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环境迫切需要标准化和统一性_连锁经营论文

连锁经营环境迫切需要标准化和统一性_连锁经营论文

连锁经营环境急需规范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连锁经营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连锁企业已发展成为零售的主力业态,但其高速的发展和环境可提供的支持形成落差。国家统一的相关法律和行业法规不够健全,给连锁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惑,特别是在法律环境和税制两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环境及行业规范不统一

连锁超市区别于传统商业的最大特征是连锁,即同一商号的企业在尽可能多的地方开设统一标准的门店,例如便利店,在一个城市会开到几百家;而大卖场,会在几十个不同城市开设。两种形式都是以产生规模效益而取得市场地位和利润。连锁超市产生的品牌影响和消费群体更为广泛,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家门店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消费者对整体连锁店品牌产生疑虑,因此,连锁超市经营者为维护品牌声誉,尽可能地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商场规划、商品品类、质量、加工、价格等进行管理。然而在连锁企业非常努力地提高标准,严格控制的同时,由于中国地域广阔,连锁超市的发展仅有十多年时间,国家统一的相关法律和行业法规都不够健全,因此各地政府分别制定的规范存在较大差异,给连锁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惑。

消防规定不统一。在国家公安部的消防法规之下,各地政府又对商场,特别对高客流量的卖场规定了各不相同的要求。例如消防通道的宽度、消防楼梯之间的间距、消防器材的放置密度、消防疏散指示牌的形式等。导致连锁经营者无法要求统一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或者即使有一个总设计院,还必须分赴各地联络各消防主管部门,了解要求,或者被迫委托当地分部设计,大大降低了效率,也无法统一管理要求。而前述的规模效益是连锁企业生存的关键,其中集中项目规划可大大降低设计成本和建造成本,但由于受制于各地不同的要求,根本无法集中规划和管理。

卫生防疫标准不明确。类似消防,各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在国家大法下还有不尽相同的小规和标准。例如有些地方政府允许销售散装食品及开放式加工场所的设立,例如面包房等;有些城市不允许任何加工食品开放式销售,例如熟食、糕点等,必须预先封闭包装;任何加工场所均要全封闭;这就导致同一公司统一采购的某一产品在有些店可以销售,有些店则不可以销售,不是消费者不需要、不放心,而是政府不允许。同样设计的时候也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当地的卫生防疫标准,必须分别咨询。

针对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法渠道产品的处罚不足以消灭此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连锁企业视声誉为生命,严格控制采购渠道和产品质量。但往往同期市场上不同的零售渠道却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产品,这导致在连锁超市销售的正品经常受到在其他场所销售的假冒或非法产品的极大冲击。在消费者没有醒悟和意识到产品差异之前,就存在某类产品在连锁店和某些销售渠道之间极大的不公平竞争。例如在某些城市,经过政府检疫的猪肉和未经检验的猪肉同时在超市和自由市场上销售,而经检验的猪肉由于要缴纳相关费用而成本上升,因此超市猪肉的销量是不可能超过自由市场的。再例如,在某些城市,名牌产品往往一上市就遭假冒,而执法部门并不予以严格监控和处罚,由于价格的极大差异,导致正品往往销不动,而假冒品横行于市,包括书籍、唱片、化妆用品、服饰类等等。

税费项目不统一

虽然我国的税收制度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在1994年进行了改革,连锁企业在全国范围的迅速发展也基本发生在这之后,但如何合理纳税的问题仍然是连锁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同一商品不同流转形式有不同的税收政策。目前连锁超市经营的大部分商品,如工业品和加工食品均在不同的渠道(例如在连锁超市或在百货店或在食品店)享有基本相同的增值税税率,但超市经营的生鲜产品、蔬菜水果、家禽肉类、副食等却至今仍难以取得与自由(菜)市场竞争的优势,主要原因是连锁超市要就每一出售商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票,至少11%的税率;但自由市场的经营者往往只需缴纳市场管理费,没有附着在商品上的直接税收,该管理费分摊到商品上的成本远远低于固定的增值税率,因此自由市场的生鲜产品具备相当的价格优势。

各地针对超市在增值税、营业税等以外的税收项目不统一。笔者所在的企业在全国34个城市开设卖场,这些卖场的销售形式相同,销售产品相同,但同样营业额的卖场在除国家统一税收以外的其他税收项下的支出可以有十倍以上的差距,这就造成在管理水平相当,销售和投资相同的情况下,不同门店具有不同的收益。各地税收征收名目繁多,例如河道治理税、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税等等,其合理合法性令企业无法判断和无处求证。

各地对中央政府颁发的税收政策或规定理解不同、执行不同。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13日颁发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该通知就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做出相应规定如下: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但今年3月在全国某些城市,不知道是由于政府税收“指标”不能按时完成还是其他原因,工商或税务机关向多个全国连锁企业发出通知,通告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上架费、促销费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全额没收。或者认定该等上架费应缴纳17%的增值税。相关企业与这些地方政府协商或争议至今仍然未果,但没有第三方,例如国家税务局给予干涉或再次诠释法规等。

连锁企业难以集中纳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通知》,汇缴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但实际上,大部分连锁企业都难以成功申请成为集中汇缴企业,或者由于申请程序、审批单位多,难以获批;或者由于各地政府明确表示如果连锁企业实行集中清算,所在当地的企业所得税不留在当地,当地政府则难以支持企业在当地的发展。也就是说,大部分连锁企业还是多头纳税,导致税收负担不合理。例如笔者所在企业2005年上半年在69家连锁门店中只有21家门店盈利,其余均处于不盈不亏或亏损状态,整个公司合并报表亏损2100万元,但整个公司仍然合计缴纳所得税858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方案是中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全国行业协会加大加速加细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依法治理,中央政府重点制定严密而清晰的依据,地方政府则应致力建立有力的执行和监控系统,而不是各自为政,导致中国连锁企业难以实现连锁、整体不分割的经营而失去应有的竞争力。

标签:;  ;  ;  

连锁经营环境迫切需要标准化和统一性_连锁经营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