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双语制_双语论文

论我国双语制_双语论文

论中国的双语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双语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法分类号:H2(CLC H2)

本文论述的双语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行的语言制度或语言政策。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国家。千百年来,汉族和几十个少数民族世世代代生活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山水相连,唇齿相依,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不同语言的接触和相互影响,有着长远的历史,双语现象历史悠久。但是,中国的双语制,作为一种语言制度或语言政策,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几十年反复实践,吸取了世界上许多多民族国家的经验,才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本文着重论述中国实行双语制的依据、中国双语制的基本内容和双语制的发展前景。

一、中国实行双语制的依据

1.语言使用现状

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实行双语制,首先决定于该国或该地区语言使用的现状。多种语言文字同存并用,各种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领域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这是该国或该地区制定语文政策的出发点,也是实行双语制的客观基础。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56个民族使用着80多种语言。使用汉语的人,除占全国总人口92%的汉族外,还有满族、回族以及土家族、畲族、仡佬族、赫哲族、锡伯族的大部分人口。从语言的社会功能大小看,汉语的使用人口最多,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自然取得了作为国家的官方语言、全国通用语和族际语的地位。这种地位是中国境内的其他语言不可代替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除汉族、满族、回族使用汉语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有的民族甚至同时使用两三种语言。如景颇族使用景颇语和载瓦语,裕固族使用东部裕固语和西部裕固语,瑶族使用勉语、布努语、拉珈语三种语言。我国有现行文字的民族共21个,使用着27种文字。这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现阶段和今后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一,许多少数民族语言将继续成为本民族的主要交际工具,有些语种甚至起着地区性族际语的作用。如新疆的维吾尔语,内蒙古的蒙古语,西藏、青海的藏语,广西的壮语等,它们不仅是本民族内部的主要交际工具,也是该自治区(省)内各族人民之间的族际语。

第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普及和发展民族教育,开发少数民族智力,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工具。

第三,许多少数民族文字记载了各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发掘、整理和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方面,是汉语文不可替代的。

所以,可以说,承认各民族语言的长期的平等地位和作用,是我国制定语文政策的出发点,是我国实行双语制的客观基础。

2.理论依据

中国实行双语制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语言观。马克思主义认为语言是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实行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毫无条件地承认各种语言的充分自由,否认任何一种语言的任何特权”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1〕。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说:“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2〕马克思主义主张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把语言平等看成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对民族歧视和语言歧视,反对强制性地用主体民族的语言(强势语言)去同化少数民族的语言(弱势语言)。同时认为,民族的融合和语言的融合“是延续几百年的漫长的过程”〔3〕。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经济流通的需要就会愈加迫切地推动各民族去学一种最便于共同贸易往来的语言”〔4〕

既承认各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又认为一个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学习主体民族的语言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对待民族语言的基本观点,也是中国实行双语制理论依据。

3.法律依据

中国实行双语制的主要依据是法律。中国的语言文字平等政策是一贯的,建国以后就已制订的,但是作为一种法规,一种语言制度,却是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分层次的。

最高层次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它是制订其他一切法规的基础。《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十九条又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两条规定与前面所述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完全是一致的。

第二层次的法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涉及语言文字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层次的法规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议》等。这些条例、规定都是在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陆续制订的。对蒙古语文的使用问题,则抓得更早一些。1977年11月7日,国务院就批复同意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八省、自治区近期蒙古语文工作协作计划要点”。该“要点”。对蒙古语文的使用和学习作了明确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这些条例、规定、计划是《宪法》和有关法律制订的语文政策的具体化,由于是经过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当地政府颁布施行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例、规定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应实行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汉语文)双语制,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处处强调“应同时使用民汉文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则强调“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则明确提出“实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

二、中国双语制的基本内容

综合中央和地方制订的语言文字法规,中国双语制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条:

1.民族自治地方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关、团体和单位召开会议,应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在代表大会或其他重要会议上发言,必须同时使用民、汉语言;会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民、汉文本。西藏自治区规定“应当以使用藏语文为主,同时使用汉语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则规定“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2)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机关、国体和单位的公文、布告等必须同时使用民、汉文字,印发的学习材料和宣传材料等,应同时或分别使用民、汉文字或当地通用的几种文字。

西藏自治区则规定得更加具体:“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下发的行使职务的公文,如果没有藏文,下级机关可以拒绝接受。自治区职能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执行职务中使用藏文确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1987年7月20日——笔者注)两年内做到以藏文为主行文,县以下基层政权机关上报的公文可以只用藏文;自治区一切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在业务活动中以使用藏文为主。”

(3)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凭证、票据、表格、会标、标语、公告、海报、宣传栏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等。均应同时使用民、汉文字。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记和车牌等,凡需要使用文字的,都必须同时使用民、汉文字。

(4)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公务员,招生、招工和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工作中,应使用民、汉语言文字,应考者或参与人可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西藏自治区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招工、招干、晋职时,在同等条件下,对熟练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藏族、汉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优先招收或晋职、晋级。”

2.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3.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民族自治地方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办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和报刊,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电影、电视片的摄制和对其他语种电影、电视片的译制工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汉文。

以上规定既体现了汉语普通话作为全国通用语和族际语的地位,又充分保障了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从中国的双语制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中国双语制主要适用于各少数民族地区,它的特点是地区双语制或多语制,它的主要类型是民汉双语制。中国双语制有理论作指导,有法律作保证,所以它绝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一种长期稳定的方针。

三、中国双语制的发展前景

1.实行双语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接受。

过去,有的少数民族地区,在部分汉族和学习并掌握了汉语文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中,存在着民族语文“无用论”“多余论”的错误认识,认为学习民族语文是一种负担,只需要掌握汉语文这一全民交际工具就行了。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有的地方民族语文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如在招工、招干、升学、提职晋级时没有同时使用民、汉语文;另一方面是没有看到大多数少数民族还在以本民族语文为主要交际工具,迫切需要用本民族语文来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只有本民族语文水平提高了,才更有利于学好汉语文,二者相辅相成。随着民族语文工作不断加强,民族语文政策得到落实,从中央到各民族自治地方正取得一个共识:双语制是实现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促进各民族语文共同繁荣的唯一正确的语言制度。

2.民族地区教育双语制的形成和发展,将培养出越来越多兼通民、汉语文的双语人才。

早在50年代初期,我国就兴办了一大批民族院校,实行民、汉双语教学,培养各民族专业人才。但是,明确地提出实行教育双语制,则始于80年代初期。1981年,教育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派代表出席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以母语为教育工具的专家会议”。会议强调要重视母语作为教育工具的作用,同时也强调双语制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中国开始在民族地区建立双语教育体制,使过去一直坚持双语教育的新疆、内蒙古、延边等地区的教育体制更加完善,使本民族语文教育比较薄弱或曾经中断的地区(如西南的少数民族地区)得到恢复和发展。如四川的彝、藏族地区,80年代初期从小学双语教育抓起,到90年代初期,已经形成从小学到大学的双语教育体制。

中国的教育双语制包括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以民族语文为主要教学语文,同时开设一门汉语文课;另一种是以汉语文为主要教学语文,同时开设一门民族语文辩护课。这两种模式都是以培养兼通民、汉语文的双语人才为目的。随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可以预见,21世纪的少数民族新一代,将成为兼通民、汉语文的新型人才。

3.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汉、英双语教学和民、汉、英三语教学将成为中国教育双语制的一种新形式。

中国大陆的“英语热”和香港的“普通话热”将形成一种新的教育双语制——汉、英双语制。汉语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已成为区域性国际语;英语是世界上使用国家最多的语言,并已逐步取得世界性国际语的地位。因此,中国的外语教学一直把英语放在第一位。过去,在普通中学,从初中一年级到高中毕业,英语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同时也是大学升学考试的一门必考课程。改革开放10多年来,中国与外界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一方面,大量的外国商人、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旅游者涌入中国;另一方面,大量的中国学生出国留学,中国商人出国投资,对外经贸往来日趋频繁。双向交流的增加必然促使双方学习彼此的语言。中国的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的英语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大中城市的小学从一年级起便实行汉英双语教学,中学的英语教学也水涨船高,有的新办学校甚至明确提出“实行以汉语为主和以英语为主的双语教学并行体制”〔5〕,有些重点理工科大学的某些课程更是直接用英语授课。

香港在今年7月1日回归祖国之前,政府及法律文书以英文为准,金融商贸、大学及大部分中学教学、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及社交场合,以英语为主,但90%以上的香港公民在家庭和日常交际中仍然使用汉语。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由于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关系将更加密切,商贸往来和人员交往将更为频繁,香港已经掀起一个学习普通话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中学推行中文教学,许多中、小学增设了普通话课程:有些大学已决定采用国家标准测试教师普通话;从199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全香港的学校将举办为期3个月的学校普通话节。同时,为了继续保持香港世界金融、商贸、信息中心的地位,英语教学又绝不能削弱。普通话、粤语、英语同存并用,无疑将成为未来香港语文的发展趋势,一种新的汉、英教育双语制必将在香港形成。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全国,“英语热”也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民、汉、英三语教学开始在一些重点中小学兴起。我们曾对成都西藏中学、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的一所小学和甘肃省佛学院进行过调查,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学生都是藏族,都实行藏、汉、英三语教学。他们认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6〕,学生除了学好自己的母语和汉语之外,还必须掌握一门外语。可以预见,随着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发展,实行民、汉、英三语教学模式的学校将会逐年增加。

4.中国双语制的稳定发展有赖于国家政治安定、经济繁荣、民族团结,而双语制的实施又会进一步促进国家的政治安定、经济繁荣和民族团结。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文字政策是国家总政策的一部分。历史已经证明,国家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的时候,文化教育事业才能得到相应发展,语言文字政策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50年代,中国各方面欣欣向荣,经济蓬勃发展,在汉语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简化汉字、推广普通话,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取得了很大成效。在民族语文工作方面,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全面调查了42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情况;根据“自愿自择”的原则,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建立和完善了各级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了民族语文研究工作。

50年代末期至70年代后期的近20年间,政治运动频繁,经济停滞不前。在极左思潮的干扰下,语文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原有文字不能得到充分使用,新创文字大都停止推行,民族语文工作机构被撤销,民族文字的刊物被停办。

文化大革命以后的20年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政治上安定团结,经济上全面发展,民族语文也进入了繁荣发展的新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语言文字法规,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得到尊重,形成了系统的双语教育体制,恢复和完善了各级语文工作机构,民族语文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以说,这20年是民族语文政策贯彻得最好的时期。

双语制的实施又进一步促进了国家的政治安定、经济繁荣和民族团结。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传递信息的工具。实行双语制,各民族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更有利于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在民族地区实行教育双语制,加速了少数民族人才的成长,必将大大促进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中国的双语制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充实和完善,需要我们从理论的高度继续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收稿日期:1997—09—15

注释:

本文是作者余惠邦教授提交给第30届国际汉藏语会议的论文。

〔1〕《列宁全集》第20卷第128页,第11页。

〔2〕《列宁全集》第20卷第128页,第11页。

〔3〕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4〕北京外国语学院俄语系语言学教研组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语言》第60-61页,商务印书馆1960版。

〔5〕四川国际学校招生简章,《华西都市报》1997年8月11日。

〔6〕邓小平1983年国庆节为北京景山学校的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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