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奖励的制度与模式探讨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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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95(2004)03-0006-05

在科学社会学中,科学奖励制度是一个内涵相当广泛的概念。对科学奖励制度的概念、科学奖励的方式以及科学家的行为动机等作较为深入的剖析,对于在全社会建立和健全激励科学的政策和机制,促进科学事业的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1 科学奖励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演进

1.1 对科学奖励制度概念的分析。我国学者刘珺珺认为,科学奖励制度是指科学共同体对于科学家所作贡献的肯定和承认的体系,这种肯定和承认的体系当然包括各种名目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庞景安认为,科学奖励系统的作用或本质,就是科学共同体对科学家的工作即科学家的研究能力、水平和贡献能力的承认和评价,科学奖励的主要功能在于提高科学活动的价值和增进知识。刘泽芬等认为,科技奖励本质上是对科技成果的承认,是对科技工作者创造能力的承认,同时也可作为衡量科技工作者贡献大小的一种标志。美国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R.K.Merton)指出:“像其它制度一样,科学制度也发展了一种经过精心设计的系统,以给那些以各种方式实现了其规范要求的人颁发奖励”。默顿所谓的“经过精心设计的系统”,就是科学奖励制度。通过对有关界说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科学共同体内部以及外部(社会)这两个视阈来对科学奖励制度进行考察。科学奖励制度不仅体现科学共同体内部、而且体现共同体外部对科学系统的评价。这种评价在共同体内部表现为科学家对彼此贡献的相互承认,在外部表现为社会对科学家贡献的普遍认可。社会认可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科学奖励,这些科学奖励形式不外乎两大类:一是物质性奖励,例如给奖励科学发现和发明的获得者以一定的财物;二是荣誉性或精神性奖励,例如对科学发现和发明的获得者进行表彰,授予他们某种荣誉称号,享受政府津贴,或者在科学发现与发明上冠上其姓名,等等。因此,简言之,科学奖励制度就是科学系统内部和外部对科学系统进行评价的体系。

1.2 科学奖励制度的历史演进。奖励科学发现或发明的举措古已有之。据历史记载,早在公元前,雅典国王便曾授予一个厨师以特许权,允许他独占使用他发明的烹调方法。13世纪,英国国王为了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增加王室财产,把某些商品的经营特许权授予工匠或商人。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下令颁给波尔多市一市民15年制作色布的特权,这实际上是科技奖励的萌芽。但在科学体制化之前,科学活动主要是由科学家个人的好奇心和兴趣所驱动的,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也主要是在科学共同体内部获得交流和承认的。尽管有一些国家或个人有意识地资助了科学,如亚历山大的历代托勒密新帝国都很重视科学与技术,处心积虑地组织和资助科学活动,但总的来看,科学研究尚没有直接与国家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国家也没有制度化的支持科学事业的政策、措施,只是在一旦需要为解决某些具体问题而诉求于科学时,才可能实施某种具体的奖励办法。可以说,在科学体制化之前,主要是科学系统内部的相互承认推动了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因而也可以说,科学系统内部的相互承认是一种比较普遍受科学家欢迎的、传统意义上的报偿方式。

专利制度的出现和形成,是科学奖励史上一个重要的事件,表明由政府支持和倡导的科技奖励制度的出现。1474年,威尼斯王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但直至1624年英国颁布《独占法》后,专利权才由封建君主的恩赐变成了发明人的一种应得权利。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俄国于1814年,印度于1859年,德国于1887年,日本于1885年,各自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这些专利保护措施或法律、法规可以说是广义上的较为粗糙的科学奖励制度。

在科学体制化之后,一些国家加大了支持科学的力度。这种支持通常是以资助科学研究的形式出现的,同时,也辅助性地采取了对科学家和发明家个人进行褒奖的措施,如1761年,英国技术和工业奖励委员会曾设奖鼓励纺纱机的改革。随着科学技术对社会影响的日益加深,国家奖励科学技术的行为也逐渐制度化了。1731年和1800年,英国皇家学会分别设立“科普利普奖”和“郎福德奖章”。1784年,日本政府颁布《褒奖条列》,授予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以“兰绶奖章”,这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正式产生。1901年,瑞典政府根据化学家诺贝尔(A.Nobel)的遗嘱,设立了“诺贝尔奖”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标志着近代科技奖励制度的开始。1917年,日本农商务省公布了《发明奖励费交付规则》,规定每年把相当数额的费用预算用于奖励发明。20世纪80年代,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科学技术政策相关的法律,这也可以说是广泛意义上的科学奖励制度。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前苏联等也制定或健全了自己的科学奖励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科技奖励体系。建国50多年来,我国也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科技奖励制度。

2 国内外科学奖励制度简介

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学奖励活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得到了广泛开展。世界各国普遍制定了有利于促进本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科技奖励制度,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

2.1 美国的科技奖励体制。美国科技奖励体制和经费来源这两者的多元化,使得美国的科技奖励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美国科技奖的权威性不取决于设奖机构行政级别的高低,例如,“阿切斯科学奖”被誉为美国的“诺贝尔奖”,它比美国政府设立的总统科技奖有更高的荣誉;第二,在美国科技奖励系统中,由各类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基金会和企业等民间团体、机构设立或资助而形成的科技奖,成为美国科技奖励的主体。

美国的科技奖大致可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国家设立、总统亲自颁发的奖励,包括国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奖;第二层次是由美国政府某个部门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主要包括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设立的“沃特曼奖”,由美国专利法协会全国委员会、美国商务部与商标局等设立的“费姆国家发明者大厅大奖”等;第三层次是由美国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第四层次是由美国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民间学术团体等设立的各种奖励,这种类型的奖励比较多,如由电子电气工程师学会设立的“爱迪生奖章”等;第五层次是美国各公司设立的各种奖励,如IBM设立的“IBM新人奖”、“杰出创新奖”,西屋电气公司设立的“西屋科学天才奖”,等等。

2.2 前苏联的科技奖励体制。前苏联的科技奖励体制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科技奖励体系。按类型分,其科技奖励有优秀科技成果奖,发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奖,新技术创新与应用奖,以人名命名的科学奖章和奖金,一次性科技奖;按奖励级别分,有国家级奖、部门级奖、基层研究单位与企业级奖。

前苏联的科学组织和科研活动,一般都处于国家统一计划管理之中,各级各类科技奖的设立和有关规定,是受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颁发的有关奖励文件指导和制约的,大多数科技奖的奖金也主要来自国家各级财政拨款。从组织管理上看,前苏联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和管理机构,从不同角度对全国的科技奖励实行政策指导,制订或参与制订科技奖励政策,组织与协调全国科技奖励工作。各级主管部门、企业或基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并负责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奖励活动。这种分层的管理,形成了前苏联科技奖励的集中领导与分层的结构。但是,这种科技奖励体系经费来源单一,灵活性也不够。

2.3 日本的科技奖励体制。日本的科技奖励的组织主体大体可分为三个系统:第一个系统为中央政府各省、厅,第二个系统为各都、道、府、县,第三个系统为民间团体。日本中央政府的发明奖励活动主要由科技厅负责实施,比较重要的表彰制度有“国家表彰”、“科学技术功劳表彰”、“研究功绩者表彰”、“科学技术振兴功绩者表彰”、“技术创新功劳者表彰”等。日本全国的47个都、道、府、县都设有种类不同的科技奖励与资助制度,其中以奖励发明创造活动为主的科技奖励最为活跃。这显示了日本科技奖励制度的层次性,地方政府的奖励活动是中央政府开展奖励活动的基础。日本民间团体的科技奖励活动十分活跃,形式多样,在日本的三大奖励体系的活动中占有最大的比例,在国内享有较高荣誉的奖项有“大河内赏”、“恩赐发明赏”、“井上春成赏”、“全国发明表彰”等。

2.4 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体制。自1978年以来,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科技奖励制度。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形成了较完整的奖励设置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类科技奖构成的科技奖励体系。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我国科技奖励最高层次的国家奖,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目前我国荣誉最高、影响最大的奖项。部门(行业)和群众团体也设立了不同等级的科技奖励系列。第二,建立了较严格的申报、评审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所颁设的科技奖都建立了较为严格的申报、评审制度,普遍实施了按行政系统划分的多渠道、逐级申报和评审的程序。第三,形成了科技奖励工作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基层单位都设立了相应级别的科技奖励管理机构和评声机构,以及相应的管理队伍和评审队伍,这些组织构成了实施科技奖励的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承担对请奖项目的审议、评定工作。

2.5 建国以来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发展情况简介。建国后,我国开始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科技奖励制度。1950年8月,政务院(今国务院)发布《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并于1954年8月颁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5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1957年1月,科学奖金的首次评审开始,有34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截至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其中包括“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文革”十年期间,我国的科技事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除一些重大的与振兴国威和军力有关的科学研究(比如“两弹一星”的研制)受到的影响较小外,其他领域的几乎处于瘫痪状态,科技奖励更是无从谈起了。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使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得到恢复。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这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1994年,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是年5月2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了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五大奖项,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1999年12月,我国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并对其主要职责作了规定。

从1956年至2001年,共有7万余名科技工作者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在1979年至2003年间,共召开18次国家科技奖励大会。这些科技成就的取得,得益于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日臻完善。

3 科学奖励方式

3.1 物质奖励方式。物质奖励是指对科学家取得的科学成就给予一定的除薪金之外的物质上的报偿,包括实物和货币。因此,对科学家的物质奖励形式可分为实物形式的奖励和货币形式的奖励。

(1)实物形式的奖励。实物形式的奖励就是以一定的实物作为对科学家所做出的贡献的报酬。例如,奖给科学家住房、汽车,或为他建立新的实验室,或添购实验设备、图书资料,有些国家还赠予科学家土地、庄园,等等。美国科学社会学家伯纳德·巴伯(B.Barber)的研究表明,在前苏联,科学家不仅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而且在生活上享受非常优厚的待遇,如拥有较好的住房条件、额外的衣食供给、购买汽车之类稀缺消费品的权利、一定的免费待遇及旅游度假的机会等。可见,有些国家对科学家物质激励的力度是相当大的,甚至使科学家成为社会中的“特权阶层”。实物形式的奖励有助于改善科学家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条件,以及办公、实验等工作条件,以免科学家因生活上的拮据和工作条件的落后而影响了研究工作。

(2)货币形式的奖励。货币形式的奖励就是以一定的奖金作为对科学家所作出的贡献的报偿。例如,“诺贝尔奖”除带给科学家崇高的荣誉之外,还带给每位科学家一笔数目可观的奖金(目前约为130万美元),“泰勒生态学奖”的奖金为15万美元,“沃尔夫奖”的为10万美元,这些奖金完全由科学家自行支配;我国于1955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从2000年起,我国每年授予不超过两位科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人奖金5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万元用于改善科学家个人生活,450万元用于科研,由科学家自己选择研究方向和课题,2000年至2003年共有7位科学家(吴文俊、袁隆平、王选、黄昆、金怡濂、刘东生、王永志)获此殊荣,这是我国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上推出的又一重大举措;2002年,我国香港设立的“邵逸夫奖”,旨在奖励世界范围的在天文、数学、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总奖金额为每年100万美元;1943年,前苏联物理学家彼得·卡皮查(Peter Kapitsa)获得了约3万美元的“斯大林奖”奖金,以表彰他关于氦超流体的发现,等等: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这种奖励科学的形式。以货币形式奖励科学家,可以使科学家根据自己的需要,用所得奖金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3.2 荣誉报偿方式。荣誉报偿方式是科学奖励制度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科学史上,最引人注目的荣誉奖励就是把科学家的名字和他所作的发现联系起来,比如哥白尼日心体系,中顿时代,法拉第——电工学之父,普朗克常数等,就是给予作出划时代贡献的科学家的崇高荣誉。默顿认为:“以名字命名可能是科学界中一种最持久、而且也许是声望最高的制度化的承认方式”。而对于那些没有作出划时代贡献但仍有突出成绩的人,也有很多其他形式的奖励,当然,这会因学科或国度的不同而异。

(1)承认。承认是科学家取得的成绩得到同行、共同体或公众的认可、肯定。科学家通过艰苦卓绝的研究工作,取得了成果,发表了论文,当然希望得到同行、共同体和公众的认可。

默顿从观察“科学发现的优先权”这一现象入手,对科学奖励系统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认为,科学界中优先权之争,是科学建制的目标和科学规范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据对优先权的认识与解释,默顿进一步提出并论述了科学奖励系统的概念,他认为科学奖励系统的实质就是成就和承认。哈格斯特洛姆(W.O.Hagstrom)在《科学共同体》一书中,专门讨论了科学中的“体制的承认”,认为这种体制的承认是在科学的正式交流渠道中实现的,而且科学中的正式承认有着不同的水平。科尔兄弟(J.R.Cole和S.Cole)在《科学中的社会分层》一书中,对涉及科学家被承认的各种复杂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加斯通(J.Gaston)认为,金钱在科学的报酬制度中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科学共同体因科学家对于科学知识所作出的贡献而给予的承认和荣誉。“科学家不可能完全受金钱奖励水平的激励而去从事研究……而对大多数人来说,被同行承认其工作是有价值的,这是最主要的奖励。”所以,科学奖励和报偿制度的实质,涉及科学家如何更好地实现他们的角色作用、以及科学共同体怎样承认他们的贡献。科学家从事艰苦的、持续的科学研究,作出了贡献,其获得的最高报偿就是得到科学共同体的承认与公正的评价。这就是科学共同体、科学体制区别于其它社会体制的地方。此外,加斯通在《英美的科学奖励制度》一书中指出:对于科学家,最为重要的事情莫过于他的研究成果得到发表和出版的机会了,因此,出版是考察科学家得到共同体承认和报偿制度的最重要的内容。

巴恩斯(B.Barns)在其《局外人看科学》一书中也探讨了科学系统中的承认问题。巴恩斯认为,科学系统中的奖励与其它活动中的奖励不一样,其它活动一般是以获得金钱为目标。比如汽车装配线上的工人,他们卖力地工作,并非因为他们喜欢这种工作,而是为了得到金钱以满足他们别的需要。但总的来说,学术研究不同于汽车生产线,研究的进行,不掺杂涉及金钱的动机,这是因为科学中有一种不同的奖励系统在发挥作用。科学家把他独创的知识交给整个共同体,是为了换取这个共同体的承认。

的确,只要得到承认,科学家一般不是很在乎物质性的报酬的;如果得不到承认,对于他个人来说,意味着他的工作毫无意义,他在共同体中的地位将受到削弱,他转而会怀疑自己的能力,甚至丧失前进的信心和对科学的兴趣,这对于一个献身科学事业的人来说,无异于毁灭性的打击。科学家也是生活在现实中的有七情六欲的人,他们强烈地渴望从自己的工作中得到满足。巴伯说得好:“科学家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中,不是无情的机器人。”

实际上,“承认”的意义非常广泛,前面所探讨的物质形式的奖励,以及后面将要探讨的授予荣誉称号、政府津贴等荣誉形式的奖励,归根到底都是对科学家所作贡献的承认。

(1)荣誉称号。给予科学家荣誉性报偿的另一种方式是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无疑是一道耀眼的光环,科学家对此一般都有浓厚的兴趣。它既是对科学家工作成就和能力的肯定,很多情况下也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比如,一位科学家的名字前被冠以“诺贝尔奖得主”,这就表示他是世界顶尖级的科学家,并在自己所从事的领域中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会受到世界科学界的欢迎,通常在科学界之外也是如此”,在社会生活中会格外受到敬重和享受特别优厚的待遇。其它荣誉性较高奖励有数学领域的“菲尔兹奖”和“沃尔夫奖”,物理学领域的“费米奖”,化学领域的“韦尔什奖”,生态学领域的“泰勒奖”,还有在我国设立的数学领域的“冯康计算数学奖”,地质学领域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化工领域的“侯德榜化工科技奖”,等等(据统计,目前我国还有81项社会力量奖)。除与奖项有关的荣誉称号外,还有各种其它形式的荣誉性称号,如院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前苏联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会员(英国皇家学会会员)、顾问(政府科技顾问、政府政策顾问)、职称(教授、研究员、工程师)以及名誉称号,等等。在英国,对作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还有授予“爵士”头衔的传统。在我们国家,“‘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获得者”、“973首席科学家”、“长江举者”、“百千万人才”等也是荣誉性的称号。此外,我国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以及各省、地区设立的科技奖等各种形式的奖励,也是对科学家一种荣誉性的报偿。

诚然,授予荣誉性称号无疑是对科学家工作成绩的肯定,但是,反过来讲,没有获得这种奖励并不意味着科学家的成就没有达到可以获奖的水平。事实上,往往因为获奖名额有限,以及获奖者遴选的机制不完善,所以,一些优秀科学家常常被挡在荣誉的大门之外。加斯通曾说过:“第41席现象在社会各界中随处可见。每个位置可能会有两个完全同条件的候选人。根据制定的章程,只允许有一个合法的候选人。……但由于只有一个位置,所以只能选中一个人。”朱克曼(H.Zuckerman)也指出:“事实是,这种疏漏的错误之所以产生,既由于高级奖金项目为数极少,也由于奖金遴选过程中存在缺点。……现在看来,诺贝尔奖金颁发以来的75年中,在科学上居第41席的人越来越多。”因此,避免最大的不公正,把荣誉给予那些最应该得到它的人,是奖励评选机构在遴选过程中始终要把握和遵循的最高准则。

(3)政府津贴。在荣誉报偿方式中,除了承认和荣誉称号之外,还有政府津贴。所谓政府津贴,是指政府发给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之外的生活补贴。从形式上看,津贴不过是一种货币形式的奖励,但与一般的职务或岗位津贴不同的是:它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工作者在过去所做工作和成绩的充分肯定,体现了政府对科学事业和人才的重视和支持,当然更是对科技工作者的一种激励手段。获得政府津贴的人员通常会受到同行、共同体和社会的尊重,同时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津贴与其说是一种货币形式的奖励,不如说是一种荣誉性的奖励,这才更为恰当。因为津贴一般不是很高,科学家看重的倒不是它的物质价值,而主要是其象征性的意义。我国设立了政府特殊津贴,奖励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工程技术、教育、管理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每人每年的津贴不过数千元,但它的分量远不是这笔不多的金额所能衡量的。

4 建立和健全科学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4.1 科学家选择科学为职业的原因分析。在探讨科学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之前,我们简要分析一下影响科学家从事科学事业的主要因素。

我国学者张碧晖等认为,科学家选择科学为职业,不外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

第一,科学家的动机。爱因斯坦把“各式各样进入科学殿堂的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人爱好科学,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得智力上的快感和乐趣;第二类人为的是纯粹的功利目的;第三类人是天使所宠爱的人。第三类人有两种动机:一种是消极的动机,科学家个人想要摆脱自己反复无常的欲望对他的桎梏,渴望逃避个人生活而进入客观知觉和思维的世界;另一种是积极的动机,科学家个人想以最适当的方式来描绘一幅简化和容易领悟的世界图象,从而专心致志于科学中最普遍的问题。这后一种动机,是为知识而知识的,是一种非功利的动机。具有这种崇高动机的人在科学界只是极少数的,毕竟,从事科学研究的绝大部分是一些很普通的人。

第二,社会对科学家的期望。尽管上述三类人各怀着不同的动机,但他们都是科学事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科学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科学本身所赖以生存的基础,都有赖于那些“功利主义者”,科学不是一种于金钱无干的建制,它需要资助。因此可以认为,社会对科学有多大的期望,它就会给科学家以多大的资助,科学对社会作出多大的贡献,社会就给科学以多大的回报,而回报的方式因科学家贡献的方式而不同,有经济上的,也有荣誉上的,这些回报又反过来又影响科学家的行为动机和模式。所有这些,构成了一个科学家和社会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

第三,社会对科学家行为动机的诱导。科学家从事科学事业,一方面是出于个人的好奇心和兴趣,另一方面是受到社会激励机制的引导。科学的奖励制度是建立在科学家心理特点的基础上的:科学家有自己的需要和极强的成就感,对自己的能力很有信心,希望成为同行中的最优者,而优秀和成就的标志就是获得奖励。科学奖励的功能,一是保证科学家为科学的目的而工作;二是保证社会通过科学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社会主要是通过报酬和奖励等方式来调节科学家的行为。

4.2 建立和健全科学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如上所述,科学家为社会作出了巨大的奉献,社会不仅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还必须尽可能为他们的自我实现创造条件,这是科学家和社会互相选择的结果。巴伯(B.Barber)曾指出:“如同货币使市场运动起来一样,奖励系统使科学‘运行’起来了”。因此,建立和健全科学奖励制度,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科学家进行激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首先,实施科学奖励制度,使科学家的贡献得到肯定,这有利于发挥科学家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使科学技术服务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增进民族以及全人类的福利。虽然有少数科学家投身于科学事业完全是出于为知识而知识的纯探究动机,但对于绝大多数科学家来说,他们主要是把从事科学事业当作一种职业,既为了满足他们物质上的需要,也为了满足精神上的需要。因此,为了更好地使他们的科研能力得到释放,有必要建立和健全国家奖励科学技术的政策和机制。

其次,实施科学奖励制度,是对分配不公的一种补偿。科学家为科学事业作出了巨大的奉献,所得到的回报往往与他们的付出是不相一致的,特别是那些为科学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科学家,社会给予他们的报酬一般要远远低于他们的付出。在我们国家,一度出现过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倒挂,出现所谓“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这样奇怪的现象。因此,为了尽可能实现分配上的公平,可采取各种科学奖励的办法,给予科学家和发明家一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补偿。

再次,实施科学奖励制度,对科学家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激励,可使科学家由于受到鼓舞而继续留在科学领域中工作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吸引年轻的一代投身于发展国家的科学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对科学家的奖励,也是重视人才、重视知识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增强科学家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使他们将这种高尚的感情和科学事业结合起来,为国家的荣誉更加努力工作。

过去,科学家是推动科学事业进步的主要力量,在知识经济时代,其主体地位无疑将更加凸显。因此,综合运用各种奖励方式对科学家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无论是从科学家个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国家、人类利益的高度来考量,都是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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