级常委会定期接受党的各级全体委员会评议和审查的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的作用,使党的地方各级党委会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党的地方各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其他常委,都要毫无例外地定期向党的各级全体委员会述职,接受评议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常委会接受评议和监督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特别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把廉洁从政的情况作为专项内容进行详细报告。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将审议的结果,及时负责地向同级和上一级党的常委会专门报告。二是增加党的全体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次数。这是保证集体决策、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有效措施。现行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可否考虑恢复党的八大的规定,就是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县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三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的部署,积极做好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加快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的探索步伐。
(二)继续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科学分解与制衡“一把手”的权力。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环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任人唯贤、依靠制度选人用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即市(地)、县(市)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人选,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一制度的提出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属于第一次。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推行、符合党心,顺应民意,各地反映很好。在此基础上,要适时把票决制进一步推广和运用到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选配上来,对党和国家政权在地方这个层面上的高级官员,通过限制权力受到制度约束。同时,各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同其他副职、其他领导成员一样,只能享有一票的权利。而且,必须切实带头履行现行党章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种票决制,尽管还需要不断完善,但它是我们党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质的突破和跃升,带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可以保证投票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如实体现选举人的内心意愿。用制度分解高度集中的权力,用制度制衡分解后的权力,用制度规范“一把手”的权力,再加上中央关于巡视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就能够逐步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与制约。
(三)对“一把手”身边的工作人员实行民主推荐、定期轮换、监督制约等制度。透视程维高等案件,可以得出一个带有规律性的东西,那就是“一把手”的秘书这个关键角色,如果长时间固定在一个主要领导人身边,很容易成为腐败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人有权之后,最怕的就是失去监督。从主要领导人一出事、手下就会倒下一批人的这种“窝案”、“串案”现象分析,主要领导人身边的秘书也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用,用制度加以约束和监督。一是坚持民主推荐。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谁来担任秘书不能由某个人说了算。“一把手”到异地任职后,不得将身边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和司机等人员一同带去。二是要扩大选人的范围。主要领导人的秘书,不能只在主要领导人身边这个小圈子里物色和筛选,要放开视野、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三是要定期交流与轮换。依靠制度和机制作保证,将秘书这个特殊岗位进行定期交流和轮换,防止因工作关系形成“明圈”、因家庭关系形成“暗圈”、因社会关系形成“灰圈”这样一个又一个扎堆腐败“圈子”,防止主要领导人与身边工作人员结成既得利益同盟。四是要用严密的程序和严格的制度来规范行为。领导人的秘书必须坚持依机制运转、按制度办事、由规范约束,靠他律促使其高度自律。
(四)建立健全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是现行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员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普通党员,要想充分行使党章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往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甚至带来灭顶之灾。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一个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周围的很多群众都知道,不敢主动去揭发、积极去向组织反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还缺少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群众在举报之前还有这样那样的思想顾虑。因此,必须抓紧制定《举报法》,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保护举报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使公民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法律渠道对腐败分子提出检举和控诉,消除举报人的恐惧心理,有效制止当事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机制,使妨碍举报的“变节分子”不能作为,一旦作为即受到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